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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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反担保人:

营业执照编号/身份证号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注:如反担保人为多人,则反担保人中多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鉴于(以下简称“融资人”)和担保人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融资人与或将与(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融资合同”)和担保人与或将与贷款银行签订《》(以下简称“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作为保证人为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融资不超过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明为准)提供保证担保。为保障担保人权益,反担保人与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反担保人为前述融资性担保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被反担保的主债权:被反担保的主债权为担保人担保的融资合同项下的融资款,本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融资期限不超过个月,具体融资金额及融资期限以融资人和贷款银行实际签订融资合同后贷款银行发放融资款时融资凭证载

明为准)。

二、反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后,可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本合同另有约定可预先以包括但不限于诉讼等方式向反担保人主张反担保担保权。

反担保人在收到担保人主张实现反担保债权书面文件之日起五日内向担保人清偿担保人代偿或可能代偿的全部款项。

三、担保人虽未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预先向反担保人行使反担保担保权:

3.1担保人依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预先向融资人行使追偿权;

3.2反担保人在融资人归还融资本息前出现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变更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况之一的,或者融资人及其家庭出现重大意外事故,而直接或间接影响融资人偿债能力的;

3.3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书面许可擅自处置反担保物的;

3.4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或依据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但反担保人拒不办理的。

四、反担保人在此陈述与保证:

4.1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业已取得其权力机构或权力机构授权的其他机构的书面可;或者业已征得其配偶同意并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反担保人拥有的全部个人资产及夫妻共有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若其发生离婚,夫妻双方仍在原共有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4.2反担保人对于反担保物(抵押物或质物)享有完全处分权,并保证在反担保物上不存在其他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

4.3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或依据约定应当办理反担保登记手续,反担保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有义务办理登记并承担相关登记费用;

4.4在反担保期间,非经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机器设备、汽车以及对外债权在内的企业重大资产。担保人同意处置的,反担保人必须将所得价款提存至担保人指定银行帐户(该帐户可由双方共同监管)或按担保人指令,直接代融资人向贷款银行还款,直至满足全部清偿要求。反担保人未经许可处置财产或拒绝按担保人要求提存、还款的,自该行为发生之日起按所处置财产实际金额的10%向担保人支付违约金,担保人可采取诉讼方式实现上述权利而不受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限制。反担保人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4.5被反担保的主债权发生包括任何变动但未加重反担保人责任或者担保人将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债权追偿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无需经反担保人同意,反担保人继续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反担保责任;

4.6反担保人特别承诺:如果本合同之外还有其他反担保人对担保人同一笔被担保的债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人均放弃要求担保人先就其他反担保中的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的抗辩权,担保人可自行决定就物的反担保实现债权,或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反担保责任。

五、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方式为:

5.1连带责任保证反担保;

5.2抵押反担保,具体抵押物见附件:反担保抵押物明细;

5.3质押反担保,具体质物见附件:反担保质物明细;

六、反担保人反担保的范围为

6.1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6.2融资人依委托担保合同应向担保人承担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所有债务、担保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人实现抵押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拍卖费等相关费用。

七、反担保人反担保期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融资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两年止。

八、反担保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反担保物权利凭证原件交付担保人保存或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九、在担保人基于保证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责任未解除之前,反担保人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不得再次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或擅自转让、再行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反担保物。

十、担保人以如下方式实现反担保担保权:

10.1与反担保人将反担保物协议折价或变卖或委托拍卖,所得价款直接用于偿还融资人所欠贷款银行的债务;

10.2如反担保人与担保人在担保人有权实现担保权之日起一个月内未就折价或变卖或委托拍卖反担保物达成书面协议,则担保人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该反担保物,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十一、担保人涉及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事宜的任何通知或其他权利主张文件,可自主选择采取如下方式之一向本合同首部注明的反担保人现住所(没有现住所的以登记住所为准)进行提交,并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1.1信函方式,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五日;

11.2传真方式,以传真发出之日;

11.3专人送达,以反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之日。

十二、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十三、本合同自反担保人、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反担保人执一份、担保人执两份。

十四、特别提示:担保人已提请反担保人或/和反担保人配偶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包括应引起特别注意的黑体文字条款)的含义和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反担保人或/和反担保人配偶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反担保人或/和反担保人配偶和担保人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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