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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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道路运输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发展、统筹规划、节能环保、安全便捷的原则。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行政,高效便民,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投入,统筹各类道路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调整、优化基础设施结构、运输装备结构和运输服务结构,加强道路建设和维护,为道路运输安全便捷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农村道路运输,采取措施促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以及应急运输保障等公共服务事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旅游、价格和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道路运输许可证是单位、团体、和个⼈有权利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证明。

是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实⾏的许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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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应具备哪些条件《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产责任制度、安全⽣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程竣⼯验收合格;(⼆)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员和专业技术⼈员;(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产管理制度。

第⼋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负责⼈⾝份证明,经办⼈的⾝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时间等内容;(四)聘⽤或者拟聘⽤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产管理制度⽂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9.07•【字号】浙交〔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的通知浙交〔2020〕77号各市交通运输局、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台州市港航口岸和渔业管理局,省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省港航管理中心、省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浙江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9月7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为优化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交通运输“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江省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交通运输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由交通运输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告知承诺的交通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含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不含网络货运)、港口(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许可、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许可、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非外商投资普通货船运输)、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普通货船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新申请)。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陕西省交通厅关于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范围对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第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资质条件,把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市场准入和确定经营范围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

严格执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制度,加强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减少因车辆机械故障原因造成的事故。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严格实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制度,在公安部门对驾驶员操作技术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营运驾驶员进行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教育和运输法规、业务等知识的培训、考核,确保营运驾驶员素质能够适应职业要求。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禁旅客携带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进站、上车,防止超员车辆出站。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应严格推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坚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第九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除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规定的开业条件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以下安全生条件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经营许可或允许继续经营。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规、规章,实现道路运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提高道路运输管理水平,部在1997年印发的《道路运政管理工作规范》(交公路发[1997]516号)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十月十五日(章)目录第一章总则 (7)第二章道路运输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8)第三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1l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1)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20)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27)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34)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34)第二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专用设备管理 (50)第三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59)第五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64)第一节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64)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 (84)第三节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 (92)第四节客运经营管理 (111)第五节客运标志牌管理 (122)第六章机动车维修管理工作规范 (128)第一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128)第二节机动车维修管理 (140)第三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 (146)第七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规范 (152)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152)第二节教练员管理 (166)第三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 (170)第八章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规范 (174)第一节从业资格管理 (174)第二节从业资格证件管理 (185)第三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189)第四节从业行为管理 (202)第九章道路货运站(场)管理工作规范 (205)第一节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205)第二节道路货运站(场)管理 (209)第十章道路客运站管理工作规范 (212)第一节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212)第二节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213)第三节道路客运站管理 (217)第十一章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工作规范 (221)第一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范围 (221)第二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程序 (222)第三节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管理 (228)第十二章国际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230)第一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职责 (230)第二节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232)第三节国际道路运输车辆管理 (252)第四节国际道路运输管理 (261)第五节国际道路运输单证与标志管理 (267)第六节口岸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查验项目 (271)第十三章道路运输证件管理工作规范 (274)第一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 (274)第二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填写 (277)第三节《道路运输证》配发及管理 (285)第四节《道路运输证》填写 (291)第五节从业资格证填写 (296)第六节道路运输证件申领、发放与销毁 (303)第十四章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规范 (306)第一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306)第二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308)第三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基本规范 (314)第四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证据规范 (318)第五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327)第六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342)第七节道路运输行政执法监督 (364)第十五章道路运输统计管理工作规范 (368)第一节统计原则 (368)第二节统计内容和报送 (368)第三节统计要求 (36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严格道路运输管理程序,规范道路运输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操作流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操作流程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前言:办理道路运输证之前,1.首先和客户确认公司名下是否有货车?2.公司是否有场地?3.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有“普通货物运输”?有车有场地有经营范围的情况下需要客户提供的资料:1.车辆是否已经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柴油车污染物排放检验记录表》、《道路运输车辆性能检验记录单》、《陕西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有检测机构可以提供。

2.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正副本均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有“普通货物运输”)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表(表上需要加盖本公司公章,需要法人签字、盖私章,代理人员签字、盖私章)法人、所有股东、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需双面)及委托书(委托书需要法人签字、经办人双方签字、盖私章,并加盖公章。

)表格填写要求:①企业有车辆的情况下,填写完表格第1页,第2页填写“已购置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表一栏”,其余不用填写;第3页填写驾驶员聘用信息;第4页确认以上信息,签字盖公章以及法人私章。

②企业无车辆的情况下,填写完表格第1页,第2页填写“拟购置货物运输车辆情况表一栏”,其余不用填写;第3页填写驾驶员聘用信息;第4页确认以上信息,签字盖公章以及法人私章。

需要多增加一份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没车的申报只能办理临时的,最长时间3个月。

qu4.驾驶员聘用合同、身份证原件、驾照、货运资格证复印件以及原件。

(驾驶员合同模板已附送)5.车辆行驶证、产权证、《陕西省营运车辆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原件及复印件(车辆必须全部为公司名下货车,检测报告单原件收,企业留存复印件)6.车辆总质量超过3.5吨的,除以上5条所有资料外,还需要提供《陕西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大表车型核查表》原件以及复印件;《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7.重型货车(车长≥6米或总质量≥12吨),以及半挂牵引车,除第五条、第6条中所有材料外,还需要提供北斗卫星定位系统接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处在申请材料中递交之外,还要求在办公室墙上悬挂,并提供悬挂安全制度后的办公场所照片,停车场地照片,车辆照片也需要提供)。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交通部【发布文号】交公路发[2001]154号【发布日期】2001-04-05【生效日期】2001-04-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交通部关于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交公路发〔2001〕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现发布《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四月五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引导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以下称道路货运企业)的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的合理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是指对道路货运企业的资产规模、设施设备、人员素质、管理水平等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经营资质等级条件第五条道路货运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分为五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不评定经营资质等级。

个体货运经营业户是指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货运经营资产属个人或家庭所有,雇工在七人及以下的个人或家庭。

第六条一级企业经营资质条件:(一)符合国家大型企业资产规模要求,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其中货运净资产3亿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

(二)企业自有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7000吨;其中载质量为8吨及以上的重型载货车辆的载质量不少于3500吨或专用货车不少于车辆总数的40%(专用货车是指集装箱运输车辆、各种固定罐式车辆、厢式车辆等,下同);车辆新度系数0.60;至少自有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或投资参股货运站场建设规模相当于一个一级货运站、两个二级货运站年换算货物吞吐量的仓储设施;至少有一个自有(或签有长期维修合同的)一类汽车维修企业;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装卸机械和配套设施。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8第二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等十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第三节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第四节出租汽车客运第五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三节机动车维修经营第四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第五节其他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等客运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以及汽车租赁等经营业务。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鲁交运〔2011〕39号)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一、为贯彻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道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规范制定和落实各个岗位的职责和具体要求。

第二章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依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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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办法》
(鲁交运〔2011〕39号)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
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收取报酬或者获
取利益的营业性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是指使用汽车通过道路运送普通货物的运输。

本办法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
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
营许可工作。

第四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第五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
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车辆不得兼
具载客功能。

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汽车上;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第六条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机
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拟投入车辆的,应提供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六)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
(七)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可以在自愿联合的基础上组建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社会经济组织可以依托道路货物运输站(场)、道路货物集散地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依法成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鼓励已取得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乡镇交通管理所可以指导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依法组织成立道路货物运输联合体,吸纳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第十三条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原许可事项不发生变更的,其所属车辆继续予以年审,《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到期需要换发新证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车辆报废拟继续经营、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施行前已申请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并已购置车辆且已取得机动车行驶证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其许可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3号)办理。

滕州市交通运输局
二0一一年十一月
特别提醒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五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车辆,包括整车和甩挂运输车辆;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等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已购置车辆的,应提供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
(四)机动车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六)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内容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七)服务质量保障措施文本,包括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等;
(八)办公场所与停车场地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下列行为属于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不需要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仅为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或者个人生活服务的或者仅在工矿区域内使用货运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为本企业生产流通服务的;
(三)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使用核定载质量不超过2000千克的自有货运汽车运送自有货物的。

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将不再受理。

温馨提示
#从2011年12月1日起,凡在我省从事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无论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有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拟新增车辆或者拟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需达到至少5辆车要求,否则,不予办理车辆道路运输证。

#2吨及以下货运车辆:属于《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范畴的,只特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经营的情况,在山东省以外从事该项经营的,应当遵守当地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非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范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道路运输证件。

#鼓励集约化经营。

根据《办法》规定,鼓励已取得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整合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拟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专用运输的经营者实行集约化经营。

不具备车辆数量条件的个体运输户可以与道路运输企业合作或合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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