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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正文:----------------------------------------------------------------------------------------------------------------------------------------------------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试行)([87]高检发[三]字17号1987年7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看守所检察工作实践经验,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职权、任务和工作原则第一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职权是:(一)对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对看守所是否依法执行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实行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的基本任务是:检察看守所执行有关法律、政策的情况,保障有关法律、政策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保护公民不受非法拘禁,维护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打击在押人犯羁押期间的犯罪活动,维护监管秩序;通过检察活动,对人犯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

第三条在看守所检察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独立行使检察权。

看守所检察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实事求是,调查研究,坚持原则,讲究方法,注重效果。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一节对收押释放人犯的监督第四条检察看守所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拘留证》,被羁押的人犯是否与羁押证件一致。

第五条检察看守所为外地临时羁押人犯是否有县级以上公安、检察、法院、安全和劳动改造机关的通缉、追捕、押解、寄押等法定文书、证件。

第六条检察看守所是否有依法不应当收押的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第七条检察看守所是否收押有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八条检察看守所在接到有关法律文书后,是否立即释放下列在押人员:(一)拘留、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逮捕的;(二)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三)办案单位决定撤销案件的;(四)人民法院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五)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三章收拘第四章管理第五章生活卫生第六章通信、会见、询问第七章请假出所第八章教育第九章解除拘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拘留所的设置和管理,惩戒和教育被拘留人,保护被拘留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拘留的顺利执行,根据《拘留所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部主管全国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主管本系统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拘留所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应当服从管理,接受教育。

第四条拘留所应当执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三)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现场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

被公安机关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人,以及被依法决定、判处驱逐出境或者被依法决定遣送出境但不能立即执行的人,可以在拘留所拘押。

第二章设置和保障第六条拘留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按照政府机构序列设置。

拘留所的设置或者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铁路、交通、森林系统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或者撤销拘留所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设置若干拘留所,集中收拘所辖区、县、市、旗的被拘留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不具备执法条件的拘留所可以责令其停止收拘被拘留人。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基本要求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三章执行死刑〔略〕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 职责4-2. 警务受领4-3. 警务准备4-4. 警务实施4-5. 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 一般情况处置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 职责5-2. 警务受领5-3. 警务准备5-4. 警务实施5-5. 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安全检查6-1. 职责6-2. 警力配备6-3. 设施与装备配备6-4. 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 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 警务实施6-7. 一般处置情况第七章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 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7-2. 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 拘传8-2. 训诫8-3. 强行带离8-4. 罚款8-5. 拘留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 职责9-2. 基本原则9-3. 组织领导9-4. 警务准备9-5. 警务实施第一章一般规定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细则.1-2.适用范围1.本细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内部规范,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1-3.基本要求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规范.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1〕执法主体合格〔2〕执法程序合法〔3〕执法行为规范〔4〕执法纪律严明〔5〕执法作风端正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下列行为:〔1〕接受案件当事人与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5〕其他##违纪行为1-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1-5.修订本细则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二章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预防、制止妨碍刑事审判活动的##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2-2.警务受领1. 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基本情况.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办法官与联系人、被告人基本情况〔##、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与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与其他与审判安全有关的信息.2. 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与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差错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与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基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与相关注意事项等内容.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基本情况、场地条件与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与协作计划,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3.调警. 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与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与联系方式.〔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安全措施,排除各种安全隐患.〔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与周边环境进行检查.〔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2-4.1.提押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安全、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1. 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2. 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3. 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4. 安全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安全检查.〔1〕安全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与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安全检查.〔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安全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人民法院将对##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6.乘车押解.〔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与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与物品.〔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与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规范用语.〔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封闭的专用车库.7.徒步押解.将被告人押解到人民法院指定的羁押场所候审时,司法警察应当在统一指挥下,分别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实施徒步押解.2-4.2看管根据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者其他指定场所候审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1.羁押场所要求.〔1〕羁押场所应当设立看管值班室、押解专用通道与若干相互独立的羁押室,羁押场所严禁存放与羁押、看管无关的物品.〔2〕羁押室的墙体、门和被告人座椅等应当进行软包装处理,被告人座椅应当固定.〔3〕羁押室内应当采用弱点照明,照明设施应当置于被告人无法触与的位置.〔4〕羁押场所应当配备完善的监控设施,确保司法警察在看管过程中能对整个羁押场所与被告人实时监控.〔5〕羁押场所应当设立专用厕所,配备消毒设备.2.交接登记.与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履行交接手续时,应当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逐一登记被告人##、案由与进出羁押场所的时间等,并由执行押解、看管任务的司法警察分别签名确认.3.械具使用.看管期间一般不得解除被告人的械具.4.安全检查.参照本细则2-4.1提押第4项安全检查执行.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请你遵守人民法院看管规定,保持肃静,如有问题,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6.监控管理.严密监控被告人举动,不间断地巡查看管场所,检查看管场所的门窗是否锁闭,牢固.7.看管要求.司法警察执行看管任务时:〔1〕对同案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以与其他需要分别看管的被告人,应当分别看管.〔2〕对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看管.〔3〕不得询问或者谈论案情,不得谈论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4〕不得辱骂、体罚、虐待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让被告人以外的任何人进入看管场所,不准给被告人带食品或者其他物品,不准给被告人传递口信.〔6〕不得在看管场所摄影、录音、录像和采访.〔7〕被告人在看管期间有检举、揭发要求时,应当立即报告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8.就餐.被告人在看管期间就餐时,应当加强监管.就餐的食物必须由人民法院提供,不得使用金属、瓷器、硬塑料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餐具.9.如厕.被告人如厕前,司法警察应当查看厕所的环境是否安全,厕所内有无危险品与障碍物;如厕时,应当处于司法警察有效控制范围内,一名被告人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进行监管,女性被告人有女性司法警察负责监管.10.特殊看管.被告人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2-4.3.法庭押解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按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与时将被告人押解到法庭,确保带入、庭审、带离过程安全.1.确认被告人身份.清点被告人数量、核对身份、了解基本情况,掌握羁押位置、出庭顺序和时间.2.徒步押解.根据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将被告人压入法庭,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侧后方,抓住其肘部,将被告人带到指定位置,使其面对审判席站立.3.械具使用.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不得解除械具.在法庭上不得对未成年被告人使用械具,但未成年被告人确有人身危险性、可能严重妨碍庭审活动的除外.对未成年被告人必须使用械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4.特殊情况.被告人因病或者体力不支无法站立时,司法警察应当报告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5.控制.在庭审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施有效控制,使用束缚椅或者囚笼.使用囚笼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囚笼门,将被告人置于囚笼内,另一名司法警察将囚笼门锁闭.使用束缚椅时,两名司法警察分别抓住被告人肘部,一名司法警察打开束缚板,另一名司法警察按压被告人肩部,示意其坐下,被告人坐下后对束缚板加以固定.需要被告人站立时,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司法警察为其打开束缚板,并对其实施有效控制.6.法庭押解要求.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任务时:〔1〕遵守法庭纪律,思想集中,态度严肃.〔2〕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3〕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者询问案情.〔4〕不得侮辱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5〕不得有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7.带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下达"将被告人带离法庭"的指令后,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使用械具并将其带离审判法庭.2-4.4.值庭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维护法庭秩序,保障法庭内人员安全,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制止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1. 值庭位置.在审判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审判台前两侧,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在旁听区值庭时,司法警察应当位于便于观察、处置情况的适当位置.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2. 值庭姿势.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者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3. 传带证人.司法警察传带证人、鉴定人时,应当将其引导至指定位置.4. 传递证据.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当注意安全.向被告人展示证据材料应当与其保持一定距离,防止其借机毁损.出示刀具等凶器时,应右手握柄,左手捏住凶器侧面,使锋利部位避开被告人,并与被告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5. 维护秩序.〔1〕执行值庭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开始前进入法庭,确认旁听人员数量,了解掌握旁听人员基本情况,引导旁听人员按规定区域就坐.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2〕根据案件性质和旁听人员数量安排一至两名司法警察在旁听区维护秩序,与时发现并制止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多名司法警察维护秩序时,可根据现场情况合理部署.6. 值庭要求.司法警察执行值庭任务时:〔1〕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2〕不得擅离岗位.〔3〕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4〕不得辱骂或者变相体罚被告人以与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目录2-4.5还押在刑事案件审判结束后,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人民法院羁押场所安全押回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1. 带离.审判活动结束后,司法警察应对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安全检查,与时将被告人还押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一般不得让被告人在法庭或者羁押室阅读庭审笔录.2. 核对身份.司法警察将被告人押上囚车时,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被告人身份.3. 乘车押解.参照本细则2-4.1第6项乘车押解执行.4. 办理还押手续.妥善办理登记交接手续,取回提押票.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负责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工作,统一组织、协调、部署警力.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在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由被告人羁押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提供警务保障.警务准备与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执行.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司法警察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维护视频提讯工作秩序,保障视频提讯场所安全.2-6.1. 远程视频提讯设施要求1.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设于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或者公安机关看守所内,以保证视频提讯工作的效果和安全.2. 视频提讯场所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建设标准,设有押解专用通道、羁押室、囚笼、束缚椅等安全设施.3. 配备音像视频、网络机、打印机等保障设备.4. 视频提讯场所不得摆放与视频提讯工作无关的物品.2-6.2. 警务受领1.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远程视频提讯工作部署给被告人羁押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后,由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部门将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提前送至本院司法警察部门.2.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对提押票、《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等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将远程视频提讯所需的提押票、《调警令》等相关手续在提讯前至视频提讯所在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2-6.3.警务准备1. 执行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警务保障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部署、装备配备和情况处置等内容.2. 在视频提讯警务保障工作中,司法警察部门应了解提讯和庭审案件案由、被告人、被告人数量和健康状况等情况.按规定配备警力,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突发事件应急分队〔组〕.配备指挥车、囚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配备警用装备和武器等.2-6.4. 警务实施参照本细则2-4.1提押、2-4.2看管、2-4.3法庭押解、2-4.4值庭、2-4.5还押执行.2-6.5. 情况汇报远程视频提讯结束后,应当与时将视频提讯保障情况逐级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2-6.6.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提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开庭等警务保障参照本细则上述规定执行.2-7. 一般情况处置1. 遇有被告人私藏夹带开铐钥匙或者工具等违禁物品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与时没收违禁物品.〔2〕对被告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其再次携带违禁物品.〔3〕严密看管被告人,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4〕向带队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按要求进一步采取措施.2. 遇有被告人企图串供或者实施串供行为时:〔1〕对被告人进行警告,立即制止其串供行为.〔2〕将被告人分开押解与看管,防止相互串供.〔3〕对被告人进行安全检查,收缴可能用于串供的字条等物品,交案件承办人处置.〔4〕处置完毕后,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情况.3. 押解途中,执行押解任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故障等情况时:〔1〕严密控制被告人,组织对车辆与现场的警戒,防止被告人脱逃与其他意外事件发生.〔2〕将被告人转移到备用车辆,在转移被告人过程中,应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与现场周围的警戒.〔3〕在没有备用车辆的情况下,与时向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派车接应.〔4〕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有关部门到达现场协调处理.4. 押解途中,遇有群众围观时:〔1〕加强对被告人的看管,防止其借机脱逃、串供等.〔2〕将被告人与其他人员隔离,防止发生意外情况.〔3〕迅速将被告人带离现场或者置于安全场所.〔4〕采取措施疏散围观群众,保证押解任务顺利进行.〔5〕需要改变提押行车路线时,应当立即报告,经同意后选择备用路线.5. 遇有被告人打听案情或者咨询法律法规时:〔1〕遵守相关纪律规定,不得向被告人透露案情.。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参考模板)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参考模板)

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一般实行居住地管辖原则。

不能确定居住地的,在户籍地接受社区矫正。

其中,居住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具有其本人所有、承租或者他人、有关单位提供且能够连续居住一年(含)以上的固定居所,社区矫正执行期少于一年的除外;(二)社区矫正人员有固定生活来源,或者有他人、有关单位为其提供的生活保障。

确定居住地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提供的材料,以及被告人、罪犯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监护人、保证人出具的相关材料进行综合评判,向上述委托机关反馈意见。

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须符合上述条件。

外省籍被告人、罪犯符合上述规定,但明确要求回原籍接受社区矫正的可予准许。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社区)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拘留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拘留的定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分为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两种。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行政拘留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强制隔离、收容教养、驱逐出境。

”2. 行政拘留的适用条件(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情节轻微。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具有责任能力。

(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必须依法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

3. 行政拘留的期限(1)行政拘留的期限为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拘留的期限为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行政拘留的期限为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 行政拘留的执行(1)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行政拘留的决定。

(2)行政拘留的执行期限自拘留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3)行政拘留的执行,由拘留所或者看守所负责。

(4)行政拘留的执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先行拘留:有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有暴力行为,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1)有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

(3)有暴力行为,可能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刑事拘留的期限(1)刑事拘留的期限为十四日,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

看守所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1-01. 制定目的和依据1-02. 适用范围1-03. 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1-04. 修订1-05. 施行时间第二章羁押2-01. 收押2-02. 换押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2-03. 提讯、提审、提解2-04. 出所2-05. 警戒、看守第三章管理教育3-01. 过渡管理3-02. 分押分管3-03. 管教岗位3-04. 谈话教育3-05. 集体教育3-06. 安全大检查3-07. 严管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3-08. 深挖犯罪3-09. 对在押人员上诉、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3-10. 会见、通信、探视3-11. 医疗、卫生3-12. 财物接收、保管、使用3-13. 在押人员劳动管理3-14. 在押人员伙食及代购品管理3-15. 处理在押人员死亡3-16. 在押人员档案管理第四章执行刑罚4-01. 暂予监外执行4-02. 减刑、假释- 2 -第一章总则1-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看守所执法规范化建设,明确看守所执法岗位职责、岗位规范和工作要求,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用范围(一)本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仅限看守所内部适用,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单位、个人公开。

(二)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看守所民警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4.修订本细则每年视情修改。

1-05.施行时间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3 -第二章羁押2-01.收押(一)查验法律文书1.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

2.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拘留所执法细则

拘留所执法细则

拘留所执法细则一、管理与运作规定拘留所应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确保安全、有序、规范的运作。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拘留所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对羁押对象的基本信息、案件进展、身体状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二、职责与权利明确拘留所管理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羁押对象应享有基本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正对待、保持身体健康、与家人通讯等。

三、羁押对象规定拘留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羁押。

羁押对象应遵守拘留所的管理制度,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

四、办案程序规定办案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办案程序公正、合法。

办案人员应及时向拘留所管理人员通报案件进展情况,确保羁押对象的合法权益。

五、羁押方式规定拘留所应根据羁押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羁押方式,确保羁押对象的人身安全。

拘留所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羁押对象之间的互相伤害和骚扰。

六、人身安全保障拘留所应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确保羁押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拘留所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羁押对象的疾病。

七、精神关怀要求拘留所应关注羁押对象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导和援助。

拘留所应组织羁押对象参加教育、文化等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文化素养和心理素质。

八、执法人员准则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执法人员应尊重羁押对象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羁押对象。

执法人员应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法律知识更新,提高执法水平和综合素质。

执法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希望所有执法人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拘留所的安全、有序和公正运作。

同时,也希望羁押对象能够积极配合管理,尽快回归社会。

决定书(司法拘留用)

决定书(司法拘留用)

××××人民法院决定书(××××)……司惩……号被拘留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本院在审理/执行(××××)……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中,查明……(写明被拘留人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和予以拘留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对×××拘留×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人民法院(写明上一级人民法院名称)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年××月××日(院印)【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个人,决定采取拘留措施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

3.本决定书应当先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应条款项,后引用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

4.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5.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6.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7.因哄闹、冲击法庭,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可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

院长认为拘留不当的,应当解除拘留。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1)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1)1 02.适用范围(1)1 03.基本要求(1)1 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2)1 05.修订(3)1 06.施行时间(3)第一编办理刑事案件第二章管辖(7)2 01.职能管辖(7)2 02.地域管辖(8)2 03.级别管辖(9)2 04.专门管辖(10)2 05.指定管辖、协商管辖和对管辖异议的处理(11) 2 06.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11)2 07.几种案件的管辖(14)2 08.派出所办理的案件(16)第三章立案(20)3 01.接受案件(20)3 02.立案审查(23)3 03.决定是否立案(25)3 04.移送案件(28)3 05.转为行政案件办理(29)3 06.对无法区分刑事行政案件的办理(30)3 07.刑民交叉案件的办理(30)3 08.信息录入(31)第四章回避(33)4 01.回避的条件(33)4 02.提出回避(33)4 03.决定回避(34)4 04.回避的效力(35)第五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37)5 01.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可从事的业务(37)5 02.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37)第六章勘验、检查(41)6 01.勘验、检查的条件(41)6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41)6 03.现场保护(43)6 04.勘验、检查的初步工作(44)6 05.勘验、检查现场的工作步骤(45)6 06.制作《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信息录入(45) 6 07.人身检查(48)6 08.尸体检查(49)6 09.提取与扣押现场痕迹、物品、文件(52) 6 10.现场访问(52)6 11.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54)6 12.侦查(现场)实验(54)6 13.现场分析(56)6 14.处理现场(57)6 15.复验、复查(58)第七章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60) 7 01.一般规定(60)7 02.勘验、检查的机构和人员(60)7 03.电子证据的固定与封存(60)7 04.现场勘验检查(61)7 05.远程勘验(63)7 06.电子证据检查(64)第八章搜查(68)8 01.搜查的条件和范围(68)8 02.批准搜查(68)8 03.实施搜查(69)8 04.制作《搜查笔录》(70)第九章扣押和调取证据(72)9 01.扣押(72)9 02.调取证据(76)9 03.保管、处理扣押、调取的证据(77)第十章鉴定(81)10 01.鉴定条件(81)10 02.鉴定范围(81)10 03.鉴定期限(81)10 04.确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82)10 05.批准鉴定(84)10 06.送交检材(85)10 07.进行鉴定(85)10 08.告知鉴定结论(86)10 09.补充鉴定、重新鉴定(86)10 10.鉴定费用(88)第十一章辨认(91)11 01.辨认条件(91)11 02.批准辨认(91)11 03.准备辨认(91)11 04.进行辨认(93)11 05.制作《辨认笔录》(93)第十二章查询、冻结(95)12 01.查询(95)12 02.冻结(96)第十三章讯问犯罪嫌疑人(101)13 01.传唤、拘传、提讯犯罪嫌疑人(101)13 02.讯问地点(102)13 03.讯问时间(103)13 04.准备讯问(103)13 05.进行讯问(104)13 06.制作《讯问笔录》(105)13 07.封存录音录像资料(106)13 08.接受书面供词(106)第十四章询问证人、被害人(108)14 01.证人条件(108)14 02.通知证人、被害人(108)14 03.询问地点(108)14 04.准备询问(109)14 05.进行询问(109)14 06.制作《询问笔录》(110)14 07.接受书面证词(111)第十五章通缉(112)15 01.通缉的条件和种类(112)15 02.批准通缉(112)15 03.制作通缉令(112)15 04.发布通缉令(113)15 05.查缉(113)15 06.撤销通缉令(114)第十六章犯罪信息采集与网上侦查措施(115) 16 01.采集犯罪信息(115)16 02.查询、检索、比对数据(115)16 03.网上追逃(116)16 04.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17)第十七章拘传(119)17 01.拘传的条件(119)17 02.批准拘传(119)17 03.执行拘传(119)第十八章取保候审(121)18 01.取保候审的条件(121)18 02.批准取保候审(122)18 03.执行取保候审(123)18 04.保证金(125)18 05.保证人(129)18 06.取保候审后案件的办理(131)18 07.解除取保候审(132)第十九章监视居住(135)19 01.监视居住的条件(135)19 02.执行监视居住的地点(135)19 03.批准监视居住(136)19 04.执行监视居住(136)19 05.监视居住后案件的办理(138)19 06.解除监视居住(139)第二十章拘留(141)20 01.拘留的条件(141)20 02.批准拘留(141)20 03.执行拘留(142)20 04.及时讯问(144)20 05.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144)20 06.拘留后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145)20 07.对身份不明的被拘留人的处理(147)20 08.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案件的办理(148)20 09.释放被拘留人(148)第二十一章逮捕(150)21 01.逮捕的条件(150)21 02.提请审查批准逮捕(153)21 03.执行逮捕(153)21 04.及时讯问(155)21 05.通知被逮捕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单位(156)21 06.逮捕羁押期限(157)21 07.不批准逮捕(159)21 08.对身份不明的被逮捕人的处理(161)21 09.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案件的办理(161)21 10.释放被逮捕人(161)第二十二章羁押(163)22 01.收押(163)22 02.提讯、提解(165)22 03.羁押期限届满通知(165)22 04.换押(166)22 05.羁押管理(167)22 06.释放被羁押人(167)第二十三章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国人、港澳台 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特别规定(170)23 01.人大代表(170)23 02.政协委员(171)23 03.外国人(171)23 04.港澳台居民(173)第二十四章办案协作(175)24 01.协作条件(175)24 02.协作内容(175)24 03.协作手续(175)24 04.工作要求(176)24 05.网上跨区域办案协作(177)24 06.法律责任(178)第二十五章审查判断证据(180)25 01.基本要求(180)25 02.审查证据的内容(180)25 03.审查证据的方法(180)25 04.审查证据的步骤(180)25 05.审查物证(181)25 06.审查书证(181)25 07.审查证人证言(182)25 08.审查被害人陈述(182)25 09.审查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182)25 10.审查鉴定意见(183)25 11.审查勘验、检查笔录(183)25 12.审查视听资料(184)第二十六章侦查终结(185)26 01.侦查终结的条件(185)26 02.侦查终结的程序(185)26 03.移送审查起诉(186)26 04.对不起诉的处理(189)26 05.撤销案件(189)第二十七章补充侦查(192)27 01.补充侦查条件与期限(192)27 02.补充侦查后的处理(192)27 03.协助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193)第一章一般规定1 01.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公安机关执行制度,规范执法行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特制定本《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三条治安管理机关在执行本细则时,应依法公正、严明执法、迅速办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治安管理机关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治安管理机关在执行本细则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六条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记录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和汇总相关信息,为治安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人,治安管理机关可以采取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并可以依法采取责令住院治疗、强制戒毒等特殊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治安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违法行为的预防,加强宣传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第一节警告第九条对于初犯、情节较轻、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机关可以采取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的方式进行警告处罚。

第十条警告处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告知被警告人的违法行为和警告的理由,要求被警告人改正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被警告人应当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如已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节罚款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社会危害较小且当事人有自查自纠,如自愿履行赔偿义务、消除危险的行为,治安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罚款的数额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并告知被罚款人应于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

第十四条被罚款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并出示缴款凭证。

第十五条被罚款人如有困难无法按期缴纳罚款的,可以向治安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治安管理机关可以给予一定期限的缓期缴纳或分期缴纳的处理。

第十六条被罚款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治安管理机关可以采取申请强制执行、拘留或者移送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治安处罚法实施细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治安管理,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治安处罚法的实施。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依照治安处罚法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四条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治安管理工作,对违法治安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执行治安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法公正执行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安机关对治安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履行程序,采取合法合规的手段,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第七条公安机关在处罚治安违法行为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意见,并作出公正判断。

第八条公安机关对治安处罚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申请,应当依法处理,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益。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依照治安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治安管网为乙级管网以下单位8888元(含8888元)以上8888元(含8888元)以下.
第十一条我们单位南北打通。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二节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第三节暂予监外执行第四节减刑、假释的提请第五节释放第三章管理第一节分押分管第二节会见、通讯、临时出所第三节生活、卫生第四节考核、奖惩第四章教育改造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对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的管理,做好罪犯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看守所执行刑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刑罚。

未成年犯,由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第三条看守所应当设置专门监区或者监室监管罪犯。

监区和监室应当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

第四条看守所管理罪犯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

第五条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罪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罪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看守所管理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劳动。

第六条看守所应当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为罪犯行使权利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看守所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刑罚的执行第一节收押第八条看守所在收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的当日,应当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填写收押登记表,载明罪犯基本情况、收押日期等,并由民警签字后,将罪犯转入罪犯监区或者监室。

第九条对于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执行刑罚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凭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文书收押,并采集罪犯十指指纹信息。

对于发现余罪的罪犯,需要将其羁押到立案地看守所的,立案地看守所凭拘留证、逮捕证复印件收押。

司法拘留协议书怎么写模板

司法拘留协议书怎么写模板

甲方(被执行人):__________乙方(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具体案情描述)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对甲方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拘留期限1. 本协议约定的拘留期限为____天。

2. 在拘留期限内,如甲方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乙方同意提前解除拘留。

二、拘留条件1. 甲方在拘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监管,不得有任何违法行为。

2. 甲方在拘留期间,应主动与乙方沟通,争取尽快履行义务。

三、履行义务1. 甲方应在拘留期限内,按照以下方式履行义务:(1)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2)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3)赔偿因违约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 甲方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时间、地点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四、解除拘留1. 甲方在拘留期限内履行完毕全部义务,经乙方同意,法院将提前解除拘留。

2. 甲方在拘留期限内未能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但经法院判决或裁定,甲方有履行能力的,乙方有权要求继续拘留。

五、违约责任1. 甲方在拘留期间,如有违法行为,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协议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在签订协议前,请务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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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拘留实施细则
篇一:司法拘留-民事程序法律中关于拘留的规定汇总
民事程序法中关于拘留的规定(司法拘留)
按:司法拘留是指依法在一定期间内限制行为人人身自由,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法院是司法拘留的决定机关。

以下是在我国现行民事程序法律体系中有关司法拘留的规定。

一、《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1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需要对诉
讼参与人和其他人采取拘留措施的,应经院长批准,作出拘留决定书,由司法
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12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一)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造成人民法
院无法执行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书和支付令的。

124、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一)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
款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
财产的。

303、在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妨害,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的规定处理。

因妨害行为给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另
行起诉。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
年7月8日法释〔1998〕15号)
100.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6)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
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十一、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
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
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法(民)发〔1991〕21号)
二十二、被执行人有可能转移、变卖、隐匿被执行财产的,应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其他:落实民诉法新规定强化规范执行工作——最高法院执行局负责人解读“关于适用民诉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被执行人强制报告财产制度后,报告财
产程序的启动应当更加明确、正式,报告财产的期间、报告财产的范围以及拒
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也应当正式告知被执行人,这样做一方
面有利于对被执行人形成足够的压力,促使其较好地履行报告义务或自动履行
债务;另一方面,在被执行人违反报告义务对其进行罚款、拘留时,事先发出
的报告财产令也使这些处罚措施更具正当性。


篇二: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执行中适用司法拘留措施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孙桂泉发布时间: 201X-11-15 16: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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