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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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核定概算的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项目,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加强概算管理,严格控制概算。

第二章概算核定第三条概算由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评审后核定。

概算应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等。

编制和核定概算时,价差预备费按年度投资价格指数分行业合理确定.对于项目单位缺乏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建设管理经验的,实行代建制。

代建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除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出现重大变化和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项目概算,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概算控制第五条经核定的概算应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概算控制职责,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监督责任,开展以概算控制为重点的稽察,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受理调整概算。

第七条项目单位是概算实施的责任主体,项目建设各环节的投资控制,都必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执行。

概算核定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季度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包括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情况,招标结果及合同签订投资控制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变化情况以及概算变化情况等。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2016)【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05【实施日期】2017.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2013年发布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6年12月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陕发改投资〔2016〕1680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16〕1680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经济发展局,省级有关部门:现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5号),并就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资金投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具体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以及其他公共领域。

各单位应紧密结合国家资金投向和重点,切实做好项目谋划、储备、申报等各项工作。

二、严格履行申报程序。

各单位应按照我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施方案》(陕发改投资〔2015〕1516号)等要求,抓紧充实重大项目储备库,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申请资金。

同时,申请资金的项目需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并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三、切实做好审核工作。

各单位在汇总申报资金时,应加强项目审核,确保项目符合中央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要求、主要建设条件落实、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四、加强项目实施管理。

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委制定了《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2017年9月20日贵州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直接投资第三章资本金注入第四章投资补助和贴息第五章资金申请和计划下达第六章实施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对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按项目安排,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和设立基金等方式使用。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采取设立基金方式使用的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前期工作经费的,按照《贵州省省级基本建设前期工作费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管理。

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用于中央投资项目省级配套、中央对资金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需要政府引导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一)脱贫攻坚项目;(二)社会公益性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三)农业、农村项目;(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五)数字经济、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六)产业转型升级项目;(七)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项目;(八)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九)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二)乡村振兴;(三)生态文明建设;(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对欠发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四条省级预算内投资按项目安排,安排方式主要包括:(一)直接投资,对省属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投资;(二)资本金注入,对省级参股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投入或对省级基金注资;(三)投资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和前期工作等给予的资金补助;(四)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债券资金和投资项目中长期贷款等给予的利息补贴。

前款规定的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省发改委要细化制定各投向科目实施规划(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资金具体使用范围、安排原则、安排标准及绩效目标等,确保资金安排科学合理、规范透明。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以下简称直接投资项目或者项目),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省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省本级(包括省直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直接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应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经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所有省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均应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报省政府批准。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编制年度计划时统筹安排省预算内投资。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直接投资项目时,应当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

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对于估算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含)以上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咨询评估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支付。

第六条直接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省发展改革委与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及行业管理等省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直接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对于点多面广、建设标准统一等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

第31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五年六月八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使用灾后重建补助等应急性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有关专项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认真安排好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适当倾斜。

第六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按照项目安排,并明确资金用途。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可按项目单独申请和安排,也可根据政策规定统一申请、集中安排。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亿元。

超过2亿元的,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也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青财建字〔2007〕494号•【施行日期】200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7〕494号各州(地、市)财政局、经贸委,省有关单位:为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支持和鼓励企业节能降耗,推进节能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改变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能源法办法》,我们制定了《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青海省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推动全省节能降耗工作,加快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充分发挥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青海省实施能源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改造项目贴息及投资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推进工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节能降耗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支持的方向:(一)节能、节水、节材新产品、新设备和相关先进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二)采用先进技术改造现有生产系统、工艺装置等,能够达到节能、降耗、减污目的的项目;(三)废弃资源处理和综合利用以及废旧物资循环利用技术、产品和设备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四)采取改进设计、改善管理,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设备等手段,从而实现清洁生产的项目;(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便于地方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需要申请投资补助或者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最新-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7月15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9年6月15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上述内容的,可以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35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加强和改进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带动和引导社会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贴息资金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用于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银行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贴息的资金。

第二章贴息资金安排的适用范围和标准第三条贴息资金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的竞争性、经营性项目。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三)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贴息资金贴补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

贴息资金总额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补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实际支付的银行中长期贷款利息总额。

第五条贴息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安排。

第三章贴息资金预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实行“先审核,后下达预算”的办法,严把预算下达审核关。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云政发[2004]224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云南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试行)(云政发[2004]2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行为,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加强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的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重要领域发展建设规划和政府投资中长期计划的要求,提出年度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预算内投资规模应当与省级财政收入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条省级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以下领域:(一)省级机关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的基础设施项目;(二)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国土资源开发、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三)省人民政府举办的教育、文化、卫生、水利、农业、林业等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项目;(四)支持地方公益事业建设;(五)扶持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六)支持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大项目;(七)省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投资方式。

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采取相应的管理制度。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审批,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建设准备和建设实施,办理竣工验收和产权登记等。

有特殊规定的项目,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采用投资补助、贴息方式的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各地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投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确定重点帮扶地区和重点建设领域相关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战略决策及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点多面广的同类投资补助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应当公开,便于各地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应按照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区)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

对于点多面广或制定了省级规划的项目,应当由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县(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6.13•【字号】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施行日期】201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内发改投字[2016]688号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扩权强县试点旗县发展改革委(局):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6月13日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和进一步规范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资金使用效益,依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本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

使用其他途径政府投资、需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设立投资基金的本级预算内资金按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投资对我区符合条件的项目以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方式安排。

直接投资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安排预算内资金建设本级(包括自治区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跨区域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投资补助主要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和盟市、旗县政府投资项目给予的资金补助;贷款贴息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设立投资基金是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等,设立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

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一)投资处(科)室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工作。
(二)各项目管理处(科)室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各自领域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落实和推进工作。
(三)评估督导职能处(科)室负责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评估督导管理工作;尚未设置评估督导职能处(科)室的,该职责暂由投资处(科)室承担。各项目管理处(科)室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安排、谁负责、谁监管、谁督促整改”的原则,履行评估督导管理职责。
第九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有关专项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的要求;
(三)项目的开工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经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浙江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的全口径、全流程、全闭环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73号令)、《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项目是指申请列入或已列入省级政府(包括省级预算部门)支出预算的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保证政府完成特有的职责或目标,按指定的用途或对象编制的专项支出计划。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部门及省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对预算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预算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管理原则。

预算项目的立项、论证决策、项目建议书编审、实施及后评估等管理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规范运作。

(二)科学论证原则。

预算项目论证决策要根据项目的类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论证要充分,坚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三)绩效管理原则。

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实现最优绩效为目标,论证、决策、执行要坚持效益原则,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要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使有限的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其结果进行绩效评估。

(四)细化编制原则。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预算项目建议书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制预算项目,项目支出预算要按规定的支出内容分解、细化到每一个支出细目。

(五)连续滚动原则。

预算项目要实行动态、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保持项目的连续性、完整性。

第二章预算项目分类第五条按照完整全面、细化透明、科学规范、利于管理的原则,对预算项目进行合理分类。

第六条根据政府支出分类,结合省级预算专项资金管理情况,省级预算项目分为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专项购置、大型修缮、专项业务费、科技研究与开发、信息网络购建、信息网络维护、大型活动、企事业单位补贴、个人家庭补助、偿债支出、产权参股、其他专项共十三类。

第七条建筑物及基础设施购建是指房屋建筑物购建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支出项目。

房屋建筑物购建包括购买、自行建筑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学生宿舍、食堂及图书馆、体育场馆、科技馆等建筑物(含附属设施、如电梯、通讯线路、水气管道等)的支出。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19.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45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使用了中长期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具体包括:(一)社会公益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二)农业和农村;(三)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四)重大科技进步;(五)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六)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公共领域。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对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投资项目应当适当倾斜。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分专项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预定目标、实施周期、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贴息标准,作为各专项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均应当公开。

第七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

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贴息金额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的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本办法所称贴息,是指市级建设财力对符合条件、使用中长期银行贷款的投资项目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第四条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三)促进经济相对薄弱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投资项目;(四)推进科技进步投资项目;(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科学、民主、公开、公正、高效”的原则,统筹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

第六条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额度上限不超过5000万元。

支持额度超过上述标准的,应当报市政府同意后安排。

安排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及以上的项目,按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管理。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第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和贴息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用途、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和贴息标准。

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或者专门规定中已经明确上述内容的,不再另行制定工作方案。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均应当公开,方便区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工作方案的要求,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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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参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投资补助方式使用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条件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和各地企业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

投资资金补助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投资补助资金为无偿投入。

第四条投资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确定重点帮扶地区和重点建设领域相关项目;
(四)推进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宏观调控的要求,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战略决策及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严格遵守“量
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突出民生,提高效益、强化配套”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投资补助项目。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点多面广的同类投资补助项目,应当首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投资补助的目的、预定目标、实施时间、支持范围、资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时限要求等主要内容,并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性质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投资补助标准。

制定工作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专项规划和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凡不涉及保密内容的,工作方案应当公开,便于各地政府和企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章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应按照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林区)或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提出申请。

对于点多面广或制定了省级规划的项目,应当由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对辖区内项目单位或县(市)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后统一上报。

对于未编制省级规划、临时性安排补助投资的少量项目,具有相关权限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可直接将资金申请报告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报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不具有相关权限的县(市、区)项目应由市(州)级发展改革委审核上报。

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
请报告的地方发展改革委(局)应当对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省政府出资企业、中央在鄂企事业单位申报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分别由上述企事业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申请省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应在完成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后,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应当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可以在报送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提出资金申请,不再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按照规定由地方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履行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补助的具体要求是,安排投资补助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必须完成初步设计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必须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安排投资补助5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企业投资项目申报投资补助的,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核准或者备案后,再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工作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省发展改革委已经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单独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的,其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重点说明申请投资补助资金的主要理由和依据。

第十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类别分别附具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实行审批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批复文件(实行核准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备案登记证(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

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市(州、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或项目申报单位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并进行详细审查。

第三章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
(三)是否符合省预算内投资的使用方向;
(四)是否符合有关工作方案的要求;
(五)是否符合投资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六)提交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效;
(七)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二条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安排。

确需分年度安排的,再次申报时应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已安排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可以单独办理或者集中办理。

根据审查结果,对同意安排投资补助资金的资金申请报告单独批复,或者在下达投资计划的同时一并批复。

第十四条对于省政府明确决策以一定形式、一定规模、一定期限专项补助某地方的投资计划,受补助的市(州、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及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报资金分解和使用方案,明确投资目标、建设任务、补助标准和工作要求等,并及时将项目建设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市(州、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合规性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使用省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应当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定期将投资补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报告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等原因不能完成当年既定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和各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于年底前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

省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收回相应投资计划并调剂安排到其它同类项目。

第十八条省发展改革委必要时可以对投资补助的项目开展中期评估和后评价工作,并根据评估评价情况及时对有关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调整。

第十九条投资补助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省财政部门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不涉及保密要求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全省发展改革系统应当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第二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补助项目进行稽察,对稽察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全省各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
令其限期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对所辖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资金损失的,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情节,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同类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不再给该地区安排同类项目的省预算内投资补助。

各市(州、林区)和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省发展改革委三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同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不再给该地区安排同类项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措施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投资补助资金,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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