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员工手册-05禁止强迫劳动政策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公司与员工建立协商、合约式劳动关系,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严禁出现体罚、监禁、暴力威胁情况,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一、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4.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5.经双方协商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车间主任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职业危害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6.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双方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立正规劳动关系。
二、在生产过程中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公司根据生产需要情况下,员工本人书面申请进行加班,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4.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5.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6.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三、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1.出于管理和反恐安全考虑,员工中途出入厂区,需要办理手续。
如上下班指纹打卡、中途出入需要主动将出门证、请假单交由保安查验登记等。
2.非串岗及违规操作等原因,员工可以在厂区进行合理工作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非法干涉。
四、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五、员工可以按要求提前申请离厂(具体参照人事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
六、公司由于正常保安事务设保安人员(保护公司财产及员工安全),而非监督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1.0目的: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4.1.1 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劳动法对强制劳动和童工的禁止
劳动法对强制劳动和童工的禁止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秩序而设立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中,对于强制劳动和童工的禁止是劳动法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强制劳动和童工两个方面,探讨劳动法对其禁止的相关规定和实施情况。
一、强制劳动的禁止强制劳动是指用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强迫劳动者从事劳动活动,违背其自愿的情况下进行劳动。
强制劳动不仅违背人道主义原则,更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人身自由权和就业自由权。
《劳动法》对于强制劳动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根据《劳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劳动者的意愿,强迫劳动者从事与其健康、身心不相适应的劳动。
”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劳动者工作。
”对于违反强制劳动禁止规定的用人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强制劳动问题仍然存在。
一些非法劳工开采企业或者不公平的劳动合同约束等情况,导致劳动者被迫从事违背意愿的劳动。
执法部门应对此类问题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劳动者的权益,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二、童工的禁止童工是指未满法定劳动年龄的儿童强迫从事劳动活动。
童工现象不仅侵犯了儿童的基本权益,而且对其身心健康发育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禁止童工是劳动法非常重视的一个方面。
根据《劳动法》,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不得从事与其身心发展不相适应的劳动。
同时,对于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劳动部门规定了其劳动时间、劳动强度、休息时间等方面的特殊保护,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然而,童工问题在一些地区和行业依然存在,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和贫困地区。
童工问题的背后,往往是教育资源匮乏、家庭贫困等因素的综合作用。
解决童工问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教育、减贫等方面入手,保障儿童的学习和健康成长,使其远离劳动。
总结劳动法对强制劳动和童工的禁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的重要举措。
RBA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
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EICC/RBA6.0)1.0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公司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3.0定义无4.0权责人事负责制定、修改、审查、宣导此程序。
用人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
5.0程序5.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在职员工,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抵债、或非自愿性监狱劳工,不奴役和贩卖劳工;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性人士。
所有的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利。
不得以上缴有效证件或资格证、不得收押金、介绍费用等方式限制员工非自由选择工作。
5.2公司在招聘时,招聘人员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并了解应聘人员是否是自愿应聘。
涉及到派遣公司用工,公司需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遵守公司的用工制度,并实施考核。
5.3 员工录用时,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是自愿原则,具体参照《员工手册》。
员工需参加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必须为职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福利制度等。
5. 4 为确保公司履行承诺,公司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劳动保障、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具体参照《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5.4.1公司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自愿加班者,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工作中造成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不人道惩罚。
5.4.2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开工作岗位(如上卫生间、饮水身体不适等),但需要告知负责人。
下班休息时间,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5.4.3员工请假具体参照《员工手册》5.4.4员工身体不适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SA7.0-禁止强迫性劳工政策及程序
3.5禁止员工将产品或工作带回家工作。
3.6准时﹑足额支付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3.7工作时间内,各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超时工作,不允许任何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保安员)利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9行政部制订《保安人员职责及守则》,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公司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公司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10行政部制定《沟通申诉政策及程序》,允许员工就强迫性劳工的不符合事项,可以通过意见箱﹑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的形式,逐级或越级向工会,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员工代表,COC委员会成员,或行政部主管/经理,或公司代表,或总经理级以上人士进行申诉。
4.11所有向公司相关人士申诉的员工,公司会给予部门﹑姓名﹑工号等资料保密。
5.支持性文件
5.1《招聘政策及劳动合同签订解除规定》
5.2《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序》
5.3《沟通申诉政策及程序》
5.4《自由出入及门闸开关政策》
5.5《分包商控制及管理程序》
5.6《工人工资方案》
5.7《员工工作时间制度及政策》
3.8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厂区内自由走动。例如上厕所﹑喝水等。
3.9公司鼓励患病的员工自己主动提出请病假,防止因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3.10工作时间外,在不影响他人休息的情况下,员工可自由进出宿舍区。
4.工作指引
4.1行政部制订《招聘政策及劳动合同签订解除规定》及《核对年龄政策及程度》规范人事部之工作人员在招聘新员工时的意向和行为。
1.目的
WCA禁止强迫劳工、囚工管理程序
文件名称:禁止强迫劳工、囚工管理程序编号:WCA-OP-008 版本:A/0 1、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范围本程序适用本公司所有人员。
3、主要职责和权限3.1 社会责任管理代表负责监督本程序的执行。
3.2员工代表代表员工与管理者进行沟通,以及收集整理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定义4.1强迫劳动是指在欺诈或威胁、暴力等强迫性手段条件下,所诈取的非自愿的工作或服务。
强迫劳动包括:在受雇用期间收取押金;扣押《身份证》于本公司;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侮辱、体罚、欧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员工等。
5、工作程序5.1政策声明:禁止本公司(或合作伙伴)使用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严格禁止本公司(或合作伙伴)存在雇佣监狱囚犯作为劳工或将产品、工程外发给囚工的行为。
5.2行政部招聘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5.3经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5.4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5.5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5.6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5.7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5.8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完整)5、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管理程序
1、目的不使用强迫劳工、不强迫劳动;保证员工请假方便、合理及充足的休息时间;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健康、自由。
确保在招聘录用、劳动管理、行动自由等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2、范围适应本公司各部门3、责权办公室4、工作内容4.1办公室4.2公司尊重工人自由权利,包括受聘自由、辞职自由、加班及行动自由等。
4.3公司禁止采用任何限制劳动自由的行为,如扣押身份证件、收取押金或抵押物、扣押工人工资、强迫搜身、限制工人出入工厂和强迫加班等。
4.4公司不使用也不支持使用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或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者非自愿的劳动。
4.5各级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强迫搜身、强迫加班、限制员工行动自由或恐吓打骂员工.保安人员只负责维持公司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护公司和员工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
公司不使用保安人员对员工执行纪律处罚。
4.6公司绝对不使用囚工(监狱劳工),也不允许供应商使用囚工.所有供应商必须经过审查,在确定没有囚工后方可将其列为合格供应商。
4.7公司建立申诉渠道(选举员工代表、设置意见箱等),让员工有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或建议。
4.8若发现有使用任何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应及时通知管理者代表或办公室以及供应商,要求停止强迫劳动或强迫劳工的使用并采取必要的支持行动。
4.9公司保证控制加班时数, 员工有自由选择加班的权利。
4.10公司不会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员工可以拒绝非正常加班,公司不会因此理由扣发员工工资,更不会以此理由解雇员工.4.11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与工人签署劳动合同,明确雇佣条件,确保工人清楚明白,招工时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性的、不合理的条件。
只要员工有正当的、合理的理由,各级管理员不得通过劳动合同不合理地限制工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
4.12在生产过程中,因员工生产不合格产品而返工返修時,禁止管理人員强迫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返修或者打骂、虐待员工行为。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
禁止强迫性与束缚性用工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或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
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3.1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
3.2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
3.3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出现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
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
4.2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
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或按国家要求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
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
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
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
4.3 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
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
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
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
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
4.3.4人事部不能扣压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或禁止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员工。
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
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
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处罚他们。
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
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管理制度
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管理制度概述此文档旨在制定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管理制度,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合法性、道德性和人道性。
该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建立适当的政策和程序,保护劳工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
强迫劳工禁止政策公司将坚决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工。
强迫劳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非法拘禁或剥夺劳工的自由- 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迫使劳工工作- 携带、掌握或使用劳工的身份文件或财产- 悖于当地法律规定支付不公正或不合理的工资- 强迫劳工从事有害、不安全或不人道的工作违反强迫劳工禁止政策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解雇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措施。
未成年劳工禁止政策公司将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未成年劳工。
未成年劳工是指在当地法律规定的法定工作年龄以下的人员。
公司将确保符合以下原则:- 雇佣前,仔细验证劳工的年龄和身份证明文件- 未成年劳工的工作时间应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为未成年劳工提供适宜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安排,不影响其教育、发展和健康- 未成年劳工不从事有害、不安全或不适宜的工作违反未成年劳工禁止政策的行为将受到严肃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起诉、解雇以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措施。
执行和监管公司将建立有效的执行机制和监管体系,确保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有效性。
执行人员应受到适当的培训,了解公司对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禁止政策以及公司内部的举报机制。
举报机制将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和安全,同时公司将积极调查和处理所有关于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举报。
结论通过禁止使用强迫劳工和未成年劳工的管理制度,公司将致力于建立一个合法、道德和人道的工作环境。
公司将积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并承诺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劳工的权益和尊严。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
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与禁止引言:强制劳动是一种侵犯劳动者基本权益的行为,国际上广泛认同的劳动法原则之一是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劳动。
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意识的提高,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来规范和禁止强制劳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也加大了对强制劳动的打击力度,并且在2019年实施了新的劳动法案,进一步完善了对强制劳动行为的规范与禁止。
一、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禁止强制劳动: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强制劳动。
这意味着雇主不能通过暴力、威胁、虐待或其他违法手段强迫劳动者工作。
2.确立劳动自由的原则:新劳动法案鼓励劳动者自主选择工作,禁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的劳动自由。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明确了解工作的内容、要求和待遇,可以自由选择是否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
3.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新劳动法案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制度,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并且享有适当的休息和休假。
4.加强劳动合同的保护:新劳动法案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用人单位不得变相违约或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劳动法案对强制劳动的禁止除了对强制劳动进行规范外,新劳动法案还明确禁止了强制劳动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非法拘禁和剥夺自由: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拘禁、害怕、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
劳动者有权随时离开工作岗位,如果需要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2.禁止虐待和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新劳动法案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虐待和侵犯人身权益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体罚、恐吓、侮辱、歧视等行为,以及违法买卖人口、强迫劳动等行为。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及管理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政策及管理程序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FHXZ-01-JPLD-A011.目的制订政策和程序,禁止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强迫劳工,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工作或劳动。
2.适用范围XXX全体员工。
3.程序3.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体罚、监禁、暴力威胁。
3.2公司招工时须以公正自愿为原则,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3.2.1招工时以及员工入厂工作后,不得扣押员工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3.2.2不得收取押金、保证金,员工入厂不需要担保或订立契约。
3.2.3任何人不得向员工索取介绍费或以其他理由收取费用。
3.2.4行政部招工人员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3.2.5经单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3.3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训练,管理人员须详细地为员工介绍产物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公道安排生产(适当劳动时间及适当的劳动强度)。
3.3.1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物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1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3.3.2确实因生产需要而需加班加点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经当地劳动部门批准,且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3.3.3工厂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3.3.4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强迫员工实行具有显著安全卫生风险的作业或违章作业。
3.3.5员工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位(如上卫生间、饮水等)。
3.4下班休息时间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3.4.1出于管理和安全考虑,工厂深夜零时到凌晨6时关闭,此间一般情况下禁止出入,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登记备案。
3.4.2员工可以在厂区自由活动,不受管理人员或保安的干涉。
3.5员工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EHS-004 禁止使用强制性劳工管理程序
6.1.4任何员工如受到监禁和强迫性工作,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行政人事部申诉,行政人事部在收到员工投诉后,须立即按《员工申诉管理程序》处理。
6.1.5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 工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或公安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7.0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0相关表单:
无
6.0 应急程序:
6.1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6.1.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留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记过处理,给公司带来严重后果者开除处理,并立即退还员工押金/介绍费或证件。
6.1.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对相应的管理人员进行记过处理。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至公安机构进行处理。
2.0适用范围:
2.1适用本公司所有员工。
3.0职责与权限:
3.1行政人资部制定此程序,并负责监督执行。
4.0定义:
4.1禁止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监狱劳动、契约劳动、抵债劳动、奴役劳动、以惩罚为恐吓手段的、被强迫的、或使用贩卖劳工。
4.2监狱劳动或者劳改犯的劳动是最典型的强迫劳动。监狱工厂的囚犯出于违反法律而接受国家的惩罚,他们的劳动是非自愿的劳动。在中国,使用拘留所、收容所或劳教场所的在押人员的劳动也是强迫劳动。
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的规定(5篇范例)
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的规定(5篇范例)第一篇: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的规定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的规定为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生产管理有序进行,生产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让全体员工明确公司对于禁止强迫劳动和允许自由方面的制度,特做出如下规定:1、为了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工厂的权利,工厂在管理工人的过程中坚决不容许强制性劳动的措施;2、员工档案只有使用工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所有工人的身份证明原件都由工人自己保留。
3、公司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及抵押品,所有厂服、厂牌、劳动防护用品、工具等均由公司免费提供予工人。
4、所有员工只要按照离职规定通知工厂,都可以自由申请离职。
公司可通过正当方式与员工沟通,但不得强制员工留厂。
按批准日期离厂且做好移交手续的要于员工离厂当日结算工资。
如员工有紧急情况需要提前离职,公司在调查确认属实后,应给予办理提前离职。
5、不得雇佣强迫劳动或者监狱劳动。
6、所有工人在上班时间里有使用洗手间和厕所的自由。
7、所有工人可自由选择是否加班。
工厂若安排工人加班,要有工人在自愿加班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8、非上班时间工人可自由离开工厂范围。
9、所有工人可于上班时间饮水。
第二篇: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禁止强迫劳动和监狱劳工政策一、目的为尊重员工,保障员工权益和自由,根据《劳动法》和供货商雇用员工标准的有关规定,禁止有强迫劳工和使用监狱劳工特订立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涉及公司各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在惩罚及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或强迫劳工。
三、程序3.1公司绝对禁止使用监狱劳工和把产品外发给监狱劳工生产。
3.2 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
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厂工作。
3.3 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入厂介绍费。
同时,公司在招聘职员工一律不收取押金、保证金,和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3.4 员工按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公司辞退员工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该员工。
反强迫劳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制止强迫劳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
第三条反强迫劳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二)坚持公平公正、依法处理;(三)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四)坚持维护劳动者权益与保障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相结合。
第四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反强迫劳动制度,加强对劳动者的管理和教育,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强迫劳动:(一)明确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和劳动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二)合理制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不得以完不成工作任务为由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三)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及时解决劳动者提出的合理诉求;(四)加强对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和素质;(五)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事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超出劳动能力范围的工作。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从事非法或者危险的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竞赛,不得将劳动竞赛结果作为考核劳动者的依据。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反强迫劳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强迫劳动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用人单位改正。
防止强迫劳动政策及规定
防止強迫劳动政策及规定一、強迫性劳动政策严禁使用或支持监狱工人或強制性劳工。
二、強迫性劳动规定1.目的禁止和预防本公司內强迫性劳动的行为,保障全体员工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
2.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人身自由权益保障。
3.定义3.1 強迫性劳动:在惩罚的威胁下所榨取的非志愿性的工作或效劳。
3.2 暴力:是指用人单位直接以身体強制的手段強迫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效劳。
3.3 威胁:是指用人单位以將要实行暴力或反对劳动者的其它损害为強迫劳动的手段。
3.4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采用拘留、禁闭或其它強制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的自由的行为。
4、权责4.1 公司所有员工均享有人身自由的权益,当员工人身自由权受到侵犯时,员工有权向上级领导直至总经理申诉。
4.2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各部门強迫性劳动进行监督。
5、规定5.1 公司招聘员工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员工的押金、保证金及身份证件。
5.2 任何管理人员,均不得采用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员工的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所有保安的行为应严格遵守保安规定。
5.3 在招聘、劳动合同的签订、加班等过程中均由员工自由选择。
5.4 公司各部门在车间有员工上班的情況下,均不得将车间之门上锁,任何人不得干预员工正当的走动,宿舍区大门每天 24 小时上锁。
5.5 禁止以任何形式克扣、停发、少发员工工资的方式迫使员工劳动。
5.6 不得将产品或半成品分包给任何利用无薪劳动力或契约劳动力或只能违背意愿劳动的人从事強迫性工作的工厂或生产个体。
5.7 凡违反上述条款之行为,将根据情节之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或送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8 员工认为有強迫性劳动时,可向上级领导申诉,或以意见信〔申诉信〕的方式递到意见內或直接交员工代表,向行政部、总经理申诉。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3、4员工可以依合同或劳动法相关条款提前申请离职,公司不得拒绝。如员工需要离职时,填写辞工书,给管理人员审批,期满后到管理部和财务部办理手续;试用期间可即辞即走,满试用期后应提前30天申请辞工。
3、5管理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强迫他人工作.保证员工有充足休息时间.加班加点必须坚持以自愿为原则。
3、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3、7公司承诺绝对不使用监狱劳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使用监狱劳工。并与本公司签署《社会责任承诺书》
2.0、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禁止在威胁下榨取劳工的利益和强迫员工工作。并不使用囚工,且不允许分包商或供应商如此。
3.0、程序:
3、1管理部招聘员工时,不能招聘囚工,抵债劳工“如员工因家属欠债或受到重大财产牵连,为偿还债务,被迫签订合同做违背本身意愿的工作”。
3、2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劳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有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利用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本厂工作.
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必须持认真正确态度详细地为员工介绍清楚上述内容在要求员工对不合格产品作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打骂虐待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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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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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禁止强迫劳动和使用囚工政策
文件受控
是■否□
1.0、目的
制定政策,禁止强迫性劳动行为,禁止使用囚工行为。以加强社会责任,符合标准要求。
禁止强迫劳工政策及程序文件
禁止強迫勞工政策及程序文件、目的:保證員工的自由權益和人格不受侵犯,切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客戶HD之要求,特制訂此作業說明書.二、適用範圍:從員工的招聘開始至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為止全過程•三、名詞解釋:強迫勞工:指企業在招聘及使用勞工的時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在勞工不願意的情況下強迫使用勞工•四、作業流程:1、公司在以下各方面作出相應承諾:1.1公司所有被聘用之員工必須以自願為原則,絕不允許任何強迫性行為,不得以欺騙手段,引誘工人來工廠工作•1.2凡辦理手續的人員,嚴格遵守招工規則,不得向新員工索取任何入廠介紹費.同時公司在招聘員工時一律不準收取押金,保證金,不扣押身份証明,證件或其他法定之証明文件.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發包產品給監獄生產.1.4公司按月按時/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並直接將工資支付給員工•1.5工作時間內,各車間/通道不上鎖和不關閉,並保證在員工自願的原則下進行加班工作,不允許管理人員和保安員使用刁難/威脅/體罰等暴力手段強迫員工工作或超時工作•1.6在一切生產過程中管理人員需持認真負責的態度,正確詳細地為員工介紹產品工藝流程和產品質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規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內容而要求員工生產,導致產品不合格而返工時,不得以強迫手段延長工作時間進行無償返工或打罵,體罰員工•1.7工作時在合理的情況下允許員工在向管理人員說明原因后,給予請假及在廠房內自由走動.1.8員工生病如需請假時在出示醫院証明的情況下,公司應給準假,如無此証明者,公司將作為一般事假處理.1.9員工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隨時可取用清潔衛生之安全飲用水.1.10下班時間,員工打完下班卡后即可離開工廠,工作時間外,在不影響他人休息的情況下,員工可自由進出宿舍區•1.11員工按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時間,可以提前申請離廠,公司辭退員工應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之提前時間通知員工•1.12確實執行【保安門衛守則】,規範保安人員日常行為,明確保安員的設置只是維護公司正常治安秩序和確保公司和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而不是監察/強迫員工勞動•2、對違反使用強迫勞工的處置:2.1對人事部在招聘員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紹費或者扣壓任何的證件的行為,一經發現將按照廠規作出相應的處理.2.2對於工廠各級管理人員,如果發現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難/威脅/體罰等暴力手段強迫員工工作或者提出類似非法之要求的,將依據廠規廠紀對相應的管理人員對行提報處罰,對員工精神造成損害的,管理人員必須向受害人員進行道款,如果造成嚴重后果的將送公安相關進行處理.2.3針對員工受到強迫勞動的申述程序:(1)如果員工在工作和生活中有受到工廠管理人員(包括保安人員)的強迫勞動,可以通過意見箱用書面的方式向工廠主管部門進行申述或者通過向工人委員會組織反映尋求解決,或者直接向工廠高層領導進行直接的口頭反映以尋求解決;(2 )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確滿意的處理意見,工人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檢舉舉報.5.0附件:5.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受伤害职工: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申请人与受伤害职工关系: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填表日期:年月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伤(亡)者性别姓名身份证号个人参保码电脑号单位参保工作单位编号单位经办联系电话人出生年月日或工作岗间地点位伤害部位发生事故首次诊断或疾病名时间时间称接触职业接触职业职业病名病病危害岗称危害时间位事故类别单位地址受伤害经过简述(可附页):单位注册安全主任签名:年月曰受伤害职工或亲属意见:签字(压指模): 年月曰用人单位意见:法定代表人签字:(印章)年月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经办人审查资料情况和受理意见:签字:(印章)年月曰领导意见:签字:(印章)年月曰备注: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被诊断为、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2018RBA 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禁止强迫劳动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派遣员工。
三、定义1、强迫劳动:指在任何威胁、惩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下,要求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2、债务质役:指员工因债务而被迫劳动,且劳动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其陷入长期的劳动奴役状态。
四、政策声明公司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奴役、抵押劳动、契约劳动、人口贩卖等。
公司尊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并能够自由离职。
五、管理措施1、招聘与入职(1)公司的招聘流程应透明、公正,不得通过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员工。
(2)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3)入职手续应合法合规,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1)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加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或限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工资与福利(1)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方式应合法、透明,不得通过扣押、罚款或其他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
禁止强迫劳动程序1.目的为保障员工人身自由,确保公司活动符合国家法规和SA8000标准的要求;2、适用范围对全公司员工适用.3.职责范围人事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政策,定期调查评估政策的效果;各部门确保在生产过程中无强制劳动;采购部在购买原材料、配件时,应确保生产厂商无强迫劳动;管理者代表负责受强迫事件调查和分析,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4.工作程序4.1生产过程的任一环节中均不得使用强制劳动,监禁劳动,以契约约束的劳动,或者奴役劳动;4.1.1员工不能是“管教所雇佣计划”的参与者,也不能是当地或省级公安机关分配给工厂的“劳教”人员;雇佣员工不得以偿还对第三方或对雇主的债务为约束条件;4.2.1员工的劳动直接以现金报酬;4.2.2贷款给员工不能超过其三个月的工资或者合法的范围,二者中选择较少的一个;偿还贷款时不得收取附加利息;4.2.3不得以员工的家庭成员,亲戚或朋友为中介雇佣员工,以免其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连续地从雇主那里得到报酬、补偿或其它回报;4.2.4采购部必须谨慎防止购买强制劳动力生产的任何配件;所有的员工都有权利自由开始和终止雇佣关系;4.3.1雇佣条款必须是员工自愿同意的;4.3.2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满后离开,不必负担培训费;4.3.3试用期内员工可随时提出离职,人事部应即时审批;财务部当天内计算并发放工资;4.3.4人事部不能扣留个人证件来保证员工不离职,特别是对外来工;4.3.5员工自己保管私有物品或保管护照、身份证、旅行证件或任何其它私人合法证件,人事部以原始证件的复印件作为存档;4.3.6如果员工要求,人事部要为员工的证件提供保密存放,保存时工人能自由存取;4.3.7如果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包括合同、招工安排或其它任何契约,雇主不得以任何方式惩罚他们;4.3.8不能从员工收入中扣除任何招聘费用;4.4员工在雇佣期间有活动的自由;住在公司的员工,其活动自由不能受到不合理的限制;公司不会违背员工的意愿,无条件地强迫4.4.1公司不要求员工一定要往在雇主安排的或管理的地方,员工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在公司住宿;员工住在厂里安排的地方直至合同期满;4.4.2工厂为了防止外来人员进入厂区,大门上锁或由警卫看守,但员工在任何时候都有外出的自由;4.4.3员工在工作日的午餐和休息时间可以自由离开厂区4.4.4公司在上班时间不能限制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等基本需求;但是员工去洗手间或倒开水时,应先同班组长打招呼,在班组长安排到顶位员工后方可离开;4.4.5禁止限制员工自由活动,包括身体或精神压迫,押金,不合理的经济处罚或招聘费用,以及取得和更换身份证和/或工作许可证或其它合法证件;4.5具体措施:4.5.1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反映给员工委员会员工代表;4.5.2公司有设立“意见箱”,员工可将受强迫的事情写成书面材料投入意见箱;4.5.3管理者代表负责调查整件事,并将处理结果告诉员工;4.5.4管理者代表应分析此事造成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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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强迫劳工政策
1.0目的:
保证员工的自由权益和人格不爱侵犯,切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客户之要求,特制订此程序。
2.0适用范围:
从员工的招聘开始至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为止的全过程。
3.0名词解释:
强迫劳工:指企业在招聘及使用劳工的时候违反《中华人民共国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工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迫使用劳工。
4.0作业流程:
4.1工厂在以下几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4.1.1工司所有被聘用之员工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绝不允许任何强迫性行为,不得以欺骗手段,引诱工人来工厂工作。
4.1.2凡办理手续的人员,严格遵守招工规则,不得向新员工索取任何入厂介绍
费,同时公司在招聘员工时一律不准收取押金,保证金,不扣押身份证明,证件或者其它法定之证明文件。
4.1.3不雇用服役中的囚犯及不发包产品给监狱生产。
4.1.4公司按月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并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员工。
4.1.5工作时间内,车间及通道不上锁和不关闭,并保证在员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加班工作,不允许管理人员和保安员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超时工作。
4.1.6在一切生产过程中管理人员需持认真负责的态度,正确详细地为面工介绍
产品工艺流程和产品质量要求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在未清楚上述内容而要求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进行无偿返工或打骂,体罚员工。
4.1.7工作时在合理的情况下允许员工在向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后,给予请假及在
厂房内自由走动。
4.1.8员工生病如需请假时在出示医院证明的情况下,公司应给准假,如无此证
明者,公司将作为一般事假处理。
4.1.9员工可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时可取用清洁卫生之安全用水。
4.1.10下班时间,员工下班后即可离办厂。
4.1.11员工按照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时间,可以提前申请离厂,工厂辞退员工
应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之提前时间通知员工
4.1.12规范保安人员日常行为,明确保安员的设置只是维护工厂正常治安秩序和确保工厂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监察/强迫员工劳动。
4.2.对违反使用强迫劳工的处置:
4.2.1对人事部在招聘员工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介绍费或者扣压任何的证件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厂规作出相应处理。
4.2.2对于工厂各级管理人员,如果发现在工作和生活中使用刁难/威胁/体罚等暴力手段强迫员工工作或者提出类似非法之要求的,将依据厂规厂纪对相应管理人员进行通报处罚,对员工精神造成损害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受害人员进行道歉,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送公安相关进行处理。
4.2.3针对员工受到强迫劳动的申述程序:
4.2.3.1如果员工在工作和生活中受到工厂管理人员(包括保安人员)的强迫劳动,可以通过意见箱用书面的方式向工厂主管部门进行申或者向工人委员会组织反映寻求解决,或者直接向工厂高层领导进行直接的口头反映以寻求解决;
4.2.3.2如果以上措施均得不到正确满意的处理意见,工人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检举举报。
5.0附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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