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人社部对关于修改探亲假建议的答复劳动法库
人社部对关于修改探亲假建议的答复劳动法库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588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78号你们提出的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有关条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我国职工探亲假制度的建立始于1958年,1981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明确了职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假期及其待遇。
计划经济时期,在国家对职工实行统招统配政策且交通不便、假期较少的情况下,通过实施探亲假制度,较好解决了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对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 ///////////////////////////////////////////////////////////////// 诚如你们提到的那样,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规定》的部分内容与实际已不相适应。
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就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非公有制企业、非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的就业人员占全社会就业人员的比例逐年提高,其中部分人员不能享受探亲待遇,出现了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享受福利待遇的不公平。
二是我国的工时制度由原来的每周工作6天休1天调整为工作5天休2天,在公休日延长、交通运输快速便捷的情况下,享受探亲待遇的条件(与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
三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原来的7天增至11天,职工还可按规定享受5天、10天、15天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再加上公休日,职工每年可享有的休息休假天数约占全年时间的三分之一,基本能够满足旅游出行、探望父母等需求。
你们提出的调整探亲待遇的建议,对完善我国休假制度体系、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具有参考价值。
下一步,我们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深入进行调研论证,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调整职工探亲假制度的意见。
[81]劳总险字12号(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03-26 [81]劳总险字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要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十、各单位要合理安排职工探亲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十一、各单位对职工探亲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
对无故超假的,要按旷工处理。
十二、有关探亲路费的具体开支办法按财政部的规定办理。
十三、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劳动部对于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中若干的意见》予以废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复函-[81]劳总险字67号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退休、退职人员不享受探亲待遇问题的复函
((81)劳总险字67号)
黑龙江省劳动局:
你局黑劳险(81)23号文收悉。
关于退休、退职人员是否享受探亲待遇问题,我们认为,国家建立职工探亲制度,是为了解决在职职工因工作和生产需要与家属分居两地的团聚问题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固定职工才能享受探亲待遇;退休、退职人员已经脱离工作或生产岗位,一般不存在与家属分居两地的问题。
因此,退休、退职人员应享受国务院规定的职工探亲待遇。
再者,目前退休、退职人员的费用在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有些企业已感困难,如果再开支退休、退职人员的探亲费用,会更加困难。
这样做,对将来统筹退休、退职费用也很不利。
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和避免影响其他省、市,请你们对(黑劳险(81)164号文的精神,由原发退休费用的单位、聘用单位和退休人员协商确定。
1981年11月2日
c60019--010601ljk
——结束——。
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人、职员,凡是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以便回家探亲。
假期根据路程的远近,规定为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包括公共休假日在内,下同)。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行政方面对于某些工人、职员当年不能够给予假期,应该取得工会基层组织的同意,在下一个年度合并给假四个星期至五个星期。
某些工人、职员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旅途往返所需用的时间在十日以上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五个星期至六个星期。
除了上述假期以外,不另给路程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
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或者母亲或者配偶住在一起的工人、职员,或者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与父亲、母亲、配偶团聚的工人、职员,或者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的假期的工人、职员,都不再给回家探亲假期。
夫妇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团聚的,即使双方在工作地点都已经有父亲、母亲同住,也允许一方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第五条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的月计时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两年回家一次的超过三分之一)的时候,由行政方面补助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
计算车船费以火车硬席(不包括卧铺)、轮船通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标准。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进行补充解答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进行补充解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94.01.21•【字号】京劳保发字[1994]2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进行补充解答的通知(京劳保发字(1994)21号1994年1月21日)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计划单列企业单位,中央单位在京企业,解放军各部队所属在京企业,外省市在京企业单位: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已转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规范在北京地区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工作,结合北京地区具体情况,现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解答。
1、关于“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以外从事本企业活动”问题,其中的“企业领导”是指企业中班、组长及其以上管理人员及一时、一事工作的临时负责人。
2、关于重伤事故问题,仍按1960年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执行。
3、关于急性中毒事故,包括在生产或工作中的煤气中毒事故。
4、关于火灾事故,凡属企业发生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包括参与救火人员的伤亡)的事故,企业除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消防部门外,同时应将因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并列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其中伤亡人员不属本企业职工的填入“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5、关于交通事故问题。
企业职工乘坐、驾驶本企业交通工具在外执行任务或上、下班途中发生的车辆失火、爆炸、倾翻、坠毁、撞击等情况并造成乘坐或驾驶人员重伤以上事故的,企业应根据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责任的确认,由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将伤亡事故的基本情况报告事故发生地劳动部门,并列入职工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其中伤亡人员不属本企业的,统计在“非本企业人员”栏内。
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_细则_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制定了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以下简称《探亲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探亲规定》中,职工探亲对象是指职工的父母和职工的配偶,不包括兄弟姐妹。
《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职工未能独立谋生(十六周岁以前),受其抚养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或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职工的配偶已死亡或离婚,尚未再婚的,按未婚职工待遇办理。
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而且身边没有子女者,如有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在外地的,可参照未婚职工探亲待遇处理。
第二条学徒、见习生、实习生、试用人员在学习、见习、实习、试用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
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已领工资当学徒的,按正式职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原是国家机关、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职工(不包括学徒)、现役军人,从大、中专及技工学校毕业分配工作后,当年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未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二)项探望父母,已婚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一)项探望配偶;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今后仍继续留用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三条(三)项探望父母。
第四条男女职工结婚后,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当年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职工带薪脱产到外地学习一年以上,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应利用学习假期回家探亲,可按规定报销其一次往返路费,被探望的亲属原则上不能到临时学习地点探望。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职工的家庭团结和福利,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提供经济和法律上的保障,以便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时能够获得适当的福利待遇。
一、福利待遇范围1.探亲费用的报销:单位应向职工支付探亲的车费、机票或第三类交通费用。
职工需提供相关票据和有关证明文件。
2.探亲期间的薪水:单位应根据职工的个人工资和相关假期政策向职工支付正常薪水。
探亲期间的薪水应按照单位规定的假期天数计算。
3.探亲期间的住宿费用:如果职工选择在外地停留,并需在外地住宿,单位应全额或部分支付住宿费用。
4.其他福利待遇:探亲期间,单位还可以提供其他一些福利待遇,比如提供一定数量的购物费用、伙食补助等,以确保职工在探亲期间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
二、探亲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程序:职工应提前向单位提交探亲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职工与被探亲人的关系证明、探亲地点和时间、探亲费用估算等。
2.审批程序: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审批流程,对职工的探亲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应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单位管理层的批准等环节,以确保申请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三、相关限制和考虑1.探亲期限限制:单位可以对职工的探亲期限做出一定的限制,以确保单位正常运作和生产不受过大影响。
探亲期限限制应在合理范围内,并应充分考虑职工和被探亲人的实际情况。
2.控制费用:单位在支付探亲费用时应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单位可以对探亲费用进行审核和调查,以确保费用的合理性。
3.监督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关的监督和管理机制,以确保探亲待遇的执行和落实。
监督和管理机制应包括内部审计、监察和投诉渠道等,以确保职工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四、其他细则和特殊情况处理1.其他细则: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一些其他细则,以确保探亲待遇的顺利执行。
2.特殊情况处理: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探亲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急需调整探亲日期等,单位应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职工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第一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探亲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与分居两地的配偶、父母团聚问题而建立的一种福利制度。
近20年,我区职工探亲制度一直执行的主要文件是“新政发[1981]184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具体规定》。
2001年,即“新人发字[2001]2号”《关于重新修订自治区城镇职工探亲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对184号文件的部分条款的内容进行了重新修订。
根据文件规定,探亲制度包括享受探亲的条件、探亲假期及待遇三方面内容。
1、享受探亲的条件。
新政发[1981]184号文件规定,凡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在职正式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天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探亲假期。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准假,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三年给假一次(根据184号文件,在这期间的任何一年都可进行探望),假期为30天。
按照184号文件,若两个探亲期以上没有探望父母的,不再补算假次,所在单位补假时,可另外增加假期10天。
3、假期待遇。
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往返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含生活补贴)发给工资。
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均由所在单位报销。
职工连续工龄满20年或者年满40周岁以上的,探亲乘坐火车或长途班车的,均可报销硬卧席位票。
学徒工、试用人员、练习生在没有转正以前,不能享受上述探亲待遇。
北京市人民政府探亲假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筒称《探亲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指十六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第三条学徒、见习生在学徒、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实行熟练制的工人,在熟练期内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熟练期满并自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工作满一年后,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经过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享受《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两项规定的探亲假;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四年,按照合同规定仍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的,可以享受《探亲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探亲假。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享受《探亲规定》第五、六两条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及学徒、见习生期满转为正式职工的,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待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待遇。
第五条《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
职工家在本市,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但已按本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办法享受了交通补助费的,即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第六条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第七条职工因各种原因,已婚的当年与配偶团聚连续满三十天(不包括女职工按劳保条例规定享受产假时,在假期与配偶团聚的时间),或在四年内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未婚的当年与父母团聚连续满二十天的,即不再享受当年或四年内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但职工因私事外出与配偶或父母团聚了的,可按《探亲规定》第五、六两条的规定,发给探亲假期工资(原请假的假期不扣工资的,不再另发;原假期扣发一部分工资的,只补足其扣发的部分)和报销其往返路费。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劳动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1.03.26•【文号】[81]劳总险字12号•【施行日期】1981.03.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1981年3月26日(81)劳总险字12号)为便于各地区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就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以下简称《探亲规定》)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二、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三、《探亲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四、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可以到职工工作地点探亲,职工所在单位应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
职工本人当年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
五、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五十六天(难产、双生七十天)产假以后,与配偶团聚三十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六、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者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七、具备探望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四年给假一次,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
八、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的,其探亲待遇仍按一九六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劳动部关于配偶是军官的工人、职员是否享受探亲假待遇问题的通知》办理。
九、职工在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坍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向所在单位行政提出申请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国家探亲假法规
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1981-3-14《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已经一九八一年三月六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施行:附件: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当地解决职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条职工探亲假期:(一)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第四条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间: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第五条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六条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七条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自治区可以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探亲规定,报国务院批准执行。
第八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探亲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局•【公布日期】1981.06.02•【字号】[81]市劳险字第138号•【施行日期】198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81]市劳险字第138号1981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1】43号文件(以下简称"43号文件")下达后,各区县、各部门都正在认真贯彻执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
为了更好地贯彻43号文件,妥善地处理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五月廿八日,副市长苏展同志召集区和一些部门的负责同志开会,对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研究。
经过会议讨论,我们对贯彻执行43号文件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现通知如下,请即按照执行。
一、关于聘用范围的一些问题退休工人担任居委会干部、街道保洁员、街道公厕保洁员、街道自行车看管人员,以及农贸市场管理部门使用的管理农贸市场的退休工人,他们虽领取一定补贴,但是属于群众组织的工作和社会公益工作,可以不列入退休后又受聘工作的范围,除退休后户口已转回农村的和户口是外省市的不能继续使用外,其余的可以聘用,不签订合同,其退休费和劳保福利待遇仍由原发退休费的单位支付。
一些单位对退休后无依无靠的孤寡老人,留在本单位,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作为特殊情况继续留用,同时应照顾好他们的生活。
二、关于应当解聘的退休工人的解聘时间问题按照43号文件规定,不能聘用退休工人的单位和退休后不能再受聘工作的工人,一般都应在今年六月底以前解聘完毕。
下列单位和退休工人在六月底以前解聘确有困难的,经过批准,可以分期分批延缓解聘,但解聘时间不要超过一九八一年底:1.街道和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生产服务合作社、劳动服务公司所属单位,各部门举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对聘用的按《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三)、(四)两项规定退休的工人,现在在技术、管理、业务的关键岗位工作,其他人一时接替不了,六月底以前难以解聘的,可以延缓解聘;对聘用的户口已转回农村的和户口在外省市的退休工人,原则上不能延缓解聘。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关于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一)关于探亲范围和条件方面的问题1.问:《重庆市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及其待遇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适用于哪些单位?答: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群团组织、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
2.问: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答: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参加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并已转正的工作人员;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3.问:工作人员能否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界限怎样划分?答:一般说来,工作人员凡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到父母、配偶居住地点,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就算是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
具体办法,可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事部门根据当地交通状况和路程远近的实际情况确定。
4.问:《实施意见》中所称的父母,包括“父母死亡后,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现仍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的亲属”.应如何解释?答:一般是指工作人员自幼父母双亡,或者父亲死亡,母亲改嫁后,在十六岁前的大部分时间就受其抚养,现由工作人员直接供养并经公证机关证明,确属抚养工作人员自幼长大的亲属。
5.问:父亲或母亲死亡,弟、妹年幼,母亲或父亲又未工作,靠哥姐等其他亲属的经济来源解决全家人的生活,现母亲或父亲去世,已工作的弟、妹是否可以去探望哥、姐?答:母亲或父亲死亡,弟、妹不能享受探望哥、姐等其他亲属的待遇。
6.问:《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应当怎样掌握?答:工作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居住在同一城市,路程较近,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工作人员配偶同居一地。
这类工作人员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时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工作人员的父母分居两地,现在工作人员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答:工作人员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包括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66]中劳薪字第2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66.02.14
【实施日期】1966.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
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66)中劳薪字第24号)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十二月二十四日(65)省劳护字第141号函收到。
现对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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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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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
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职工探亲待遇是指员工在特定时间内享受的探望亲属的权益,这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
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来明确规定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文将就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职工探亲待遇的期限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职工探亲期限为每年一次,不得超过连续15日,也可以根据员工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在探亲期限内,员工可以选择去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
其次,费用报销是职工探亲待遇的核心内容之一、在费用报销方面,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费用可以报销,报销的标准是多少,以及报销的具体流程。
一般来说,探亲期间员工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是可以申请报销的,但需要提供相关凭证,如车票、机票和住宿发票等。
对于报销标准,一般可以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报销,也可以根据员工所在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此外,职工探亲待遇的申请程序也是需要明确规定的。
员工在享受探亲待遇前,应该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明确探亲的时间、地点和亲属关系等。
公司应该设立专门的申请渠道,方便员工提交申请,并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应该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出现随意批准或拒绝的情况。
最后,为了保障职工探亲待遇的公平性,应该对探亲待遇的享受对象进行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员工可以选择探望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但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本、结婚证或出生证等,以证明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职工探亲待遇规定的实施细则应该明确探亲期限、费用报销、申请程序、特殊情况处理以及享受对象等相关事项。
通过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可以保障员工的合理权益,促进企业和员工之间的良好关系,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北京市探亲假规定
北京市探亲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享受探亲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主体条件,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才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2时间条件。
工作满一年。
3事由条件。
一是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
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此外,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假。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5条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
第6条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需要指出的是,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无规定。
因此,这类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4条规定探亲假期分为以下几种: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探亲假结束要填写探亲假路费报销单。
报销注意事项:1、乘火车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年满五十岁以上并连续乘座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座卧铺费。
北京市各类假期规定一览表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丧假
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和在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得超过5天。到外地奔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4、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退休职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以及学徒、见习期满转正,上半年期满的当年可享受探亲假,下半年期满的自下一个年度起享受探亲假待遇;
5、职工配偶被劳改后,经征得劳改部门同意,可按探亲假规定前去探望。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京政发 [1981]55号
国发 [19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70天;一年或两年一次的,按国发(81)36号文件给假;已婚出境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
劳人险 [1983] 16 号
产假
女职工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工资的奖励,奖励费用由夫妻双方各担负50%,此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费。假期包括公休日、法定假日。女职工怀孕流产后,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妊娠不满4个月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期4个月以上的,产假为42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以上不包括非婚生育)
2、《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21条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在病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 或 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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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
【82】市劳险第141号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实施细则"及我局"关于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贯彻执行以来,遇到一些具体问题.根据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精神,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我们拟定了《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告我局.
附:
职工探亲待遇若干问题的解答
1.问:职工父母的户口在北京,但长期到外地其他子女处居住,该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外地探望父母?
答:应以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为依据.职工的父母定居在北京,到外地其他子女处居住,没有将户口迁去,应属于临时外出,因此,职工不能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2.问: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住在一起,是否能
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在外地的母亲或父亲?
答:不能.
3.问:职工身边已有养父母或生父母一方,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再去探望另一方?
答:不论是养父母还是生父母,只要有一人和职工生活在一地,职工即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4.问:四年一次探望父母的时间应如何划分?
答:凡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结婚的职工,从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起向后推算;以后结婚的,从下一个年度向后推算.已婚职工的父母一九八一年三月十四日以前来京,三月十四日以后离京,职工的探亲假应从其离京后的下一个年度起向后推算.
5.问:职工自幼过继给人,但过继父母已死亡,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生父母?
答:可以享受.
6.问:职工幼年时父母离婚,经司法部门裁定由父或母一方抚养,现在父或母有一方与职工同住一地,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外地探望父亲或母亲?
答: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职工的父或母只要有一方在北京,职工即不能享受探
望父母的探亲假待遇.
7.问:职工自幼父亲死亡,母亲当时无工作,靠兄、姐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探望兄、组?
答:职工自幼父亲死亡,母亲不论有无工作,都有职责抚养子女,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不应算由他人抚养长大,
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探望兄、姐.
8.问:职工自幼父母双亡,由抚养人抚养长大,但生活费由公家供给,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人?
答:职工只要是自幼受抚养人抚养长大,现在仍
与抚养人保持联系,即可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抚养人.
9. 问:职工结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在当年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探望配偶?
答: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去探望配偶,应从结婚后的下个年度起开始享受.
10.问: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其"一地"的范围如何掌握?
答: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一市、一县的,或者居住虽属邻县、市,但路程较近,就应视为父母和配偶同居一地,这些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可同时探望父母,不再另享受每四年一次的探望父母的
探亲假待遇.
11.问:职工去新疆、西藏等边远地区探望配偶,往返路程超过十天的,过去探亲规定,每两年探亲一次,新的探亲规定未作明确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在这种情况下,每两年给探亲假一次,每次假期六十五天.
12.问:职工家在本市远郊县,不能利用公休期日回家休息约一昼夜的,探亲假应如何掌握?
答:职工在下班后不能乘坐末班车回家或能乘坐末班车但下车后离家路程在十五华里以上的,可享受探亲假.
13.问:职工的爱人在外地上大学,职工本人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去外地探亲?
答:职工的爱人在外地上大学,应利用寒署假时间来京探亲,但因其没有经济收入,又不享受职工探亲假待遇,可由职工所在单位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车船费,职工本人
则不享受探亲假.
14. 问:职工的子女在外地工作.
答:不能.
15.问:已婚职工在本探亲周期内已享受过探亲假待遇探望父母以后,又遇父母患重病或死亡时,能否再按特殊情况提前使用探亲假?
答:不能.
16.问:探亲假期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如何处理?
答:探亲假期间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助问题,可参照职工交通费补助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有关到外埠出差的办法处理,即满三十天的,停发一个月的补助,不足三十天的照发.
17.问:退休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待遇?
答:不能.
18.问:职工在开除留用、劳动教养及判处徒刑缓期执行期间,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