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电大考试用劳动法学名词解释
电大劳动法学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1
三一文库()*电大考试*一.名词解释1.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我国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即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之外,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的有意识、有自由的活动。
劳动对于人类具有特殊的作用,首先,劳动对于人类的形成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其次,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的基础。
3、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4、劳动法的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5.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劳动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它包括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和时间适用范围。
7.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适用的地方或范围。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适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9.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一般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构一定的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法典式劳动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通过。
于1995年1月1日期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理解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中,除了包括上述的狭义劳动法中的法律规范以外。
还包括其他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2、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狭义的劳动关系,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
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4、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
其内容包括就业促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5、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的概括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6、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各项劳动法律制度之中,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7、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是指任何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工作的人都有获得有保障的工作的权利。
狭义:指劳动者获得和选择工作岗位的权利;广义: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所获得一切权利。
其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
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
三、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3、公平就业:指所有的人都有以业绩、能力和潜力为基础去工作和发展的权利。
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6、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谈判行为,它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条件。
7、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8、延长工作时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9、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的在我国境内的一切生产性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10、职业病: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造成的人体器官疾病。
11、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1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3、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家属的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收入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工程。
14、劳动法监督检查:是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制度。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及简答
名词解释1、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殊的劳动服务,用人单位依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3、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一些国家称雇佣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就双方权利和义务达成的协议。
4、一般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5、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数量。
6、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7、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在一个昼夜或一周之内从事本职工作的时间。
8、加班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休息日和节假日进行工作9、加点是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在一个标准工作日之外延长的工作时间10、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的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帮助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1、生育保险是指妇女劳动者因怀孕、分娩而暂时中断劳动时,获得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12、劳动争议又叫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的纠纷和争议简答题1、用人单位禁止行为包括:(1)禁止提供虚假信息(2)禁止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3)禁止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4)禁止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5)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6)禁止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2、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1)合同当事人欠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电大劳动法名词解释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进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发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3、劳动法体系:是指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彼其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4、劳动法学体系:是指在劳动法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理论性归纳和综合分析所形成的体系。
5、劳动法的大体原则:是指包括在整个劳动法体系当中,集中表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大体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进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它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
6、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年龄内志愿从事有必然劳动报酬的社会劳动。
7、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进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
8、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类社会服务。
9、职业培训,即职业教育,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术开发,是指按照社会各类职业需求和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从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育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术的教育和训练。
10、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国外还称为雇佣合同、雇佣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到的明确两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1、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一按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也称竞业避止、竞业避让)12、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到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彼此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3、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定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必然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
14、劳务调派:又称劳动调派或劳动力调派,是指调派单位依照用工单位(又称要派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招收劳动者并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依照其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调派协议将劳动者调派到用工单位劳动,劳动进程由用工单位管理,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等项待遇由用工单位提供给调派单位,再由调派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记录和缴费等项事务;用工单位向调派单位就提供的服务支付劳务费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电大《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作业3一单选择题:CADABDBDCC二多选题:1ACD 2AD 3 ABCD 4 BCD 5 CD 6 ABCD 7 ABC 8 ABCD 9 ABD 10 ABCD三名词解释: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2、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3、竞业限制: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4、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5、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安全卫生,即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或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
四简答题:1、为什么说劳动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答: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以后,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原因为:(1)、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主要调整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
(2)、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3)、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内容包括了劳动就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工资保障、工时休假、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工会、劳动争议处理等内容,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所不能包容的。
2021年电大劳动法学作业答案
三、名词解释1、劳动法:是调节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2、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节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法律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体现,是当事人之间发生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备权利义务内容关系。
3、公平就业:指所有人均有以业绩、能力和潜力为基本去工作和发展权利。
4、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劳动合同按合同内容分为劳动合同范畴以内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畴以外劳动合同,按合同形式分为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5、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普通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合计不超过24小时用工形式。
6、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用人单位代表为订立集体合同进行谈判行为,它是订立集体合同前提条件。
7、最低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时间劳动必要按法定最低原则支付工资。
8、延长工作时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原则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9、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步”制度:是指通过立法规定在国内境内一切生产性建设项目安全卫生设施,都必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10、职业病: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有害健康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长期影响所导致人体器官疾病。
11、残疾人:指在心理、生理、人体构造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所有或某些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人。
12、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协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13、职工福利: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家属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工资收入以外津贴、设施和服务社会福利项目。
14、劳动法监督检查:是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机构、组织或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度。
15、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当事人申请,依法对劳动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上作出裁决一种法律制度。
2021年电大劳动法学重点知识资料
一.名词解释1.劳动法:劳动法一词在国内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理解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颁布关于调节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全国性、综合性法律,即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广义上理解是指调节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其她关系法律规范总和。
其中除了涉及上述狭义劳动法中法律规范之外,还涉及其她各种规范性文献中关于调节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法律规范。
2.劳动:是指人们为创造社会财富所进行故意识、有自由活动。
劳动对于人类具备特殊作用,一方面,劳动对于人类形成有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最基本条件;第三,劳动也是人类社会赖以发展基本。
3、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关系。
劳动法调节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关系。
4、劳动法调节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其她社会关系。
其中,劳动关系是国内劳动法调节重要对象。
5.劳动法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构造体系。
涉及就业增进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工资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劳动争议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6.劳动法合用范畴:又称劳动法效力范畴,是指劳动法合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
它涉及空间合用范畴、对人合用范畴和时间合用范畴。
7.劳动法空间合用范畴:是指劳动法合用地方或范畴。
国内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8.劳动法对人合用范畴:是指劳动法对哪些人发生效力。
依照国内劳动法规定,劳动法合用于基于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9.劳动法时间合用范畴:是指劳动法生效和失效时间。
依照国内劳动法规定,劳动法生效时间为1995年1月1日。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
1)劳动法: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劳动关系:劳动法中所称的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调整的这种劳动关系,也可以称之为狭义的社会劳动关系。
来源:3)劳动法的体系:是指劳动法各项法律制度的结构体系。
我国劳动法的体系由促进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组成。
4)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某些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体现在劳动法制度和法律规范之中。
确立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应以我国宪法为基本依据。
5)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际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来源:6)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各种劳动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任何一种劳动法律关系,都是由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
7)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劳动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
8)劳动权利能力:是指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9)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
只有同时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才能充当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10)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学名词解释汇总
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劳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表现为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既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得以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又是权利和义务的承载体。
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者依法享受劳动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劳动者参与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主体的前提条件。
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劳动者能以自己的行为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实际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基本条件。
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人权利和承担用人义务的资格。
是用人单位参与劳动关系成为合法主体的前提条件。
用人单位劳动行为能力:用人单位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用人权利和履行用人义务的资格。
是用人单位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条件。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劳动法主体之间为实现一定的劳动过程,依照劳动法规,通过劳动合同而设立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劳动法主体间已经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由于一定的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法律关系中某些要素的变化。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劳动法主体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亦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消灭。
劳动法律事实: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行为:劳动法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意志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劳动法律事实的事件: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就业权:也称狭义的劳动权或工作权,指具有劳动能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机会的权利,这是劳动基本权的核心。
休息权:劳动者经过一定时间的劳动后,获得充分的休息的权利。
职业安全权: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权,是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
生活保障权:亦称享受社会保险权或物质帮助权。
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有权依法获得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在生、老、病、死、伤、残等情况下,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生活需要。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
复习重点(绝对齐全的名词解释)1. 劳动关系法劳动关系法是指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它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2.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确立权利义务和约束关系的书面文件。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应明确具体,双方权益保护平衡。
3. 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雇用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雇佣义务,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保障措施。
4. 劳动者劳动者是指为用人单位从事工作,从事脑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以获取报酬的人员。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益,用人单位禁止非法歧视、欺压、虐待劳动者。
5. 劳动争议解决劳动争议解决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劳动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通过和谐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得到解决的过程。
劳动争议解决应当公平、合法、及时。
6. 劳动权益保护劳动权益保护是指国家和社会各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劳动权益保护涉及工资福利、劳动时间、休假制度等方面,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 非正当解雇非正当解雇是指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定解雇条件的情况下,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非正当解雇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
8. 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力供求的交易市场。
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直接影响着劳动者的就业和工资待遇,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合作与监管。
9. 罢工罢工是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采取的集体行动,即暂停工作或拒绝劳动的行为。
罢工是一种合法的维权方式,但应合理、和平、有组织地进行。
10. 劳动保障劳动保障是指国家对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权益进行保障和维护的制度和政策。
劳动保障范围涉及劳动关系、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多个方面,旨在提高劳动者的福利水平。
以上是劳动关系法复习中的重点名词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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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劳动法总论
1、国际劳工原则:指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建议书。
2、广义上劳动法:是指调节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其她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3、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互相间有内在联系法律规范统一整体。
4、劳动法调节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社会劳动关系
5、劳动法调节对象:是指调节劳动关系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其她社会关系。
6、劳动法基本原则:指是包括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总指引思想和主线准则,它是劳动法核心和灵魂。
7、经济性罢工:是劳动关系双方冲突激烈化时由工会组织工人集体停止工作所采用一种对抗行动。
8、劳动参加权:又称职工参加、劳动参加,指劳动者有权参加公司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关于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9、劳动就业权:是指具备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且有劳动愿望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劳动权利。
10、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劳动(工作)之后获得休息休假权利。
1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节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法律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12、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劳动法律关系参加者。
13、劳动法律关系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商定明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
14、劳动法律关系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律规范,变更本来劳动合同中拟定权利义务内容。
15、劳动法律关系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律规范,终结其互相间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16、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可以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客观状况。
第二篇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
1、劳动合同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到合同,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互相权利义务法律行为。
2、劳动合同内容: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达到关于劳动权利和义务详细规定,详细体现为合同条款。
3、竞业避止(竞业限制):也称竞业限制、竞业避让,是指雇主与雇员通过合同商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定期限内,雇员不得从事对雇主有竞争关系工作。
4、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原则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订立集体合同行为。
5、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本上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篇劳动原则法
1、就业保障:又称就业增进,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利所采用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各种办法总称。
2、特殊群体:是指谋求职业有困难或需要特殊就业服务人群,涉及妇女、残疾人、退休军人、少数民族、未成年人及其她需要特殊对待群体。
3、劳动就业:是指具备劳动能力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社会劳动。
4、职业教诲:即职业培训,亦称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技能开发,它是依照
当代社会职业需要以及劳动者从业意愿和条件,对规定就业和在职劳动者所进行旨在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教诲和训练活动。
5、失业人员:是指在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在调查期间未从事有报酬动,当前有就业也许并以某种方式正在寻找工作人员。
6、职业培训:也称职工教诲或在职培训,是指在职职工为了更新文化知识和提高劳动技能而接受一种训练方式。
7、下岗职工:是指由于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因素,已经离开本人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她任何工作,在社会上没有再就业,但仍与用人单位保存劳动关系职工。
8、劳动就业服务公司:是指承担安顿城乡失业人员和公司富余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9、就业训练中心: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管理指引就业训练实体。
10、工资:又称薪金、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照劳动者提供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商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
11、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纯熟限度、劳动繁重限度和工作时间长短支付工资一种形式。
12、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数量和预先规定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形式。
13、奖金:是有效超额劳动报酬,是职工工资补充形式,是对在工作和生产建设中获得卓越成效职工一种奖励。
14、津贴:是对在特殊状况下工作职工所付出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勉励,是劳动报酬一种补充形式。
15、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制度):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要按法定最低原则支付劳动报酬。
16、特殊状况下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商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
殊工作状况下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17、工作时间:是指依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之间和一周之内用于完毕本职工作时间。
18、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按法律规定不必从事生产和工作,而由自己自行支配时间。
19、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有一定期限带薪假期。
20、年休假:是指国家依照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限度,每年予以一定期间带薪持续休假。
21、职业安全法律保障: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生产和工作过程中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各种法律规范。
22、职业安全卫生:即劳动安全卫生,国内过去称为“劳动保护”,它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律制度。
23、职业卫生法律保障:即劳动卫生规程,是指国家为了改进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和防止职业病发生所采用各种防护办法法律规范总称。
24、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她人及周边设施安全也许导致重大危害作业。
2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是指针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构造、生理特点及其各自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她们特殊权益法律保障。
26、职业纪律:又称劳动纪律,指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应遵守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
27、对违背劳动纪律经济惩罚:是指公司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纪律职工予以经济方面制裁,强制违背劳动纪律职工承担一定经济责任。
第四篇社会保险与职工福利
1、社会保险:国内过去称劳动保险,是指国家依法对遭遇劳动风险职业劳动者,提供一定物质补偿和协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养老保险:又称年金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补偿和协助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3、失业保险:国内过去称待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状况下,在法定期间内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4、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或职业伤害补偿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协助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5、职业病:是指公司、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她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疾病。
6、疾病保险:又称“病伤保险”、“健康保险”,是指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由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在医疗和生活上获得物质协助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7、职工福利:又称职业福利、集体福利、职工生活福利等,是指行业或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保证职工及其家属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工资收入以外津贴、设施和服务社会福利项目。
8、职工集体福利:是指为满足职工集体生活需要或职工共同生活需要而设立、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性服务。
第五篇工会组织与民主管理
1、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加、劳动参加,指劳动者有权参加公司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关于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2、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机构。
第六篇执行劳动法监督检查及劳动争议解决程序
1、行政处分:也称纪律处分,是指对劳动行政部门或关于部门工作人员违背劳动法律
法规,情节轻微,不够追究刑事责任而予以一种行政制裁。
2、违背劳动法责任:亦即违背劳动法法律责任,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因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3、对劳动法执行状况监督检查:是指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制度。
4、普通性监督检查:是指劳动监察机构并未发现用人单位有任何违背劳动法行为而对其进行例行检查、不定期检查。
5、其她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关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状况进行监督。
6、行政责任:重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行政部门实行了劳动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引起行政上必要承担法律后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制裁。
7、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在国外也称劳资纠纷或劳资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发生纠纷和争议。
8、集体争议:又称多人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法定人数以上并且基于共同理由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
9、团队争议:又称集体合同争议,是指代表和维护全体职工共同利益工会与用人单位由于订立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
10、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就争议解决达到一致意看法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