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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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赤峰学院

一、发展概况

赤峰学院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组建成立的全日制多科性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57年成立的赤峰师范学校。厚重的办学历史和人才培养的突出贡献,铸就了赤峰学院在内蒙古东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知名育人品牌。进入“十二五”以来,学校坚持走融入赤峰、服务地方、突出特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的转型发展道路,发展势头日益强劲,学校面貌日新月异。

2011年,作为国家新一轮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首家被评高校,学校顺利通过评估,并入选全国高校以评促建先进典型案例库。同年,学校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填补了自治区文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空白。2013年,学校实施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ISEC项目,引入国际先进教学理念和模式,有力促进了学校的教学改革。2015年,学校以“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为突破口,实现了个别专业的一本招生。2016年,学校凭借在率先转型发展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被确立为全区转型发展试点院校的排头兵,同时被列入全国百所“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应用型本科院校”,将获得国家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

2017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赤峰学院等高校加强博士、硕士单位建设”的指示精神,在现有研究生教育基础上,学校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整合教育资源,划拨专项经费,强化协同创新,为支撑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办学定位与特色

赤峰学院是赤峰市唯一一所本科院校,也是内蒙古东部五盟市三所本科院校之一,在服务赤峰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

学校所在地赤峰市,地处蒙冀辽三省交汇处。全市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64.3万,是内蒙古第一人口大市,其中蒙古族人口94.3万。赤峰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红山文化发祥地、北方诸多游牧民族发源地、契丹辽王朝故都,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浓厚的“草原文化”底蕴。赤峰市是内蒙古“锡赤通经济圈”的核心地带,也是京津冀城市一体化的重要一员,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西部大开发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均十分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赤峰学院立足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实际,依托赤峰市及周边地区得天独厚的办学资源和条件,深入挖掘建校六十年来业已形成的历史积淀和办学特色,坚持“区域性、民族性、应用性”的办学定位和“立足赤峰、面向全区、辐射周边”的服务面向,确立了把学校打造成蒙东地区重要的人才培养高地和科技文化创新与服务基地的奋斗目标。

在凝练形成办学特色方面,学校依托独特的地域优势和厚重的人

文资源优势,在红山文化、契丹辽文化、蒙古文化研究方面拥有了较高知名度和学术影响力。2014年,学校学报“红山文化·契丹辽文化研究”栏目入选教育部第三批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名栏建设工程”。学校还着力保持和发挥数十年开展民族师范教育的优势和特色,在民族教育和初等教育人才培养方面形成了比较鲜明的办学特色和相对优势。近年来,学校坚持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理念和目标,积极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先后与安博教育集团等8家知名企业在11个专业方向开展专业共建,取得了协同育人的良好效果。

赤峰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大力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着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确立了“经世致用、立己达人”的校训,形成了“追求卓越、志在一流”的大学精神。目前,全校师生员工团结一心、开拓奋进,正在为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地方和民族特色的应用型综合大学而努力奋斗。

三、师资队伍与水平

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032人,其中教授159人,副教授367人,生师比为13:1。2010年以来,学校通过实施“百名博士培养与引进计划”等人才工程,努力改善师资队伍结构。目前,具有博士学位教师122人,硕士学位教师505人,还有41名教师正在攻读博士学位;同时还柔性引进了60名全国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学校兼职教授或兼职研究生导师。

自2005年起,学校就开始与蒙古国国立大学、蒙古国国立师范大学联合培养考古学、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与辽宁师范大学联合培养考古学及博物馆学专业研究生;2013年,学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赤峰学院 一、发展概况 赤峰学院是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组建成立的全日制多科性本科普通高等学校,其办学历史可追溯至1957年成立的赤峰师范学校。厚重的办学历史和人才培养的突出贡献,铸就了赤峰学院在内蒙古东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和知名育人品牌。进入“十二五”以来,学校坚持走融入赤峰、服务地方、突出特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创业型人才的转型发展道路,发展势头日益强劲,学校面貌日新月异。 2011年,作为国家新一轮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首家被评高校,学校顺利通过评估,并入选全国高校以评促建先进典型案例库。同年,学校获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人才培养项目”——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培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试点工作单位,填补了自治区文博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空白。2013年,学校实施了国家留学基金委的ISEC项目,引入国际先进教学理念和模式,有力促进了学校的教学改革。2015年,学校以“校企合作、协同育人”为突破口,实现了个别专业的一本招生。2016年,学校凭借在率先转型发展方面取得的明显成效,被确立为全区转型发展试点院校的排头兵,同时被列入全国百所“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建设规划项目应用型本科院校”,将获得国家1亿元专项资金支持。

2017年,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赤峰学院等高校加强博士、硕士单位建设”的指示精神,在现有研究生教育基础上,学校进一步调整机构设置,整合教育资源,划拨专项经费,强化协同创新,为支撑研究生培养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办学定位与特色 赤峰学院是赤峰市唯一一所本科院校,也是内蒙古东部五盟市三所本科院校之一,在服务赤峰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 学校所在地赤峰市,地处蒙冀辽三省交汇处。全市总面积9万平方公里,总人口464.3万,是内蒙古第一人口大市,其中蒙古族人口94.3万。赤峰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是红山文化发祥地、北方诸多游牧民族发源地、契丹辽王朝故都,有着厚重的历史文化资源和浓厚的“草原文化”底蕴。赤峰市是内蒙古“锡赤通经济圈”的核心地带,也是京津冀城市一体化的重要一员,在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以及西部大开发中具有突出的战略地位,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均十分明显,发展潜力巨大。 赤峰学院立足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实际,依托赤峰市及周边地区得天独厚的办学资源和条件,深入挖掘建校六十年来业已形成的历史积淀和办学特色,坚持“区域性、民族性、应用性”的办学定位和“立足赤峰、面向全区、辐射周边”的服务面向,确立了把学校打造成蒙东地区重要的人才培养高地和科技文化创新与服务基地的奋斗目标。 在凝练形成办学特色方面,学校依托独特的地域优势和厚重的人

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

关于2014年6月学士学位申报的通知请我院符合申报学士学位的同学按要求准备好申报材料,于2014年5月8日起至 2014年6月8日(节假日除外)到继续教育学院六楼团总支办公室办理,外地学生请勿邮寄,可委托他人代办。 附一:申报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能较好地掌握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经考核准予毕业,且毕业时间在两年内。 3、非英语专业本科生通过重庆市学位办举办的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考试。 4、非计算机专业毕业生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1、2级皆可)。 5、业余及函授本科层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在65分及以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75分以上)。 6、在校期间无警告以上的处分。 附二:申报材料如下: 1、学士学位申请登记表一份(请按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贴上照片);(该表可在我院网站“文档下载”的“学生工作”中下载) 2、重庆市学位英语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2011年以前合格学生须验证原件); 2011年及以后合格学生以及经我院同意后在外地参加学位英语考试合格的学生合格材料及文件,由市教委学位办直接发文到我院,学生不用提供该项材料; 3、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复印件1份(须验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成人高等教育毕业学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须验证原件),成绩总表原件由我院教务科提供; 6、我校及自考助学点的自考学生需提供: ⑴我校自考办盖鲜章的毕业证复印件一份,(原件由我校自考办验证) ⑵盖鲜章的成绩总表复印件一份(原件由我校自考办验证) ⑶提供与自考本科毕业证相同的照片2张(小2吋)及照片电子数据。 继续教育学院 2014年4月16日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届一次会议2017年6月30日通过) 一、学历博士1016人 (一)哲学博士学位 36人 1.哲学学院36人 唐启良蒋贤明朱燕玲许颖陈素文师俊华 郭怡王东颜雅琴徐倩孙艮陶马志亮 朱晓璇吕宏山毛艳邹芳莲田仁湛彭婷 任立耿余吴晓欣邹俊娟徐强钟焕林 朱松苗鄭希通刘乐乐史建成魏华陈丽 陈桂香刘莉莎姜含琪宗亮商士杰吕行 (二)经济学博士学位48人 1.经济与管理学院37人 黄炜王颢李先玲赵立新杨敏王勇 罗秦朱凼凼刘争明徐松陶芸柯尊全 曹子瑛蒋银娟严雅雪彭梓倩曾荣吴德祖 刘博宇丁君涛周强陈龙计飞刘慧明 王保双黄锦鹏徐融马永健曹红涛万庆 许文立张楠薛桂芝付英俊尹智超李睿 魏玮 2.财政金融研究中心 1人

沈勇涛 3.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10人 雷斌邵玮孙博文全星澄陈路张政黄世芳桂立白洁吴腾 (三)法学博士学位135人 1.法学院 76人 蔡葵孙建华刘晓明刘国利刘桂新杨尚文申蕾耿翔王少南陈先郡李莺郝雅烨子刘柳周旸洋孟睿偲刘丹李显锋邱思珣居梦彭胜坤刘阳李钰朱林彭超虞文梁谢清平聂淼王金鹏朱慧兰李洁毛真真曾青未刘庆孙来清涂罡庞远福王宇欢苏绍龙杨丽娟张彬李福林敖海静胡波周天泓杨淼鑫马微范庆荣黎珞梁君瑜王东伟郑涛杨丹郭航上官腾飞马龙顾德瑞钟瑛嫦潘凤湘张文松康京涛段帷帷王镥权秦红嫚严阳焦海洋李彦胡小伟卫乐乐王青松刘贞李琛钟彦君危薇王宏何丹郑华 2.国际问题研究1人 李德俊 3.马克思主义学院42人

卢云辉朱华杰凌琦李彦博刘洪波范纯琍田九霞佟斐于欧朱红艳王怀民孙一仰赵亚男曹义恒谭晓玲程为民殷豆豆谭泽春朱妍袁珠萍刘方平蒋英文胡永干张银霞江小燕向晋文李琨周梅玲刘影莫炳坤谢月华袁玉梅潘学良高飞杨婷赵癸萍肖洋王迎迎李秀吴海燕李骥赵同良4.社会学系8人 杨雪陆朋蒋叶莎叶闽慎林寒 李永萍蔡蔚萍叶萍 5.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6人 闫明明刘远亮周理张涵之边留峰徐芳6.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1人 朱宝林 7.中国中部发展研究院1人 高冠宇 (四)文学博士学位 59人 1.外国语言文学学院 6人 周巍董艳丽毕文静聂品张栋殷燕2.国际软件学院1人 朱珊虹 3.文学院26人

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上海市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规划

资料来源: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教育统计手册2008》 上海已经建立了学科门类比较齐全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体系。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布实施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中,上海现有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28个,博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115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109个,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410个(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不包括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学位授权二级学科中不包括一级学科授权所涵盖的二级学科),其中博士学位授权涵盖了《专业目录》89个一级学科中的69个,占77.5%,硕士学位授权涵盖了80个一级学科,占89.9%(学位授权空白的学科主要是受上海地理特征和城市功能定位的限制,如兵器科学与技术、林业工程、军事学等)。 近年来,上海持续加大学科专业建设的力度。一方面,针对上海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积极开设了一批新的学科专业,主要分布在数字媒体、金融工程、信息安全、影视艺术及会展经济、文化产业、航空航天工程等新兴学科专业领域和上海“四个中心”建设所急需的发展方向。另一方面,上海高校学科专业建设的水平得到整体提高。目前,上海高校已拥有国家重点学科一级学科30个,国家重点二级学科68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7个,国家重点实验室20个,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1个,国家技术转移中心2个,国家大学科技园8个。上海所拥有的国家重点学科(含培育学科)已经覆盖了上海所有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 2.倡导“三区联动”,完成“2+2+X+2”高等教育发展总体布局 “十五”期间,上海高等教育顺应城市功能布局的调整和城市建设的推进在空间上完成了形态布局调整,目前已基本完成了“2+2+X+2”的高校布局结构调整(参见表二)。其中,第一个“2”是指南北两个以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为核心的高校集聚地,即杨浦大学城和闵行紫竹科学园区;第二个“2”是指东西两个采取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建设相结合的大学园区,即松江大学城和南汇科教园区;所谓的“X”是指建设若干个与产业联系密切的特色高校,如在浦东金桥出口加工区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校区,

2008-2015年新增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

2008-2015年新增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 博士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天津体育学院 2天津理工大学 3石家庄铁道学院 4河北理工大学(含华北煤炭医学院) 5内蒙古科技大学 6沈阳建筑大学 7东北电力大学 8长春工业大学 9佳木斯大学 10上海对外贸易大学 11徐州医学院 12南通大学 13浙江师范大学 1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5安徽中医学院 16安徽工业大学 17集美大学 18南昌航空大学 19景德镇陶瓷学院 20江西中医学院 21华东交通大学 22山东理工大学 23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 24济南大学 2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6河南中医学院 27河南科技大学 28河南工业大学 29武汉工程大学 30三峡大学 31湖南科技大学 32广东医学院 33广东海洋大学 34桂林理工大学 35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6广西民族大学 37海南师范大学

39四川外语学院 40西南科技大学 41成都体育学院 42贵州师范大学 43云南民族大学 44云南财经大学 45西南林业大学 46西藏大学 47西藏藏医学院 48西安外国语大学 49西安工业大学 50甘肃中医学院 51青海师范大学 52宁夏医科大学 53新疆师范大学 54新疆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2太原师范学院 3沈阳医学院 4吉林化工学院 5长春大学 6齐齐哈尔医学院 7牡丹江医学院 8上海政法学院 9南京审计学院 10淮海工学院 11浙江科技学院 12绍兴文理学院 13阜阳师范学院 14福建工程学院 15赣南医学院 16井冈山大学 17山东工商学院 18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19郧阳医学院 20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1湖南商学院 22湖南理工学院 23右江民族医学院 24海南医学院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已列入省级学位委员会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原则上应是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8年以上。拥有国家科研平台、承担国家科研任务、具有国内高水平师资队伍的普通高等学校,可不受年限限制直接申请。 三、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学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特色鲜明,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到位。拟开展硕士生教育的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必须是服务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应用型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 四、应有师德高尚、业务水平优良的师资队伍;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25%(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低于5%),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教师的比例不低于80%,年龄结构合理,全日制在校学生人数与专任教师的比例不超过17:1(艺术体育类高校的比例不超过15:1),部分教师担任过硕士生导师,拟聘导师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双师型教师及行业、企业专家。 五、现有本科生培养质量高,社会声誉良好。近5年内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奖励、精品课程、卓越计划和通过专业认证,无重大学术不端事件。已制定科学完整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能够按方案开设高水平硕士生课程。六、应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基础,目前承担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以及若干产教结合的横向科研项目。近 5年,师均年科研经费不低于4万元(文科单科性高校和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 1 万元)。一般应获得多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有多项科研成果直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七、具有支撑硕士研究生培养所必需的实验室、基地等教学实践平台;拥有充足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文献资料;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活跃,与行业、企业等有实质性合作成果;学校生均经费收入不低于 3 万元(艺术体育类高校不低于 4 万元)。 八、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机构健全,专职管理人员配置合理,规章制度完善,执行情况较好。有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完备。 注:(1)师均年科研经费=当年学校实际到账科研经费总数÷当年专任教师数。 (2)生均经费收入=当年全校经费总收入÷全日制在校生数。 (3)文科单科性高校指外语、财经、政法类高校。

浙江万里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浙万院〔2014〕39号 浙江万里学院财务结算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结算的程序和手续,维护学校财务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对公务支出控制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报销凭证 (一)财务报销凭证的种类 1. 发票由各级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2. 事业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财政票据监制章。

3. 收款凭条向个人购买价值低廉的农副产品无法取得正式发票时,须向对方取得收款凭条,详细注明采购时间、物品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售货方的签名或盖章、联系方式。 上述三种票据,除向个人获得的收款凭条外,其他从外单位取得的非正式发票或收据,原则上不能作为报销凭证。 4.校内自制票据由学校财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主要用于领取劳务费、报销差旅费等。 (二) 财务报销凭证的填写要求 1.报销凭证一律用蓝黑墨水(复写套用除外)填写或税控系统打印、复写,不得涂改、挖补。使用有奖发票的,对奖联不得撕毁,否则发票无效。校内单位自行打印的单据须加盖单位公章或用蓝色墨水签字。 2.报销票据内容填写完整,应具备:单位名称;开票日期;开票人签名或盖章;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及金额(大、小写相符)。金额在200元以上的购物发票,若采购内容无法准确反映时,需另附所购物品的明细清单,并加盖与发票签章相同的发票专用章。 3.报销凭证按不同业务内容分类汇总,填制《浙江万里学院报销汇总单》,由经办人及经费负责人签字。 4.报销凭证遗失处理办法:(1) 须提供原开具单位盖有发票专用章的证明(应具备票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或加盖原开具单位发票专用章的票据记账联复印件,由本人和所在-2-

学士学位问题

:什么是学位? 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学位包括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三种。博士是学位的最高一级。 问:学位是谁授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是什么?什么样的学位国家予以承认? 答:学位授予单位以及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高等学校毕业生,成绩优良,且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通过硕士(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规定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符合上述条件所授予的学位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问:学位和学历的区别是什么? 答: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现在经常出现将学位与学历相混淆的现象,如有的人学历为本科毕业,以后通过在职人员学位申请取得了博士学位,这时,学历仍为本科,而不能称之为取得了“博士学历”。问:是否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依据是什么,审核原则是什么? 答: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 问:学士学位审核标准是什么?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

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项目建设规划 二○○九年三月九日

目录 一、单位简介及总体建设目标 (1) 二、申请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必要性和特殊性分析 (5) 三、授权学科建设规划 (10) (一)基础医学学科建设规划 (10) (二)内科学学科建设规划 (16) (三)生物学学科建设规划 (21) 四、支撑学科建设规划 (27) (一)药学学科建设规划 (27) (二)影像医学与核医学学科建设规划 (29) 五、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31) (一)现状分析 (31) (二)建设目标 (32) (三)建设内容及措施 (33)

一、学院简介及总体建设目标 (一)学院简介 学院始建于1958年,是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区唯一一所高等医学院校。1986年恢复本科教育并获得学士学位授权。1997年一次性通过原国家教委合格评估,成为首批合格本科院校。2006年在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教育部评估结论为良好。2003年申报了国家第九批新增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05年经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批准为新增硕士学位立项建设单位。 1.办学规模 学院内设基础医学部、临床医学一系、临床医学二系、医学影像学系、药学系、麻醉学系、医学检验学系、口腔医学系、护理学系、社会科学部、外语教学部、体育教学部、教育技术与信息中心、卫生经济管理学院、成人教育学院15个教学单位。有2所直属附属医院,4所非直属附属医院,42所临床教学医院。 现有全日制本科在校生7116人。开设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学、口腔医学、康复治疗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学、制药工程、药物制剂、应用心理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和公共事业管理14个本科专业。 医学影像学、麻醉学、医学检验学是黑龙江省重点专业,医学影像学是省级一类特色专业和国家一类特色建设专业。 人体解剖与组织胚胎学、病理学与病理生理学、药理学是黑龙江省省级重点学科,人体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医学遗传学、病原生物学是黑龙江省省级精品课程。 现有黑龙江省抗纤维化生物治疗重点实验室,与哈尔滨医科大

学位授予机构是那个机构

篇一:《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 学位证书将由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 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颁发给博士、硕士和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设计印制,其不得使用国徽图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前沿科学与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学位证书制发方式和管理办法的决议,为更好地适应学位工作和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需要,提高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学位证书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印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制的学位证书不再使用。各学位授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学位证书制发方式的调整工作,做好宣传解释,确保稳步实施。 附件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位证书制发,加强学位授予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附件: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 经济学 唐静刘江宜赵福军庞明礼伍青杨有志吴英娜李锐邓瑛 管理学 聂曼曼陈辉刘巍 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经济学 褚青锋任芳刘婷婷王懂礼刘素梅袁毅阳吕海忠李敏潘晓尚童春芽刘有平许惠彤王晓刚李史芳陈彬黎贤强吴瑛李朝晖薛东生陈俐谢国清韩国红武永丽周慧丽刘月龙宋时凤陈志毅金晓燕束敏胡兰武胜伟宋瑜王丹沈洁颖陈芳李相才朱长明冯雨林国熙施翔邱作云杨浩盛传运高珊麦雄伟龚宏富黄冬梅李思敏李荣斌孙志杰李栋章叶英周爱国董丽军贾惠婷刘燕娇涂畅叶健曹红顾育匡廖强莫文弘孙显慧杨洁张蕾黄晖杨红艳黄振春万昱君朱晓东侯岩胡威陈平刘继平徐兵南文涛马莉丽冀新华甘小钧付妍姜海华李志栋沈荣弟马超群谢万形郭蕾蔡秀勇刘湘李刚李新民熊垂超黄宁马凌卢威冯鸣高保红马廷波李琴易云霞李颖张学强韩保玲徐御罗娟李阳何畅蔡汝江杨建设张荣烈江若洋刘莉萍徐红宇赵秀玲李怀斌涂德志华素青贾丽胡海金峰蔡桂全陈春李正兴张菊芳丁世勋李国栋刘勇刚陈燕新曾浩里刘海燕佘雪锋崔红芳苏文金李艳平余瑛田家富陈学妍纪慧瑾陆海乐万兰芳吴早生

刘姝马伦姣曹永红陈川川许少英邓迪祥施军赵振铎李猛王承涛钟珊何苗熊绍刚李莉马龙邝雨黄建妮奚汉通韩宗强邓青李红萍黄顺根温建平冉兰赵世敏徐雪竹杨丽梅柴峰伍德凤王芳李炳顺何永达任文苏建华梁盛尤欣赵维娜赵越刘慧英王红兵饶佳宁乔燕君陈斌陈曦刘晓辉王翔李光明井树枫金顺敬程慧芳李莉斯培森陈纪忠邢文采肖季军王辉李劲松尤心源刘思林谈晓艺袁勤曹洪盛董杰赵森陈永邹玉杨帆单亚东马永刚邓沛楷陈育文王勇朱明朱选良马艳琼李鹏曾晓菊周育萍陈云涛邢斌乌力吉李广辉牙祖将洪飞勇王华周燕贺晖刘梁炜张晖严淑娴王东升赵菊花杜洪瑞陈美容俞立玉赵纳佳刘沂蒙郭瑞恒王震宇尹冬梅 管理学 苏霓斌毕小燕张世敏姜莉王建安邹同军安靖蔡玲何书安成秀丽王琴宁雅玲翟文娟曹水林叶曼潘琳王群张志彬潘莹曹雄林廖翔毛华王文洁张兵何建民陈丹韩志超程亮王亚敏陈忠民李亮陈宏桥李平马昱王振博常文光孙立陈倩郭俊浩杨朝暾危磊吕振发赵莺陈申万朱浩伟邱玉新魏平秀廖民辉沈伶俐陈瑶瑶姜永杰蒋耀春吴金星杜春兰张文君戴华越王郑达汪涓武迎春王虎黄江艳狄绯牛卫东高航谢金芝黄宣民胡晓男段禾青赵英华樊光中熊燕肖鹏举张芳富敏苏菁巢岱徐翔吕建波董黎龚伍荣徐萌吴兆喆徐艳路岩郑少玲桂高山何珊蒋贤勇徐运平孙辉乔宗利郭焕银林焕富马达严真红徐宝君王秀丽郭加林黄晔叶帆杨洪孙玉竹谢红郭磊陈磊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知识

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 评估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学士学位授权评估? 答:学位是标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权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的基本权利,也是本科专业的必备条件,分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评估”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估”两个层次。如果被评专业通过评估,就表明该专业的本科教学质量达到了相应条件;如果学校被评专业全部通过评估,就表明学校是一所合格的本科院校,具有对所评本科专业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利。 评估全称是云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评估。二、学士学位授权评估与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什么关系? 答: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对新建本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和管理水平的评估。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是国家教育部对具有一定办学历史的本科院校办学水平实施的全方位评价。学士学位授权评估在有首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学期进行,由省学位办公室或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校接受评估的时间预计在2016年5月。新办本科院校首先必须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必须具有三届以上本科毕业生才有资格接受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学士学位授权评估是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虽然这两个评估层次不同,但环环相扣,评价结果对学校的社会声誉、今后的发展都有重大影响。 因此,两个评估对我校既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和挑战,也是一次促进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升办学水平的大好机遇。 三、学士学位授权评估的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云南省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暂行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部分学位授予单位 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试行办法 (1986年4月1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 一、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单位,是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行使审批权。审核工作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三个文件的精神,按照第三批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二、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学科范围和条件。 (一)学位授予单位自行审批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是:综合大学和师范院校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理学门类,以及综合大学中与理学密切相关的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理工科院校的工学门类以及与工学门类密切相关的理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医学院校的医学门类各学科、专业;农林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农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科学院各学部的理学和工学门类各学科、专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哲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门类的各学科、专业。 (二)属于上述门类的学科、专业,应具备下列条件才可自行审批: 1.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目录》(试行草案)(简称《专业目录》,下同)中的一级学科范围内,首批和第二批授权学科、专业点中,至少有一个学科、专业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或者至少有两个学科、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 2.学科、专业名称一般应是已列入《专业目录》的。属于新兴和边缘学科、专业,《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在自行审批前,应将新增学科、专业的名称及其理由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经征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有关评议分组的同意后,方可审批。学位授予单位不得自行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

2008-2015年新增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全面)

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名单(2008-2015年)博士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天津体育学院 2天津理工大学 3石家庄铁道学院 4河北理工大学(含华北煤炭医学院) 5内蒙古科技大学 6沈阳建筑大学 7东北电力大学 8长春工业大学 9佳木斯大学 10上海对外贸易大学 11徐州医学院 12南通大学 13浙江师范大学 14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15安徽中医学院 16安徽工业大学 17集美大学 18南昌航空大学 19景德镇陶瓷学院 20江西中医学院 21华东交通大学 22山东理工大学 23山东财经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财政学院) 24济南大学 25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6河南中医学院 27河南科技大学 28河南工业大学 29武汉工程大学 30三峡大学

31湖南科技大学 32广东医学院 33广东海洋大学 34桂林理工大学 35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36广西民族大学 37海南师范大学 38重庆邮电大学 39四川外语学院 40西南科技大学 41成都体育学院 42贵州师范大学 43云南民族大学 44云南财经大学 45西南林业大学 46西藏大学 47西藏藏医学院 48西安外国语大学 49西安工业大学 50甘肃中医学院 51青海师范大学 52宁夏医科大学 53新疆师范大学 54新疆财经大学 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单位 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2太原师范学院 3沈阳医学院 4吉林化工学院 5长春大学 6齐齐哈尔医学院 7牡丹江医学院

8上海政法学院 9南京审计学院 10淮海工学院 11浙江科技学院 12绍兴文理学院 13阜阳师范学院 14福建工程学院 15赣南医学院 16井冈山大学 17山东工商学院 18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19郧阳医学院 20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21湖南商学院 22湖南理工学院 23右江民族医学院 24海南医学院 25重庆三峡学院 26宝鸡文理学院 27新疆艺术学院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 整体水平 分项指标

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整体水平分项指标 学术队伍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声誉 排名得分排名得分排名得分排名得分排名得分 同济大学1 88.96 1 88.60 1 84.41 1 87.72 2 99.39 清华大学2 83.96 2 85.80 2 76.05 2 81.31 1 100 哈尔滨工业大学3 78.80 3 82.13 4 75.70 4 68.45 3 94.44 浙江大学4 77.70 6 78.97 5 75.55 5 67.88 4 93.18 大连理工大学5 75.83 4 82.05 6 72.69 7 65.66 7 88.12 东南大学6 73.78 5 79.01 11 66.61 10 65.02 5 92.74 河海大学7 73.25 14 71.59 3 75.77 11 64.51 12 81.95 西南交通大学8 73.20 7 77.89 7 69.12 6 67.29 9 83.33 湖南大学9 71.08 13 72.44 10 68.31 13 64.31 8 83.60 天津大学10 70.49 12 72.88 17 64.41 17 63.23 6 88.61 中南大学11 70.38 11 73.33 9 68.49 9 65.27 16 77.33 北京交通大学(原北方交通大学)12 69.62 10 73.65 19 63.87 11 64.51 11 82.50 重庆大学13 69.34 16 68.76 14 65.08 8 65.63 10 82.7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14 69.28 9 73.85 13 65.41 16 63.35 14 79.15 华南理工大学15 67.78 15 70.74 16 64.43 18 62.27 15 77.94 华中科技大学16 67.75 20 65.71 15 64.86 14 63.93 13 80.36 武汉理工大学17 67.55 17 68.51 12 66.44 15 63.56 18 73.76 冶金部建筑研究总院18 67.47 8 74.51 8 68.53 26 60.09 21 67.43 福州大学19 65.69 18 68.33 18 63.96 19 61.71 19 71.17 广州大学20 65.11 24 63.75 20 63.15 3 69.53 23 64.40 东北大学21 64.98 21 65.69 23 62.28 21 61.31 17 73.98 广西大学22 63.17 22 64.24 21 62.47 22 61.30 22 65.72 哈尔滨工程大学23 62.82 23 63.80 25 60.74 23 61.18 20 67.70 河北工程学院(原河北建筑科技学24 62.72 19 68.06 24 61.38 24 61.12 25 61.38 贵州工业大学25 61.69 25 63.15 22 62.42 25 60.72 26 60.00 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26 61.25 26 60.00 26 60.60 20 61.35 24 63.69 评论|3515 2013-08-28 21:46热心网友 中国各大学土木工程专业简介 全国共有188所大学开设土木工程专业,92所大学招收土木工程研究生,70所大学有结构工程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51所大学有岩土工程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30所大学有防灾减灾与防护工程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23所大学有桥梁与隧道工程硕士以上学位授予权。

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闽学位〔2005〕29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 专业审核办法》的通知 有关本科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学位委员会建设的几点意见》(学位[1995]3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教高厅[2004]2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加科学、高效地开展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规范管理,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我委制定了《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学位审核办法通知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05年11月1日印发

附件: 福建省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专业审核办法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保证人才培养和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专业 (一)审核原则 学士学位授权审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审核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加强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二)审核标准 凡经国家正式批准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专业设置符合国家及省的有关要求,学校可于有第一届本科毕业生当年,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具体标准遵照《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评审指标体系》(附件1)和《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的规定。 (三)审核程序及办法 1、申请 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学校,经本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应

全国各学位授予单位代码

北京市 10001 北京大学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10003 清华大学 10004 北方交通大学10005 北京工业大学100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10007 北京理工大学10008 北京科技大学10009 北方工业大学10010 北京化工大学10011 北京工商大学10012 北京服装学院10013 北京邮电大学10015 北京印刷学院10016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10017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10018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10019 中国农业大学10020 北京农学院10022 北京林业大学10023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10025 首都医科大学10026 北京中医药大学10027 北京师范大学10028 首都师范大学10029 首都体育学院

10030 北京外国语大学10031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10032 北京语言文化大学10033 北京广播学院 10034 中央财经大学 1003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10037 北京物资学院 10040 外交学院 1004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0042 国际关系学院 10043 北京体育大学 10045 中央音乐学院 10046 中国音乐学院 10047 中央美术学院 10048 中央戏剧学院 10049 中国戏曲学院 10050 北京电影学院 10051 北京舞蹈学院 10052 中央民族大学 10053 中国政法大学 10772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10853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10857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10858 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11232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11417 北京联合大学 11418 海淀走读大学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学位〔2008〕29号

关于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工作的指导意见 学位〔200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方案》,为做好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下称“新增单位)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新增单位工作的指导思想 新增单位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保证和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为核心,按照“国家分类管理、加强省级统筹、重在规划建设、优化结构布局”的原则进行,促进研究生教育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增单位工作实施分类管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适当的规划周期内,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发展状况为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人口等相关因素,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政策措施,对其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实施分类管理,目的在于根据各类省份的不同情况,建立有针对性的引导、约束和调控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协调发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综合分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授权体系和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及其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程度的基础上,将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分为以下四类: Ⅰ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达,学位授权体系能够满足需要。 Ⅱ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比较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基本满足需要。 Ⅲ类省份:研究生教育欠发达,学位授权体系尚不满足需要。

Ⅳ类省份:研究生教育发展滞后,学位授权体系在层次或类型上存在较多空白。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调整结构、优化布局的实际需要,确定相应规划周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类别和新增单位的数量限额。 对服务国家特殊需求的少数单位,不受上述的地区分类限制,由国家统筹考虑。 各分类地区的规划周期、规划及立项建设要求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宏观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一个规划周期结束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对下一规划周期各省分类和新增单位数量限额进行调整。 三、进一步强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筹管理职责 在国家分类管理和指导下,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学位委员会要加强对区域内新增单位规划、建设工作的统筹管理。 1. 统筹考虑本地区内各级各类学位授予单位和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情况,根据本地区以及国家、部门或行业需求,作好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工作。新增学位授予单位的规划和建设,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需要和不同单位的办学特色,充分发挥已有学位授予单位作用,做到科学分工,合理定位。 2. 统筹落实建设资金和各项建设措施,集中力量对批准立项的单位进行建设。 3. 对本地区内各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部署,对立项建设单位的中期检查和验收时间等提出建议安排。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新增单位审核工作,由军队学位委员会参照省级学位委员会规划、立项、建设、验收的指导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

学士学位授予说明

盐城工学院文件 盐工发〔2009〕73号 关于印发《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对《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盐工发〔2006〕7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修订稿)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盐城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修订稿) 为做好我校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凡同时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 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达到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 外语成绩达到学校相关规定标准。其中: (1)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两专业(普本)学生须通过国家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2)外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或通过外语专业四级且专业八级考试达50分(含50分)以上; (3)中外合作班学生雅思考试成绩达5.0以上; (4)艺术学院、博雅学院的学生和单招班的学生可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统一考试; (5)少数民族班学生可以选修外语,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

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或选修《大学语文》和《中国历史》两门课程,成绩考核合格; (6)其它专业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360分(含360分)以上;或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国家划定的分数线。 4. 课程(含实践性环节)考核平均学分绩点高于1.6(不含1.6)。 第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受行政拘留以上(含拘留)处罚者。 2. 考试(含考查)违纪,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3. 除考试违纪外,其他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4. 由于其他原因,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和评定程序: 1. 学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后,二级学院对学生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初审名单,对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做出情况说明,经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 2. 教务处对二级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初审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及理由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经学校学位委员会终审通过

硕士学位授权点统计表(201212止)

硕士学位授权点统计表(2014.3止) 目前学校共有硕士点一级学科28个,硕士点160个(含学术学位136个、自主设置二级学科15个,专业学位8个和高校教师进修1个)。(★表示一级硕士点学科) ID 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科代码二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代码授权时间授权批次 1.经济学应用经济学0202 区域经济学020202 2006 10 2. 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0305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030501 2006 10 3.马克思主义发展史030502 2010 10 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030503 2010 11 5.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030504 2010 11 6.思想政治教育030505 2006 11 7.中国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030506 2010 11 8.马克思主义法学0305Z1 2012 自主设置 9. 文学外国语言文学★0502 英语语言文学050201 2006 10 10.俄语语言文学050202 2010 11 11.法语语言文学050203 2010 11 12.德语语言文学050204 2010 11 13.日语语言文学050205 2010 11 14.印度语言文学050206 2010 11 15.西班牙语语言文学050207 2010 11 16.阿拉伯语语言文学050208 2010 11

ID 学科门类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科代码二级学科名称二级学科代码授权时间授权批次 17.欧洲语言文学050209 2010 11 18.亚非语言文学050210 2010 11 19.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050211 2003 9 20. 历史学中国史★0602 历史地理学060201 2011 对点调整 21.历史文献学060202 2011 对点调整 22.史学理论及中国史学史060203 2011 对点调整 23.中国古代史060204 2011 对点调整 24.中国近现代史060205 2011 对点调整 25.专门史060206 2006 10 26. 理学数学★0701 基础数学070101 2010 11 27.计算数学070102 2010 11 28.应用数学070104 2006 10 29.运筹学与控制论070105 2010 11 30.物理学0702 凝聚态物理070205 2006 10 31. 化学0703 有机化学070303 2006 10 32.高分子化学与物理070305 2000 8 33. 生物学★0710 植物学071001 2006 10 34.动物学071002 2010 11 35.生理学071003 2010 11 36.水生生物学071004 2010 11 37.微生物学071005 201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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