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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有关要求,加大宣传,统一思想,根据参考式样,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土地整理项目标志牌子的制作和设立工作。

省厅对全省有关标志牌式样不再另行规定。

二、全面落实、分步实施。

要先行设立国家级、省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示范乡(镇)的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

对已设立标志牌的,可作适当增加和调整,对尚未设立标志牌的,要求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对新建设的乡镇基本农田示范区和土地整理项目,其标识、标志牌的设立,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制作和设立。

其它基本农田的保护标志牌可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再予设立和调整。

三、加强标识、标志牌管理。

各地要明确管护责任,对经依法批准调整的基本农田的原有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清理,对新确定的基本农田要及时组织设立,对污损的标识、标志牌要及时组织调整。

四、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标志牌的制作、设立和管护经费可从分配到各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附件: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与土地整理标识使用和有关标志牌设立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04号)(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二○○八年一月十日——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号)要求,现将我厅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现行有效的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107件)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41件)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规定》的通知(浙地发〔2000〕36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申请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365号)关于选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1〕25号)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68号)关于加强采矿权出让所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284号)关于印发《浙江省选矿许可证年检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300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7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普通建筑石料矿产采矿权拍卖工作一般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落实石煤矿禁采有关审批、注册登记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3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采矿权出让所得收缴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浙土资发〔2003〕4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3号)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8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甲类矿产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市级及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4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86号)关于切实加强露天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51号)关于开展编制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新设置采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2号)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矿山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07号)关于温福铁路温州段建设所需石料矿产开采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45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萤石采选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3号)关于做好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地下开采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实施情况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6号)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廉洁从政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整合中采矿登记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矿山废渣中手选萤石碎屑规范管理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6〕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石灰岩、叶蜡石、普通建筑石料等三个矿种开采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7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中采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0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5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环境保护局、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6号)关于报省厅审批的采矿权电子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号)关于采矿权评估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2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32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65号)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42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矿产厅原本地质档案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0〕10号)关于河道采矿应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通知(浙地发〔1994〕224号)关于统一使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文书的通知(浙地发〔1995〕85号)关于免、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5〕17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力度的通知(浙地发〔1996〕125号)关于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紧急请求的复函(浙地函〔1996〕4号)关于引水工程等开采矿产资源是否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批复(浙地函〔1996〕15号)关于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几个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6〕6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地发〔1997〕16号)关于实行《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备案登记制度的通知(浙地发〔1998〕59号)关于石煤矿床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浙地函〔1999〕40号)关于报国务院审批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1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保护期内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地质资料有偿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48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编写提纲》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11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390号)关于涉矿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192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市、县级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1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接收验收办法》、《浙江省馆藏地质资料电子文档提供利用办法》、《浙江省地质资料电子文档制作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加强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管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巩固储量登记成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80号)关于进一步减少审核工作环节加快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核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3号)关于申报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2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地质测量暂行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5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备案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8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29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资料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93号)关于加强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1号)关于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94号)关于印发市、县(市、区)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2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8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保密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国家保密局《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函〔2008〕109号)关于公布浙江省矿产资源储量专家库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号)关于做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23号)关于印发《地质资料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08号)三、地质勘查管理(7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探矿权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6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10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二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2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探矿权有偿出让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24号)关于印发《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9〕13号)四、地质环境管理(16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气象局转发国土资源部和中国气象局关于联合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83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地质灾害分布与易发区图编制与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57号)关于加强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8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地质公园申报工作指南》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8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2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环境监测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5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46号)关于开展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7〕11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危险性一级评估成果备案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63号)关于组织编制地下水监测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147号)关于做好市、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57号)关于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63号)关于做好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项目成果验收及汇交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8〕135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1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89号)五、其他类(1件)关于调整厅有关矿政业务处室职能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67号)——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浙土资发[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0〕2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采矿权管理,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采矿权管理工作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矿区范围划定管理(一)矿区范围的划定要求。

1、拟有偿出让的采矿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矿区地质地形地貌进行实地测量,绘制地形地质图,提出矿区范围的具体划定方案,并征得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同意后,纳入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由探矿权人提出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提请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在征求环保、安监、林业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

(二)矿区范围的划定程序。

1、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在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批准后,矿区范围的具体数据应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详细写明。

采矿权出让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可将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审批程序合并进行。

2、探矿权人在其勘查区范围内申请采矿权的,仍须按原规定程序划定矿区范围。

二、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管理(一)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按登记发证权限,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二)实行“净采矿权”出让。

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的采矿权,应事先协调好矿山开采所涉及的有关山林、青苗、坟墓、道路使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政策处理方案,并签订相关协议,确保以“净采矿权”出让。

政策处理的相关内容须纳入到采矿权出让方案报批材料之中,并在采矿权出让公告中公布。

(三)符合浙土资发〔2009〕38号文件规定的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开采乙类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可以作为新设采矿权报批内容的一部分,不再单独上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厅办函[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及审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函〔2014〕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年来,我省投资勘查、开发地热(温泉)资源的力度不断加大。

为科学、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地热(温泉)矿产资源,现就进一步做好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要求(一)编制单位。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应由省厅公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甲类单位,且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编制人员。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人员必须涵括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不同专业,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编制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当按照《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大纲(附件)》(以下简称《大纲(试行)》)要求编写;文本须按规范格式编制,扉页和附图中的编制人员以及评审专家名字必须本人亲笔签名,不得打印、复印。

申请采矿权登记时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需提交1份原件。

二、评审规定(一)评审组织。

省厅委托地热(温泉)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评审,审查意见报省厅审定。

(二)评审要求。

地热(温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从“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类专家中选取,人数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钻探工程、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2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内设机构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4〕32号)
省地质勘查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省编委办《关于省国土资源厅内设机构调整的函》(浙编办函〔2014〕5号)精神,厅内设机构作如下调整:
1.原单独设置的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改在厅法规处挂牌。

赵建平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主任,王援高兼任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副主任。

厅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原主任、副主任职务自然免去,不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

2.成立厅行政审批处,列厅调控与监测处之后。

厅窗口服务办公室划归厅行政审批处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3月10日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浙土资办[2006]138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13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规范具体操作,省厅研究制定了《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地籍管理处。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为切实推进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建立和完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在贯彻落实《浙江省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和总结各地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一、关于宗地划分和编号1、宗地划分以行政村为基本单位,一个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铁路、公路、河流等国有或其他所有权人的土地(线状地物)分割的,原则上分别划分宗地;如线状地物狭窄、图上难以准确反映其实地状况的,也可不分别划宗,但应相应扣除其面积。

2、对飞入本村的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土地等,以所有权界线为单位划分宗地。

3、对几个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共同所有的土地,应单独划宗,按共用宗地处理;对有争议的土地或一时难以确定权属的土地,不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处理之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划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土资厅函〔2010〕132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做好采矿权登记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对尚未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的省级发证采矿权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指导采矿权人及时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换证登记手续。

二、根据省厅浙土资办〔2010〕60号文件要求,请各市国土资源局于12月15日前,正式行文上报采矿权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数据库更新与换证工作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附表:未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名单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表未办理换证登记手续的省级发证采矿权名单序许可证号 申请人 矿山名称 所在市 号1 C3300002009016130002685 浙江省临安市太阳砩石矿 浙江省临安市太阳砩石矿 杭州市2 3300000410131 桐庐欧德钙业有限公司 桐庐欧德钙业有限公司石阜镇彰坞白云岩矿 杭州市3 C3300002008078110000054 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 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 杭州市4 3300000720060 杭州余杭中泰孟坞反山白云石矿 杭州余杭中泰孟坞反山白云石矿 杭州市5 C3300002009016120003679 临安市河桥镇上卜砩石矿 临安市河桥镇上卜砩石矿 杭州市6 C3300002009028110004504 杭州三点饮用水有限公司 杭州三点饮用水有限公司(中村1号和村勘3号矿泉水井) 杭州市7 3300000820055 杭州余杭闲林白云石总厂 杭州余杭闲林白云石总厂 杭州市8 C3300002009057130016090 杭州萧山百丈山围垦石料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百丈山围垦石料有限公司普通建筑石料矿 杭州市9 C3300002009057130016099 杭州萧山大园石料厂 杭州萧山大园石料厂普通建筑石料矿 杭州市10 3300000720048 杭州余杭闲林寺前白云石矿 杭州余杭闲林寺前白云石矿 杭州市11 3300000730016 杭州仁和矿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仁和镇洛山石矿 杭州市12 C3300002008123220002093 建德市广天三峰矿业有限公司 建德市广天三峰矿业有限公司铜矿 杭州市13 3300000530174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梓芳坞砂岩矿 杭州市14 3300000730170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 桐庐三狮建材有限公司阆苑石灰岩矿 杭州市15 C3300002010117120082161 浙江日昌升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日昌升建材有限公司富阳市新桐卸家塘砂岩矿 杭州市16 3300000730155 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 建德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童家石灰石矿 杭州市17 3300000620223 浙江德清泰豪莹石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德清泰豪莹石矿业有限公司德清萤石矿 湖州市18 3300000830069 上海长青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长青饮料食品有限公司饮料厂 湖州市19 C3300002009046120012381 湖州浙宝冶金辅料有限公司 湖州浙宝冶金辅料有限公司长兴县鹰洞山熔剂用灰岩矿 湖州市20 C3300002009017120002671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 湖州新开元碎石有限公司 湖州市121 C3300002008088110000527 长兴梅林饮用水有限公司 长兴梅林饮用水有限公司水口乡金沙六号井矿泉水厂 湖州市22 C3300002008107130000925 安吉天子湖矿业有限公司 安吉天子湖矿业有限公司红庙山膨润土矿 湖州市23 C3300002010018110053826 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 长兴县金沙泉有限公司 湖州市24 C3300002008097130000803 湖州妙西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湖州妙西联合矿业有限公司 湖州市25 C3300002010097120075936 湖州丰华矿业有限公司 湖州丰华矿业有限公司杨山坞矿区 湖州市26 3300000720028 长兴福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长兴福莱特建筑材料厂(西矿区) 湖州市27 3300000720029 长兴福莱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长兴福莱特建筑材料厂(东矿区) 湖州市28 C3300002009116120042470 浙江省东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省东阳市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忠信堂萤石矿 金华市29 3300000830061 兰溪市石磊矿业有限公司 兰溪市石磊矿业有限公司鸟巢岩石灰石矿 金华市30 3300000620076 永康市舟山莹石矿 永康市舟山莹石矿 金华市31 C3300002008111110001407 武义唐风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武义唐风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金华市32 C3300002009058110016138 东阳市九峰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东阳市九峰山矿泉水有限公司佐村镇九峰山矿泉水厂 金华市33 3300000710080 东阳市木棉田莹石有限公司 东阳市木棉田莹石有限公司萤石矿 金华市34 3300000720081 永康市象珠镇桐溪轻纺机械厂 永康市象珠镇桐溪轻纺机械厂桐坑狮子头萤石矿 金华市35 C3300002008096120000782 东阳市上村砩石矿 东阳市上村砩石矿 金华市36 3300000820013 东阳市防军莹石矿 东阳市防军莹石矿棺材坞矿井 金华市37 C3300002009118110044278 兰溪市嘉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兰溪市嘉峰饮料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38 C3300002009126120048518 东阳市佐村采矿队 东阳市佐村镇上溪萤石矿 金华市39 3300000620144 东阳市马宅镇山旺莹石矿 东阳市马宅镇山旺莹石矿 金华市40 3300000820062 东阳市防军莹石矿水口矿井 东阳市防军莹石矿水口矿井 金华市41 3300000830073 东阳市佐村镇恒坑莹石矿 东阳市佐村镇恒坑莹石矿 金华市42 3300000530078 武义县桃溪镇鸡舍湾莹石矿 武义县桃溪镇鸡舍湾莹石矿 金华市43 C3300002010066110069202 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兰溪市金昌矿业有限公司柏社乡岭坑山萤石矿 金华市44 C3300002009047120009951 金华申华矿产有限公司 金华申华矿产有限公司玲珑岩石灰岩矿 金华市45 3300000830079 松阳县天工钼业有限公司 松阳县天工钼业有限公司象溪镇鲁峰钼矿 丽水市46 C3300002008088110000397 缙云县仙都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缙云县仙都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丽水市47 3300000810025 缙云县兴华莹石矿业有限公司 缙云县兴华莹石矿业有限公司庙下萤石矿 丽水市48 3300000820011 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 云和县云泰矿业有限公司柿树坳萤石矿 丽水市49 3300000530146 景宁浙南钼业有限公司 景宁浙南钼业有限公司吴山头钼矿 丽水市250 3300000630236 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 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 丽水市51 3300000510048 浙江松阳明石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松阳明石矿业有限公司峰洞岩、大樟源高岭土矿 丽水市52 3300000510050 浙江省遂昌县金石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遂昌县金石矿业有限公司湖山乡第二萤石矿 丽水市53 C3300002009073220029566 浙江省松阳金山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松阳金山矿业有限公司板桥铜矿 丽水市54 C3300002008076110000296 缙云县莹鑫莹石矿业有限公司 缙云县前路乡梅树岙萤石 丽水市55 C3300002009017110003350 龙泉市金诚矿业有限公司 龙泉市金诚矿业有限公司塔石兰头叶腊石矿 丽水市56 C3300002009037120007995 慈溪市匡堰镇资产经营公司 慈溪市匡堰镇赵家池涂山石料矿 宁波市57 3300000710153 宁波市鄞州区大嵩滩涂围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横岭下石料矿 宁波市58 3300000710154 宁波市鄞州区大嵩滩涂围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瞻岐镇张家岙石料矿 宁波市59 C3300002008078110000050 奉化市近天堂矿泉水有限公司 奉化市近天堂矿泉水有限公司矿泉水厂 宁波市60 C3300002008078110000052 宁波四明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宁波四明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宁波市61 C3300002008098110000751 宁波氧森饮品有限公司 宁波氧森饮品有限公司九龙湖镇氧森矿泉水厂 宁波市62 C3300002009058110020181 宁波白水冲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宁波白水冲矿泉饮品有限公司余姚梁弄白水冲矿泉水厂 宁波市63 C3300002008077130000130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春晓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爬山岗牛头颈山石矿 宁波市64 C3300002009027130004506 象山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象山县石浦镇鸡鸣村前山建筑用石料(宕渣)矿 宁波市65 C3300002009037130007998 宁波梅山岛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干岙茅洋山建筑用石料(宕渣)矿 宁波市66 3300000830015 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 浙江常山水泥有限公司辉埠石灰岩矿 衢州市67 C3300002008076220000020 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巨化化工矿业有限公司灵山矿区 衢州市68 C3300002010088110073434 浙江省开化县古田山有限公司 浙江省开化县古田山有限公司南山坳矿泉水厂 衢州市69 C3300002009057130016107 常山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 常山县中兴矿业有限公司辉埠镇灰山石灰岩矿 衢州市70 C3300002008083220000398 龙游县东山硫锌矿 龙游县东山硫锌矿 衢州市71 3300000610143 常山县东鲁东湖莹石矿 常山县东鲁东湖莹石矿 衢州市72 C3300002008113120001266 开化县华信矿业有限公司 开化县华信矿业有限公司铅锌矿 衢州市73 C3300002010108110079861 绍兴中大人地饮料有限公司 绍兴中大人地饮料有限公司 绍兴市74 C3300002009036220006479 嵊州市福源矿业有限公司 嵊州市福源矿业有限公司三溪萤石矿 绍兴市75 3300000730050 绍兴漓铁矿业有限公司 绍兴漓铁矿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76 3300000730187 三门健跳临港型经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三门县健跳镇小牛山搬移工程采石场 台州市77 3300000520195 三门县花桥铅锌矿 三门县花桥铅锌矿 台州市78 C3300002010016120055473 浙江省天台县矿业公司 天台县矿业公司大岭坑萤石矿 台州市379 3300000710058 台州市椒江区十一塘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市十一塘围垦工程金清镇海南村大尖山头建筑石料矿 台州市80 C3300002009056120017072 浙江省天台县矿业公司 天台县矿业公司横坑萤石矿 台州市81 C3300002008078110000076 临海市万欣饮料厂 临海市万欣饮料厂 台州市82 3300000610035 台州华天工业有限公司 台州华天工业有限公司三门铁矿 台州市83 C3300002009077120029562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工程白果山建筑石料(宕渣)矿 台州市84 C3300002009077120029563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工程道士冠建筑石料(宕渣)矿 台州市85 C3300002009077120029564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工程鹅冠山建筑石料(宕渣)矿 台州市86 C3300002009077120029565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开发有限公司 台州市路桥黄礁涂围垦工程子云山建筑石料(宕渣)矿 台州市87 C3300002009056120017065 浙江省天台县矿业公司 天台县矿业公司浦坑萤石矿 台州市88 C3300002009036130007433 天台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 天台县佳鑫矿业有限公司岩下萤石矿 台州市89 3300000610180 三门工业城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三门县沿赤乡大官山下峙山石料(宕渣)矿 台州市90 3300000810020 浙江临海头门港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临海市北洋涂围垦工程下山头建筑石料(宕渣)矿 台州市91 3300000810021 浙江临海头门港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临海市北洋涂围垦工程下崛山建筑石料(宕渣)矿 台州市92 C3300002009027120004333 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 洞头县霓屿乡郎等村山岗背山 温州市93 C3300002009056120019630 温州矾矿 温州矾矿鸡笼山矿区 温州市94 C3300002009017120003392 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 洞头县霓屿乡长坑垄村田岙屿山普通建筑石料矿 温州市95 C3300002009128110050370 温州市瓯海山农矿泉水厂 温州市瓯海山农矿泉水厂(西山包公庙饮用天然矿泉水厂) 温州市96 C3300002008098110000750 乐清市雁荡山矿泉水饮料厂 乐清市雁荡山矿泉水饮料厂 温州市97 3300000730193 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 洞头县霓屿乡正岙村南山普通建筑石料矿 温州市98 C3300002008097120000868 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省洞头县大门镇营盘基村乌曹坑普通建筑石料矿区 温州市99 3300000510110 永嘉县大源矿山有限公司 永嘉县大源矿山有限公司白沙亭叶蜡石矿 温州市 100 C3300002008087120000528 温州港城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浅滩一期围涂工程洞头县霓屿乡网僚鼻普通建筑石料矿 温州市 101 3300000820022 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 浙江龟湖矿业有限公司叶腊石矿 温州市 102 3300000710007 舟山市普陀中宇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普陀区六横岛龙山岭降坡工程 舟山市 104 C3300002010037130058879 浙江丰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金钵盂岛建筑石料(岩渣)矿 舟山市4。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17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的通知
浙土资函〔2015〕17号
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省土地勘测规划院):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在省土地资源调查办公室挂牌的省土地权属管理服务中心更名为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同时,《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已经厅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3月24日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职责
根据省编委《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浙编〔2015〕6号)精神,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服务中
心是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协助指导监督全省土地、房屋、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登记和指导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技术支撑单位。

主要职责:
(一)参与全省土地权属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调研和制订工作;
(二)协助开展重大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案件的调查、核查、取证工作;
(三)具体承担全省不动产登记和地籍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四)具体承担全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监管查询以及不动产权利证书管理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协助开展全省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业务检查指导工作;
(六)省厅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浙土资办[2010]10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0.07.13【实施日期】2010.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0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了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内部监督,约束执法监察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确保依法、及时、准确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执法监察局。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浙江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案质量,加强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确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及时、准确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是指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主持下,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集体会审,分一般案件会审和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第四条一般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等具体行为的案件。

一般案件会审应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或执法监察机构负责人召集内部相关职能机构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疑难案件:(一)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二)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三)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的案件;(四)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五)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六)案情复杂,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七)涉及的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有重大不稳定因素。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及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实地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及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实地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及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实地检查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及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实地检查的通知各有关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省级地质公园管理机构: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及省级地质公园建设监督检查的通知》(厅办函〔2014〕85号)要求,经研究,定于9月5日~9月25日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地质遗迹保护及省级地质公园建设实地评估检查(具体时间由各检查组具体通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1.重要地质遗迹点标识情况。

是否按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方案;保护范围内是否存在从事开矿、采石、开垦等可能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地质遗迹保护资金投入情况,地质遗迹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2.根据《浙江省级地质公园建设标准》,重点对照检查地质公园规划与地质遗迹保护,地质公园解说与标识系统,地质公园科学研究、科学普及与交流,地质公园管理机构与信息化建设,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公园保护资金,地质公园社会经济效益等六个方面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检查方式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和省级地质公园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三、检查组人员及检查区域本次检查共分为四个组开展工作。

第一组组长:李风(省国土资源厅科教处调研员)成员:万龙(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办事员,联系人)潘志龙(湖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环站主任)徐红(常山县国土资源局地环科科长)联系电话:*************,133****3110检查地区:杭州市、宁波市第二组组长:雷超(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副处长)成员:王洲平(原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处长)王嵘(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环处处长)张岩(省地质调查院高级工程师,联系人)联系电话:*************,139****3556检查地区:绍兴市、台州市第三组组长:王孔忠(省地质调查院副院长,联系人)成员:倪瑛(浙江省地质学会副秘书长)丁庆忠(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处长)沈朝钢(临海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联系电话:*************,139****1095检查地区:金华市、衢州市第四组组长:孙乐玲(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处长)成员:杨传东(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地环处处长)丁小雅(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地矿处处长)齐岩辛(省地质调查院高级工程师,联系人)联系电话:*************,138****8519检查地区:丽水市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9月3日——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3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对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进行备案的通告》(公告〔2013〕9号)和《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单位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3〕1095号)要求,省厅对申请备案和申报单位进行了审查、评议和公示。

现将符合要求,可以在我省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23家单位名单予以公布。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登记发证矿山的开发利用方案必须委托本通知公布名单中的单位编制,编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的从业范围从事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一、具有国家批准的矿山设计资质单位的从业范围:1.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可承担金属、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仅限承担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3.中国新型建材设计研究院、苏州中材非金属矿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仅限承担非金属矿产(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二、甲类单位的从业范围:1.可承担生产建设规模为小型的金属、非金属矿产和所有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2.对同时具有液体矿产资源勘查资质的甲类单位还可承担地热(温泉)、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7.05.14
•【字号】浙土资办[2007]73号
•【施行日期】2007.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7〕73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采矿权出让年限不足法规规定的上限时,原则上应按出让年限办理采矿登记。

二、因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出让所得)等特殊原因,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少于采矿权出让年限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不低于一年,且须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采矿权出让总的期限。

三、除采矿权出让时间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一致之外,严格限制办理有效期低于一年的采矿许可证。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有效期低于一年的采矿许可证的,须在采矿许可证副本上注明原因。

四、要切实加强对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通过抽检、年
检等监督管理手段,督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依法予以暂扣、吊销采矿许可证等处罚。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2.12
•【字号】浙土资办〔2015〕18号
•【施行日期】2015.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5〕18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并经部、省专家联合评审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各地在开展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土地整理中心反馈。

联系人:朱锦尉联系电话:*************
附件:
1.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2.浙江省具有土壤检测计量论证(CMA)的部分机构名单(第一批)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2月12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的通知(浙土资办〔2011〕11号)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省地质资料中心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已经省发改委批复。

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成立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张学思任基建办公室主任,蔡子华、刘西滨任副主任,陈宏斌、李甜为成员。

其他工作人员可根据需要,由基建办公室聘用或借用。

附件: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工作职责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省地质资料中心基建办公室工作职责1、负责浙江省地质资料中心基本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制定并实施项目建设计划。

2、按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建设项目报批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和有关协调工作。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规范,组织做好项目设计、监理、施工等招投标和相关工作。

4、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设立专项资金帐户,按照工程进度拨付相关费用。

审核基建工程预决算及合同,主要建设材料的规格和质量。

5、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控制预算和成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决算等事宜。

6、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特别是有关基本建设的财务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7、完成厅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08
•【字号】浙土资办〔2015〕79号
•【施行日期】2015.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
据库规范(试行)》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5〕79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5年8月8日附件:
1.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1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1部分:分类与编码
2.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2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2部分:基础地理
3.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3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3部分:土地资源
4.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4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4部分:矿产资源
5.浙土资办[2015]79号附件05浙江省国土资源核心数据库规范_第5部分:地质环境及综合管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土资源行政审批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13〕7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增长国土资源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14〕26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采矿权设置及出让等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可不受矿产资源规划分区及规划控制指标限制的采矿权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因施工开挖需要设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2.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3.已批准立项或纳入政府治理计划的,由财政全额出资,且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主体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治理等工程,因施工需要设立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采矿权。

二、关于建设项目配套自用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协议出让的审批(根据《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和停止执行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6〕879 号)要求,本条中(一)、(二)条不再执行,具体按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42号)文件执行,其他继续执行。

)(一)下列采矿权(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配套自用采矿权)设置方案和协议出让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

1.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且所采矿产用于本工程建设的采矿权;2.为批准立项的围涂工程、渔港建设以及政府全额投资的交通、能源、港口、滩涂围垦等建设项目配套专供、仅工程自用、不对外销售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产的采矿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145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和矿产勘查开发法规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7 号)要求,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等51 件规范性文件。

附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停止执行部分地矿类规范性文件目录(51 件)序号名称发布机关及文号发布日期理由一、矿产资源开发管理1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督察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地发〔1995 〕48 号1995-3-21已有新规定2关于建筑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29 号1998-5-17已有新规定3关于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发〔1998 〕99 号1998-12-4已有新规定4关于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地发〔1999 〕50 号1999-5-25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转让审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46 号2000-10-31已有新规定6关于进一步加强采矿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0 〕262 号2000-11-7已有新规定7关于开展采矿许可证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82 号2001-10-12相关工作已完成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2002 年采矿权有偿使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46 号2002-4-2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当前采矿权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125 号2002-11-2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不再授权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审批登记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75 号2003-7-28已有新规定1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县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28 号2004-6-9已有新规定12关于下达2008 年度采矿权总量控制指标及采矿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9 号2008-2-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3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考核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 〕30 号2008-10-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14关于做好矿山企业占用矿产储量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9 〕72 号1999-9-17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资料借阅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54 号2003-5-23已有新规定1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办〔2003 〕93 号2003-7-24已有新规定1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矿山企业、重点地区和主要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51 号2004-9-2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8关于对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检查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2 号2006-6-15阶段性工作已完成19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4 号2006-6-19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0关于印发《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6 〕47 号2006-4-30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1关于开展涉密地质资料清理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07 〕42 号2007-4-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三、地质勘查管理22关于重申矿泉水水源地勘查必须进行勘查登记的通告浙地发〔1993 〕29 号1993-1-18已有新规定23关于实施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编号登记的通知浙地发〔1995 〕93 号1995-12-25部里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规划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发〔2000 〕15 号2000-3-1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71 号2002-7-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规划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53 号2001-7-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7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土资发〔2001 〕269 号2001-8-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28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格审批等工作制度》的通知浙土资发〔2002 〕52 号2002-5-14国家已有新条例29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地质勘查及其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4 〕9 号2004-3-1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0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 〕48 号2005-6-26国家已有新条例31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 〕52 号2005-6-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2关于开展新一轮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3 号2006-6-16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3关于开展新一轮市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35 号2006-6-24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4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87 号2007-6-2阶段性工作已完成35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办〔2007 〕159 号2007-10-23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四、地质环境管理36关于印发《浙江省采矿权人矿泉水开发利用情况年度审查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60 号2003-6-9已有新规定五、地矿类政策解答37关于明确河道采砂颁证问题的批复浙地发〔1991 〕159 号1991-3-27已有新规定38关于在河道堤坝上擅自取土处理问题的批复浙地函〔1997 〕74 号1997-5-12已有新规定39关于建筑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8 〕11 号1998-3-17已有新规定40关于建设高速公路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地函〔1999 〕50 号1999-4-28已有新规定41关于征收海砂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函〔1999 〕127 号1999-10-19相关工作已完成42关于石灰石资源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浙土资函〔2002 〕6 号2002-1-11已有新规定43关于破碎机管理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2 〕430 号2002-12-10已有新规定4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桐土〔2004 〕45 号请示的答复意见浙土资函〔2004 〕166 号2004-8-12已有新规定45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河道用地是否可以纳入出让范围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34 号2004-11-17已有新规定46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开采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函〔2004 〕376 号2004-12-13已有新规定47关于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进行价值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13 号2005-8-9已有新规定48关于办理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延续登记审批权限请示的批复浙土资函〔2005 〕280 号2005-9-9已有新规定49关于非法开采矿产品(建筑黄砂)行为终了两年后是否再可给予行政处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376 号2007-7-9已有新规定50关于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8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51关于非法开采造成砂石资源破坏的价值进行鉴定问题的批复浙土资厅函〔2007 〕549 号2007-9-25部里已有规定——结束——。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厅办函〔2019〕5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厅办函〔2019〕59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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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
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的通知
厅办函〔2019〕59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局):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函》(浙自然资函〔2019〕36号),为统筹推进省级规划编制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省级规划编制任务,经研究,决定成立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

该工作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厅空间规划局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指导规划编制单位开展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专题和重大战略研究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组织规划调研、论证和咨询等工作。

工作组人员名单和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

附件:1.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docx
2.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组人员名单.docx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7月8日
——结束——。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充分认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是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础要求,是打造国土资源管理阳光工程,提高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公信力和执行力的重要手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深入开展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全面落实阳光征地拆迁“五公开”制度和“一张图”上墙工程,认真做好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

二、全面主动多途径公开征地信息1. 加大门户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力度。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在门户网站建立征地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征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征地批准文件、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征地信息,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2. 认真做好征地信息公告工作。

在具体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告工作,要把征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征地用途、征地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社保政策、现状(包括青苗、地上附着物、土地权属等)调查结果与实物指标、听证制度、征地程序、征地补偿费分配与被征地农民安置方案等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征地信息,以及征地依法批准后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务公开栏、被征地农民集中居住地通过张贴公告、送达公告、上墙公告等多种形式,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全面进行公布公开告知,让被征地农民参与、知情、发表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地工作公开透明。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4.02.14•【字号】浙土资办[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名单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10〕127号)要求,经资格审查、培训考试和公示,省厅对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库人员作了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布。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2014年2月14日附件:浙江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家名单主编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主编专家117名: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亚建陈云寿程世勇仇志勇邓跃兵邓越征杜兴林樊明昌樊小军范大军范振爽方旭峰费如清付军宁高丽君高原顾家宽何斌林何纪大纪建红蒋勇金伟东柯珣琥赖炜福李伯良李国扬李鸿飞李建军李全海李善江李文军林传红林炉军刘道荣刘光辉刘汉光刘鹏刘荣刘永祥卢昕吕红亮吕启全梅理峰 XXX随倪宋燕潘康杰彭宇齐刚钱俊锋钱民强乔保栋石沛勤孙昌一孙玉喜谭杰唐兴禄唐支平田旭光汪建娥王德潜王国年王海宝王海军王树槐王卸云王毅王志国温积远吴东进吴建勇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兵肖敏徐德君徐志斌许梅生宣强闫铁生严伟杨海杰杨一伟杨中树叶轮飞叶松源叶志远衣成利应海剑余国春袁水凤占玄张爱平张成明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环张林张美琴张玉城张玉洁张藻赵碧峰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道宏郑敏郑跃赛钟登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主编专家111名:安阳白洪雁包兴隆曹岚宇陈炳陈春发陈国军陈惠陈健戴华兰邓跃兵丁希华杜兴林段涛樊明昌樊小军范誉委范振爽方旭峰房云峰冯立新冯雁飞高明苟颉龙郭肖红何成黄永亮霍有利纪建红李官锋李汉明李建军李善江李文军李新华李兴宝廖克武廖绫林书明刘炳忠刘道荣刘汉光刘炎良刘义华卢昕吕红亮吕启全罗晓娟XXX随潘康杰钱建光钱民强秦海燕石沛勤史兆安孙建东孙江谭杰唐聃田青怀王春东王飞王海宝王海棠王树槐王永成王志国魏国水吴建勇吴晓亮吴银龙吴竹明伍进伍勇夏志坚肖志伟肖忠贵徐春华徐德君闫铁生晏青杨波杨海杰杨建元杨娇杨一伟叶汉云叶松源衣成利游省易袁水凤占玄张程宝张飞张福平张海龙张克燮张林张玉城张玉洁章璇赵红新赵建赵少华郑敏周建海周景伟周新潮周玉县朱冬邹妍审核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核专家54名:陈广春陈良友褚先尧邓新发杜雄进方新红傅忠清古立峰顾往九黄伟豪黄宗薇姜庆标金才正金淼张李辰发李宏枝刘刚刘光新刘友卢胜利骆中友马天寿濮为民施建仁石永国唐小明王波王东亮王海棠王金祥王美华王晓斌王永成王勇魏国水翁平吴和秋向二林熊道德徐先锋羊再兴杨帆叶武叶泽富游省易曾江涛张明张曙明张崧赵清波周良慧周文华朱连根祝有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审核专家38名:陈建荣陈水林褚先尧戴家生邓新发冯杭建古立峰顾往九黄建军霍世忠姜庆标蒋干良李宏枝李巨宝廖福源楼希花卢群鲁华桥闵明方苏武彪陶艳军王波王东亮王美华吴和秋吴瑞清武江平徐永章杨帆杨国镁杨天森杨旭平叶武余国春张明张崧周良慧朱连根评审类专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评审专家105名:陈福棠陈华民陈章林陈志勇丁式林董旭明方飞泉方仕立费旭敏冯金明冯新华傅正园高国庆葛送来顾金秋管志强何华军胡斌黄斌黄建军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干良金建红李春忠李明达梁亦垅廖福源林代双林清龙林书贵刘锦文刘彦群楼新涛卢炳生卢建军陆平吕畏罗邦月罗雪峰马凤钟马俞高潘锦勃彭文祥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沈辉沈松林施东风宋刚童朝旭汪军叶汪隆武王福根王剑王孔忠王良根王胜龙王帅王云土魏夕生翁祖山吴东晓吴家亮吴军林吴瑞清吴章云吴正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熊先林徐宏峰徐明忠许朝卫严金叙杨国强杨国杏姚绍武叶柏荣叶锡芳叶仙云叶章良俞锡明张建林张泾文张腊平张明林张序灿张中雷章益民赵建康赵建平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周宗尧朱国平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专家118名:白建伟柏明娥陈广春陈旺根陈文光陈荫陈正明陈志强崔飞君邓新根丁式林丁晓光段卫国方飞泉方浩亮傅正园高国辉高国庆葛送来龚新法顾关权顾金秋郭斌何华军何开锋洪利兴胡斌黄泉江贾锦生姜云蒋欢明蒋建良蒋尧兴金建红金维松金忠良李长宏李春忠李明达李树一林代双林清龙刘光新刘锦文楼新涛楼永良卢建军吕新前吕永进罗雪峰马凤钟马式地马俞高潘海潮潘建民潘锦勃潘志龙钱伯堂钱红专邱郁双裘建国裘煜灼邵幼太邵再良沈辉沈松林沈万里石安池石玉山唐小明汪兴旺汪月萍王才贵王成良王孔忠王良根王勤生王胜龙王小五魏夕生翁祖山吴家亮吴孟杰伍小龙夏青谢立刚徐礼根徐明忠许朝卫宣世进严红生严金叙姚洪华姚绍武叶锡芳叶仙云叶兴永尹畅平俞火明俞锡明俞跃平张东望张峰张建林张泾文张俊杰张腊平赵建康赵力强郑丽波周乐尧周尚仪周洲强朱国平朱智勇祝发木祝关水欧阳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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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金 及价款
开采矿种
设计规模 (万立方米/年)
设计服务年限
开采方式
实际生产量 (万立方米)
尚可服务年限
4
二、开发利用情况
位置
热矿水类型 达标组分及含量
(㎎/L) 水温(℃) 批准允许开采水量 (立方米/日) 实际取水量 (立方米/日) 取水设备及型号
地理坐标 东经: ° ′ ″ 北纬: ° ′ ″
苍南县天湖山矿泉水厂 苍南县万年矿泉饮料有限公司矿泉水厂 乐清市雁荡山矿泉水饮料厂石梁洞矿泉水厂
温州市瓯海山农矿泉水厂 (西山包公庙饮用天然矿泉水厂) 永嘉县楠溪矿泉水有限公司东章矿泉水厂 平阳县南雁荡山天然矿泉水饮料公司
腾蛟大龙山矿泉水厂 瑞安市五云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温州瓯海方岙矿泉水厂 浙江德清县莫干山矿泉饮品有限公司
13 3300000730082
余姚市梁弄镇甘宣村
14 3300000610183
镇海区九龙湖镇杜夹岙村
15 3300000630241 温州市瓯海区泽镇小源村(西雁荡山)
16 3300000730074
瑞安市桐浦镇岭南村
瓯海区泽雅镇 17 3300000630234 (公司:温州市人民路国信大厦 26 楼)
计量装置
累计开采量 (万立方米)
当年 历年累计
水质分析 附国家级计量认证单位出具的热矿水水质分析结果
热矿水开发 利用情况
5
三、水源地管理及卫生防护情况 水源地开发后的动态监测情况
监测项目及频率
监测纪录及 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水位: 水温:
水量: 水质:
水源地卫生防护情况
有否设置卫生防护区标志
区内有无人居住
2、年度基本情况、开发利用情况、水源地管理及卫生防 护情况由采矿权人填写。
3、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 年度报告书、上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热矿水 注册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副本和营业证照(复印件)以及需 提交的其他材料报送年检机关。
4、填写年度报告书中各栏目内容必要时可适当添加附页, 与水源水质测试结果一并粘贴于相关页之后。
区内卫生状况
区内有无其他开采井、回灌井
有无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是否划定防护区范围
Ⅲ级卫生 区内有无污染源 防护区 (矿区范围) 区内卫生状况
区内有无破坏水源地水文地质条件的活动
备注
6
年检意见
实 地 检 查
检查人(签字) 年月日



签章

年月日
上级
年检
机关
抽检 意见
签章
年月日
7
填写要求
1、本年度报告书适用于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 源开发利用登记办法》登记注册的采矿权人。
2009-8-6 2008-6-13 2010-1-29 2009-7-25 2009-9-4 2008-6-2
2008-10-10
2008-7-28
39 3300000630126
上虞市驿亭镇
40 3300000630073
绍兴县马安镇通济村
嵊州市北漳镇(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
41 3300000730106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矿泉水、地热
水)
2. 市
年度矿泉水年检情况汇总表
3.2008 年热矿水企业名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三日
2
附件 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矿泉水、地热水)
(二○○ 年度)
采矿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时间
(盖章)
(签字)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3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采矿许可 发证机关 热矿水 鉴定部门
8
附件 2

年度矿泉水年检情况汇总表


矿泉水企业名称
采矿 许可证号
水源地 名称
地理坐标
矿泉水
品牌 东经 北纬
类型
达标组份 及含量 (mg/l)
PH 固形物 水 实际开 水源 年检
值 (mg/l) 温
采量
保护 结果
(m3/d) 状况
9
2008 年热矿水企业名单
序号
许可证号
1 3300000630159
平阳县昆阳镇
31 3300000710116
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方岙村
32 3300000630093
德清县莫干山镇
33 3300000830009
长兴县水口乡金山村
34 3300000720144
安吉县山川乡
35 3300000710127
安吉县山川乡北弄村
长兴县水口乡(公司:上海市东湖路 70
36 3300000630084
5、年检意见由年检机关填写。 6、热矿水开发利用情况一栏内容:(1)依法开采情况; (2)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情况;(3)矿产开发利用方案 实施情况;(4)水源地保护和动态监测情况;(5)上年度年 检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5)下年度开采的计划;(6)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本年度报告书,年检机关年检工作结束后留存一份, 其余分送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采矿权人各一份。
2006-12-18
2006-12-18
有效期止 2008-9-9
2009-3-12
2008-7-17 2008-6-13 2008-6-19 2008-7-17 2009-11-6
2008-10-26
2008-12-27
2008-6-19
2008-12-20 2008-6-2
2009-6-11
2008-10-26 2008-12-27 2009-5-31
2008-12-18
2008-12-18
19 3300000830014 20 3300000630069 21 3300000630079 22 3300000630160 23 3300000630062
24 3300000730069
25 3300000730129 26 3300000730020 27 3300000630169
一、热矿水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每年 4 月 25 日前完成热矿水采矿权人的年检工作,5 月 15 日 将年检总结报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1
二、各市国土资源局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矿 泉水、地热水)》(附件 1)要求,对热矿水水源地进行现场 检查,监督采矿权人采取水源水质检测样品,督促采矿权人在 取样后 24 小时内,将水源地水质检测样品送达已通过国家计 量认证的专业实验室测试。
永嘉县瓯北镇 18 3300000630235 (公司:温州市人民路国信大厦 26 楼)
矿山名称 杭州天目矿泉水有限公司竹鹰饮用天然矿泉水厂
杭州三点饮用水有限公司 (中村 1 号和村勘 3 号矿泉水井) 杭州维希矿泉饮品有限公司矿泉水厂
杭州万洲矿泉水有限公司 奉化市近天堂矿泉水有限公司矿泉水厂
宁波四明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奉化市长龙矿泉水有限公司 宁波市鄞州五龙潭矿泉水有限公司
号东湖宾馆 11522 房)
37 3300000630173
长兴县水口乡金山村
38 3300000630142
嵊州市北漳镇 (公司:宁波市宁徐路 7 号)
泰顺县非常矿泉水厂罗阳矿泉水 瑞安市五云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温州西雁荡矿泉水有限公司 温州市米醴琼酒业有限公司宋岙一号矿泉水井
苍南县云山矿泉水有限公司 温州市横山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龙湾区烟台村小方岩 2 号泉矿泉水厂)
发区小港伦敦楼 B128 号)
42 3300000730163
兰溪市黄店镇朱家村
43 3300000730035
兰溪市柏社乡水阁村
44 3300000710072
45 3300000620214 46 3300000630042 47 3300000720044 48 3300000730034 49 3300000710012 50 3300000830034 51 3300000630092 52 3300000530192 53 3300000630145
8 3300000610182
鄞州区龙观乡古山村
9 3300000630242
鄞州区五乡镇汇溪桥旁
宁波市鄞州区横街镇(公司:宁波市望
10 3300000610103
春路 918 号灵峰大楼)
11 3300000630237
宁波市北仑区白峰仰岛湾
12 3300000630083
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
永嘉县瓯北镇和三青峰山矿泉水厂
10
有效期起 2006-9-9
2007-3-12
2006-7-17 2006-6-13 2006-6-19 2006-7-17 2007-11-6
2006-10-26
2006-12-27
2006-6-19
2006-12-20 2006-6-2
2007-6-11
2006-10-26 2006-12-27 2007-5-31
Ⅰ级卫生 防护区
区内有无其他建筑物
(以泉、井为 区内无关人员出入情况
中心 15 米 半径范围)
区内卫生状况
是否建立泵房或泉口保护装置
泵房内卫生状况
是否设立防护区标志
区内有无居民区、工厂
Ⅱ级卫生 防护区
区内有无厕所、粪坑、垃圾及废渣堆放
(以泉、井为 区内有无污水坑、污水沟或管道
中心 30 米 半径范围)
2007-8-6 2006-6-13 2008-1-29 2007-9-25 2007-9-4 2006-6-2
200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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