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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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3•【字号】市政办[2006]106号•【施行日期】2006.09.1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的通知(市政办〔2006〕106号)灵川县、临桂县、叠彩区、秀峰区、七星区、象山区、雁山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对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桂林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居民住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

现将领导小组和指挥部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一、领导小组组长:粟增林副市长副组长:卢建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成员:张晓武市政府副秘书长彭振德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开发市政府副秘书长褚民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建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章熙骏市发改委主任孙以万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刘锦文市监察局局长钱尚志市财政局局长何年养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魏海市交通局副局长刘克新市农业局局长陆斌市统计局局长唐标文市市政局局长齐军市市容局局长陆荣祥市房改办主任莫小云市拆迁办主任孔德有灵川县县长叶兆泉临桂县县长廖桂生叠彩区区长程权秀峰区区长石春莲七星区区委副书记黄福喜象山区区委副书记杨思情雁山区区委副书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卢建民兼任办公室主任,黄家城兼任常务副主任,市房产局副局长粟炳成,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肖勇辉,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蒋继品,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宾帅全,市统计局副局长胡辽光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指挥部指挥长:卢建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常务副指挥长:黄家城市建规委主任、市房产局局长副指挥长:蒋继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肖永泰市建规委委员粟炳成市房产局副局长陆荣祥市房改办主任莫小云市拆迁办主任成员:冯友市政府督查员刘铁军市法制办副主任肖勇辉市政府督查办副主任赵塞经市发改委委员袁小明市纪委常委王志洪市财政局副局长宾帅全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魏海市交通局副局长陆国保市农业局副局长胡辽光市统计局副局长王坚市市政局党组成员李伟明市市容局副局长陈诗云市房产局党组副书记杨绍武市房产局副局长张洪伟市房产局副局长李秧生市房产局纪检组长宋石柱市房产局党组成员朱建华市房改办副主任王锡光市拆迁办副主任秦旺福灵川县副县长何新明临桂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成员黄洪斌叠彩区常务副区长王诗宏秀峰区政府党组成员秦伟七星区政府党组成员袁国华象山区副区长江基发雁山区副区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粟炳成兼任办公室主任,肖永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李维祥、赖昊艺,市发改委覃正东,市财政局覃家德,市公安局李慧,市国土资源局李开忠,市房产局冯旭东、蔡祖斌、乔光庆、尹德,市统计局胡永良为成员。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31•【字号】市政办〔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1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苏桥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3月31日桂林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方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15〕11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编办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市级统筹全覆盖工作意见的通知》(桂卫发〔2015〕4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高新农合基金统筹层次,增强新农合基金抗风险能力和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落实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坚持执政为民和以人为本的理念,立足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深化新农合制度改革,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逐步完善、稳步铺开的要求,建立政策体系制度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监督管理日常化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快推进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打造新农合制度升级版,促进新农合精细化管理水平的提升和区域性参合人员的社会公平正义。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个人自愿参加、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利民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基金专款专用、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的原则;坚持基金管理统一,专户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坚持市县联动,权责一致,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01•【字号】市政办[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市政办〔2005〕15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OO五年十二月一日桂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规范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真实的原则,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丁作机制。

第二章保障对象及保障标准第四条凡持有我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人员均属保障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以及法定赡养人或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障期满未重新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者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后,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居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2009〕108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桂林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范围内的农村住宅用地管理。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建设住宅及配套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必须经依法批准,经依法批准并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依法批准占地建房属于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的主管部门,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城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土地管理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建设和房产等相关部门、城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20•【字号】•【施行日期】2004.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七月二十日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桂林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4]22号)文件规定,将桂林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保留市物价局牌子及印章,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确定如下: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工业产业政策拟定、技术改造投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分配、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和体制改革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原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出到商务局。

(三)增加的职能:研究全市性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市经济体制改革。

(四)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地方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对经济调节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管好基本建设投资,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7•【字号】市政办[2008]166号•【施行日期】200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16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Ο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基本建立覆盖我市全体城镇居民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二、目标和原则(一)试点目标2008年在市本级启动试点,居民参加人数约3.5万人;2009年在市本级全面铺开并启动各县居民医保试点;2010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将全市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范围。

(二)试点原则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坚持自愿原则;坚持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9〕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7日桂林市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保障城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快我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步伐,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为我市城镇困难群众构建筑牢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教育救助、基本住房安全、就业创业、社会保险政策待遇“六条保障线”,对获得制度保障仍未脱困的城镇困难群众落实临时救助和各类社会资源帮扶“两个全覆盖”(以下简称“六保障,两覆盖”)。

(二)重点任务1.出台细则,建立机制。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工作细则,细化目标任务、工作步骤,完善脱困解困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完成时限等。

各县(市、区)要加强机制建设,建立完善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制、对象精准识别与动态调整机制等。

2.精准识别,建档立卡。

各县(市、区)要合理设置申请受理点,对因病、因残、因老、因灾、因学、无一人就业困难家庭等重点人群进行排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8〕57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经济产业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1日桂林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9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数据“聚通用”攻坚行动计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10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广西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137号),深入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切实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着力解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形成全市“一盘棋”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努力实现突破性进展;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服务人民群众为中心,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支撑“放管服”改革为落脚点,推进政务平台有效整合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一张网”办理、“一朵云”服务、“一个窗口”进出、“一套材料”共享,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最多跑一次”;以加强公共服务基础平台互联互通和各级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为抓手,按照“内外联动、点面结合、上下协同”的工作思路,全力构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管理应用体系。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市政办[2008]28号【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03【实施日期】200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28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三日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二○○八年一月)根据市人大要求和市政府工作安排,今年要实行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十一五”规划)评估报告制度,为做好“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加强对“十一五”规划执行的检查和监督,现将有关工作和要求安排如下:一、“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以党的十七大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创新评估方法。

二、“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的主要内容:以“十一五”规划制定的战略目标为标准,对“十一五”前三年(2006-2008年)规划执行情况作全面、客观、科学的评价;在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我市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的基础上,对明后两年的经济运行和重点项目建设进行预测、补充和调整;重点围绕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以旅游为龙头的服务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国际旅游城市的实施情况,提出为完成“十一五”规划目标任务应采取的措施。

三、评估工作的成果:(一)桂林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附“十一五”规划主要指标执行情况预测表(2010年)、“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执行情况预测表(2010年)、“十一五”规划新增重点项目建议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7•【字号】市政办〔2016〕42号•【施行日期】2016.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6〕42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7日桂林市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均衡化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坚持完善机制,城乡一体。

适应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新形势,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新要求,统筹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增强政策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前瞻性。

(二)坚持加大投入,突出重点。

继续加大义务教育投入,优化整合资金,盘活存量,用好增量,重点向农村义务教育倾斜,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倾斜,统筹解决城市义务教育相关问题,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创新管理,推进改革。

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

(四)坚持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根据我市农村和城镇学校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施步骤,通过两年时间逐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规〔2020〕2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规〔2020〕2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28日桂林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户口迁移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6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条件,扎实推进我市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进城落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坚持以人口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人口质量为导向,全面放开户口迁移政策,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能落尽落,全面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动我市城镇化高质量发展。

二、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放开本市城镇落户条件。

非户籍人口办理本市居民户口登记的具体条件为:(一)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非户籍人口可申请登记本市居民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可随迁。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合法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市场运作房、单位住房;具有合法手续(拥有不动产权证、房屋权属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有关部门颁发的房契或地契等材料之一)的自建房;受赠、继承的产权房;依法购买或租住的各类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和公有住房;本地亲友(含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拥有合法产权且同意其居住的住房;取得《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租赁住房,房屋所有人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房屋所有人不同意落户的可在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3年地表水提质进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3年地表水提质进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3年地表水提质进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2•【字号】市政办〔2023〕22号•【施行日期】2023.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23年地表水提质进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桂林市2023年地表水提质进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2日桂林市2023年地表水提质进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桂林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进一步提高桂林市水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统筹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协同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动全市水生态环境进一步优化,以高水平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打造桂林世界级旅游城市提供坚实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总体目标全市14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在全面达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确保桂林市在2023年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环境质量状况排名中名列前十,力争前三。

三、重点任务(一)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持续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扩建,补齐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短板,加快推进临桂新区大皇山再生水厂(一期)建设工程、灌阳县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市政污水管网工程等项目建设。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进一步提高污水收集率。

查清市区污水管网覆盖现状、功能状况、错接混接漏接、排水户接入等基本情况,形成问题清单,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并按计划完成整改。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若干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3•【字号】市政办〔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4〕79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0月23日桂林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中共桂林市委常委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度建设计划》的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三农”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各级财政逐年加大了强农惠农资金投入。

我市强农惠农政策项目多、资金量较大、涉及面广,强农惠农政策实施力度也在逐年加大。

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关系着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国家“统筹城乡发展”方略的实施、农村基层社会稳定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城乡一体化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上来,结合本部门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格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强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规范管理、有效使用,使党和国家的强农惠农政策真正惠及农村和广大农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6•【字号】市政办[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7〕45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四月六日关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桂林市民政局、桂林市财政局二OO七年四月五日)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7〕2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市政〔2006〕49号),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按照“低标准起步、窄范围运行”的思路,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情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二)总体目标从2007年1月起,在我市全面建立农村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无自救能力、缺乏劳动力且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农村困难群众提供最低生活保障。

通过实践总结,积累经验,逐步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市政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为切实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22年8月1日以前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

经清理,现对决定保留、废止、失效、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需要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各责任部门要制定修改计划,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桂林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2023年8月1日前完成。

三、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桂林市人民政府2022年12月30日附件1决定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3件)附件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附件3决定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附件4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市政办〔2023〕24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7月27日桂林市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3〕31号)有关要求,桂林市入选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建设地区。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细化工作流程,完成项目建设各项任务,结合我市养老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围绕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眼于我市多层次、多样化、差异化的养老服务需求,通过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对服务对象家庭进行适老化、信息化改造,着力将养老服务机构的专业护理服务向家庭延伸,全面提升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品质,不断增强广大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1.坚持政府主导。

做好相关政策引导、制度规范、投入保障和监督管理。

2.强化社会参与。

充分发挥我市养老机构、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及其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和企业在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提供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中的主体作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30•【字号】市政办〔2015〕66号•【施行日期】2015.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2015〕66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苏桥经开区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30日关于建立城市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建设,保障城市社区正常、科学运行,促进社会平安和谐稳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服务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3〕16号)和《中共桂林市委办公室、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城市社区建设创新社区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办发〔20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城市社区经费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社区建设经费保障机制(一)经费投入及用途社区建设经费纳入当地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市本级每年投入社区建设经费不低于500万元,市财政与城区财政按4:6的比例配套,主要用于各城区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社区服务站、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信息化建设。

市本级经费来源为为民办实事年初预留资金。

(二)经费管理各城区每年的社区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及所需经费预算,在上年度7月份提出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梳理汇总后,经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在上年度9月份将下一年度社区建设项目及所需经费预算报市实事办。

二、建立社区工作经费、党员活动经费保障机制(一)各城区按照平均每个社区每年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拨付社区工作经费。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3•【字号】市政办[2014]7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4〕76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9月23日桂林市城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各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并会同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口计生、审计、监察、残联等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第四条具有我市城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市政办[2010]241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10〕241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Ο一Ο年十二月十五日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全国爱卫会、自治区爱卫会下发的《2010年-2012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和自治区爱卫会转发《2010年-2012年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办法的通知》(桂爱卫会〔2010〕30号)精神,为认真做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特制定《桂林市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实施方案》如下:一、工作总目标2012年底全面达到全国爱卫会制定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督查考核评估标准,确保通过全国爱卫会组织的终期考核评估。

结合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工作,深化拓展城乡清洁工程,南珠杯竞赛,城乡风貌工程建设和创建文明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工作,把城乡整洁行动不断引向深入,使我市的城乡环境卫生保持在全国先进水平。

二、明确职责任务(一)各县、区政府主要责任和任务。

各县、区政府要成立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经费、人员到位,责任、效果落实,并结合本辖区特点,制定和完善市容环境卫生中长期规划;整治辖区的市容市貌,消除“五乱”现象,落实“门前三包”制度,提高卫生保洁质量;重点做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道路改造和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实卫生制度和配齐卫生保洁人员,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采取强有力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城区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重点是主要街道两侧和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违法建筑的拆除,确保取得实效;整治车站、码头、市场、公园和主要宾馆、景点、景区周边环境,对窗口单位和场所要增设保洁人员,加强卫生保洁,确保整洁有序,无占道经营、无证经营和尾随兜售现象;做好辖区公厕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卫生保洁,落实资金对公厕进行建设、维护,对损坏设施要及时更换,确保公厕正常使用,彻底消除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旱厕;各垃圾中转站管理规范,生活垃圾转运及时,保持场地周边干净卫生;污水处理设施完备,污水排放达标;全面负责做好辖区内社区、单位(含中央、自治区、市直单位)的卫生整治;做好除“四害”达标和健康教育工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概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3]57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6.28
【实施日期】2013.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
项目概算管理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2013〕57号)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概算管理的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2013年6月21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降低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现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项目
由市本级财政全部或部分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二、规范项目概算管理
(一)项目单位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组织进行施工图设计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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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身保险
【发文字号】市政办[2015]62号
【发布部门】桂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9
【实施日期】2015.06.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15〕6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社局和民政局《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9日
桂林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号)精神,为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探索建立覆盖全市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

对城乡居民因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确保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一个年度内的大病保险实际支付比例均不低于53%,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统筹安排。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

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衔接,形成合力,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和健康水平。

(二)政府主导,专业运作。

市发改(医改)、卫生计生、财政、人社、民政等部门负责大病保险的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

利用商业保险
机构的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责任共担,持续发展。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相适应,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强化当年基金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个人承担一定医疗费用,保险机构保本微利。

合理测算筹资标准及保障水平,确保大病保险稳妥起步,规范运作,保障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因地制宜,机制创新。

结合我市实际,充分考虑城乡差异性,科学、合理制定大病保险保障方案。

鼓励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三、筹资机制
(一)筹资标准。

2015年城镇居民、新农合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不高于30元(含30元)。

今后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和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

(二)资金筹集。

根据筹资标准每年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资金作为大病保险资金,不增加城乡居民额外负担。

历年有结余的地区,先利用结余统筹解决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无结余的地区,从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统筹解决。

2015年8月31日前(2015年以后,每年6月30日前)各县(区)财政部门把本县(区)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地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到市级城镇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把本县(区)新农合参合人员的大病保险资金从当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划转到市级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三)统筹层次。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以市为单位按城镇居民和新农合
分别统一承保和补偿。

其中城镇居民医保大病保险由市人社部门组织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

(四)统筹范围。

统筹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

条件成熟时可以探索建立覆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四、保障内容
(一)保障时间。

2015 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起止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今后大病保险工作原则上以自然年度进行资金筹集和待遇支付结算,每一年度的保障起止时间原则上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保障对象。

全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参保(合)人员。

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以下统称“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合)人员,因停保(合)、欠费等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也不能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终止,则大病保险待遇也随之终止。

1.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

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医保并缴纳了当年度城镇居民医保保险费的参保居民。

参保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的时间与其城镇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一致。

2.新农合参合人员。

对享受新农合“母婴捆绑”政策的新生儿,随母亲继续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待遇。

(三)保障范围。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经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补偿后还需个人负担的年度内由实际住院、规定的门诊特殊病种发生的超出各地确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其中门诊特殊病种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规定为准;合规医疗费用,指实际发生的、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项目的通知》(桂卫发〔2014〕2号)规定的不予支付项目之外的合理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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