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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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非税收入代收银行招标

一、准入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并通过2012 年度年检合格;

2、须持有银监会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3、具有有效的佛山市人行认定的代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格的银行;

4、非联合体投标。

二、服务需求

说明:标注红色的“★”号条款为不可负偏离技术参数和配置,对这些技术参数和配置的任何负偏离为无效投标。投标人可在需求的基础上提出更优的服务方案。

一、项目概述:

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2004]40号) 的要求,经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商业银行(数量不限)代理南海区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及其他非税收入,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收缴业务除外),按照采购人与代理银行双方签订的委托代收协议管理代收各事项,并足额及时清算划缴代收资金到南海人行国库或采购人在代理银行(或其他中标代理银行)开设的区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二、代理银行运营状况及技术设置要求

1、在南海区辖区范围内设有营业网点。

2、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情况记录;

3、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会计核算手续严密,资金清算制度完善;

4、代理银行须具有自主开发“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银行接口的能力,技术上满足“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银行系统接口方案”,包括收费、对账缴库、批量扣收、基础数据同步、业务数据同步等的基本要求。

5、代理银行的银行系统须与“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配备专线连接。

★三、服务要求

1、代理业务分配:

(1) 通过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收的收费项目原则上由缴费人自行选择代理银行。

(2)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征收的收费项目(如教育部门征收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项目),由排名第一的中标单位代理。通过市民之窗自助终端刷卡收费方式征收的收费项目由排名第二的中标单位代理。

(3)采购人只负担支付代理银行的代收手续费,代理业务过程中 (含POS机和市民之窗自助终端刷卡收费方式征收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代理银行自行负担。

(4)通过POS机刷卡收费方式征收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选择中标的代理银行代理收费。

(5)中标人按排名先后顺序对新增的属于非税收入范围内的其他收费业务具有优先选择权。

2、帐户管理

采购人在代理银行开设“代理南海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对代收资金进行清算划缴。该核算科目用于归集代理银行收取的非税收入资金,由代理银行按照“次日清零”的原则,于每个工作日上午

10点前,经核对无误后将上一个工作日的代收款按规定划缴到国库或财政专户。采购人未在代

理银行开设财政专户的,由代理银行根据非税系统《收缴收费明细报表》和《单位收缴收费报表》,

将上述报表反映的缴专户资金缴入采购人在其他中标代理银行(以下统称第三方代理银行)开设

的财政专户。

3、收入管理

(1)对现金缴款部分,代理银行当即开出《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以下简称非税票据),并在非税票据盖现金办讫章及代理银行经办人盖章,交缴费人办理业务。

(2)对支票缴款部分,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缴费单位(人)持在代理银行各营业网点开户的转帐支票到开户营业网点缴费,代理银行经审核无误后即可打印非税票据给缴费单位(人),并在非税票据上盖办讫章、代理银行经办人章,然后交缴费单位(人)办理业务。第二种如果缴费单位(人)持在他行(指不在代理银行各网点)开户的转帐支票(包括本地和外地的转帐支票交费的),由缴费单位(人)先到付款行转帐,经向代理银行的指定网点查询,经查询证实款已到帐后,凭转帐回单及《缴款通知书》到代理银行的指定网点办理有关手续。代理银行的指定网点经核查无误后,即可打印非税票据给缴费单位(人),并在非税票据上盖业务办讫章、代理银行经办人章,然后交缴费单位(人)办理业务。

(3)代理银行每天把已开非税票据的款项全部记入帐户并反映在对帐单中,对未能开出非税票据的款项由代理银行在“代理南海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暂收,每日将暂收笔数和金额列表报采购人。对暂收款的追查工作,关系到代理银行及其他专业银行方面的追查工作由代理银行负责。关系到收款单位及缴费单位(人)方面的追查工作由采购人负责,查清后由代理银行开出非税票据入账。

(4)代理银行在南海区镇(街)设有网点的,至少要在设有网点的镇(街)选择1个代收费业务相对集中的营业网点设置收费专窗办理收费收款业务。收费专窗须优先办理代收非税收入业务。

(5)代理银行原则上使用“佛山市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进行收费(特殊情况不能上线使用佛山非税系统征收的项目除外)。为了便于收入管理和统计,采购人对各收费单位及其收费项目实行编码管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修改编码。

4、票据管理

(1)代理银行使用的非税票据由采购人负责供应,代理银行要在指定网点设置一个票据库,专门负责存放一定数量的非税票据,保证各收费网点的非税票据供应。代理银行必须提前两个月向采购人书面提出下一期的用票计划,采购人必须按代理银行提出的用票计划保证供应票据。代理银行各收费网点不能出现因非税票据用完而暂停办理收费业务的现象。

(2)非税票据由代理银行向采购人办理领用手续,其保管安全由代理银行负责。代理银行各收费网点所需的票据,由各收费网点向代理银行领取,其领用和保管安全也由代理银行负责。

(3)代理银行须按采购人要求定期报送票据使用情况报表,对作废的非税票据,代理银行必须在下一月25号前,将上月作废的非税票据情况编制成《作废非税票据明细表》(附件)一式二份报采购人,由代理银行按顺序号装订好,并在封面上注明份数、使用日期,代理银行审核人、经办人在封面签章后,连同《作废非税票据明细表》一并交回采购人,采购人审核确认后,退回其中一份给代理银行存档。代理银行不得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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