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质押(1)-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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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哪几种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哪几种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哪⼏种质押是债务⼈或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优先受偿。

那么,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哪⼏种?接下来,听听店铺⼩编的说法。

质押分为的类型有哪⼏种动产质押: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交债权⼈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权利质押:汇票、⽀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1.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2.抵押与质押是经济活动中两种常见的担保⽅式。

但实践中常常有⼈将⼆者混同,例如本是质押,却在合同中写成抵押。

要知道,抵押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

那么,⼆者有什么区别呢?(1)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该财产称之为抵押物,债务⼈或第三⼈称之为抵押⼈,债权⼈称之为抵押权⼈。

抵押权有法定和约定两种。

法定的⽆论是否约定必须依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约定的,可以协商解决。

抵押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抵押⼈所有的财产,凡是法律规定禁⽌流通的或当事⼈不享有的不得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应当签订书⾯合同,合同内容还包括被担保的主债务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权属、抵押范围等内容。

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登记之⽇起⽣效,抵押登记受理机关应当是该财产的管理机关,如⼟地使⽤权的抵押登记为⼟地管理机关、船舶、车辆的抵押登记机关为运输⼯具的登记部门等。

动产质押合同(2)

动产质押合同(2)
2. 若因乙方的过失导致质押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按质押物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3. 若因第三方对质押物的权属提出异议而导致乙方无法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八、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变更或解除。
2. 因甲方违约所产生的全部损失。
三、质押物保管及费用承担
1.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物,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完好。如因乙方的过失导致质押物损坏或丢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质押物的保管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质押物处置
1. 若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其质权。
2. 质押物处置的方式和程序由乙方决定,甲方应配合乙方完成相关手续。
3. 质押物处置所得价款,首先用于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债务,剩余部分归还甲方。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保证质押物的所有权无争议,未被查封、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纠纷。
2. 甲方应按时支付质押物的保管费用。
3.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质押物的保管和处置工作。
4. 若第三方对质押物的权属提出异议,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争议解决方式及法律适用
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一、质押物及质押期限
1. 甲方同意将其所有的以下动产作为质押物交付给乙方占有并保管:____________________(请详细列明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
2. 甲方质押的动产的期限为自质押物交付之日起至乙方实现质权之日止。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名下的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借款的担保。

在动产质押交易中,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动产质押权,实现债权的救济。

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是受到法律严格规定和保护的。

本文将探讨动产质押的权益和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动产质押权益的法律规定1.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的主债权债务关系;(2)动产质押合同具备书面形式;(3)质押人依法对质押的动产享有处分权;(4)质押的动产是可以转让的。

动产质押权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上条件,确保质押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法设立的动产质押权具有以下效力和优先权:(1)动产质押权设立后,质押人对质押的动产享有担保优先权;(2)在其他债权竞争中,动产质押权享有最高的优先受偿权;(3)动产质押权优先权的排序按照设立时间确定,先设立的质押权享有较高的优先权。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和优先权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在债务人违约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3. 动产质押权的权利行使动产质押权的行使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包括以下方面:(1)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知质押人行使质押权;(2)债权人可以要求质押人协助实现质押权;(3)债权人可以依法转让质押权。

以上是动产质押权的一些常见行使方式,确保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有效行使质押权。

第二部分动产质押责任的法律规定1.质押人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质押人作为动产质押合同的一方,具有以下责任:(1)质押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真实的动产信息;(2)质押人应当保证质押的动产不存在转让限制;(3)质押人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

质押人的责任是确保提供有效的质押物和维护质押物的安全性,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5章担保法

第5章担保法

案例一:甲商场同某洗衣机厂签订了购买500台洗衣机的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5万元,约定价款于2000年12月31日前偿清,由乙公 司作为保征人。保征合同中约定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对方债务 所生的利息、违约金等其他费用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甲商场在销 售该洗衣机厂提供的洗衣机的过程中,发现该洗衣机质量有问题, 造成洗衣机滞销,严重影响了甲商场收回投资。至2000年12月31 日,甲商场仍没有清偿欠洗衣机厂的5万元债务。数日后,洗衣机 厂致函乙公司,要求乙公司履行甲商场欠其5万元的主债务。乙公 司则以甲商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是由洗衣机厂的产品不合格引起的 为由,要求先行解决主合同的纠纷。后经查明:在甲商场与洗衣机 厂的购销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如果因洗衣机的质量问题影响甲 商场的销售,甲商场可以要求对洗衣机予以退货,并相应扣除价款。 但当时,甲商场明确表示放弃此项权利。洗衣权厂遂以甲商场已放 弃此项权利为由,要求乙公司履行主债务。问:
一、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担保法》第2条第1款:在借贷、买卖、货物 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 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 定担保。
——《担保法》解释第1条: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 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 认定为有效。
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⑤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
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担保法概述
(四)担保的种类——第2条第2款
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金钱担保——定金
二、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保证人的资格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考点重点归纳总结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叙述了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履行的全过程,概念较多,难度较大,实用性很强,历年考试分值都比较高,是重要的一章。

本章几乎每年都有主观题出现,所以要加强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而且本章的综合题很可能会与其他章的内容结合出题,要注意结合应用。

2013年本章教材有一些局部调整,并根据最新的法律规定做了一些实质性修改。

第一节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合同做如下分类:1.以法律、法规是否对其名称做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2.按照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按照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4.按照双方是否互负给付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按照当事人权利的获得是否支付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以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二、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一)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即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包括:(1)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2)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合同关系。

(3)在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中,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时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4)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2.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相关考点】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例题·单选题】下列合同中,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 )。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第五章合同的担保【共51张PPT】
3)未履行法定审批和登记手续或者不具有对外担保资格的
当事人提供的对外担保无效。
4)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
1.无效合同自始无效
2.责任承担
七、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发生不可抗力
(二)主债务已得到全面、正确的履行
(三)债权人擅自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未经担保人同意
四、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一)发生不同
1.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发生,并且其发生必须具 备法定条件。
2.动产质权为约定担保物权,依当事人的设定而发生
(二)行使条件不同
留置权的行使需要经过宽限期,而动产质权则无此必要
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后,债务人应 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五)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未主张债权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
债权人
主债权债务关系 主合同
债务人
(二)法律特征
1.保证是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保证人的信誉与一般财产
2.保证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一般保证 当事人特殊约定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连带责任保履行债务
保证人享有的 权利
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保证人承担的 责任性质
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
三、保证人的范围
《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 民,可以作保证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

动产质押风险一、引言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企业或者个人可以将动产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或者其他融资形式。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动产质押的风险,并提供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二、动产质押风险1. 评估不许确的风险在动产质押过程中,评估动产价值的准确性是至关重要的。

如果评估不许确,可能导致贷款金额过高或者过低,从而给贷款人或者借款人带来损失。

2. 市场价值波动的风险动产的市场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价值波动。

这种波动可能会使质押物的价值下降,从而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3. 质押物流失或者损坏的风险动产质押物可能会因为各种原于是流失或者损坏,例如盗窃、自然灾害等。

这将导致贷款人无法获得相应的抵押物价值,增加贷款违约的风险。

4. 法律风险动产质押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合同条款,如果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或者合同条款不完善,可能导致贷款人或者借款人的权益受损。

5. 借款人信用风险动产质押的借款人可能存在信用风险,例如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者浮现其他违约行为。

这将给贷款人带来损失。

三、动产质押风险管理措施1. 严格评估动产价值贷款人应该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质押物进行准确评估,确保贷款金额与质押物价值相匹配。

2. 建立风险管理制度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等环节,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3. 多元化质押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多种类型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以降低单一质押物带来的风险。

4. 健全合同条款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共同制定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减少法律风险。

5. 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的评估贷款人应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以降低信用风险。

6. 做好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理贷款人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以减少损失。

四、结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手段,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但通过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可以有效降低风险。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点讲义(一) 合同的概念1.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1)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合同编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合同的分类4.预约合同 VS 本约合同(2022 年新增)根据合同的订立是否以订立另一合同为内容,可以将合同区分为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

(1) 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相关联的另一合同的合同;(2) 本约合同是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例题·2018 判断题】因借款而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是从合同。

( )【答案】×【解析】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1.书面形式(1)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3.其他形式(1) 推定形式当事人没有口头或文字的意思表示,由特定行为间接推知其意思而成立合同。

【举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当事人双方未明确续租,但承租人继续缴纳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自此行为可推定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成立有效。

动产质押知识

动产质押知识

质押一、质押名词解释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质押的分类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3、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三、质押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动产质押(重点掌握)(一)动产质押名词解释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动产质押的范围1、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

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

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质物必须是动产。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动产质押业务介绍

动产质押业务介绍

动产质押业务介绍动产质押业务简述动产质押监管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服务与物流服务的创新,是指中小企业以其拥有的动产(库存商品或原材料)作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我公司提供监管服务的贷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或信用证)担保。

它是根据企业的真实贸易背景和上下游客户的资信能力以额度授信的方式,配合银行的金融产品和贷款业务。

此种贸易融资不是单一的产品,而是以商品支撑的授信服务为新理论,营销上以提供解决融资方案为导向的产品。

为企业解决因抵押物不足或信用贷款难的普遍性问题,深受广大企业欢迎!动产质押业务的开展范围目前根据地区区域经济特点及动产质押业务质押特点,银行可以接受的质押物范围广泛,形式多样,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散货矿粉类、煤炭、化工、粮油、家电、石油、沥青、汽车等各种物品均可做为动产质押业务的质押物。

业务办理基本流程(1)客户向我司提交授信业务申请材料,有关货物所有权、品质的证明文件、成品或原料仓库的基本材料以及仓储协议;(2)我司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经银行核准后,办理授信业务;(3)客户可采用缴纳保证金、还贷或质物置换等方式提取质押货物,实现销售或生产。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优越性制造企业:可提供供应链融资服务(1)延伸下游客户,实现批量销售,抢占市场份额;(2)减少应收帐款,加快销售资金回笼;(3)以销定产,减少产成品资金占用,节约成本。

采购企业:可提供流动资金服务(1)利用银行资金,实现杠杆采购,加大商品采购量,获取商业折扣;(2)密切生产商和银行关系,利用生产商实力,易于获得银行融资支持,增强销售竞争优势。

主要合作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信银行等我公司与这些银行总行签订总对总协议,是中储股份在湖南唯一指定的监管商。

监管区域质押给银行的质押物存放区域,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质押物可选择存放三个区域。

(1)出质人(融资方)产成品库或原材料库自行仓储保管,由我方派出监管员进行监管。

动产质押的案例分析和实操指南

动产质押的案例分析和实操指南

质押物品质要求
质押物应具有良好的品质 ,无明显瑕疵或损坏,以 确保其价值稳定。
质押物数量要求
根据贷款需求和质押率, 合理确定质押物的数量。
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提示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在合同中明确出质人和质权人的 权利义务,包括质押物的保管、
使用、处置等。
约定违约责任
明确双方违约责任及处理方式,以 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依法解决。
动产质押的案例分析和实操指 南

CONTENCT

• 动产质押基本概念与法律法规 • 典型案例分析:成功动产质押操作 • 典型案例分析:失败动产质押操作 • 动产质押实操指南:流程与步骤 • 动产质押实操指南:技巧与方法 • 动产质押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01
动产质押基本概念与法律法规
动产质押定义及特点
前期准备工作建议
了解质押相关法律法规
在进行动产质押前,应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了解,确保业务 合规。
评估质押物价值
对质押物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以确定质押率和贷款额度。
调查质押物权属情况
核实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属,确保质押物不存在权属纠纷。
质押物选择标准明确
质押物类型选择
优先选择易于保管、变现 能力强、价格稳定的动产 作为质押物。
风险防范策略探讨
市场风险防范
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质押物类型和质押率,以降低市场 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
确保合同条款合法合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合同条款不 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操作风险防范
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监管机制,确保质押物的安全保管和有效 监管,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风险。
06
动产质押市场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质押

质押

•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 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 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 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 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 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 清偿债权。 •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 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 他权利设定质押。
(二)民事质押、商事质押和营业质押
• 1.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在采取“民商分立”的国家(如日本),质押 有民事质押与商事质押之分,前者是指适用民法的质押,后者指适用 商法的质押,但两者并无实质区别。在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则 无此区分。我国采取“民商合一”主义,故不存在民事质押与商事质 押之分,现行《担保法》所规定的质押,是一种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 担保物权。 • 2.营业质押。是以质押借贷为营业而适用当铺业管理规则的特 殊质押。当铺业的经营,占代社会即已存在,近现代各国法律上也多 于承认。从事质押营业者一般称为当铺,也有典当行、典卖行等称谓。 营业质押有的又称为质当、押当或典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财物(当 物或质物)交付于债权人(从事营业质押业务的当铺)作担保,向债权人 为金钱借贷,在一定期限(回赎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取回担 保物;期限届满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担保物即归债权人所有,或者 由债权人以其价值优先受偿。
可用于质押的财产
•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 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 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 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 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民法典中的动产质押规定

民法典中的动产质押规定

民法典中的动产质押规定动产质押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指债务人将其个人财产中的动产以担保债权人对其的债权进行抵押或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动产质押的规定进行了明确,旨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一、动产质押的基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八编第八章的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个人财产中的动产,通过占有移交或者其他占有保持方式,以担保债务或者确认债权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质押动产的种类、数量和质量状况、质押的担保范围、质押期限等内容。

质押人将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动产的担保范围,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法定解除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理或者处分质押动产,以实现其债权的追偿。

二、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动产质押的设定方式主要有实际占有移交和其他占有保持两种形式。

实际占有移交是指质押人将动产物理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取得物理控制权。

例如,质押人将汽车的车钥匙交给债权人,债权人即可行驶并使用该车辆。

其他占有保持是指质押人将动产的占有权交予债权人,而继续保有其对该动产的管理和使用权。

例如,质押人将股权证书交付给债权人保管,但质押人仍可以对股权进行处分。

无论是实际占有移交还是其他占有保持,都需要在质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并在质押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与变更动产质押的设定一经合法设立后,即产生效力。

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其质押动产的处分权,实现其债权的追偿。

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法定解除情形时,债权人可以依法通过公开竞价、协商转让等方式处分质押动产。

如果质押动产的价值不再能够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和债权人可以变更质押动产,但变更后的质押动产必须仍然符合《民法典》对于质押动产的规定,并经过质押登记机构的登记备案。

四、质押权的保护与救济在质押权的实现过程中,债权人享有与质押物价值相等的优先受偿权。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的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的

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的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保障的一种方式。

在贷款、融资等经济交易中,动产质押在保障债权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动产质押的概念、法律规定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和法律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动产质押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 受限担保:动产质押只存在于特定的权利和财产之间,即债务人只能将自己拥有的特定动产财产进行质押,而不能将一切动产财产都进行质押。

2. 担保物必须具备物权属性:动产质押的担保物必须是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动产,如存货、机器设备等。

3. 公示性:债务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后,需要通过公示等方式向第三人宣告,确保第三人知晓该动产质押的事实。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动产质押的基本法律依据。

该法对动产质押的设立、效力、公示和清偿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除此之外,还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等进行补充和解释。

二、动产质押的实务操作动产质押在实务操作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合法性审查:债权人在接受动产质押时,需要对债务人所提供的动产财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包括确认动产财产的所有权归属、是否涉及财产纠纷等。

2. 公示登记:债务人将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后,需要进行公示登记。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公示登记可以通过登记机构进行,也可以通过公告、网站公示等方式进行。

3. 动产状态监控:债权人需要定期监控质押动产的状态,确保其价值和完好无损。

若动产形态有所变化,债权人有权追索其价值。

4. 动产清偿:一旦债务人违约或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行使动产清偿权,将质押动产变卖以清偿债务。

5. 合同约定:动产质押需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债务人、债权人、担保物以及质押的权益分配等事项。

动产质押合同的简单案例

动产质押合同的简单案例

动产质押合同的简单案例
老张是个做小本生意的,他开了一家小小的文具店。

最近呢,他想进一批新的高档文具,可是手头资金有点紧。

这时候,他的朋友小李知道了。

小李呢,是个挺谨慎但又想帮帮朋友的人。

小李就对老张说:“老张啊,我可以借给你钱,但是呢,你得给我点保障。

你店里那些平板电脑(老张用平板电脑来展示文具的电子资料啥的),就质押给我吧。


于是,老张和小李就达成了一个动产质押合同。

合同里大概这么写着:老张作为出质人,把他店里的五台平板电脑(详细描述了平板电脑的品牌、型号等信息,就像你介绍自己的宝贝一样清楚)作为质押财产,质押给小李这个质权人。

小李借给老张一万块钱,借款期限是三个月。

在这三个月里,老张虽然还是可以把平板电脑放在自己店里,但是他可不能随便处置这些平板电脑了,就像被下了个小小的魔法禁令一样。

如果老张到期还不了小李的钱,那小李就有权把这些平板电脑拿去卖掉,然后用卖的钱来拿回自己借出去的一万块钱。

比如说,三个月过去了,老张的文具生意还是不温不火,他真的还不上钱。

那小李就按照合同规定,找了个靠谱的二手电子产品回收店,把平板电脑卖了。

幸好,这五台平板电脑卖了一万两千块,小李把自己的一万块拿回来后,还把剩下的两千块给了老张,毕竟大家还是朋友嘛,多出来的钱还是要还给老张的。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很简单、很生活的动产质押合同的例子啦,通过这种方式,既让小李放心地把钱借给老张,又让老张有机会解决资金难题。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二)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各章节详解_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考点10:抵押5.抵押权转移及消灭的从属性(1)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6.物上代位性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收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

(三)抵押权的实现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权顺位VS债权的到期时间(1)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提存,留待清偿顺序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

(四)浮动抵押1.什么是浮动抵押?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登记对抗(1)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浮动抵押即使已经办理登记,在抵押财产确定前,仍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3.抵押财产的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考点11:动产质押1.设立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动产质押法律要求

动产质押法律要求

动产质押法律要求动产质押是指将动产作为抵押物提供给借款人的行为。

在贷款交易中,动产质押具有重要的法律要求,以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动产质押法律要求的相关内容。

一、动产质押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产抵押法》,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所有权或者动产担保权利,依法设定抵押权为债权的担保的一种方式。

动产质押将动产作为借款的担保物,以确保贷款机构能够在债务人违约时获得相应的保障。

二、动产质押的适用范围动产质押适用于对个人或者企业的动产进行质押,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有价证券、票据、应收账款、设备、机器等动产。

动产质押通常用于信贷款项、融资租赁、债权担保等金融交易中,以满足借款需求。

三、动产质押的法律要求1. 合法所有权:债务人在动产质押中应当具有该动产的合法所有权,即质押的动产应当是债务人合法拥有并且可以处分的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动产质押只能基于合法的财产关系进行,防止借款人拥有非法财产进行质押。

2. 符合形式要求:动产质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动产抵押法》的规定,动产质押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明确交接质押物的日期和地点。

3. 设立质押权利的登记:动产质押需要进行登记手续。

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将质押动产交付给其保管,并可以向质权登记机构提出质押登记的申请。

4. 接受抵押权人的检查:债务人应当接受抵押权人对质押动产的检查。

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质押动产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以确保质押物的真实存在和所受的限制。

5. 违约处理的规定:动产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一旦债务人违约,贷款机构有权依法处理质押物。

四、动产质押的效力和风险动产质押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效力,可作为借款的担保手段。

贷款机构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依法处置质押物以保证其权益。

然而,动产质押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同,贷款机构可能面临无法通过处置质押物来清偿债务的情况。

结论动产质押作为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其法律要求旨在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

大学经济法质押教案

大学经济法质押教案

一、教学目标1. 知识目标:了解质押的定义、种类、法律效力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2. 能力目标:掌握质押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实现程序,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3. 情感目标: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诚信观念。

二、教学重点1. 质押的定义、种类和法律效力。

2. 质押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实现程序。

三、教学难点1.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2. 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四、教学过程(一)导入1. 提问:什么是质押?质押有何特点?2. 学生回答,教师总结。

(二)讲授新课1. 质押的定义、种类和法律效力- 质押的定义: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 质押的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 质押的法律效力:担保债权实现,具有优先受偿权。

2. 质押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实现程序- 设立程序:签订质押合同,交付质押物。

- 变更程序:变更质押合同内容,交付新的质押物。

- 消灭程序:履行债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债权消灭。

- 实现程序: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拍卖或变卖质押物,优先受偿。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债务人将一辆汽车质押给债权人,用于担保债务履行。

- 分析:该案例属于动产质押,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拍卖或变卖汽车优先受偿。

2. 案例二:债务人将专利权质押给债权人,用于担保债务履行。

- 分析:该案例属于权利质押,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行使专利权优先受偿。

(四)课堂讨论1.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2. 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五)总结1. 回顾本节课所学内容,强调质押的定义、种类、法律效力以及设立、变更、消灭和实现程序。

2. 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诚信观念。

五、作业布置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我国质押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2.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质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六、教学反思1. 本节课通过讲授、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方式,使学生掌握了质押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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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
经济法(中级)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识点:质押(1)-动产质押
● 详细描述:
1.动产质押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质押。

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质押合同
为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担保的范围;(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3.动产质押的效力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4)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5)质物有隐蔽瑕疵造成质权人其他财产损害的,应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 质权人在质物移交时明知质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


(6)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4.质权人对质物的权利和责任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上述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2)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但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权的实现
(1)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3)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
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4)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5)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6)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例题:
1.甲将自己的一批货物出质给乙,乙将这批货物放在露天,使货物有毁坏的
可能。

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甲应当采取措施,妥善保管该批货物
B.如果货物毁坏,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甲可以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货物
D.甲可以要求乙将货物提存
正确答案:A
解析: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

2.下列关于质押合同生效时间的表述中,符合担保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之日起生效
B.以仓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仓单交付之日起生效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
生效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押合同自向其管理部门出质登记之日起
生效
正确答案:A,B,C,D
解析:以上四项均符合规定。

3.甲以一台笔记本电脑出质于乙,同时约定由甲代为保管。

根据规定,该质
押权应认定为尚未设立。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根据规定,质押权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本题出质人并未将质物移交于债权人占有,仍由自己保管。

因此,该质押权应认定为尚未设立。

4.甲与乙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由乙将自己的钻戒出质给甲。

但其后乙并未将钻戒如约交付给甲,而是把该钻戒卖给了不知情的丙。

丙取得钻戒后,与甲因该钻戒的权利归属发生纠纷。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钻戒权利归属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丙不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因为该钻戒已质押给甲
B.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但甲可依其质权向丙追偿
C.丙能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甲不能向丙要求返还该钻戒
D.丙能否取得该钻戒的所有权,取决于甲同意与否
正确答案:C
解析:
(1)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本题中,乙未向甲交付钻戒,质权并未设立;(2)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乙将钻戒交付给丙,丙依法取得了该钻戒的所有权。

5.6月6日,丙向甲借用劳力士手表,约定6月10日归还。

6月7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并以该劳力士手表出质担保。

双方在书面质押合同中约定,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债务,则手表直接归乙所有。

6月8日,甲书面通知丙于借用期满后直接将手表交给乙。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A.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7日
B.乙的质权设立于6月8日
C.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依约直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D.若甲届时不能清偿对乙的债务,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正确答案:B,D
解析:(1)选项AB: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
”占有人时(6月8日)“视为移交”;(2)选项CD: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但“流质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在本题中,乙不能直接取得手表的所有权,但乙的质权仍然有效,乙有权就手表变价,并以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6.甲向乙借款,为担保债务履行,将一辆汽车出质给乙。

乙不慎将汽车损坏。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有权拒绝归还借款并要求乙赔偿损失
B.甲有权要求解除质押合同
C.甲有权要求乙立即赔偿损失,或在借款到期时在损失赔偿范围内相应抵销其对乙所负的债务
D.甲有权要求延期还款
正确答案:C
解析:
(1)已经毁损: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可能毁损: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7.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质权设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以机器设备出质的,质权自机器设备移交质权人占有时设立
B.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仓单交付时设立
C.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D.以依法可转让的专利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正确答案:A,B,C,D
解析:
(1)选项A: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2)选项B: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3)选项C: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4)选项D:以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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