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物权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的内容是请求除去妨害。通过排除妨害使物权人的物权恢复其原来状态。值得注意的是,排 除妨害请求权仅限于除去妨害而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当妨害排除以后,物权人的标的物是否已恢复其原有状态, 并非属于排除妨害请求权所应解决的问题。如果妨害行为给所有物造成损害,物权人有权请求妨害人赔偿损失或 要求其通过修补等方式恢复原状。
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行使必须符合如下构成要件。
一是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且由物权人占有。排除妨害请求权行使的主体是所有权内容受到妨害的物权人, 但物权人行使该请求权时,必须要求被妨害的物仍然存在险请求权,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可能造成对他人的妨害,并且构成一定的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消 除已经存在的危险。例如,某人的房屋即将倒塌,对周围邻居的房屋形成了危险。自罗马法以来,物权请求权的 主要形式有三种,即返还原物、排除妨害和妨害防止。《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 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可能妨害物权或者已经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或 者排除妨害。通过行使消除危险请求权,可以预防将来发生对物权的现实损害。
排除妨害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物权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 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例如,某公司在他人房屋之上违章架设某种广播设备,可能发出某种辐射、 给他人造成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民法典》第236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实施了某种妨害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行为。“妨害物的对外界和 环境的联系,只要物的功能性使用因此受到影响,就构成了妨碍所有权。”妨害是现实地造成了对他人的权利行 使的阻碍,这是妨害与危险的区别。
民法典物权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民法典物权制度司法解释解读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民法典于2021年起实施,对物权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司法解释则对于各项法条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该章节主要围绕物权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展开解读。
其中,物权被明确定义为公民、法人对特定物上的权利,且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继承性的特征。
司法解释对于物权的具体范围和属性作出了解释,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第二章:所有权该章节详细解释了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
司法解释对于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可以行使的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和解除进行了相关解读。
第三章:用益物权本章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司法解释对用益物权的成立条件、权利内容和转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解读,为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四章:担保物权该章节对担保物权进行了阐述。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和权力行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为民事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章:共有和共同复有在这一章中,司法解释就共有和共同复有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对同一物享有权利,而共同复有则指共同享有权益的共同者之间的权益行使规则。
司法解释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涵义和适用规则进行了解释。
第六章:物权保护本章对物权保护进行了具体细化,重点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申请救济的相关事宜。
司法解释对于损害物权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物权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本文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司法解释具体解释了不同章节中的法条内容,为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物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和保护。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
2007年3月16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第一编第三章中有7个条文(第32条至第38条)专门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学界仍存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但对如何安排它所处的位置,学者们的意见却仍不能统一。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效力的体现对物权的保护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起到民事责任无法发挥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取代民事责任。
虽然物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都是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式,且两者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前者是物权本身消极权能的表现,是物权效力之一;而后者是侵犯物权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结果。
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及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目前,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有诸多的认识,主要是围绕“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之间的争论:第一种看法是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使用,“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种看法是仅使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第三种是认为“物上请求权”提法不严谨,只能叫做“物权请求权”。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的确有区别。
首先,“物上请求权”是指存在于某一标的物之上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可能时行使的;而“物权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才发生的,它源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力。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定位(参考Word)
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程啸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内容提要: 未来我国民法典不应将物权请求权制度规定在物权法总则当中,而应采取德国民法典的模式,即在“所有权”一章规定基于所有权产生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至于其他物权人所享有的物权请求权,应依据该他物权之特点在相应的各章作出援引性的规定。
因为在他物权当中,地役权人与留置权人只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抵押权人则不享有任何物权请求权。
引言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 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
),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的定位在目前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可大略分为以下两种(注:日本是一个例外,尽管该国民法学者都承认基于所有权能够产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权,但是,《日本民法典》却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基于占有权而产生的占有回收之诉(第2 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摘要:一般认为,现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均属于物权请求权类型。
但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出发,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逻辑结构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原权利基础和其他三项并不类似;从行使要件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的也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的保护方法中,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一、物权请求权范围的现行法界定。
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部分,其具体内容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确认权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五项请求权,没有异议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前两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存有争议的是确认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确认物权请求权一项,基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理由,被现行的物权法确定后,学者也很少再有异议提出。
现在争议最大的即为恢复原状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出发,这两项应当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其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和其他请求权有所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行使正当性的依据。
从法史上看,物权请求权基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发展而来。
在罗马法上对物之诉有三种,一、所有物返还之诉(即vei vindicatio),即市民法保护所有权之诉;二、所有权保全之诉或者排除行为之诉(action negatoria),该诉讼最初只有所有人才能提起,后来他物权人也可以提起;三、回复占有之诉(action publiciana)。
以上三种诉讼,第一和第三对应的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所有权保全之诉则变形为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学理上的概念,一般以下列为通说”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浅谈法律制度中的物权请求权
浅谈法律制度中的物权请求权作者:黄娟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11期摘要:众所周知,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圆满状态,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其与立权法的立法技术和价值理念紧密相关,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涉及到于何种程度保护物权以及采取何种方式保护物权。
本文的就是要通过探讨及研究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诉讼时效的客体二者之间的关系,从而得出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于诉讼时效和怎样适用于诉讼时效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物权保护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
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在现代意义上,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
物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一项专门的制度,是民法上的一项独立请求权制度。
它的特点在于,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有过错。
如果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妨害的情况下,行使物权的请求权,只须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
由于这些特点,使物权的请求权能够有效地保护物权。
一、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对比区别债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并发生财产损害时,物权人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的权利,它是一种索求性、进取性的请求权。
其典型的民事责任形式即是赔偿损失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是保护物权的两种不同方法,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人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人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而受害人欲请求行为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而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人造成了受害人现有财产或非财产性损害。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规定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在民法典中,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对于物权的产生、转让、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细化。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物权法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权利,并对他人不得侵犯、具有优先权的法律地位。
物权的基本要素包括物、权利人和权利内容三个方面。
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的概念和基本要素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的确立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二、物权的取得与保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包括法定取得和约定取得两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通过特定的方式或时间,获得对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权等权利。
约定取得是指通过合同等形式,当事人约定获得对物的特定权利。
在物权法的规定中,对于物权的取得方式和条件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如遗赠、购买、继承等。
这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利来源,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而对于物权的保护方面,民法典中明确了物权人对物的保护权利,并规定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这将有力地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
三、物权的限制与转让在一定的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序良俗的需要,物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的限制范围和条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对物权进行转让。
民法典规定了物权的转让方式和程序,明确了转让的效力和效果。
物权的限制和转让方面的规定,有利于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实施。
四、物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与影响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法律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首先,物权法的确立有助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加强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
民法典的物权保护机制
民法典的物权保护机制民法典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个体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
在民法典中,物权保护机制是其中一个核心内容,它涉及到人们对于财物的所有权、占有权以及使用权等各种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物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则、权益享有者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措施以及完善物权保护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法典的物权保护机制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的物权保护机制是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承认和保护物权的合法性:民法典承认和保护合法的财物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享有者,法律赋予其相应的权力。
2. 权益平等原则:民法典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即无论个体的经济实力或社会地位如何,所有权、占有权和使用权等权益享有者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地受到保护。
3. 保护交易安全原则:民法典重视保护交易安全,规定合法交易所产生的物权应受到法律保护,以维护交易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4. 保护公共利益原则:在物权保护中,民法典强调保护公共利益,例如保护自然资源、文化遗产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二、权益享有者的权利与义务在物权保护机制中,权益享有者不仅享有一系列权利,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以下是权益享有者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 所有权权利:所有权享有者拥有物质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等。
2. 占有权权利:占有权享有者具有物质财产的占有和支配权。
3. 使用权权利:使用权享有者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质财产进行使用,但不影响他人对该财产享有的权益。
4. 收益权权利:收益权享有者有权享受该物质财产带来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5. 处分权权利:处分权享有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物质财产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行为。
三、保护措施为了有效保护物权,民法典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确保权益享有者的权利不受侵害。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保护措施:1. 公示登记制度:民法典要求对特定的权益进行公示登记,使权益的情况得以公开和透明化。
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新阶段——论《物权法》的实施
民事律,它 的颁布实施对我 国社会和经 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 类型。
深远的影响。
《 物权法》 弥补 了原来法律规定中缺漏 的物权制度。如物权取得和变动 的公示制度 、非依法律行为取得物权 的几种 特别情形、物权的征收征用制
占有 制 度 等 。
《 物权法》 平等保护 了国家、 集体和私人 的物权 , 强化保护 了国有资产 ,
四 、 束 语 结
要对预定的信息进行编辑或删除。预定仪器设备的用户必须 自 觉按照预定
在当今信息化 时代 , 研究型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成功构建, 对实验室 的时间进行仪器操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将随时进行监督 。 仪器设备信息的添 优化 资源 配置, 提高工作效率 , 增强核心竞 争力, 应对外部风云变幻的社会 加、 编辑和删除 是由管理人 员完成 的, 主要信 息包括仪器 设备名称、 固定资 需求和内部错综复杂的管理需要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 然而, 该系统的的 产编号、 购入时间、 品牌、 型号、 产地、 支付金额 、 使用说明和仪器 图片等内容。 成功构建和 良 好运行需要面对实验 室发 展的不确定性、实验室管理要求的
辑” 两个功能。用户均有权限浏览实验室所有仪器 设备 的相关信息, 并根据 人 员对系统的 日常性维护。 日志管理” “ 只对 系统建立 日志审核机制, 管理人 仪器设备 当前 的使用情况及用 户开展研 究工作 的需要对 仪器 设备进行 预 员可 以通过 日志审核功能来查看数据库 的访 问情况和操作历程。 定。 预定后若无其他用户继续对该设备进 行预定 , 该用户可 以根据 自己的需
() 7 药品管理模块: 包括“ 品信息浏览及维 护” 药 品使用登记及编 变化以及实验室业务模式的转变等诸多问题 。 药 和“ 因此, 系统在构建 时不能盲 目 辑 两个功能。用户均有权限浏览实验室所有 药品的相关信 息, 并根据药品 投入 , 应在充分考虑实验室的现实情况及未来发展 的趋势后, 进行正确 的定 当前的库存情况及用户开展实验工作的需要对药 品进 行登记。登记后用户 位和建 设。 可 以根据药 品的实际使用情况对登记的信 息进行 编辑 或删 除 。用户登记药 参考文献 : 品后需到管理人员处确认方可领取相关药 品。 品信息的添加、 药 编辑和删除 是 由管理人 员完成 的, 主要信 息包括药品名称 、 纯度 、 子式 、 分 购入 时间、 品 牌、 产地 、 数量和备注等 内容。
请求权概念的确立及其体系化构建——基于《物权法(征求意见)》物权请求权概念之确立的思考
制 度 常 态 。我 国民 法 理 论 深 受 大 陆法 系 民 法理 论 的 影 响 , 直 都 在 理 论 上 承 认请 求 权 制 度 的存 在 , 是 在 实 际 立 法 中却 以 一 但 “ 民事 责任 ” 概 念 来代 替 。考 虑 到 法 制体 系化 的要 求 , 国应 该确 立请 求 权 的 概 念 , 在 此 基 础 上 构 建 完善 的请 求 权 制 度 的 我 并
主要 表 是 遵 循 “ 权 — — 救 济 权 ” 私 权 构 造 模 式 设 置 权 利 体 系 。 当事 人 可 以 自由 地 实 施 某 种 行 为 以保 护 自己 的利 益 , 原 的 紧 2请 即 在 救 济 权 的各 种 表 现 形 态 中 , 求 权 是 它 的制 度 常 态 。 以 普 现 为 自助行 为 、 急避 险 和 正 当 防 卫 。 ( ) 求 权 , 当事 人 请 3救 通 法 和衡 平 法 为基 础 和 表 现 形 式 的 英 美 法 系 , 通 过 预 防 之 有权 利 要 求 他 人 做 什 么或 者 不 做 什 么 。 ( ) 济 性 权 利— — 是 即 诉 、 复之诉 和赔偿 之诉三种诉讼来实现私权保 护的。普通 形 成 权 , 当事 人 有 权 依 其 单 方 的 意 思 表 示 便 能 使 与 相 对 人 恢 如 解 法 上 的救 济 包 括 恢 复 救 济 和 损 害 赔 偿 , 令 状 为 其 表 现 形 有关 联 的 法 律 关 系 发 生 变 更 或 消 灭 , 撤 销 权 、 除 权 等 。 以
法典》 均继 受 了 罗 马 法 的 传 统 。 如 前 文 所 述 ,原 权— — 救 济 权 ” “ 的模 式 是 私 权 构 造 的 一
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引言物权请求权(dinglicherAnspruch)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
),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的定位在目前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可大略分为以下两种(注:日本是一个例外,尽管该国民法学者都承认基于所有权能够产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权,但是,《日本民法典》却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基于占有权而产生的占有回收之诉(第2 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
此中原因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可能是因为日本民法将占有作为一种权利而非事实来看待。
):(一)在物权编的所有权一章集中规定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对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则依据其特点相应的在各章分别作出(或不作出)援引性规定。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
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涉及范围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可能发生妨害时,物权人为了使其物权恢复到圆满状态,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那么你对物上请求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店铺整理关于什么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物上请求权的简介物上请求权为罗马法以来,大陆法系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现代各国民法,如德国民法、瑞士民法、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及1958年韩国民法等,均建立了明文的物权请求权制度。
日本民法虽仅规定了占有诉权制度,但经判例解释与学说的协力,现今也已构筑起了完善的物权请求权制度体系。
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物权人行使物上请求权的根本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人对其物的各种妨害,以维护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依妨害形态之不同为标准,物上请求权可区分为三类: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之标的物而致物权于妨害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物权于将来有受到妨害之虞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的确立时间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和制度最早确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该法典专门规定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并具体规定了请求权实现的种类,其中包括第862条和1004条的排除妨害或停止侵害请求权;第985条和1861条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第989条的财产损害请求权。
此后,物上请求权制度相继在大陆法系的瑞士、韩国以及中国台湾等地确立。
尽管中国民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制度,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几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与《德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物上请求权的种类极近相似。
因此可以说中国民法从传统理论上仍然认知了它的存在,并且随着中国《物权法》的制定,对于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之一的物上请求权问题也必然提到日程上来。
物上请求权也被称为物权请求权,或物权保全请求权、物上关系请求权,但无论何种称呼,都不会离开物,因此,“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的”,是当物权人在其支配权的行使受到阻碍时行使的权利。
民法典中对物权的规定及其适用
民法典中对物权的规定及其适用一、引言自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物权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全面解析《民法典》对物权的相关规定,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情况。
二、《民法典》中对物权的普遍规定《民法典》第八编以《物权》为题,共分为六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一般性规则,包括物权的内容与设立、保护与行使、受限制与终止等方面。
其中,物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这是物权制度的核心要素,为个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民法典》中对不动产物权的规定不动产物权是《民法典》对物权范畴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不动产包括土地和建筑物等,其规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方面。
《民法典》对不动产物权的规定,充分保护了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稳定的不动产权利秩序。
四、《民法典》中对动产物权的规定动产物权指的是人们对于可以移动的物品所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对动产物权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动产物权的设立形式、转让形式、保护形式等方面。
这些规定为动产物权的交易和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动产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五、《民法典》中对知识产权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在人们创造、发明或创作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
《民法典》细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提高了创新能力和知识产业的发展水平。
六、《民法典》中对动物权益的规定《民法典》第八编第五章专门对动物权益进行了规定,强调了对动物的保护与尊重。
这一章的出台,彰显了我国法律对动物权益保护的决心和态度,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动物保护伦理观念,推动动物福利事业的发展。
七、《民法典》物权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的物权规定具有广泛适用性,可以应用于各种不同的物权事务中。
无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还是企业对不动产的租赁协议,都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确认物权请求权
2.
一起纠纷形成两个案件历经三级法院多份裁判,王某的权利确认似乎尘埃落定。第二次再审的结果确认了王 某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由陈某发起的腾退之诉的生效判决并未撤销,而该判决直接认可了陈某基于所有权人的权 利,与第二次再审结果相对立,由此看来,陈某与王某的争议并未结束,同一法院的判决冲突依然存在。问题出 在哪里?在看来,本案的争议和诉讼过程至少抛出若干程序与实体的争议问题可供思考与研究:房屋买受人王某 能否提起确权之诉?如何判断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对民事权利的既判效力?如何看待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生效判决对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是否产生直接的矫正效力?一房二卖引发的纠纷冲突是否有权利救济的顺位? 如何理解善意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条是有关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凡对物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在物权法的立法体系中,第三十三条 设在“物权保护”章节,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物权保护的前提。
在腾退之诉和确权之诉中,一审法院明确认为王某作为房屋买受人仅享有要求刘某过户的债权请求权,否认 其可提起确权之诉。在腾退之诉的再审申请审查中,审查法院在裁定中提出王某主张其是真正产权人,应提起确 认或撤销之诉。
常见问题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应当限于利害关系人,包括真正权利人、对物主张权利的人,以及与他们具有债 权债务关系的人。在物权确认中,应当对请求权主体作出一定的限定,即只有利害关系人才能主张权利,如果任 何人都可以主张确认权利,将不利于稳定财产秩序,也会增加法院的诉讼负担。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必须向有关 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并最终由人民法院确权。同时,行使确认物权请求权必须向有关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请求。 在就物权的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向登记机构要求办理更正登记。更正登记虽然是对登记错误的纠正,但 实际上也是对登记权利重新确认,因此更正登记本身具有重新确权的功能。当事人除了可以要求更正登记之外, 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确权之诉,请求确认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只有人民法院的确权才是最终解决争议的途径。 确权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形态,在性质上是民事诉讼,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一方当事人针对另一方就物权的争议 提起的诉讼。例如,甲认为登记在乙名下的产权归其所有,因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产权归甲所有。就 物权法领域而言,确权之诉具体表现为确认物权归属之诉、确认物权的内容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等。
物权保护请求权
物权保护请求权民法学⼈+李语凡来⾃民法学⼈ 00:00 03:41物权是⼀种绝对权,对世权,⼤体上可以说是⼀种⽬的性的权利,以直接⽀配其物满⾜⼈类的⽣产⽣活为⽬的,不像债权是⼀种⼿段性的权利,具有死亡的基因,⼀经实现,即告消灭。
鉴于物权的效⼒如此强⼤和绝对,法律对物权的规制较多,与债权的任意性规定较多不同,物权的强制性规定较多。
法律对物权的产⽣规定了不同的公⽰⼿段,在动产是交付,在不动产是登记,未经交付和登记不享有相应的物权,当然,正如下⽂所述,也都有例外情形。
容易产⽣误解的是债权和物权的区别以及之间的制度勾连。
在德国和台湾的民法理论上,区分了负担⾏为和处分⾏为,负担⾏为是指创设权利义务,他⼈由此产⽣相应请求权的⾏为,处分⾏为是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为。
⽐如,在买卖的场合,买卖合同是⼀种负担⾏为,只是产⽣了你可以向我请求交付其物的请求权。
在履⾏⽇,双⽅移转所有权的合意是物权⾏为。
⼀般来讲,负担⾏为是处分⾏为的原因和基础,但是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在负担⾏为和物权⾏为相分离的基础上,德国法进⼀步创设了物权⾏为的⽆因性制度,也就是处分的有效性不取决于作为基础的负担⾏为的⽆因性。
如果没有同⼀的瑕疵,仅在负担⾏为⽆效的情形,处分⾏为依然有效,对⽅依然享有由此取得的物权,仅能要求不当得利返还。
⼤陆通说,并不采⽤负担⾏为和处分⾏为的区分制度,更谈不上物权⾏为的⽆因性了。
通说认为,我国只承认票据⾏为的⽆因性、代理权授予的⽆因性等。
在我们的民法制度上,也存在区分原则,只不过是法律⾏为和物权效果的区分。
这在初学者看来,还是颇有⼀些疑惑的。
这种区分的具体内涵是:1、法律⾏为是否成⽴或⽣效,依照法律⾏为成⽴与⽣效的规范判断。
不能因为处分权和交付登记等原因影响法律⾏为的效⼒。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处分权的⼈处分他⼈财产,经权利⼈追认或者⽆处分权的⼈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该条的规定并未进⾏这样的区分,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了很⼤的争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解读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该条规定实际上确定了修理、重作、更换或恢复原状的请求权,简称为恢复原状请求权。
《民法典》第237条在规定恢复原状的适用条件时明确使用了“依法”二字,而《民法典》第235条和第236条在规定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时并未使用“依法”二字,似乎说明,《民法典》第237条在性质上属引致性规范,可引致到合同编或者侵权编的具体规定,即“依法”二字是指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合同编或依据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因此该条并非独立的物权请求权。
而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恢复原状”一词一般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当事人负有恢复至合同没有订立的状态的义务,此时恢复原状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责任,而非物权请求权,但第237条作为物权编中提供的物权保护方法,其中的“恢复原状”显然不是前述意义上的“恢复原状”。
总结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完全否认《民法典》第237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物权请求权性质,既不符合立法意旨,也不利于物权的保护。
首先从立法意旨考虑,沿革恢复原状请求权的立法过程,原《物权法》第36条在规定恢复原状时并没有使用“依法”二字,而是完全将恢复原状作为物权请求权加以规定,这也是我国物权立法的特色,其目的在于强化物权的保护。
而从制度功能看,恢复原状的功能是将被毁损的物进行物理修复,从而恢复物的圆满状态,乃是保护物权的支配性与排他性最为直接的救济手段。
而返还原物和排除妨害都难以对物的物理毁损进行救济。
例如,德国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仅指排除外来的不利益,并不包括对物的毁损进行物理修复。
可见,在物权保护方面,恢复原状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恢复原状也符合物权请求权的功能和目的,因为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恢复原状请求权赋予受害人要求加害人对被毁损之物进行物理修复的请求权,从而使物本身恢复至圆满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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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引言物权请求权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民法所确立的一项制度,其基于物权而产生,旨在排除对物权现实或潜在的妨害,回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具体包括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
当前我国正在起草民法典,物权法更是有望于近期提交最高立法机关审议。
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就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存在不少争论,但绝大多数人都认为物权法中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
从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来看(注:这三个草案或建议稿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王利明教授等人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
),物权请求权制度均被规定在物权法(或物权编)总则编的“物权的保护”一章中,对于此种规定方式,迄今未见学者提出质疑。
本文的主要目的就是探讨此种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一、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的定位在目前几个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模式可大略分为以下两种(注:日本是一个例外,尽管该国民法学者都承认基于所有权能够产生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妨害除去请求权以及所有物妨害防止权,但是,《日本民法典》却未对此作出任何规定,民法典中只是规定了基于占有权而产生的占有回收之诉(第2 00条)、占有保持之诉(第198条)以及占有保全之诉(第199条)。
此中原因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可能是因为日本民法将占有作为一种权利而非事实来看待。
):(一)在物权编的所有权一章集中规定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对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则依据其特点相应的在各章分别作出(或不作出)援引性规定。
此种立法体例为德国、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所采纳。
在德国,民法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所有权,因此,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整个物权请求权制度的核心,至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可以相应的援引所有权请求权的规定。
(注:事实上,民法学界经常使用的“物权请求权”一词,在《德国民法典》中仅于第221条中出现了一次,其他时候规定的都是三类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所以,《德国民法典》仅在物权编的“第三章所有权”的“第四节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中详细规定适用于单独的所有权与共同的所有权的各类物权请求权,即第985条、第1004条第1款第1句与同条第1款第2句分别规定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与“不作为请求权或预防妨害请求权”。
至于其他物权则援引所有权请求权中的有关规定,此类援引性条文有:第1017条(地上权的物权请求权)、第1027条(地役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第1065条(用益权的物权请求权)、第1090条第2款(人的限制役权的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第1227条(质权的物权请求权)。
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在于:首先,重点突出,明确了设立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所有权;其次,体系上简明扼要,既然所有权部分已将物权请求权作出了规定,那么,对于他物权则直接援引即可,无须重复规定。
然而,该立法模式的缺陷也较为明显:首先,过多的援引不仅使得物权请求权的整体制度非常零碎,而且增加了司法和学习法律上的困难。
其次,对于那些并未规定在民法典中而是依据特别法所产生的物权,是否能够适用,存在疑问;再次,如果对于某些他物权没有作出援引性规定,则将引发学理与司法实践中的疑问。
这一点最明显的表现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在物权编“所有权”一章的第767条规定了基于所有权产生的三类物权请求权,这一点与《德国民法典》相同,但是,对于基于他物权援引所有权的请求权的问题,该民法典仅在第858条对地役权明确规定了准用,至于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等用益物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均未规定。
因此,学理上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民法典”仅在第858条规定了地役权可以准用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则其他各种物权应无准用的余地。
因为在占有标的物的各种物权如地上权、永佃权、动产质权、典权、留置权中,权利人占有标的物,如果存在被侵夺、被妨害或存在被妨害的危险时,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962 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即享有占有保护请求权,没有准用第767条的必要性。
至于那些不占有标的物的物权如抵押权,对于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得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民法典”第871、872条已经设有救济的方法。
如果第三人实施了侵夺、妨害的行为而抵押人不依据第767条的规定行使请求权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作为债的保全方式之一的代位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仅在第858条规定了地役权的准用,而没有规定其他物权的准用,属于民法典的欠缺。
这并不意味着除地役权之外的其他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就不会产生物权请求权,目前持此种见解的学者居多。
(二)在物权编的所有权部分集中规定基于所有权的各类物权请求权的同时,专列一条明确规定此等物权请求权亦适用于其他物权的保护。
此种立法例为俄罗斯、蒙古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法典所采纳。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编“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第二十章“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保护”首先明确规定了所有权人享有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以及排除对所有权的非丧失占有的侵犯的请求权(第301~304条),然后于第305条第1句规定:“本法典第301条至第304条规定的权利,属于虽然不是财产所有人,但依照终身继承占有权、经营权、业务管理权以及其他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根据占有财产的人。
”蒙古民法因长期受苏联民法的影响,其民法典也采取了此种方式,该民法典先在第二编“所有权”第十三章“所有权的保障和民法保护”中用了四个条文(第154条至第157条)分别规定了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排除对所有权的侵犯请求权以及停止阻碍行使所有权的行为的请求权(除损害赔偿请求权之外其他三个都是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
然后,该民法典第 158条规定:“本法典第154条至第157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依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所有人。
”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民法典在第三卷“物权”的第二编“所有权”的第一章第二节所有权的保护中规定了基于所有权而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以及停止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第1235条、第1238条第2款),然后在第1240条规定:“本节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各种物权之保护。
”此种立法模式较之于前一种模式的优点是,既突出了物权请求权的重点在于保护所有权,又避免了在具体的各类物权中进行过于繁琐的引用。
因此,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物权编在修正的过程中采取了这一做法,该修正草案在民法典第767条中增列了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于所有权以外之物权,准用之。
”但是,该立法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按照俄罗斯与蒙古民法典的规定,基于所有权的各类物权请求权能够适用于其他“依法律或合同占有他人财产的非所有人”。
然而,依据合同而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并非一定享有物权,例如,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而占有租赁物、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而占有保管物。
事实上,这些依据债权而占有标的物的人所享有的仅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及在合同终止后的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
因此,俄罗斯与蒙古民法典的规定将导致物权请求权既无法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相区分,也无法与合同上的返还请求权相区分。
其次,此种规定依然存在一定的含糊之处。
例如,依据《澳门民法典》第1240条,对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各种物权之保护”,但是何为“必要的配合”、如何配合等问题却并不明确。
与上述两种立法模式相比,我国现行的三个民法典草案或建议稿的规定可谓独具匠心。
一些学者认为,将物权请求权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部分,比前两种模式的优越之处在于,便利于司法实践中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学习法律的便利。
另一些学者认为,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中,模糊了物权请求权保护的重点为所有权,因此该立法模式并不成功。
在笔者看来,物权请求权的保护的重点突出不突出并非决定将该制度规定在民法典物权编何处的根本依据。
关键的问题在于:基于所有权而产生的三类物权请求权是否能够毫无疑义适用于各类他物权?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也许将物权请求权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中确实更合适,即便这样可能没有凸现该制度的保护重点;如果回答是否定的,纵然会引起司法运用与法律学习上的不便,也不应将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的总则部分,因为那样会制造更大的麻烦。
下面笔者将着重探讨他物权人是否均能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的问题。
二、他物权人是否均能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物权可依权利人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分为所有权与他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后者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权利人基于与所有权人的合意或者法律的规定而取得了对物进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权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围(在某一方面或某几方面)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正因是由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有一定的限制,因此才被称为限制物权或定限物权。
此外,由于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
他物权通常被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下按照这一分类,分别研究各类他物权人是否均能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的问题。
(一)基于用益物权的物权请求权用益物权乃物权法中最具固有法色彩的部分,各国用益物权体系的差别甚大。
从我国现有的三个民法典草案与建议稿来看,未来的用益物权类型大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以及一些特许物权。
由于大部分用益物权因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权利人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具有准所有人的地位,因此,倘不赋予权利人以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预防妨害请求权,必然无法有效地保障用益物权人的利益,所以,多数用益物权人皆享有各类物权请求权。
但是存在一个例外,即地役权。
对于地役权人能否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与预防妨害请求权,立法与理论界基本上没有争议。
存在疑问的就是地役权人能否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在德国,依据民法典第1027条的规定,地役权受侵害时,地役权人享有第1004条规定的权利,而该条仅规定了停止侵害与排除妨害请求权。
德国学者认为,由于地役权人通常不是供役地的占有人,因此,不能赋予其第985条规定的返还请求权。
日本民法界的通说也认为,地役权人不享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例如,我妻荣先生认为:“由于地役权是于一定范围内影响供役地直接支配之物权,所以,当其受到妨碍时,就产生了请求排除妨碍之物上请求权。
可是——由于并不伴有应占有供役地之权利——没有相当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权利,仅是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