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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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自然人:是指基于出生而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生命的人。完全,限制,无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智力成果:是通过人的智力活动创造出来的精神成果,包括知识产权,技术秘密和某项特定情况下的公知技术。
4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5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必须由三方参加,即保证人,债权人和债务人
6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交一部分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7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把其不动产和权利移交给债权人,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
8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财产,当债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动产)
9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的方式。(20%)
10合同:是平等关系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1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的意思表示。
1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3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14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条件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于法律保护的合同。
15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撤销权:是指债权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7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意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按照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8和解: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条件下,相互沟通,相互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方法。
19仲裁: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人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办法。
20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凡是具备相应资质或具备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不受地域和行业的限制均可申请投标。
21邀请投标:招标人预先向若干家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招标条件的法人或组织发出邀请函,将工程项目的概况,工作范围和实施条件等作出简要说明,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
22附加工作: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之外监理人应该完成的工作。23额外工作: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
其善后工作和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
24工程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定义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两种情况。
25追加合同价款: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的合同价款,经过发包人确认,通过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26费用: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27不可抗力: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8缺陷通知期:即国内施工文本中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受证书中的竣工日起,到工程师颁布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29合同有效期:合同签字起到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结清单生效日止。
30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
31指定分包商:由业主和工程师选定指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而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32履约证书:承包商已完成全部施工义务的证明,颁发证书后工程师没有权利再指示承包商做任何施工工作,承包商即可办理最终结算手续。
简答题
1合同公证与鉴证的相同点与区别
相同点:自愿申请原则,内容与范围相同,目的都是为了证明合同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不同点:性质,效力,法律效力的适用范围(公证高于鉴证)
2合同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编制招标文件评标的相应专业能力
3有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的专家库(专家人选,专业范围,人员数量满足建立库的要求)
招标程序
一招标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
1确定招标方式2办理招标备案3编制有关招标文件
二招标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发布招标公告2资格预审3招标文件4现场考察5解答投标人的质疑
三决标成交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
1开标2评标3定标
委托人权利
1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2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3委托监理工程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4对履行合同的监督控制权(对监理合同转让分包的监督权,对监理人的监督控制权,对履行合同的监督权)
监理人权利
一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
1完成监理业务后获得的酬金
2终止合同的权利
二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利
1建设工程设计有关事项的建议权
2实施工程质量工期费用的监督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业务紧急时,可发布变更指令,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发包人的义务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场地等工作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工作场地之外运到专用条款约定地点。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
4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地下管线的资料
5办理施工许可证,临时用地,停水停电等申请批准手续
6确定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协调施工工作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木名树的保护工作,承担费用
8发包人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9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承包人的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2向工程师提交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进度统计报表
3支付维修非夜间照明,围栏设施的费用,并负责保卫工作
4符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5负责已完成工程成品的保护工作,费用自理
6向发包人提供现场办公,生活的房屋设施,费用发包人承担。
7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
8施工工作场地地下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古木名树的保护工作
9承包人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业主应该承担的风险
1战争,敌对行为,入侵,外敌行为
2工程所在地国内发生叛乱暴动革命,军事政变,篡夺政权和内战(我国不采用)
3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爆炸,核废料辐射和放射性元素污染
4超音速或亚音速飞行物产生的压力波
5暴乱混乱骚乱,除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雇员执行合同产生的行为
6业主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
7业主在合同规定范围之外,使用或占有永久性工程的某一区段或某一部分造成的损失8有经验的承包商不可预见的任何自然离作用
承包人的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