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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海政发[200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向海淀区集聚,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推动海淀区自主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39号令)、《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并参照《北京市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暂行办法》(京发改〔2008〕116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区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向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创业企业投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向初创期和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成立基金和融资担保三种方式对外合作投资。

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

成立基金(包含基金的基金)是指引导基金与其他合作方共同出资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融资担保是指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收益;(四)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第七条引导基金的合作项目主体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承诺合作设立的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并在海淀区进行税务登记;(二)协议承诺出资规模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出资人首期出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收益率不低于该行业市场平均收益率;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为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促进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及《**集团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资管理旨在通过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强化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将投资决策建立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之上,努力实现投资结构最优化和效益最佳化。

第三条投资管理是指**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对本部及所属独资、控股、参股业的投资行为从立项、论证、实施到回收投资整个过程实施的管理。

第四条投资管理遵循保护所有权,放开经营权的基本方针,并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投资行为健康发展。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的产权代表责任制度,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形式,论证···审议···监控是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集团公司设投资管理部,投资管理部是建设控股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集团公司中长期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实施与监管;负责所属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查、登记和监控。

第二章投资第七条投资是指企业通过运用国有资产收益、企业自有资金、银行借贷以及其他渠道融资而取得经营资产、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

投资的方式包括:(1)直接或间接投资(2)资金或实物投资;(3)资源性投资及无形资产投资。

第八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要经法定程序集体讨论、科学决策,并报**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登记备案。

第九条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高新技术和集约化为经营为手段,以名星企业、名牌产品为标志,逐步形成主业突出、行业特点鲜明、多元化发展的产业体系。

第十条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技术与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其它方面的分析。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28•【字号】京发改[2005]2754号•【施行日期】200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京发改[2005]2754号)经国务院批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9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根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请本市创业投资企业按照《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向我委申请备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现报上我公司申请备案的有关文件,请予审查。

我公司对所报以下文件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1.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公司章程及委托管理协议);2.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复印件);3.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4.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委托管理的,还应提供受托机构的高管人员名单、简历)及从业经验证明;5.有关表格(从网站下载)。

创业投资公司年月日表一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年月日┌─────┬────────────────────────────┐│名│││称││├─────┼─────────┬───────┬──────────┤│工商注册号││ 税务代码证号││├─────┼─────────┴───────┼────────┬─┤│ 经营场所││邮编││├─────┼───┬─────┬───────┼────────┼─┤│法定代表人││职务││电话││├─────┼───┴─────┼───────┼────────┴─┤│住││E-mail│││所││││├─────┼─────────┴───────┴──────────┤│自有资│总资产:万元,资本金:万元,负债:││产│万元│├─────┼────────────────────────────┤│受托管理创│总资产:万元,资本金:万元,负债:││业资本│万元│├─────┼────────────────────────────┤│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在[ ]内│]有限合伙[]││划“√”)├────────────────────────────┤││中资[│││]合资[│││]外商独资[]│├─────┼────────────────────────────┤│管理类型│ 自聘经理班子[]││├────────────────────────────┤││ 委托其他创投企业管理[]││(在[ ]内├────────────────────────────┤│划“√”)│ 委托创投管理顾问企业管理[]│├─────┼────────────────────────────┤│企业职员基│职员总数:││本情况│人;高管人员:│││人││├───┬────────────────────────┤││学历构│ 本科以下:人│││成├────────────────────────┤│││ 本科:人│││├────────────────────────┤│││ 硕士:人│││├────────────────────────┤│││ 博士:人││├───┼────────────────────────┤││从业背│1.以创业投资为主要从业背景:│││景结构│人│││├────────────────────────┤│││2.以企业管理经验为主要从业背景:││││人│││├────────────────────────┤│││3.以投资咨询为主要从业背景:││││人│││├────────────────────────┤│││4.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为主要从业背景:││││人│││├────────────────────────┤│││5.以市场营销为主要从业背景:││││人│││├────────────────────────┤│││6.以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为主要从业背景:││││人│││├────────────────────────┤│││7.以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为主要从业背景:││││人│└─────┴───┴────────────────────────┘注:另附税收代码证复印件一份表二申请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基本情况表年月日┌─────────┬──────┬─────┬──┬─────┬─────┐│姓名││性别││ 国籍││├─────────┼─┬────┼─────┴──┼─────┼─────┤│学历││专业││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办公电话││手机││E-ma│││││││ il ││├─────────┼─┴────┴─────┴──┼─────┬─────┤│通讯地址││邮编││├─────┬───┴───────────────┴─────┴─────┤│受教育情况││││││││││││││││││││││││││││││││├─────┼───────────────────────────────┤│ 工作简历││││││││││││││││││││││││││││││││││││││├─────┼────────────────┬────────┬─────┤│ 从业经验│创投及相关经验类别│ 供职机构与职务│年限││├────────────────┼────────┼─────┤││1.创业投资││││├────────────────┼────────┼─────┤││2.企业管理││││├────────────────┼────────┼─────┤││3.投资咨询││││├────────────────┼────────┼─────┤││4.技术研究与产品开发││││├────────────────┼────────┼─────┤││5.市场营销││││├────────────────┼────────┼─────┤││6.企业上市辅导及行业分析││││├────────────────┼────────┼─────┤││7.在政府机构从事经济管理│││├─────┼────────────────┴────────┴─────┤│业绩││││││││││││││││││││││││││└─────┴───────────────────────────────┘表三创投企业资产分布表单位:万元年月日┌───────┬───────────────────────────┐│ 创投企业名称││├───────┼─┬─────────────────────────┤│ 自有资本││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受托管理创业资││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本││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受托管理创│││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投企业资产│││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分布├─┼─┼─────────────────────────┤││││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 其他创业资本││其中:创业投资﹍﹍﹍﹍,购买国债﹍﹍﹍﹍,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存入银行﹍﹍﹍﹍│└───────┴─┴─────────────────────────┘表四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创投企业名称:年月日┌───────┬──┬──┬───┬──┬───┬────┬───┬───┬───┐│所投资创业企业│投资│投资│投资时│是否│是否为│行业性质│创业阶│退出方│退出时│││金额│方式│间│为中│高新技││段(填│式│间│││││(年月│小企│术企业│(填编号│编号)│││││(万│(优│ 日)│ 业││)││││││元)│先股│││││││││││/普│││││││││││通股│││││││││││ )││││││││├───────┼──┼──┼───┼──┼───┼────┼───┼───┼───┤│││││││││││├───────┼──┼──┼───┼──┼───┼────┼───┼───┼───┤│││││││││││├───────┼──┼──┼───┼──┼───┼────┼───┼───┼───┤│││││││││││├───────┼──┼──┼───┼──┼───┼────┼───┼───┼───┤│││││││││││├───────┼──┼──┼───┼──┼───┼────┼───┼───┼───┤│││││││││││├───────┼──┼──┼───┼──┼───┼────┼───┼───┼───┤│││││││││││├───────┼──┼──┼───┼──┼───┼────┼───┼───┼───┤│││││││││││└───────┴──┴──┴───┴──┴───┴────┴───┴───┴───┘说明:一、创业投资行业类别:[1]新材料工业,[2]IT服务业,[3]农业,[4]医药保健,[5]通讯,[6]传统制造业,[7]媒体和娱乐业,[8]金融服务,[9]其他行业,[10]光电子与光机电一体化,[11]半导体,[12]生物科技,[13]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14]其他IT行业,[15]消费产品和服务,[16]资源开发工业,[17]零售和批发,[18]科技服务,[19]网络产业,[20]环保工程,[21]计算机硬件产业,[22]软件产业,[23]核应用技术;二、创业阶段类别:[1]种子期、[2]起步期、[3]扩张期、[4]成熟前的过渡期、[5]重建期。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一、引言近年来,创业投资行业获得了快速进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创新的重要力气。

为了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行为,保卫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行业的健康进步,相关部门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

本文将从整体概览、核心要点和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概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是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

该方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进入新的阶段,为整个行业的健康进步提供了制度上的指导和保障。

三、核心要点1. 定义和分类:方法界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的范围和分类。

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投资规模的不同,将创业投资企业分为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至500万元的中小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注册资本超过500万元的创投公司。

2. 准入条件:为了防范市场风险,方法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准入条件。

包括:合法合规的组织形式、合格的从业人员、明确的投资领域和投资重点、良好的信誉记录等。

3. 信托和资金管理:方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托管理和资金管理进行了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设立信托账户,明确资金用途和风险管理机制。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款项来源、资金运作、融资风险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要求,以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运用。

4. 投资管理:方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了规定。

包括:投资范围、投资额度、投资方式、风险控制等。

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警示机制,确保投资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5. 报告和备案:方法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状况、投资状况和业务状况。

并明确备案要求,确保监管部门准时精通相关信息,便于风险监控和行业指导。

四、实施效果《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方法》的实施对创业投资行业的健康进步起到了乐观的推动作用。

起首,该方法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和规范要求,提升了行业的整体门槛。

这有助于屏蔽一些不合规的企业,缩减市场风险。

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有哪些

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有哪些

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有哪些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下面是本人为你整理的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相关条例,希望对你创业之路有所帮助!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200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科技部二财政部二商务部二中国人民银行二国家税务总局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中国银监会二中国证监会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三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三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三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三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三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三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三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三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三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三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三2020 相关法律法规卷第二章摇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三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三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三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三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三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三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三(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三(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三(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三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三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三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三(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三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三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三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三(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三)投资者名单二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三(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二简历三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三(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二简历三(四)委托管理协议三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三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创投企业暂行管理办法2021 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三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三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一)创业投资业务三(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三(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三(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三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三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三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三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三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三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二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三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三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二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三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三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三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三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三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三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三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二股权协议转让二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三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三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三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三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三(二)增减资本三(三)分立与合并三(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三(五)清算与结业三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三在必要时,可在第二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三对未遵守第二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三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三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的指导三对未履行管理职责或管理不善的,应当建议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建议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失职责任三第三十条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二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解释三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创业政策法规。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 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

第三条引导基金是指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专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引导社会资金主要投向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中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非上市企业,推进北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创业早中期阶段企业应当同时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条件。

上述条件按照初始投资行为发生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四条引导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优先支持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与北京市共同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

(管理制度)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10部委今天联合发布《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于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俩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且于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制度》。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关联条件,能够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关联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能够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X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发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发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产业发展政策,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市属出资企业投资监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公司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投资主体运用自有资金、银行借款、资产收益、资本市场或其他方式融资取得经营资产,以货币、有形资产(包括建筑、设备或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品牌、专利、专有技术、债权等)等投入新项目或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力,谋求经济效益的经营行为及后续管理,包括:一是按照投资目的,分为战略性投资、财务性投资;二是按照投资形成资产性质,分为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等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化资本投向。

投资应符合国家、省市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控制非主业投资。

(二)规范投资行为。

投资应自觉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明确投资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提高投资决策质量,规范履行投资决策和审批程序。

(三)提高投资回报。

投资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行“两挂钩”(投资与利润挂钩、投资管理与业绩考核挂钩),严格控制投资总量、效益标准、实施过程。

(四)维护资本安全。

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控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负债水平、管理水平、行业经验和抗风险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应按照不相容原则,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投资交易业务处理与会计记录;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海政发[2006]第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促进、扶持区域内创业投资的进展,推动海淀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进展,依照国家进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治理局联合公布的《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以及海淀区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要紧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本方法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要紧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本方法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海淀区注册设立、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同时已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但不包括在公布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北京市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海淀区政府用于扶持区域创业投资进展的政府专项基金,具有政策性特点。

第四条引导基金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杠杆效应,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在实现区域产业政策导向的同时,促进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撑高新技术企业进展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使用和治理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海淀区经济与社会进展规划以及产业进展政策,遵循公平、公布、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政府主导下,以“管办分离”为基点的专业化治理、市场化运作模式。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设立第七条区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许多于7000万元财政专项资金,按五年期逐年增加投入,期满后使引导基金初步达到5亿元的规模。

其后,视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情形追加投入。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二)中央、市财政补助的扶持企业进展资金;(三)引导基金运作产生的所有收益;(四)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业或者个人的捐赠;(五)区政府确定的其它资金。

-北京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x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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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原则力求投资项目的成长性、增值性,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二)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限制1. 对种子期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0%;导入成长期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本的20%;成熟期项目不限。

2. 不得投资于非创业投资领域;3. 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4. 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投资标准1. 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2. 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队伍,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3. 投资价格合理;4. 投资项目应具备资本运作的潜质。

(五)项目负责人投资经理及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必须与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划分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的常设机构,其职责为:(一)制订、修改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二)对投资机会进行立项决策,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对拟投资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五)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并组织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六)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撤资的决定。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促进投资项目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公司项目投资的水平,保证投资项目按质、按期完成,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公司的资金、技术、厂房、设备等资产,由公司自身或联合国内外的经济组织、个人,以盈利为目的,针对单项或多项产品、技术、市场进行的投资。

公司投资项目均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决议,并纳入公司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条公司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原则:符合“联合起来求发展,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符合国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导向;符合以“高新技术为主、外向型为主、引进外资为主”的方针,一般不再投向劳动密集型、产品档次低的小规模项目;符合“以我为主”和“高产出”的原则,即公司对投资项目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小于该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公司企业规划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投资项目的统一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前期工作的洽谈、论证;负责起草修改投资项目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负责起草编制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调研工作;督促和检查重点项目的执行;研究投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以及负责投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负责对按期完工投资项目的考核奖励工作。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投资项目的协办部门之一,主要负责投资项目中人员的委派及考核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投资项目的协办部门之一,主要负责对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中的投资概(预)算、经费计划和年度拔款进行全面核定,对涉及投资项目的各项非现金投资的资产进行审定。

第七条公司根据投资项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小组,负责投资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咨询工作。

专家咨询小组的咨询意见作为该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投资依据。

第三章前期(立项阶段)管理第八条公司投资项目的立项由企业规划部负责指定项目负责人,并负责项目的谈判、立项和报批工作,项目负责人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具体实施方案后,交企业规划部经理审定。

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投资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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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项目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后的管理及增值服务水平,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国际创业投资业的通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项目投资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投资原则力求投资项目的成长性、增值性,优先选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较大增值潜力的项目进行投资,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

(二)投资资金的分配合理分配长期投资资金与短期投资资金,以确保公司能获得持续而稳定的投资收益。

(三)投资限制1. 对种子期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本的10%;导入成长期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本的20%;成熟期项目不限。

2. 不得投资于非创业投资领域;3. 不得投资于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4. 不得为非所投资企业提供担保。

所投资企业要求担保的,应按股份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且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同意。

(四)投资标准1. 所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业具有发展潜力,优先选择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论证、鉴定的项目;2. 选择投资的项目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要有完整、务实、操作性强的项目实施计划和具备项目实施能力的管理队伍,产权明晰,财务管理规范;3. 投资价格合理;4. 投资项目应具备资本运作的潜质。

(五)项目负责人投资经理及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独立承担项目的投资,助理投资经理必须与投资经理级以上人员共同承担项目的投资,不得单独承担项目的投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进行的项目投资。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投资是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成长性企业,在设定的持股时间内采取多种变现方式撤出投资并获得增值的投资行为。

投资方式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划分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的常设机构,其职责为:(一)制订、修改投资策略与投资政策;(二)对投资机会进行立项决策,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立项的决定;(三)对拟投资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审,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投资的决定;(四)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已投资项目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五)对已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并组织对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六)对业务部门提交的投资撤出变现方案进行评审,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撤资的决定。

第五条专家顾问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的咨询机构,包括技术专家、行业专家、管理专家、投资专家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聘任。

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公司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提供专业的咨询意见。

第六条经营部门是公司投资业务的执行与管理机构,其职责为:(一)制订公司立项标准与立项程序;(二)收集项目、筛选项目,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立项申请;(三)对获得立项批准的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形成投资方案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四)对已投资项目提供管理、监控与增值服务;(五)制定项目投资撤出变现方案提交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六)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组织项目投资或投资撤出变现的具体运作。

第七条总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财务会计审核及投资后的财务跟踪管理。

第八条法律顾问负责起草、审查和保管各类法律文件,处理项目投资及运作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法律纠纷,根据需求对拟投资项目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项目投资流程第九条项目收集、筛选(一)项目收集:建立主动与被动的项目信息来源系统,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二)初步筛选与评价:对获取的信息进行初步筛选,初步判断项目的行业、市场、技术风险、竞争优势,确定是否具有投资机会;(三)初步会谈:进一步了解情况,明确对项目的理解;(四)征求意见或专题座谈:形成投资机会的初步判断;(五)准备《立项申请报告》连同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等有关资料,报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立项会审批。

第十条立项审批(一)立项会由投资决策委员会组织;(二)立项会主要是根据书面材料对项目进行基本判断和初步筛选,列出该项目值得进一步审慎调查的投资价值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表明是否同意对该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同意进行审慎调查的,应列出应重点调查的主要内容。

(三)对未通过立项的项目,投资经理应将资料归档,通知项目方并向项目方提供书面反馈意见,进一步的追踪项目的发展;对初审资料不全的,应进一步做好调查搜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审慎调查(一)组建项目小组:对经立项会批准立项并决定进行审慎调查的项目,组成并指定项目组长,进行项目的审慎调查与评估。

项目组成员是其各自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所负责的相关内容的审慎调查活动承担责任,项目组长为项目资料的复核人。

(二)制定《项目审慎调查方案》:《项目审慎调查方案》应包括具体调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费用预算等,报主管副总经理核准审批。

《项目审慎调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项目小组成员共同参与项目的审慎调查活动。

(三)项目组成员负责对企业的技术、产品、市场、管理团队及公司的内部管理等方面进行考察,写出《项目审慎调查报告》;财务核数人员负责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工作质量进行审核、判断,写出《财务核数报告》,交由资金财务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其他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根据需求出具相应的调查意见。

(四)现场调研:在投资方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之前,项目立项的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人必须去拟投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在投资决策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派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委员进行现场调研。

通过现场调研得出的对该企业的总体印象,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及诚信状况、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业务流程的规范性、员工的总体素质、公司气氛、企业的发展前景等。

第十二条投资条款谈判与项目初审(一)投资条款谈判:经过审慎调查之后,对初步判断基本符合公司投资条件的项目,项目小组应与该企业及其原股东商谈设计投资方案,包括投资方式(增资、股权转让或新设公司)、股权结构、我方入股价格、投资款支付方式、董事或监事席位的分配、特殊条款和保护性措施、投资回撤途径、项目阶段目标等,投资方案应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二)项目初审:投资方案设计完成后,由项目小组撰写《项目投资建议书》,提交公司初审,各部门负责人及主管副总经理应在初审会结束后出具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应包括对项目小组进行的审慎调查是否满意,该项目是否具有投资价值、是否同意该投资方案等内容;(三)初审通过的项目,项目小组应填写《项目上会审批申请表》,连同《商业计划书》、《立项报告》、初审意见、《财务核数报告》、主管副总经理的意见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报送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三条项目评审(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及评审;(二)项目评审会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主持;(三)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投票方式表决,一人一票,经过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的项目方得通过。

(四)对于有待于进一步调研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进一步审慎调查的问题交由项目小组继续进行审慎调查。

第十四条项目复议(一)项目小组针对投资决策委员会提出的需要进一步审慎调查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后,写出《项目复议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安排项目评审会对《项目复议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评审通过(包括复议通过)或否决的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写出书面决议,经参与评审的全体委员签字后实施。

第十六条合同、章程的洽谈与起草(一)投资决策委员会做出项目投资决议后,由项目小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以及公司律师起草的投资合同标准文本与拟投资企业及其原股东进行合同条款的磋商,洽谈主投资协议及其他相关的协议。

(二)主投资协议应包含投资建议书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议中我方投资的所有前提条件及特殊性的保护条款,并由其大股东承诺,将来被投资企业所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未经公司同意均不得违反该主投资协议的约定。

第十七条约见企业负责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签署之前,项目小组须安排拟投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来我公司,与公司领导会谈。

第十八条签约前现场考察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的项目,在投资合同、章程签署之前,投资经理须去拟投资企业现场考察2—7天,广泛接触拟投资企业的各方面人员及其主要客户,更深入地了解拟投资企业的情况,以做最后的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十九条投资项目法律文件的审批和签署(一)公司设立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审核小组,负责投资项目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审核,审核小组由律师、投资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组成,主要审查合同(章程)文本与投资委员会决议的一致性,并签署审查意见。

(二)投资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的商业条款是否符合公司利益以及我方以外的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其他签约方签名盖章的真实性负责;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对合同、章程是否符合投资决议负责;律师对合同、章程条款的准确性、严密性及是否符合投资决议负责。

(三)在起草完项目合同、章程后,投资经理需填写《合同审批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并逐级上报审批,并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合同审批表》应列明: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所占股权比例回购、追加投资、违约责任条款、管理约束等项目投资的保护性条款的简要内容。

第二十条执行投资合同、章程投资合同、章程签署生效后,由投资经理负责合同章程的具体履行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司对所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通过委派产权代表进入被投资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项目投资后的管理工作。

产权代表为项目管理的责任人,原则上由该项目的投资经理担任。

第二十二条产权代表的主要职责:(一)依照《投资合同》的规定,负责监管各方股东的投资资金及时到位;(二)督促被投资企业及时出具有效的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三)监督被投资企业章程的修改和工商、税务登记手续的办理;(四)监督被投资企业融资资金的使用,如与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变更,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五)定期将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报告呈报公司,并向公司书面汇报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六)代表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不得缺席,并按照经批准的表决意见进行表决;(七)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八)完成公司安排的其他保障公司在被投资企业内利益的工作。

为履行上述职责,投资经理必须做到:1. 每周与被投资企业联系一次,并应有书面联系记录;2. 每月对企业进行情况汇总,并向公司提交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月报表;3. 每季度向公司及投资决策委会提交项目跟踪管理报告;4. 每季度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财务部提交被投资企业季度财务报表;5. 每次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会议之前,须对会议预案提出本人意见,并按照审批程序提交公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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