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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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细则( 试行)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细则( 试行)

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产品单元划分原则 在同一生产场地,以下各条同时成立。
1.以门窗主框材料划分为:铝合金、PVC、铝木、铝包木等; 2.同一主框材料中以门窗框厚度再分为:55 系列、60 系列、70 系列、90 系 列等; 3.同一主框材料、框厚度中以框扇开启方式再分为:内平开、内平开下悬、 外平开、外开上悬、推拉门窗等; 4.同一主框材料、框厚度、框扇开启方式中以型材节点断面构造划分最小单 元。例:铝合金 55 系列内平开窗,如果型材节点断面构造不同则为不同单元。
3 樘/单元
1 樘/单元
各 2 片/不同 配置
3.对企业申请产品按单元及不同玻璃配置对标准规格门窗节能性能进行模拟
计算,模拟计算项目包括
序号 1
模拟计算项目 中空玻璃传热系数模拟计算
2
窗框各节点传热系数模拟计算
3
整窗传热系数模拟计算
依据文件 Window5.2 软件 Therm 5.2 软件 Window5.2 软件
整窗传热系数检 测
窗遮阳系数、可 见光透射比检测
依据标准、规范和文件
样品规格(mm) 样品数量
GB/T 7107-2002《建筑外窗气密性能 分级及检测方法》
GB/T 8484-2002《建筑外窗保温性能 分级及检测方法》
JGJ/T 151-2007《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 工计算规程》
外开窗: 宽 1200×高 1500 其它窗: 宽 1500×高 1500 外开窗: 宽 1200×高 1500 其它窗: 宽 1500×高 1500 构成中空玻璃的 单片玻璃 50×50
国家安全玻璃及石英玻璃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2007.12.6.
三、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工作内容
1.依据《建筑门窗生产企业节能性能标识产品生产现场评定细则》对生产企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推广应用,规范建筑门窗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行建筑部品、产品能效测评标识制度,确保建筑节能取得实效,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列》(国务院令第530 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5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9]93 号)的要求,结合四川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组织实施、推广应用、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委托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建科协会)组织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监督管理、推广应用。

第五条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我省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协助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并会同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调查企业生产条件、及质量管理。

第六条四川省行政区域的建筑门窗企业生产、省外进入我省销售的建筑门窗产品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节能性能标识。

第七条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证》;(二)企业应具有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三)企业应具备满足生产、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能正常批量生产;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标准并通过型式检验第八条申请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填报四川省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并向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提交以下材料:(一)标识申报表(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三)有效期内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第九条初审合格后,企业直接委托标识实验室对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节能性能检测,并签订委托协议。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精选5篇)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精选5篇)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精选5篇)第一篇: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统一的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

第七条试点地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的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的实施监督;(五)暂停和恢复企业的标识。

第八条标识专家委员会:(一)参与起草标识的技术文件,并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二)参与标识试点过程中的相关审查、审核或评估工作;(三)参与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的人员担任,统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任。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负责:(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实验室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两个分报告,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三)承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解决门窗节能问题的新途径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解决门窗节能问题的新途径

11建 筑 外 窗 传 热 系数 的确 定 .
根据 D 9 l 2 1 , B2 一 一 0 0 建筑 外 窗 热工 性 能参 数 限值
见表 1 。
表 1 建筑 外 窗 热工 性 能 参 数 限值 项 目

渗透 率等 节 能性 能指 标 ,各 种 门 窗产 品之 间 的性 能优 劣一 目了然 。 对 建筑节 能设 计 、 将 施工和 工程 质量 验 收



 ̄n r u eo
建 筑 门窗节 能性 能 标 识 解 决 门窗节能 问题 的新途 径
口 文 / 继 春 刘 斌 杜 家 林 史

要: 文章针 对 建 筑节 能设 计 、 3 中 门窗应 用 存在 的 问题 , 施 - 结合 建 筑 门窗节 能性 能标 识 和最 新 实施 的 D 9 12 1《 津 市居住 建 筑节 能设计 标 准 给 出解 决 问题 的 B2-— 0 0 , 方 法并 说 明建 筑 门窗节 能性 能标 识 的重要作 用 。
阳 系 数 0 6 ; 向 =2 7 /(。K , 合 遮 阳 系 数 .0南 . 0w m ・) 综
0 7 ; 向 K . 0w m ・) 综 合 遮 阳 系 数 0 5 ; .0 西 =2 0 /(。K , . 0 北
窗 墙 面 积 比 ≤
O4 . O 4< .



O 4 .5
向 K . 0 /(2K 。 =2 3 w mo)
这 样 的做法 ,第一 ,o — L w E中空玻 璃 隔热 多腔 铝合 金 外窗 的传热 系数 检测 值 为 2 5w (。K , . / m・ ) 即使 是采 用
1 外 窗传 热系 数 检测 值 或标 识 值应 小 于或 ) 窗最 小传 热系 数 限值 ( 窗墙 面积 比最大 的外 窗 数 限值 ) ,否 则 必 须 进 行 围护 结 构 热 工 性 能 的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签, 并可 在产 品包装 物 、 明 书及广 告宣 传 中使 用 标 说
识。
( ) 一 经监 督 检查 和检 验判 定获得 标识 的产 品为 不 合格 产 品 ;
( ) 二 标识 暂 停使 用时 间超 过一 年 。 被 撤 销标 识 证 书 的产 品 , 自撤 销 之 F起 三 年 内 t
识测评 报 告》 。
建 筑 门窗节能 性能标 识专 家委员 会 负
责 承 担 标识 试 点 中技 术 性 的评 审 、 导 、 指 咨询 等 工
第 七条 建 筑 门 窗节 能性 能标 识 实 验 室 ( 以下
第十 二条 建设 部标 准定 额研 究所 组织建 筑 门
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
件;
建 设部 标准定 额研究 所 负责组织 实施
( )1 生产 许 可证 复 印件 ; 三 f窗
标识试点工作 , 接受建设部 的监督 。地方建设行政
主 管部 门负责本 行政 区域 的标识 试点 工作 的监 督 。 第 六条
作。
( 产品的《 四) 型式检验报告》 ;
( ) 识 实验 室 出具 的《 筑 门窗节 能 性 能标 五 标 建
维普资讯
【 编者按1 0 6年 1 2 0 2 2月 9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设部 以[ (06 3 9号 ] 建科 2 0 )1 文件 向各 省、 自治 区建设厅 , 直辖 市、 计划单列
市 建委 ( 建设 局 )新 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建设 局 下发 了《 , 建筑 门 窗节 能 性 能 标识 试 点 工作 管 理 办法》 本刊 将 其 刊 出 , 飧读 者 。 , 以
使 用该 产 品 的节 能标 识证 书 和标签 : ( ) 一 转让证 书 、 标签 或违 反有关 规 定 、 害标 识 损 信誉的; ( ) 二 以不真 实 的 申请 材料 获得 标识 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通知

并推行 具有 自主 知识产 权 的标 识测 评模拟 计算 软件 。 四、 完善 政策措 施 , 加强 管理 。 要抓 紧研 究制定促 进 和规 范 门窗标 识 市场发 展 的政策 措施 , 合建 筑节 结 能监 管体 系建 设制 定 门窗标 识管 理办 法 , 立健 全相 建
关 的协 同推 进机 制和 门窗标 识管 理机 制 , 快 门窗标 加 识 测评 和证 书发放 工作 。

五 、 大 门窗标 识推 广力 度 。财政 投 资建 设 的办 加
公建 筑 和大 型 公共 建 筑 、 障 性住 房 等 项 目, 优先 保 应 采 用获 得节 能标 识 的 门窗产 品 ;建 筑节 能示 范工 程 、 绿 色建 筑 示范工 程 、可 再生 能源建 筑应 用示 范 工程 , 应 采用 获得 节 能标 识 的门窗产 品;在建 筑 能效测 评 、
验室 从业 人 员 的培训和 业 务指 导 , 继续 推进 对 门窗标 识 实验 室 的确定 和考 核 工作 , 实现 门窗标识 实验 室在 全 国范 围 内的合 理布 局 。提 高 门窗标识 测评 能力 , 开 展 门窗标 识 实验 室之 间 的测评 能 力 比对 , 保测 评 结 确 果 的准 确性 和可 复验 性 。抓 紧编 制 《 筑 门窗标 识测 建 评 技术 导则》 进 一步 完 善建筑 玻璃 数据 库 , , 积极 开 发
N等 卷第 叭 第期 。 期
o9 n 01 ( 0a No2 5, 13 ) . i 2 0 T tl .3 Vo.8
建筑节
一 政 策 与 法 规
L AW S & REGUL n0N A
‘。 一 , 一 一
关于进一 步加 强建筑 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 的通知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示标准规格门窗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可见光透射比等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性标识。

第四条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实施标识试点工作,接受建设部的监督。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标识试点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负责承担标识试点中技术性的评审、指导、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负责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三章标识申请及程序第八条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四)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九条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同时进行现场抽样;对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报告应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企业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交以下材料:(一)标识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五)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对企业提交标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将通过审查的产品在网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准许使用标识。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1: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的有序实施,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建科[2006]31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标识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门窗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包括证书和标签,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客观描述。

第五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和获得标识的企业应接受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的监督。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建,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承担标识工作中的技术性审查、审核、指导、咨询等工作。

专家委员会及成员应遵守《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七条标识实验室应能满足《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按照规定承担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检测与模拟计算、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及其他委托工作。

第八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包括《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检验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报告》三个部分。

第二章标识申请条件与程序第九条申请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正常批量生产;(三)产品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十条申请标识的企业可委托任一标识实验室进行生产条件现场调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测、模拟计算,并按要求提交测评所需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的现场调查细则对企业申请标识的产品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调查,并完成《企业生产条件现场调查报告》。

建筑门窗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门窗认证实施规则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JY252-2008 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建筑门窗版 本 号:2受控状态:受控受控编号:2008年10月13日发布 2008年11月15日实施前 言为了保证CQC标志产品认证工作顺利开展,确保认证各项工作符合ISO/IEC导则65、IAF对导则65的解释文件、CNAB认可准则、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CQC产品认证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使各项相关活动得以规范有序进行,制定本特殊规则。

从本规则发布起,CSC/G1701-2006、CQC/RY603-2007废止。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建建筑节能检测中心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佛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主要起草人:王铭新 刘厚利 王庚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具有保温隔热功能的建筑外门、户门、外窗(天窗),包括塑料门窗(PVC等)、金属门窗(钢、铝合金等)、木门窗(实木、人造板等)、玻璃钢门窗、复合门窗(金属-塑料、金属-木、塑料-木等复合)等产品。

2.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检验+获证后监督3.认证申请3.1 申请单元划分建筑门窗产品按照型材材质划分认证单元:A. 塑料窗(PVC等)B. 铝合金窗C. 木窗(实木、人造板等)D. 玻璃钢窗E. 复合型材窗(钢木、铝木、塑木、钢塑、铝塑等)F.钢窗G. 塑料门(PVC等)H. 铝合金门I. 木质门(实木、人造板等)J. 玻璃钢门K. 复合型材门(钢木、铝木、塑木、钢塑、铝塑等)L.钢门M. 功能门窗上述单元名称具体描述为型材+节能+门/窗,如铝合金节能窗。

当原材料(型材、板材、玻璃、密封材料等)以及设计参数(构造、开启面积、开启方式、玻/框比、缝/面比等)存在差异时,对因此导致节能指标存在差异的同一单元下规格型号进行单元内拆分,如断桥隔热型材和注胶型材,普通中空玻璃与低辐射玻璃,平开窗(包括倒开)与推拉窗等。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3: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的组建、核定与管理,根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标识实验室的组建、确定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实验室是指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得到批准的、可承担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指标检测、模拟计算任务及相关工作的机构。

第二章申请和确定程序第四条申请标识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实验研究条件和基础设施,必须具有建筑门窗气密性和保温性能检测能力,并通过计量认证及实验室认可;(三)具有建筑节能研究与检测经验,从事建筑节能研究或检测工作两年以上;(四)具有建筑热工、建筑材料、机械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能熟练掌握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软件、通过模拟计算培训考试、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人;具备上岗资格的实验人员不少于4名;(五)具备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运行的规章制度,仪器设备管理规范。

第五条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和确定程序:(一)申请单位按统一格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一);(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三)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专家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认可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技术评定,并给出评审意见;(四)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通过评审的实验室作为标识实验室,并在网上公布、通知申请单位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标识实验室的职责第六条标识实验室的职责包括:(一)负责对申请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二)负责产品的现场抽样并封存;(三)负责样品的节能性能指标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

关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关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验室接受委托后,开展生产条件现场调查、现场抽样 、检测和模拟计算 ,
并 出具测 评 报 告 、企 业获 得 测评 报 告 后 ,向住 房 和城 乡建 设部 标 准定 额 研
究所提交 门窗标识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
并按 要 求进 行公 示 、发证 . .
( 3)框材 、隔热材料 、密封条等 的基本 描述 ;
( 4)不 同玻 璃 配 置 ( 最 多 五种 配 置 ) 对 应 的 窗 户 I " t H b } ; B ’ 标 ( 传 热 系 数 、 遮 阳 系数 、 空气 渗透 率 、 可 见 光 透 射 比 );
( 5)产品适宜地 区 ( 推荐使用 的地 区 )。
询 等 工 作 、 4 建筑 门窗 节能 性能标识 实验 室 ( 简称 “ 标 识 实 验 室 ”) 负责 企 业 生产 条件 现 场 调查 、
对于工程 中采用 的获得标识 的门窗 ,可 以不受规格尺 寸的限带 .
通过 随机检 测玻璃 、检查框 的断面 构造和 节点 、验 算节能 性能指 标 .
( 1】 门窗热工性能模拟计算依据 的是现行行业标准 《 建筑 门窗幕墙热 工计算规程 》J GJ / T 1 5 1 ; ( 2) 玻璃 光学热工性能检测依据 的是现行 国家标准 《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 比、太阳光直 接透射 比、太阳能总透 射比、 紫外线透射 比及有 关窗玻璃参 数的测定 》GB / T 2 6 8 0和行业标准 《 建筑 门窗幕墙热工计算规程 》J GJ / T 1 5 1 ; ( 3) 传热 系数检测依据的是现行 国家标准 《 建筑外 门窗保温 性能分级及检 测方 法》GB / T 8 4 8 4 ;
并将 结果与标 签 的内容进行核 对 ,就 很容 易地 复验 出工程 中采用 的产 品是否与标签一致 。同时 ,上述复验手段 比产 品进场抽样检 测更便 捷 , 费用也 低廉。 区分 门窗 产 品的优 劣 ,能 够防范 建筑 门窗的鱼 龙混杂 、 良 莠不分 ,从而规范建筑 门窗市场 、保证 门窗行 业的健 康发展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填写细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填写细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填写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证书内容由四部分构成,包括:证书信息、标识产品目录、标识产品详细信息及标识产品增项、变更记录,其中证书信息中编号、有效期及发证日期和标识产品增项、变更记录等内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填写,其他内容均由接受委托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填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证书》填写细则如下:一、证书信息1、No.:证书编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编制,同时在对应批次的发证通知中注明。

证书编号由16位数字构成,格式如下:年份(4位)+实验室编号(4位)+企业所在省市编号(2位)+企业编号(4位)+产品编号(2位)2、产品名称:应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表》产品名称一致,通常格式如下:××系列+开启方式+材质+产品类型3、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中机构名称一致。

4、有效期至: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填写。

5、发证机构(盖章):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印制。

6、发证日期: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填写。

二、标识产品目录1、企业产品型号:按企业产品型号填写,如:JY60系列、嘉寓60系列或60系列。

2、框材:按照窗框实际材质填写,复合型材所用的多种材质均应写明。

3、隔热材料:注明隔热材料材质即可,如无此项,应在对应位臵填写“无”。

4、密封条:注明密封条材质即可。

5、产品标签编码:由证书编号及玻璃配臵编号构成,通常格式如下:证书编号(16位)-X(玻璃配臵编号)6、玻璃配臵:此处只填写申请标识产品的对应玻璃配臵情况,无需注明镀膜玻璃牌号,玻璃名称描述应准确,如:Low-E镀膜玻璃、普通透明玻璃,同时应在对应位臵注明(室内侧)、(室外侧)。

7、传热系数:以最终模拟计算报告中数据为准,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8、遮阳系数:以最终模拟计算报告中数据为准,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9、空气渗透率:以最终检测报告中数据为准,小数点后保留一位有效数字。

(产品管理)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

(产品管理)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

(产品管理)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壹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关联管理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壹)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三)审核且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且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统壹的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

第七条试点地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壹)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实验室的申请,且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的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的实施监督;(五)暂停和恢复企业的标识。

第八条标识专家委员会:(壹)参和起草标识的技术文件,且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二)参和标识试点过程中的关联审查、审核或评估工作;(三)参和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的人员担任,统壹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任。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负责:(壹)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实验室检测和模拟计算,且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方案》,该方案应包括俩个分方案,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方案》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和检测方案》;(三)承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关联工作。

建筑外窗节能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建筑外窗节能产品认证实施方案

建筑外窗节能产品认证实施方案版本/修订01/00文件编号LY/ZY01120-2010发布日期 2010年10 月25 日实施日期 2011年 01月01 日山东鲁源节能认证中心目录1 适用范围 (2)2 认证模式 (2)3 引用标准 (2)4 认证单元的划分 (2)5 认证的基本条件 (2)6 认证实施 (2)6.1 申请文件 (2)6.2 受理 (3)6.3 产品抽样检验 (3)6.4 初次工厂检查 (3)6.5认证结果评定和批准 (4)7获证后的监督 (4)7.1 监督的频次 (4)7.2 监督的方式 (5)7.3 工厂监督检查的内容 (5)7.4 监督产品抽样、送样和检验 (5)7.5 监督结果评价 (5)8再认证(复评) (5)9 认证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6)10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6)11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12认证要求的更改 (6)13费用 (6)附件1. 建筑外窗产品节能认证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7)附件2 建筑外窗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 (10)建筑外窗节能产品认证实施方案1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PVC-U塑料窗和铝合金窗(隔热型材)的产品节能认证。

本认证实施方案须与《产品认证通用实施方案》一起使用。

2 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 + 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3.引用标准JG/T 140-2005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GB/T 8478-2008 铝合金门窗GB/T 11944-2002 中空玻璃GB/T 18915-2002 镀膜玻璃CQM/QB-006-2009 《建筑外窗产品节能认证技术要求》。

4 认证单元的划分4.1按照型材类型及开启方式的不同,划分建筑外窗的产品单元。

具体单元化分情况见表1.表1 建筑外窗产品单元序号认证单元名称认证用标准 GB/T7635代码1 PVC-U塑料平开窗2 PVC-U塑料推拉窗36953 铝合金平开窗(隔热型材)4 铝合金推拉窗(隔热型材)CQM/QB-006-200942124.2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

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视,节能建筑已成为建筑行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建筑门窗作为建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节能性能对于整个建筑的能耗和环境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建筑门窗产品,建立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一、背景与意义1.1 能源紧缺与环境压力全球气候变暖、能源日益紧缺的形势下,提高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同目标。

建筑消耗的能源占全球总能源消耗的比例很高,而建筑门窗作为建筑的重要能耗部分,其节能性能对于减少能源消耗、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具有重要影响。

1.2 建筑门窗节能标识的意义建筑门窗节能标识有助于引导消费者选择节能建筑门窗产品,提高市场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促进建筑节能工作的推进。

同时,建筑门窗节能标识还可以帮助消费者准确了解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提高消费者对于节能建筑的认知和购买欲望。

二、2.1 标识内容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应包括以下内容:1) 产品名称和型号2) 节能性能等级3) 能效指标4) 节能性能测试方法和依据5) 产品的生产企业信息2.2 节能性能等级划分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等级应根据其能效指标进行划分,一般可分为五个等级:最高级别为一级节能,最低级别为五级节能。

不同节能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能效指标要求,消费者可以根据节能性能等级选择适合自己需求的建筑门窗产品。

2.3 能效指标要求建筑门窗产品的能效指标要求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确定,主要包括热阻、隔音、空气渗透率、水密性等指标。

建筑门窗产品达到或超过相应的能效指标要求,方可获得相应的节能性能等级。

2.4 节能性能测试方法和依据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应通过权威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程进行。

测试结果应真实可靠,能明确反映建筑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选择参考。

2.5 标识实施机构和管理建筑门窗产品节能标识的实施应由有关政府部门牵头,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标识的审核与认证工作,确保标识的有效实施。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佚名
【期刊名称】《门窗》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
通知》(建科[2006]319号)的要求,为保证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建设部
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制定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章程》。

本刊现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管理细则》刊出,以飨读者。

【总页数】3页(P51-5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J],
2.让建筑门窗标识成为节能的符号——解读《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 [J], 龙文志
3.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J],
4.关于印发《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建设部出台办法推进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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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万方数据
2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 2.1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流程
主要过程: (1)进行现场调查,并现场封样门窗3樘, 由企业送至标识实验室。 (2)对门窗进行检测和模拟计算,出具门窗 检测、模拟计算报告。 (3)根据检测和模拟结果出具门窗节能性能 标识测评报告。 (4)建设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 请进行审查。
3模拟模型的建立 对窗进行模拟时,选择边框的节点,对不同构
造的节点分别进行模拟。窗节点示意图见图6。窗 节点模型及模拟结果见图7。模拟计算结果汇总于 表1。
图6窗节点示意图
图7窗节点模拟模型及计算结果
4 f-1窗节能性能标识 通过审查的企业及其相应产品目录。由中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定额研究所在“国家工程建设 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上统一公示, 并向企业颁发标识证书。 4.1证书及其使用规定
(1)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颁发、 编号。
(2)证书镶嵌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证书 编号、证书说明、企业名称、批准日期与有效期、 标识产品目录、查询网址等。
(3)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 用证书的有关内容。
(4)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 向顾客出示证书(见图8)。
表1 模拟计算结果汇总表
Energy Consumption Labels for Doors and Windows
WANG Peng Guangzhou Institute of Building Science Co.,Ltd.,Guangzhou 5 10440)
Abstract:Doors and windows used to be the weakest part of building envelope,which are crucial for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While general public have widely accepted energy consumption labels on household,relative few know

门窗性能节能标识

门窗性能节能标识
门窗和墙体热损失比较
100
20
门窗
墙体
建筑结构中保温的薄弱环节
门窗传热和失热损失可达墙体的5倍至6倍
2014-9-10
门窗节能刻不容缓
25 20
16.28 16.61 17.09 18.74
我国每年竣工的建筑总面积和住宅总面积(亿㎡)
23.84 22.76 19.67 18.2 18.24 20.26 20.7 21.25
5
系列
单 元
型材
玻璃配置(mm)
现场调查 费用 6000 \ \ \ \
检验费 气密 \ \ \ 2000 \ 保温 \ \ \ 3500 \ 玻璃检测 \ 3000 \ 3000 \
模拟 计算 4000 500 4000 500 4000
测评 报告 1500 \ 1500 \ 1500
型式 检验 11000 \ 11000 \ 11000
5
8 13 7 13
AWS60,65,65BS
AWS60,65,65BS AWS60,65,65BS AWS60,65,65BS AWS60,65,65BS
\
AWS60&65 open-out RS50 inward&open-out、AWS60&65 open-out、AWS50 inward &open-out RS50 open-out、AWS60&65 open-out、AWS50 inward RS50 inward&open-out、AWS60&65 open-out、AWS50 inward &open-out
3
4
2014-9-10
申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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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依据《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企业可按本细则的规定自愿申请标识。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标识仅是对企业某品种的标准规格门窗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的一种客观表示,包括证书和标签。

第五条建设部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批准标识试点工作的相关管理文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标识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一)起草标识试点工作的有关管理文件;(二)组建和管理“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标识专家委员会”);(三)审核并确定“建筑节能性能标识实验室”(以下简称“标识实验室”),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四)制定统一的标签样式和规格;(五)审查标识申请材料,印发标识证书,监督标识的使用;(六)颁发、撤消或注销企业的标识证书。

第七条试点地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受理本行政区域标识实验室的申请,并进行初审;(二)对本行政区域的标识实验室进行监督检查;(三)受理本行政区域企业的标识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四)本行政区域标识试点的实施监督;(五)暂停和恢复企业的标识。

第八条标识专家委员会:(一)参与起草标识的技术文件,并负责具体的技术解释;(二)参与标识试点过程中的相关审查、审核或评估工作;(三)参与处理标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九条标识专家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多年建筑门窗节能工作的人员担任,统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聘任。

第十条标识实验室负责:(一)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检查;(二)产品抽样和样品节能性能指标的实验室检测与模拟计算,并出具《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两个分报告,即《企业生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和《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计算与检测报告》;(三)承担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委托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一条申请标识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应当持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关机构的登记注册证明;(二)企业应取得门窗生产许可证;(三)产品应具备可靠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批量正常生产;(四)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门窗标准,并通过产品型式检验。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十二条企业向标识实验室提出生产条件现场检查和产品节能性能检验委托,与标识实验室签订《生产条件现场检查与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检验委托协议》,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标识实验室对企业申请标识产品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与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配件生产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企业的相关生产条件、人员素质、质量控制措施等。

标识实验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报告《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若产品的生产条件现场检查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当时就对生产线上即时生产的标准规格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若现场检查没通过,那么标识实验室与企业之间的委托关系中止,标识实验室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交《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标识实验室按照模拟程序和相关标准对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进行模拟计算,得出不同规格尺寸产品的节能性能数据表;同时,对封样的标准规格产品的空气渗透率和传热系数进行实验室检测。

标准规格产品传热系数的检测值与模拟计算值之间的误差绝对值不应大于8%,否则应重新模拟计算和检测,必要时,应重新抽样进行检测。

标识实验室应按照统一格式完成分报告《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模拟检测报告》,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自现场检查通过之日起,标识实验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并提交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按要求填写《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申请书》,并将申请书和以下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当地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注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门窗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标识实验室出具的《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测评报告》;(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上述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对符合要求的,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标识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九条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示,一个月内没有收到异议的,将准许企业使用标识。

第二十条对获得标识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授予标识的书面通知,并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公布。

企业应在通知公布后两个月内,到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领取标识证书。

第二十一条对未通过审查的产品,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向企业发出不授予标识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定期汇总获得标识的产品与企业名录,并通过有关媒体发布。

第四章标识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标识证书在试点期间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愿继续使用标识的企业应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审查确定延期申请。

不申请延期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标识,同时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注销标识证书,并在网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标识证书及其使用规定:(一)证书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统一印制、编号;(二)证书镶嵌节能性能标志图形,证书内容包括证书编号、企业名称、产品产地、产品规格、窗框生产企业、玻璃生产企业、主要配件生产企业、标准规格产品的节能性能指标(传热系数、遮阳系数、空气渗透率和可见光透射比)、批准日期与有效期、标识实验室、用户指导信息及查询网址等,并附该产品不同尺寸组合的节能性能数据表;(三)企业可在产品广告、产品宣传材料上使用证书正文及附表;(四)企业可在工程招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证书。

第二十五条标签及其使用规定:(一)标签由企业按照统一样式、规格和标注规定自行印制;(二)企业应在获得标识产品的显著位置粘贴标签,粘贴位置应有利于识别和市场监督;(三)标签可使用于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四)企业可将标签直接印刷于产品铭牌、产品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印刷品上。

其图案、尺寸必须符合规定,可等比例缩放,内容应清晰可辨。

第二十六条标签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识编号;(二)企业名称;(三)产品基本信息(产地);(四)节能性能指标;(五)标识使用证书的批准日;(六)标识实验室代码、查询网址;(七)用户指导信息。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建立证书和标签使用制度,每年以书面的形式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报告证书和标签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获得标识的产品及其企业进行监督性抽查,结果报送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企业应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在标识证书有效期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一)产品的生产条件与申请标识时不符;(二)产品达不到标识证书中的技术指标;(三)证书或标签的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三十条当发生第二十九条情况之一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企业发出《暂停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的通知书》,并令其整改。

当产品被暂停使用标识时,企业应至少经过6个月的整改后,方可申请恢复使用标识。

整改结束后,企业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申请恢复使用标识。

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企业发出《恢复使用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通知书》。

当发生暂停或恢复使用标识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反馈相关信息。

相关信息将在网上公布。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产品的标识证书,禁止使用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经监督检查和检验判定获证产品为不合格产品;(二)标识暂停使用时间超过一年。

被撤消证书的产品,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撤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标识使用证书,禁止企业使用所有产品的标识,并在网上公布:(一)转让证书、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且性质恶劣的;(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消证书的企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第三十三条任何企业不得利用标识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三十四条对使用伪造的标识或冒用标识的企业,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将在媒体和网上向全国公布,并且在三年内不受理该企业的标识申请。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筑门窗节能性能标识试点工作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行为,均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举报或投诉。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标识实验室检测的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申请复核。

对申请复核的产品检测,受理申请的部门可指定另一标识实验室重新进行检测,并以其检测结果作为复核依据,做出复核结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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