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依法取得营业许可证的、通过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业务为主要经营内容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客和车辆的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警、事故处理、事故追责等机制,及时应对和处理各类安全事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安全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原则、责任、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旅客安全的管理和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档案,记录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类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处理制度,明确事故的报警程序、现场处置程序和事故调查的程序。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旅客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和驾驶员的驾驶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企业的安全运营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确保旅客和货物安全,提高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根据《道路旅客运输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营运车辆和单位,包括城市公交、旅游客运、长途客运等。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隐患,确保旅客的出行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宣传和教育旅客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文明素质。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及时通报、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车辆、设备、人员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制定相关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任务,建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明确每个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车辆、设备、人员的检修和检测情况,监控数据的保存和使用情况,保证安全生产数据的完整和准确。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督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章安全运行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车辆的购置、验收、运营和退网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驾驶员的资质要求、培训要求、作息制度、纪律要求等,并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旅客的管理和服务,确保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舒适、安全的出行环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经营,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适用性。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时,应依据本制度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责任落实、综合治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机构应该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由企业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备。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订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制定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检查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三)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四)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做好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五)协调处理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及投诉事件等工作。
第三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带、灭火器、应急锤、急救箱等。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每日对车辆进行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查,确保其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制定安全设施和装备的维修、保养和报废等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四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和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加强车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排除故障和隐患,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制定和实施安全培训计划,提高驾驶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例(四篇)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范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道路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本单位的承运人、驾驶员、调度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位。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员,负责具体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道路运输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道路运输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违法行为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组织道路运输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本单位应当建立道路运输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失窃等安全事件。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积极推动道路运输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提高运输安全水平。
第二章道路运输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当明确道路运输安全的各项责任,并将其纳入管理体系之中。
第十二条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能够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员工对道路运输安全存在危害的行为,有权向管理人员举报并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本单位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承运人应当自觉维护道路运输安全,不得违规承运危化品、超载等。
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道路运输安全考核制度,对相关人员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安全。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预防措施第十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车辆的技术状况,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九条本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包括安全带、防火器材、急救药品等。
第二十条本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装卸货物的操作规范、紧急情况的处置措施等。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指通过营运道路客运车辆以经营为目的,提供旅客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本规范,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范,并按照规定执行;(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保障意识和能力;(三)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四)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五)加强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第三章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是保障旅客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应当加强车辆的安全管理。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车辆的制造、维修、改装等工作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二)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件,具有良好的驾驶习惯和技术能力,确保安全行车;(三)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及时修正车辆故障和维修需要;(四)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驾驶员安全管理第六条驾驶员是保障旅客安全的关键人员,应当加强驾驶员的安全管理,确保驾驶员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二)加强对驾驶员的行车记录、考勤管理工作,确保驾驶员安全驾驶、遵守交通规则;(三)对驾驶员的体检工作应当及时安排,确保驾驶员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测和评估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评估机制。
(一)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驾驶员进行定期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二)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颁布单位: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号:交运发〔2018〕55号颁布⽇期:2018-04-30执⾏⽇期:2018-06-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安全⽣产基础保障第三章安全⽣产职责第四章安全⽣产制度第⼀节客运驾驶员管理第⼆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节运输组织第四节动态监控第五节安全⽣产操作规程第六节其他安全⽣产制度第五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管控第六章安全⽣产绩效管理第七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新疆⽣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产监督管理局:为深⼊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产领域改⾰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政法规和⽂件要求,深刻汲取重特⼤道路运输事故教训,进⼀步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产管理,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坚持问题导向,⽴⾜发展实际,共同修订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2018年4⽉30⽇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产⼯作,提⾼企业安全管理⽔平,全⾯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于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客运企业)。
第三条客运企业是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严格遵守安全⽣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健全安全⽣产责任制和安全⽣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产条件,严格执⾏安全⽣产操作规程,加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9.03•【文号】交运规〔2024〕7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现将修订后的《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4年9月3日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鼓励汽车客运站转型发展,拓展服务功能,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一岗双责”。
汽车客运站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二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样本一、严格排查并消除行车安全的重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轮胎状况及灯光装置等,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严禁带病车辆出场、出站。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超员、超载行驶,严禁客货混装,并严格禁止超速驾驶行为。
三、车辆在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应主动承担车辆自检自查的责任,一旦发现任何问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指定位置停放,严禁在办公楼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库、生活区等区域随意停放,以确保秩序与安全。
五、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行车十一条禁令:1. 严禁无驾照、无从业资格证人员驾车;2. 严禁违反行车命令行车;3. 严禁酒后驾车及疲劳驾驶;4. 严禁超员、超载行驶;5. 严禁车辆带病行驶;6. 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车;7. 严禁在车辆未停稳时上下乘客;8. 严禁在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与火车抢道;9. 严禁车辆载客加油及在发动机运转中加油;10. 严禁直流供油及冬季明火烤车;11. 严禁在雨雪道路及涉水后高速行驶。
六、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生产事故,提升企业应急处理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1. 目的:明确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在事故发生时,迅速调动资源,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处理,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风险,减少损失,保障人员、财产及物资安全。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发生的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安全生产事故。
3. 组织结构: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事故处理工作。
4. 应急处理执行程序: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立即保护现场,并第一时间报告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同时开展力所能及的救灾工作。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处理,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乘车安全,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其全体员工,在企业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保护员工及乘客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应急处理能力和自救互救意识。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起全员参与、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一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各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车辆的良好运行状态。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驾驶员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驾驶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事件,保障乘客的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行为,维护旅客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将成立有关安全管理机构和机制,协助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技术安全管理第一条车辆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安全技术要求或社会公应要求;设备、仪器、电子设备应有效、完整、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车辆和设备应及时定期维护、保养。
第二条车辆的保养和检验应符合有关规定,考核和记录应持续性实施。
第三条运营企业应安排有关负责人持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专用证书,就其有关主要维修技术管理义务负责。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一条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合格选拔或鉴定;定期参加相关培训。
第二条驾驶员应定时和定期接受健康体检,并维护安全驾驶习惯;发现自身具有影响驾驶安全的情况,应及时停止驾驶。
第三条运营企业应建立道路客运驾驶人员运行条件评价体系,对驾驶员安全运行行为及时进行考核,把握有关义务。
第四章安全监督第一条行业管理部门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道路客运运营企业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确保遵守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抽查,将查处的违法行为情况及时纠正,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条遵守本规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将根据工作情况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本规范由国家交通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包括企业法人、从业人员、车辆驾驶员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确保道路运输工作的安全可靠进行。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制定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
第三章风险评估与监控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风险评估与监控措施,针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监控和管理。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安全生产培训与演练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安全演练计划,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意识。
第五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一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置。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六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配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急救箱等。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设施和装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不得有任何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和规范道路游客运输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客运公司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拟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合用于从事道路游客运输经营的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
第三条客运公司是道路游客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目标,严格恪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例、规章和标准,成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美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增强客运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员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游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客运公司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行的监察管理。
第五条客运公司应当依法踊跃展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舞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不停改良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客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含公司主要负责人(包含法定代表人和实质控制人、其余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动向监控等业务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拥有 20 辆(含)以上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拥有 20 辆以下客运车辆的客运公司应当装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供应必需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装备数目原则上依照以下标正确立:对于 300 辆(含)以下客运车辆的,依照每 30 辆车 1 人的标准装备,最低许多于 1 人;对于 300 辆以上客运车辆的,依照每增添 100 辆增添 1 人的标准装备。
第八条客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公司所从事的道路游客运输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查核合格,或许获得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执业资格并经属地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提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客运企业、旅游企业和包车企业等。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防范机制,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落实。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规范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管理考核制度等。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确保员工有足够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记录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信息,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安全保障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核实车辆是否符合交通部门的相关标准,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驾驶员,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准入要求和培训,确保驾驶员有足够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服务区等场所设置告知客户的安全标志和安全提示,引导旅客正确行为,完善旅客的安全救援制度。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及时纠正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营路线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运营方案,确保安全顺畅运营。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运营车辆进行GPS定位和监控,确保运营信息的实时掌握和追溯。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道路运输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货运企业、客运企业等。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第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的安全生产合作,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道路运输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道路运输企业要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第六条道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负责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第八条道路运输企业的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进行整改和处罚。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风险进行全面、系统、科学的评估。
第十一条安全风险评估应包括道路状况、车辆状况、驾驶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内容。
评估结果应根据风险的大小进行分类和等级划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并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车辆管理第十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选聘和培训,确保驾驶员具有良好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员的安全评价制度,追踪和监督驾驶员在道路运输中的驾驶行为和安全记录。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化)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标准化)一、总则为保障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生产经营安全,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安全生产管理(一)责任制度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有领导班子成员、生产管理岗位人员、技术管理岗位人员、安全环保管理岗位人员等组成,负责安全生产重要事项的决策、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设置。
(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制定宣传教育计划,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三)安全生产培训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制定员工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评价制度,规范安全技术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四)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设施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包括生产管理、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消防设施、电气设备、机械设施等方面的设施。
三、安全管理措施(一)生产安全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规范生产行为。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定期检测车辆安全性能,确保车辆全部符合标准,提高车辆安全性能。
(二)消防安全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安全灭火措施,建立消防队伍,明确消防任务和职责,提高灭火速度和效果。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常态检测,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三)员工安全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保障员工安全,安排接受健康检查,及时处理疾病,确保员工健康。
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设安全劳动环境,保障员工工作环境的健康和安全。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客运企业,包括城市公交、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出租汽车等。
第三条客运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第六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当亲自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第七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检查、整改等活动,及时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客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制度等。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应急组织、应急程序、应急措施等内容,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客运车辆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客运驾驶员的管理,要求驾驶员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酒驾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对发生的事故及时报告,认真调查处理,总结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客运驾驶人的驾驶时间,防止驾驶人疲劳驾驶 ;
要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营运客车禁止运行的路段和时段;
求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行为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全带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 进站协议;
精选课件
(2) 安全带标准及如何正确使用
按照固定点的数量分类,安全带有两点式、三点式和全背式三种形式。
a. 安全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的要求;
b.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的要求;
c. 安全带安装条件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的规定;
最大纵坡大,无中央隔离设施,视距短,转弯半径小,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 护设施较差,行驶安全性较低。而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由于公 路养护困难,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通行条件更差,且存在很多临水临崖高落差路 段。
夜间行车时,外界物体明暗对比度低,且受车辆灯光照射距离和照射范围
的限制,驾驶人的视力明显降低,视野变窄,感知能力下降,对车速、距离和 前方道路情况的判断力下降,更增加了行车的安全隐患。
注:
由于客运车辆不按许可路线行驶、超范围经营、沿途随意上下客、超 员运输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引发事故或加重事故伤亡程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精选课件
7
要求:
(1)
a.
规范客运企业的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的特点: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
。本条款要求坚决
b. 杜绝长线跑短、短线长跑、不在客运站发车、异地经营、高速班线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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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 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 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信息 报送等。
要求:
(1)实际线路考察重点对线路运营的安全性及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考察
道路条件
道路线形和事故多发点(如桥梁和隧道)
考察内容
交通状况
重点关注混合交通、过村路段及高速段的交通特点
限速标识
各路段的限速情况
气候条件
雨、雾、雪等天气出现的规律
存在安全隐患路段的情况
(2)实际线路考察后应建档,并提供给该线路的驾驶人。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是客运站开展安全管理的具体职责, 接受并主动配合客运站开展安全检查是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义务。
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 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 “五不出站”。 “安全检查”,包括道路运输车辆安全例检,还包括驾驶道路运 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安全检查,以及乘坐道路运输车辆的旅客安全检 查,道路运输车辆装载的货物安全检查。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 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 驾驶人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 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注:
由于客运车辆不按许可路线行驶、超范围经营、沿途随意上下客、超 员运输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是引发事故或加重事故伤亡程度的主要原因之一。
要求:
(1) 规范客运企业的运输经营行为
a. 班线客车的特点: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 。本条款要求坚决 杜绝长线跑短、短线长跑、不在客运站发车、异地经营、高速班线改为普 通班线,普通班线改为高速班线、不按时发班、不按规定进站、超员等这 些不规范经营的行为。要求乘务员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 b. 包车客运要求
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的总要求 ;
第五十一条:规定了道路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内容 ;
要
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内容 ;
求
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内容;
第五十四条:规定了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内容 ;
或不正确操作可能出现的不安全的情况。为实施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企 业应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内容
操作规程的一般包括制定操作规程的目的、涉及设备或仪器的功能与组
成、准备工作、操作步骤、结束后的现场处理、注意事项等。操作规程的 用词应简洁、易懂,条款含义明确、唯一。
(2) 安全带标准及如何正确使用
按照固定点的数量分类,安全带有两点式、三点式和全背式三种形式。 a. 安全带的技术性能应符合《机动车成年乘员用安全带和约束系统》 (GB14166-2003)的要求; b. 安全带安装固定点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14167-2006)的要求; c. 安全带安装条件应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 的规定; d. 驾乘人员在发车前、行驶过程中要督促乘客正确使用安全带。
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 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 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 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 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 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 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 安全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 客运车辆和线路牌。
(1)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必要性
据公安部统计数据分析,车辆技术故障是导致客车重特大交通事故的重 要因素之一。车辆技术故障主要包括制动系统故障、转向系统故障、轮胎 缺陷。
(2) 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
a. 定期的检修维护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维护; b. 日常安全检查 :在出车前由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与行车安全相关的 装置或工具进行检查,如灯光、制动、应急门开关等。
要求:
本条款关于驾驶人驾驶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既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 定,也考虑到了我国道路运输的实际情况和驾驶人身体素质。客运企业根 据实际情况可以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充 分考虑驾驶人的劳动强度。
第四节 运输组织
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 第四十六条 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
要
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营运客车禁止运行的路段和时段;
求
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输经营行为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全带的安装和使用要求;
第四十九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 进站协议;
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 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 限速情况、气候条件、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 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
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
由来:
2001年和2010年,由公安部、交通部、安监局分别颁布的《关于加强 公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 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 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
一是客运经营者与包车人应签订包车合同,明确行驶的线路、包车人员 等内容。
二是按照规定办理包车业务审批。 三是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四是按规定范围经营。
(2) 禁止挂靠经营
挂靠经营产生于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殊历史时期, 存在客运企业与承包挂靠人责权关系不清,以挂代包、只包不管等现象, 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导致道路客运行业安全事故频发、运输市场秩序混乱、 服务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本条款坚决杜绝挂靠经营行为。
相对其他等级公路而言,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的设计速度低,车道宽度窄, 最大纵坡大,无中央隔离设施,视距短,转弯半径小,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 护设施较差,行驶安全性较低。而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由于公 路养护困难,养护不及时等原因通行条件更差,且存在很多临水临崖高落差路 段。
夜间行车时,外界物体明暗对比度低,且受车辆灯光照射距离和照射范围 的限制,驾驶人的视力明显降低,视野变窄,感知能力下降,对车速、距离和 前方道路情况的判断力下降,更增加了行车的安全隐患。
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 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 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
要求:
(1) 途经高速公路的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安全带
高速公路运行的客车行驶速度快,使用安全带能有效防止二次碰撞, 并减少将人抛离座位或抛出车外 所造成的伤害。
第四节 运输组织
第四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 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
要求: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 权利和义务。协议通常应包括:
公安部统计数据表明,客运驾驶人违法交通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 要原因之一。而行车操作规程是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具体保 证,它贯穿于道路旅客运输的全过程,对于保证道路旅客运输安全具有十
分重要的作用。
(2) 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
a. 行车“三检”制度:即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 安全检查,这部分应明确驾驶人安全检查的详细步骤。
b. 安全告知制度: 应包括安全告知的内容与告知形式; c. 行车注意事项: 应包括特殊情况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如恶劣天气下、 夜间 、特殊路段等。
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 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 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 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
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 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 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 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 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
操作规程的内容应涉及:
(3)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执行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员工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比如,企业统一组织的监督检查、群众监督和举报等。
(4) 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
企业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作出统一规定,经各部门间协商一致,以特定 形式发布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制定其他安全运营操作规程 的要求 ;
第五节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 标准化作业。
(1) 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