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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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奖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单位(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新时期知识性技能型人才,为学生创建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规范管理、依法治校,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各类学历教育的学生。具体涉及学生奖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学生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生奖惩业务的归口管理,主要负责:(一)根据系报送的学生违纪处理处分意见、解除与撤销意见等,按规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按程序及要求处理学生申诉事宜;
(二)组织院级以上各类先进的评比及学院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选评审核、奖励发放工作。
第四条学院各系主要负责学生奖惩工作具体实施:
(一)负责系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评比工作的材料准备、推荐、通报表扬、奖励发放等工作;
(二)负责对本系学生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处分意见;对违纪学生进行转化教育,负责学生处分解除、撤销的申报工作;对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及解除、撤销决定进行送达。
第三章学生的表彰、奖励
第五条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六条表彰、奖励的种类
(一)个人奖
1.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
2.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
(二)集体奖
1.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比一次;
2.其他表现突出的集体或个人,可参考上述奖项,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表彰奖励。
第七条表彰、奖励的方式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证书;
(四)颁发奖品或奖金。
第八条凡对国家、社会、学院做出特殊贡献或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表彰奖励。
第九条表彰、奖励的条件和办法
(一)三好学生的条件
1.思想品德好。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参加健康
有益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敢于向不良现象做斗争。
模范遵守学生守则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且操行成绩在85分以上者;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刻苦学习。理论、实习各科
成绩总评良好,无不及格课程,总评成绩75分以上者;
3.身体好。坚持体育锻炼,认真上好体育课,讲究卫生。
(二)三好学生的评比办法和时间
1.三好学生的评选,按照上述条件由班级民主评议,由班主任填写《三好学生登记表》,系初审,提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2.三好学生一般按照学生在册人数的10%评选(按实际人数四舍五入计算)。
3.三好学生每学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三)优秀学生干部条件(优秀班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
1.基本符合三好学生条件。
2.关心集体,工作积极主动,具有开拓精神,在自己负责的工作中成绩显著。
(四)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和时间
1.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按照上述条件由班级和学生会民主提名评选,选出名单在征得班主任同意后,由班主任填写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系初审,提交学生管理服务中心审定、公示后,报学院院长办公会批准;
2.优秀班干部按照每班一人评选,优秀学生会干部按照学生会干部人数的10%—15%评选;
3.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五)先进班集体评比条件
1.有一个强有力的班委会和团支部。班、团干部能密切配合,带头学习政治和文化科学知识。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坚持原则、抑制和反对不正之风,具有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配合班主任和学院搞好各项工作;
2.有一个良好的班风。全班保持勤奋学习,遵守纪律、热爱劳动、
爱护公物、助人为乐、勤俭节约、讲文明、懂礼貌的新风尚。同学间互相尊重、班级间团结互助、全年无重大事故、出勤率在95%以上;
3.在各项活动中成绩显著、班级卫生好,在文娱、体育、卫生、纪
律等各项工作的评比中成绩优异。在年级和学院的各项活动中起到了促进作用。
(六)先进班集体评比办法
1.由各班级按条件写总结材料,报系初审后,报学生管理服务中心
汇总、审核、公示后,分管副院长审批。
2.各系按照每个年级10%的比例,中职班和大专班分别评选。
3.先进班集体每年三月份进行评选。
第四章学生的违纪处理
第一节学生违纪处分种类、处理办法
第十条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劳动教养、触犯刑法等)或者违反学院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定制度,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院纪律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学院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一)警告处分用于初犯、偶犯和情节较轻者;
(二)严重警告、记过,一般适用于情节虽然轻,但有一定不良影响者;
(三)留校察看,一般适用于情节严重,有较大不良影响,但能积极认错悔改者;
(四)开除学籍,一般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或受公安机关及刑事处理者。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接到开除学籍处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生本人提取。
第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负责考察。
第十六条凡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理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