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厂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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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厂财务票据管理办法

为规范洗煤厂财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相关法规,结合洗煤厂

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第一条外部原始凭证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材料入库应按照业务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取得合法票据,包括增值税发票及普通发票,未取得增值税发票须书面说明原因经有关责任人签字后作为附件附后。未能取得发票的入库单据不得作为财务的记账依据。

(二)财务上记入成本费用类的票据要求单位名称一致,票据要求事项齐全,票据符合时效性原则,票据事项与业务相关,会计人员应严格审核票据的合法有效性,否则不得作为记账依据。

(三)与支出有关的凭证除有关人员的签章齐全外,财务出纳应加盖收付讫印记。

(四)开具发票要求必须与业务一致,严格按规定开据。发票内容与本企业业务相关,并符合本企业的实际生产能力及库存。

(五)使用统一规范的审批单据,逐级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条内部自制原始凭证

(一)出入库单据的有关人员签章齐全,与发票事项(名称、数量、金额)一致。

(二)工资表原则上按月计提,发放表必须经审批人签章并有领取人签字。

(三)计提附加税费及三项费用应附有计提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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