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三项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9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能源局贵州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六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煤安〔2020〕34号)文件要求,为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切实提升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其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推动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三项岗位人员培训1、三项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十大特殊工种人员,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培训。
(1)、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
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和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以及井下副总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监人员、技术通风、地测调度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安排培训、复训、考核、发证。
采掘机运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煤矿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安全资格证有效期3年,每年复审一次。
(3)、井下十大特殊工种包括电工、瓦检工、安全检查工、监测监控工、井下爆破工、主提升司机、探放水工、防突工、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由送具备相关资职的培训机构培训、复审、考核、省局发证。
特种作业资格证有效期6年,每年复审一次,防突工每年一复审一次。
二、四项强制性培训1、四项强制性培训是指井下十个特殊工种培训、班队长资格培训、转岗培训和新入矿人员培训。
由根据煤矿培训需求,安监科作出培训计划,报矿长审批后进行培训。
按照“教考分离”的原则,所有安全培训由安监科负责收集相关资料。
2、离开特种作业岗位六个月以上、但特种作业操作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重新从事原特种作业的,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能力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定员标准
弥勒市宏庆煤矿劳动定员标准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我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防止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现依据《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通知》(云煤安全【2015】103号)等相关要求,特制定宏庆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制度。
一、劳动定员管理原则1、坚持保证安全生产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符合煤矿客观实际,反映出合理和相对稳定的生产劳动组织结构及其变化,减人提效,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立足于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优化劳动力配置,挖掘各工种内部潜力、提高工时利用率,合理减少工人作业时间和降低工人劳动强度。
3、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根据煤矿企业自身实际,在国家和省确定的框架内科学合理的确定,不搞“一刀切”。
4、坚持严格按定额定员管理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对凡有定额标准的作业项目都要按劳动定额标准定员,凡是能够计算和考核工作量的岗位都要有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实行定额定员管理,合理节约劳动生产力。
5、坚持限定人员数量的原则。
劳动定员管理和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限定,既要满足减人提效的要求,又要满足基本生产岗位的要求;既要对采、掘工作面的人员界定,又要对井上、下辅助生产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界定,确保安全高效的组织生产。
二、劳动定员管理制度1、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定员管理工作。
矿劳资部门负责人负责劳动定额管理,专职做好劳动定员标准编制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资料清单及整理要求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资料清单及整理要求一、安全管理1、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任命文件(包含工会组织及群监员)。
2、法人、执行法人、矿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安全资格证书(包括监测维护人员3人),装订成册。
3、职工岗前教育及培训方面的计划、培训记录、档案记录。
4、安全管理制度汇编、操作规程汇编,装订成册。
5、四大件检测检验报告、“三证”收集和安全仪器仪表(包括监测监控传感器)检验记录(报告)。
6、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建设长远发展规划、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等的编制和贯彻落实情况记录。
7、上级检查情况及整改情况记录。
8、12种图纸。
9、中心站记录:(1)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台账;(2)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检修记录;(4) 传感器调校记录;(5) 中心站运行日志;(6) 安全监测监控日报;(7)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功能测试记录;(8)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等。
二、采煤1、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记录。
2、每旬组织的采煤工程质量检查记录。
3、作业规程及每月复审意见,其他如过断层、初次放顶、收尾、过地质构造带、过老巷、采面安装、回收的专项措施。
归为一类。
4、支护材料基础台帐(规格、型号、数量及合格证等)及检修记录。
5、采面现场:设备布置图、工作面支护示意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避灾路线图等。
三、掘进1、作业规程、补充措施及其审批、贯彻记录。
2、掘进现场: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和避灾路线图四、机电1、设备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全矿月度检修记录。
2、设备大修计划。
3、供电系统设计及保护整定校验记录4、机电职工年度培训计划、有机电职工2、年轮训规划。
5、主变压器、主通风机、主提升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瓦斯抽放泵、锅炉等大型设备一台一档内容齐全(档案内容:说明书、安装验收报告、试验报告、设备事故记录、性能测试记录、关键零部件探伤记录、大修记录、安装图纸、技术改造记录、设备履历薄、配件图册)。
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避免发生生产事故,提高矿井特种作业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内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包括但不限于高空作业、深井作业、有毒有害作业等。
第三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矿井特种作业的安全。
第四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两大方面,全面保障特种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
第五条矿井特种作业管理制度的修订、实施和执行由矿长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执行,监督部门进行监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上岗的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七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穿戴防护装备,严禁超范围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第八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演练和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操作,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或范围。
第十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结束后,必须做好清洁、检查及设备保养工作,确保作业场所的安全。
第三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管理第十一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参加特种作业安全培训,提高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法规、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确保培训的全面性和实用性。
第十三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操作证书,未持证上岗者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第十四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书需定期复审,确保证书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五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在进行特种作业时,应主动向相关部门实施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矿井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利用特种作业进行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处理。
山西煤监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说明(特殊工种)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精编版】
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一)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一、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等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是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
矿井经鉴定为高瓦斯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性。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员工队伍的安全意识和整体素质,坚决杜绝“一通三防”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要求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在四川和邦集团犍为桅杆坝煤矿从事煤矿井工开采及生产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三、矿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全体从业人员,必须树立“一通三防”及安全生产群防群治的思想,依照本实施细则对所辖区域和所在岗位及作业地点的“一通三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人在井下发现有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或现象时,有权制止、揭发和举报。
各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发现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时,可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违章处罚实施条例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企业“一通三防”(矿井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下同)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把“一通三防”工作特别是瓦斯治理作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和落实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一通三防”所需的人员、资金和技术装备。
五、企业“一通三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群防群治,责任落实,齐抓共管”的原则,瓦斯治理实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
六、企业“一通三防”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集思广益,群防群治。
并积极依靠科技进步,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方针。
七、建立健全企业“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管理机构一、健全机构,配齐人员。
矿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通风副总、安全监控及抽采副总为首的,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的“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煤矿限员管理规定
煤矿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试行)公司各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减人提效,人少则安”指导思想,最大限度保障井下职工生命安全,依据《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结合矿井灾害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成立限员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公司各副总经理成员:公司各副总工程师,各生产区队及职能部室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指挥中心,调度主任兼任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对相关部门(区队)进行考核。
二、职责划分(一)人力资源部负责会同技术科、调度指挥中心等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限员规定(试行)》的要求,编制矿井劳动定员制度(标准)。
(二)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矿井限员和区域限员管理工作,依据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规定(矿井劳动定员标准)明确各作业地点作业人数,同时负责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对各采、掘生产系统作业人数的监测、预警及相应处置工作。
(三)防冲科负责防冲限员管理工作,划分采、掘工作面冲击危险等级区域及防冲限员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安全监察部负责出、入井人员携带人员定位标识卡(矿灯)情况的检查及现场限员制度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运输区负责副井上、下口位置出、入井人员的监督管理和人数管控工作。
(六)采掘单位负责设置限员管理站,按规定悬挂“限员”牌板,且指定专职的管理员,落实井下作业限员管理制度。
三、限员区域(一)矿井:井下所有区域。
(二)工作面:1.采煤工作面:工作面及工作面进、回风巷在内的区域。
2.掘进工作面:掘进迎头至工作面回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区域。
(三)防冲限员:评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范围内,采掘工作面迎头200米范围内以及防冲管理制度涉及的限员区域。
四、限员管理相关规定(一)作业人数规定1.矿井单班入井作业人数不得超过500人。
煤矿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煤矿特殊工种配备标准是指在煤矿工作环境中,针对某些特殊工种所制定的安全配备要求。
这些特殊工种往往需要特殊的技能、装备或知识,以应对煤矿工作环境中的特殊风险和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煤矿特殊工种和可能的配备标准:
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煤矿应配备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煤矿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他们需要具备相关的煤矿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
矿井通风工:煤矿应配备专职的矿井通风工,负责矿井通风系统的操作和维护。
他们需要了解通风系统的原理和操作规程,并能够应对通风故障和紧急情况。
煤气检测员:煤矿应配备煤气检测员,负责监测矿井中的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浓度。
他们需要熟悉气体检测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并能够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救护人员:煤矿应配备合格的救护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和急救人员。
他们需要具备紧急救援和医疗抢救的知识和技能,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电气工程师和维修人员:煤矿应配备电气工程师和维修人员,负责电气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修理。
他们需要了解煤矿电气系统的工作原理和安全要求,并能够进行安全维修和故障排除。
这些特殊工种的配备标准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规和规范而有所不同。
煤矿管理部门和相关的安全机构通常会制定详细的配备要求,并对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和考核,以确保煤矿工作环境的安全和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煤矿应严格遵守当地的法规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配备和培训。
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最新版)
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最新版)(一)煤矿安全及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及人员配置情况:矿领导由5人组成:矿长:邓光俊同志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总工程师:曹立新同志负责全矿的技术。
技术员:蔡其亭同志负责“一通三防”工作,分管技术科及瓦斯监控室。
安全矿长:何兴勤同志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与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分管安全科、瓦斯抽放队、探水队。
生产矿长:邵启金同志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工程质量管理,分管生产调度和各生产区队。
机电矿长:丁古同志负责全矿机电的主修、安装及日常保养,分管机电运输等工作。
(二)机构设置:安全科:配备安全员12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处理及上级所查出隐患整改落实工作。
调度室:配备调度员3名,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调度。
机电运输科:配备电工、机修工10人、绞车司机6人,负责全矿的机电设备的安装、维修、维护及矿井运输工作。
炸药库:配有专职库管员9人,负责全矿火工品的发放和回收工作。
监控室:设监控员4人,负责井下瓦斯数据的监测及打印保存工作。
通防科:配备瓦斯检查员3人,负责全矿瓦斯与通风管理,探放工作监管落实工作。
技术科:设技术人员5人,负责矿井巷道施工测量、填图、安全措施及规程的编制等安全技术工作。
(三)各项安全生产事故制度及落实情况: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相应的岗位工种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在日常工作中得以落实,各岗位工种及各级管理人员均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
企业安全人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人员配备标准一、安全管理体系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职责和权限。
2. 企业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安全风险评估1.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风险因素进行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2. 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和管理,确保其安全运行。
3.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进行复查和更新,以适应企业生产的变化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三、安全培训教育1.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2.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考核,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3. 企业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并遵守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四、安全应急预案1.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 企业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企业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评估和更新,确保其适应企业生产的变化和安全管理的需要。
五、安全检查与整改1.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现场、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企业应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3. 企业应建立安全检查与整改的记录和报告制度,确保各项工作的可追溯性。
六、职业健康管理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
2.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理职业病和健康问题。
3. 企业应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用品,降低员工患职业病的可能性。
七、事故调查与处理1. 企业应建立事故调查和处理制度,明确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
2. 企业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 企业应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企业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标准
企业专职安全人员配备标准
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的配备标准主要依据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持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具体配备数量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
对于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此外,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无论从业人员数量多少,都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在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方面,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对于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仅为一般性指导原则,具体配备数量还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生产经营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和确定。
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水平。
2024年煤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四篇)
2024年煤矿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割底处理规范:在进行割底作业时,一旦发现异常情况,需立即通知采煤机司机进行及时处理。
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则需立即向跟班队长进行详细汇报。
工作面顶板管理要求:当工作面顶板条件不佳时,必须增强观察力度,密切关注顶板变化情况,同时保持细心操作。
务必确保及时跟机拉架,必要时采取超前拉架措施,以严格防范冒顶事故的发生。
泵站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致力于业务钻研,不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 必须完成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持有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3. 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非泵站司机人员严禁操作设备。
4. 精心维护并操作设备,定期检查泵的运转情况,确保油温、油门、液压指示及供液压力等参数正常,发现问题需立即处理。
5. 确保泵站各零部件齐全且完好,使泵站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保证供液(水)压力稳定。
6. 定期清洗过滤器及液箱,确保乳化液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7. 认真进行设备的检查与维修,备齐常用易损件,确保不影响生产进度。
8. 保持泵站周围环境的清洁与卫生,严禁存在积水和杂物。
若泵站区域出现淋水情况,需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9.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详细交接当班设备运转情况及注意事项,严禁隐瞒事故。
10. 与其他岗位人员保持良好配合,严格执行开停泵制度。
11. 鼓励进行小范围的技术改造与创新,以更好地服务于生产。
12. 坚持升井后向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汇报。
13. 确保乳化液配比符合既定要求。
14. 工作中需密切关注设备声响情况,一旦发现异常需立即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交接班时需清晰交代本班设备运转情况。
15. 定期检查乳化液箱储液情况,发现不足需及时补充,确保液箱满液状态下进行交班。
端头支护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1. 负责上下出口端头支架的操作工作,确保转载机的推移步距与位置准确无误。
2. 必须完成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后方可持证上岗。
3. 负责管理工作面两端头顶板安全、保持上下出口畅通无阻以及两巷的超前维护工作。
新特殊工种及需持证上岗工种的管理规定
特殊工种及持上岗证人员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特殊工种及持上岗证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秩序,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规定如下:一、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要求,煤矿安全作业的特殊工种:1、井下电钳工(101队12人、201队11人、202队11人、203队11人、204队9人、综采一队30人、综采二队16人、维修队9人、运输队13人、安装队14人、机电队40人、救护队3人、机运科5人、监控中心3人、调度I人、地测科1人)2、井下爆破工(101队25人、201队14人、202队15人、203队20人、204队9人、综采一队21人、综采二队14人、维修队17人、机电队5人)3、安全监测监控工(监控中心6人)4、瓦斯检查工(通风科68人)5、安全检查工(安全管理部64人)6、主提升机司机:指滚筒大于2m的绞车司机(101队8人、201队4人、202队6人、203队5人、204队2人、维修队9人、运输队17人、安装队4人、机电队4人、救护队5人、机运科9人)7、采煤(掘进)机司机8、矿井探放水工(地测科11人)9、防突工(因煤与瓦斯突出情况不存在,没有防突工)10、瓦斯抽采工(因低瓦斯矿井,没有瓦斯抽采工)安全管理人员:班长、副队长、队长、书记、职能科室2年以上的技术员、助理工程师以上的、矿级领导。
二、根据《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持上岗证:1、信号工、把钩工2、矿井变电工3、电气防爆检查工4、电机车司机5、刮板输送机、6、皮带司机7、破碎机司机8、水泵工9、液压泵站工10、装岩(煤)机司机11、液压支架工12、矿井测风、测尘工13、绞车司机:55KW以下的绞车司机14、给煤机司机15、锚杆机工16、风煤钻工17、翻车机、清车机、18、爆破材料管理工19、矸石填空机司机20、井下通讯维修工21、井下机械维修工(乳化液泵、采煤机、小绞车、带式顺送机、刮板输送机)22、井下机械安装工(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装载机、破碎机、带式顺送机)23、井下变电所值班工、变(配)电所检修工(持井下电钳工证)24、电液推杆式扇形闸门司机二、持上岗证与作业操作相符:1、必须安排特殊工种人员上岗:○1从事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的人员须持有井下电钳工证。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是一种规定井下劳动成员数量的制度。
在矿井等地下工作环境中,为了保证安全和效率,井下劳动组织往往会实行定员制度。
定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井下工作区域的定员:对于每个井下工作区域,制定最大工作人数的限制。
这根据工作区域的大小、通风情况、安全设备等因素来确定,旨在确保工作区域内的人数不过多,不会影响安全和工作效率。
2. 负责人员的定员:设定每个井下工作区域的负责人员数量。
负责人员通常是熟悉井下工作环境和安全操作的人员,他们负责指导和监督工作人员,确保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并在紧急情况下组织疏散和救援。
3. 进出井下的人数限制:控制每次进出井下的人数。
这可以通过设立检查站、登记制度等方式实施,以防止井下工作人数超过限制。
通过实行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可以保证井下工作环境的安全和秩序。
这有助于降低事故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劳动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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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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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制定部门:某某单位
时间:202X 年X 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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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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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
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
一、煤矿特殊工种人员是煤矿主干力量,其素质、人员的配备对安全生产工作极为重要,故特拟定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二、特殊工种人员档案由安全副总承担进行管理。
三、对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应分类、编号进行管理,若人员有变更,应及时对档案进行调整。
四、对每个特殊工种人员都务必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五、特工种人员证件要统一管理,考核换证准时参加,保证证件准时换发。
六、特殊工种人员副证务必随身携带备查。
七、每年年初,煤矿同每个特殊工种人员及家属签订安全生产联保责任书,此责任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安全副总存档保管,一份由个人保存。
某某单位(人)
202X年X月X日。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
企业安全员配备标准企业安全员是企业安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职责是负责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企业安全员的配备标准至关重要,合理的配备标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首先,企业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掌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技能,具备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
此外,企业安全员还应具备一定的安全技术知识,包括消防知识、安全设备使用和维护知识等。
其次,企业安全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执行力。
他们需要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能够主动关注和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企业安全员需要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做到有责任、有担当。
再次,企业安全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他们需要与企业各部门密切配合,及时传达安全管理政策和要求,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企业安全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紧急协调,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最后,企业安全员应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置和危机管理能力。
他们需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熟悉各类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确保在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综上所述,企业安全员的配备标准应包括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责任心和执行力、沟通和协调能力、应急处置和危机管理能力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合理配备标准的企业安全员,才能更好地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障企业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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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配备标准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说明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有关实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在煤矿安全许可工作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情况审核标准(最少配置人数)
(一)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对煤矿企业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集团公司(矿务局)董事长(局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总工程师;其它煤矿的矿长、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技术负责人、投资人等。
按照有关规定,主要负责人中董事长、总经理(局长)、矿长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山西省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
责人)必须持有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核发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具体是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运输区(科)队长,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的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为了规范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各类煤矿应按以下要求(该要求为最低配置数量)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国有煤矿:除生产、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的采煤、掘进、运输区(科)主要负责人外,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6人以上的安全、通风、机电、地测、采煤、掘进、运输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乡镇煤矿:除通风、机电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驻矿安全监督员、小煤矿工队长(包工队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外,30万吨以下煤矿专管安全的部门至少还应配备4—6人的安全、通风、机电、采掘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万吨以上的应按国有煤矿标准配备。
(三)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
业的人员。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文件规定了特种作业人员为电工作业等十六个工种。
由于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以外的各工种的考核标准和大纲尚未出台,对各类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持证情况暂按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爆破工、井下电钳工、主提升机司机和采煤机司机六大工种进行审核。
1、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国有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人数是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
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倍加。
(1)瓦检员: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工作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面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1—2人。
(2)安检员: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
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3)爆破员: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采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
(4)采煤机司机: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
(5)井下电钳工: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6)主提升司机:2人/部·班。
2、乡镇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最少配置要求:乡镇煤矿每天两班生产的,每矿井至少人数按下表配备,增加或减少生产班次,每工种可酌情增减1—2人。
全部使用炮采的煤矿,不配置采煤机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