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学 论述题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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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论述题

1.论现代科技对证据法的影响?

答:证据法价值的实现有赖于证据法顺应社会的发展,包括科技的发展,现代科技对证据法实实在在地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①证明对象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具体的证明对象发生变化,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②证据种类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促成新的证据种类的产生,同科技的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③证据的收集、审查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了收集和审查证据的技术和方法,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收集、审查。④证据规则方面。在证据规则方面现代科技与英美对抗制传统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反传闻规则和最佳传闻规则成为采用现代科技所作成的证据的主要障碍。

2.试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研究对象:①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②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③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④诉讼证明的立法和运行环境。⑤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边缘交叉问题。

3.论证据的基本属性?

答:⑴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客观性的根据:①由于案件本身的客观决定的。②对证据的认识,必须坚持物质存在第一,认识第二的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基本路线和方法。⑵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客观的联系。关联性根据:①证据是随着案件的发生过程形成的,它和案件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必然的客观联系。②辩证唯物主义的普遍联系观点在证据属性上的体现。⑶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合法泩两方面的涵义:①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②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

4.论书证的特征?

答:①书证是以材料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这是书证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书证区别于物证的根本所在;②书证由于其所再现的实体具有明确的思想内容,因此容易被常人所理解;③书证具有稳定性;④书证的存在形式是书面文件或其他物体,而不是存储音像的磁性材料;⑤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与案件相互关联。

5.论书证的提供与收集?

答:由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性质和调整对象、范围的差异,书证的提供与收集在法律上也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①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提供。

②行政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被告来提供,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③刑事诉讼中书证的提供与收集。由控方来举证。

6.论视听资料的特征?

答: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电脑和其他科学技术设备储存的电子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特征:①具有综合性。视听资料不宜也不能将其纳入任何一种旧的证据种类中,而应当作为独立的证据种类对待。②具有动态直观性。它是其他证据形式所无法比拟和代替的。③具有

高度的准确性。只要不是伪造或操作失误,视听资料得出的结论必然是准确可靠的。④具有科学性。视听资料的收集审查判断也必须依赖相应的科学技术。

7.论证人在诉讼中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答:权利: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证词的权利。②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在侦查期间可以要求对其姓名保守秘密的权利。③客观充分地提供证言的权利。④人身安全切实保障的权利。⑤对司法人员的侵权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⑥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⑦有权知晓其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履行的诉讼义务以及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的权利。

⑧有及时得到出庭作证通知的权利。

义务:①及时到场作证的义务。②如实作证的义务。③接受当事人等询问的义务。④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8.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特点和作用?

答:直接证据的特点:①它的内容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内容是重合的。②它多表现为言词证据。

③它的数量较少,且不易取得,在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多秘密进行,一般没有目击证人,案发后犯罪分子主动投案自首或被抓获主动交待罪行的较少。

作用:直接证据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能直接明了地证明案件某一主要事实。

间接证据的特点:①依赖性。②种类繁多,形式多样。③多表现为实物证据,且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强。④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过程复杂,难度较大。

作用:间接证据虽然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但也不可忽视。

9.简述证据规则的分类及意义?

答:分类:①依据证据规则的规范证明活动阶段的不同,可分为取证规则、采证规则、查证规则和定案规则。②依据证据规则的调整内容的不同,可分为规范证明力的证据规则和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③依据证据规则所规范的证明活动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诉讼证据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意义:①规范执法行为,约束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②确立公平竞赛规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10.论相关证据规则的内容?

答:总则层面证据关联性规则:①因没有关联性而排除。②因利益衡量而排除。③品格证据的排除。④因不存在合理的证明性而排除。⑤习惯证据和日常工作证据的关联性确认。⑥取证的关联性限制。⑦举证的关联性限制。⑧认证的关联性限制。

分则层面的证据关联性规则具有符合特定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11.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

答:①“非法”的涵义:非法既包括没有法律依据,也包括积极或者消极的违法行为或者状态。②证据的涵义:应当是非法的结果,在非法行为与证据之间不存在条件或因果关系,则不属于非法证据;是定案证据还是证据材料,由法官依法认定。③排除:是指非法证据不得作为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当事人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张,证人、鉴定人等参与人则无此权;法官有义务依职权审查证据的合法性。④例外:善意的例外;最终必然发现的例外;在国外取得的证据材料;“非法证据”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证证者或者伪造者的法律责任。⑤毒树之果:是指以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为线索,而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材料。

12.论诉讼证明的构成?

答:⑴诉讼证明主要是由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方法、证明标准、证明责任、证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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