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县级流程图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且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事项审批类型:前审后批三、办理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规定的适用范围2、《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4〕4号)3、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非营利组织免税企业所得税资格认定管理权限的通知》(浙财税政[2017]3号)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的通知》(杭财税政[2014]1137号)四、受理机构:各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非营利组织所得税税务管理机构,即市属主城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富阳)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社会组织税收政策
2.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经认定后,其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 所得税: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 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 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企业或者个人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所得税政策 (三)社会团体申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有关规定
(一)基本规定
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 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 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的公益性捐赠 税前扣除资格不需要认定。
如果该企业当年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 是22万元,那么就超出了税前扣除限额10万元,这超出的10万元 就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这个企业应当进行纳税调增10 万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当年应缴的企业所得税就是 (100万元+10万)×25%=27.5万元。
个人捐赠的例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 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预【2010】 1203号)
另外,国家规定了捐赠的特殊政策,如企业或个人向汶川地震及 玉树地震灾区的捐赠支出,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再受 扣除比例限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计算机代码 (地税管户填报)
非营利组织类型
①事业单位(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②社会团体□
③基金会□
④民办非企业单位□
⑤宗教活动场所□
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批准设立或登记管理机关的级别
中央级 □
市级 □
区(县)级 □
有□ 无□
申请所属年度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明细情况(文字说明)
有□ 无□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所属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1、年度财务报表 有□ 无□
2、年度审计报告 有□ 无□
申请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1、合格 □ 2、基本合格 □ 3、不合格 □
“基本合格”原因(“基本合格”的申请人简要注明原因):
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非营利组织关于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 有□ 无□
2、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工作人员福利支出明细情况
有□ 无□
3、须由批准设立或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1) (2)
声明:我组织保证申请资料的内容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起始年度:( )年度
该年度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 □ 查账征收 □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非营利组织联系人
联 系 电 话
固定电话
手机
资 料 清 单
资料名称
资料报送情况
申请报告
表47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提交材料模板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模板材料一: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目录材料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材料三:申请报告(包括10项报告或说明,便于格式统一,每项说明单独用一张A4纸填写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各项说明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模板格式可做参考)(1)申请报告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报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税[2009]122号、财税[2009]123号文件相关规定,本单位符合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属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对本单位取得的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的收入申请免征企业所得税。
在此声明,本单位提交的所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资料都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望给予批准!(单位公章)年月日(2)基本情况说明(单位全称)成立于年月日,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非营利组织类型,成立的法律依据是,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为:,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业务主管部门是,主管税务机关为北京市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税务所,本单位成立的宗旨是,主要从事业务。
(单位公章)年月日(3)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本单位按照组织章程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申请认定年度)年从事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均发生在中国境内,主要公益活动如下:1、活动的时间、地点、依据及内容;2、;3、;……(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如果从事组织活动超出章程或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须单独予以注明。
(4)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本单位(申请认定年度)年支出总额为元,支出明细情况如下:1、向(收款方单位全称)支付款项元,用于(支出目的及内容);2、向(收款方单位全称)支付款项元,用于(支出目的及内容);……(单位公章)年月日注:对用于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章程所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的支出须单独予以注明。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9•【字号】浙财税政[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3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资格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财税〔2009〕12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经省级或市、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条件的,向其所在地市级或县级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市、县级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对本级非营利性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省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县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联合初审后,报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确认。
(三)按照管理权限,财政、国税、地税三部门定期公布享有免税资格的本级非营利组织名单。
三、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上报申请材料截止期限为每年的10月底。
2008年、2009年需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于2010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认定材料。
四、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性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非营利组织登记证复印件;(5)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8)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关于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需报送的材料
关于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所需报送的材料一、报送资料:1、申请报告纳税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申请报告中逐一说明本组织符合123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九项条件的依据,并填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请到下载中心自行下载表格填报)。
(1)基本情况说明具体内容包括本组织的名称、成立时间、成立法律依据、非营利组织类型(如为社会团体,须注明单位会员数量及个人会员数量)、非营利组织登记证书编号、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等。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的说明非营利组织须详细说明所从事活动的内容、地点以及符合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的依据;对于超出章程或管理制度规定的事项须单独予以注明。
(3)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支出情况说明非营利组织须列明申请免税资格年度的总支出(应与当年的财务报表“业务活动表”列明的费用合计金额一致,如筹资费用为负数,则总支出为费用合计与筹资费用绝对值的和)、明细支出以及对应的收款单位和支出内容;对用于超出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或章程所规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事业的支出须单独予以注明。
(4)财产及其孳息的分配情况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截至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末,该组织财产及孳息的实际情况及分配情况,应包括成立时投入人投入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及非货币资产)的情况、申请免税资格年度购入资产的情况、申请免税资格年度接受捐赠的情况、产生孳息的明细情况(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非经营性收入产生的孳息需要分别列明)等。
(5)登记核定或章程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途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应结合章程或管理制度说明对于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途的相关规定。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说明非营利组织应详细说明本组织财产的来源,并提供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的声明或列示章程、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财税【2014】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2014-0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市(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简称《通知》)文件精神,凡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等非营利组织,请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通知》规定的材料,报送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准予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特此通告。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0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一、财税【2014 】13号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非盈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3号《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文件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以加强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防止以非营利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逃避税收缴纳。
该文件同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财税【2009】123号是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就满五年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重新发布了《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此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同时废止。
财税【2014】13号与财税【2009】123号相比〔文件名都一样〕,财税【2014】13号就删除了这几个字:“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其他内容完全一样,非营利组织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不受地域的限制了,在境外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也属于免税的条件之一了。
二、非营利组织的含义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宗教等社会公益性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非营利组织所涉及的领域非常广,包括艺术、慈善、教育、学术、科技、卫生、环保等等。
非营利组织主要类型: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其他组织。
三、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了对非营利组织的优惠,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2年第1批)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2年第1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琼财支财〔2022〕202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认定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2022年第1批)有关非营利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税〔2018〕757号)的规定,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以下非营利组织(名单见附件)符合免税条件,给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认定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自认定起始时间起,5年内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22年4月27日附件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单位。
财税2018 13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8-02-07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本通知规定的相关材料。
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10.21•【字号】渝财税〔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税务局: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规定,我市近年来有序开展相关认定管理工作,切实为广大非营利组织减负纾困。
为进一步规范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对财税〔2018〕13号文件,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材料第三条第(七)项明确如下:1、经市级(含市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其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2、经区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区县(自治县)登记管理机关出具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3、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出具材料的格式可参考附件格式出具。
附件:关于(非营利组织名称)20___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2022年10月21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12.23
•【字号】渝财税〔2021〕40号
•【施行日期】2021.12.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8〕19号)规定,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联合审核,现将经审核确认的重庆市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布。
非营利组织的免税资格自获得年度起有效期为5年。
附件:重庆市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1年12月23日附件
重庆市2021年度(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1.重庆市阳光公益事业基金会
2.重庆市教育新闻研究会
3.重庆陆海国际传播公益基金会
4.重庆市涪陵区教育发展基金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批准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
设立或登记时间
申请免税起始年度
是否当年新设立
是□ 否□
主管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机关
联系人
电话号码
非营利组织明细情况
1、非营利组织类型
①事业单位 □ ②社会团体 □ ③基金会 □
④社会服务机构 □ ⑤宗教活动场所 □ ⑥宗教院校 □
是□ 否□
6、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是□ 否□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工作人员申请前年度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元/人
是否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 是□ 否□
⑦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是□ 否□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是□ 否□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是□ 否□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条款号)
附列资料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有□ 无□
2、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有□ 无□
3、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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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县级(行政确认)
流程图
办理部门:县局税政股、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地点:南陵县地税局及所属各分局
法定期限:个工作日承诺期限: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
服务电话:
南陵县地税局税政股
南陵县地税局征收管理分局
南陵县地税局籍山分局
南陵县地税局工业园区分局
南陵县地税局环城分局
南陵县地税局弋江分局
南陵县地税局许镇分局
南陵县地税局三里分局
附件材料:
、《申请报告》;
、上一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社团年检报告;
、税务登记证和社团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