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3.08.21•【字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市安全监管局、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提高本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市交通港口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轨道交通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在运营生产活动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影响正常行车达到一定程度的运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定。
轨道交通线路营运单位在固定场所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若干规定》执行。
其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处理原则)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轨道交通企业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设置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防护监视、紧急疏散照明、救援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查、维护,按期更新,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七条轨道交通应当设置安全保护区。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如下:(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第三十八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的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经过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一)建造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二)从事打桩、基坑施工、挖掘、地下顶进、爆破、架设、降水、钻探、河道疏浚、地基加固等工程施工作业;(三)其他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将上述作业方案送轨道交通企业进行技术审查,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作业方案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轨道交通企业。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轨道交通企业制定安全保护区作业方案技术审查规定,根据作业区域与作业类别的不同明确技术审查期限。
第三十九条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相关制度,在安全保护区内组织日常巡查,同时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有关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对作业项目相邻的轨道交通设施加强监护监测。
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出现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情况的,或者未经同意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十条在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不得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环保的公共交通方式,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存在诸多安全风险,为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
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安全管理组织体系(1)成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监督执行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运营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
(3)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管理制度(1)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包括设备维护保养、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2)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制定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4)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
3. 安全监督检查(1)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2)对运营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3)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 事故处理(1)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2)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3)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5. 安全生产投入(1)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确保运营设施、设备安全可靠。
(2)提高员工待遇,激发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
三、实施与监督1.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各级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3. 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四、总结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是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确保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
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正文:---------------------------------------------------------------------------------------------------------------------------------------------------- 上海市地铁管理办法(1993年6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7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地铁的运营管理,保障地铁设施的完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地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地铁、地铁附属设施以及安全保护区域。
凡进入地铁及其安全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地铁的主管机关。
上海市地铁总公司负责地铁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地铁运行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指挥。
市市政工程局和市地铁总公司(以下称地铁管理部门)应加强管理,安全、准时、迅速、便利地运送乘客,提高运营服务质量。
第五条本市规划、土地、公安、电力、邮电、铁路、公用、市政、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应协同地铁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地铁和地铁附属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七条市地铁总公司应按照运营时刻表安全、准时地运送乘客,提供售票、检票、候车、导向、广播等服务。
在地铁车站内应设置有足够容量的废物容器,并做好其他运营服务工作。
第八条乘客乘坐地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购票上车,经检票后,方能进入站台候车。
(二)在安全线内候车;车停稳后,先下后上、依次登车;车到终点站全部下车。
(三)禁止在列车内躺卧和踩踏列车座席。
(四)赤膊、赤脚、穿汗背心、穿拖鞋、穿油污衣裤者,醉酒肇事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和无人陪同的盲人,不得乘车。
(五)禁止高声喧哗、聚众闹事斗殴。
(六)禁止在车站和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9年10月《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一、摘要为适应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问题,进一步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的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确保市民群众出行更加安全便捷,我委开展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采取委托评估方式。
评估报告从立法目的实现程度、主要制度落实情况等对《管理办法》作出总体性的评估,从《管理办法》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协调性、实效性、成本效益、立法技术、认同度等角度,对《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性的分析评价。
评估结果显示,《管理办法》立法及其实施情况的总体评估结论是较好。
《管理办法》中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保障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三个主要立法目的基本实现;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主要规定多数已经得到较好的落实;对推动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社会公众对《管理办法》的知悉程度也非常高。
具体分析显示,《管理办法》在立法合法性、实效性、成本效益、立法技术、立法认同度方面情况较好。
《管理办法》相关制度的实施整体上较为平稳有序,执行情况较好。
但是,在具体实施中仍然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是法制层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办法》对隐患排查和整治规定比较原则,对安全生产责任及责令改正的规定较粗,罚则中有关行政处罚的数额设定太低,针对一些新事物、新业态的监管还存在一些监管上的空白。
二是体制机制层面的问题:在部门职责职能方面还不够清晰,存在一定的交叉;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顺畅;与相关部门的协调还缺乏有效的手段。
三是具体操作层面的问题:轨道运营企业的个别单位、员工存在管理不够规范、查改不够及时、维护不够到位等问题。
四是乘客行为层面的问题:对安检制度的接受程度不高,乘客逃票、拒检等影响到其他乘客安全的不文明行为突出,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车厢里面乞讨、卖艺、散发小广告等情况屡禁不绝等。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乘客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运营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有关规定,依法确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第五条新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正式运营。
安全设施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新建、改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不得投入运营。
第六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制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则和设施保养维护办法,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安全运营。
第七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整。
第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保证车站、车厢整洁,出入口、通道畅通,保持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等标志醒目。
第九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佩戴标志、态度文明、服务1规范。
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配备急救箱,车站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乘客疏散,并尽快排除故障,恢复运行。
一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轨道交通主管部门。
上海地铁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上海地铁安全运营管理规定1. 背景和目的上海地铁作为中国最大、世界上最长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之一,每天承载着大量乘客出行需求。
为了保障乘客的安全和运营的顺利进行,上海地铁制定了严格的安全运营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上海地铁的安全运营管理规定,包括运营安全目标、组织机构、安全管理措施等。
2. 运营安全目标上海地铁的运营安全目标是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并保障地铁线路、列车和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营。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上海地铁制定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并建立了相关的组织结构。
3. 组织机构上海地铁的安全运营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以下几个部门:3.1 安全运营管理部门安全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地铁线路、列车和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他们负责制定安全规程、培训乘务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等工作。
该部门下设安全运营管理岗位,分别负责线路、车辆和设备的安全工作。
3.2 乘务员和工作人员乘务员和工作人员是地铁运营中的重要一环,他们负责指导乘客上下车、维持秩序、应对紧急情况等。
地铁乘务员和工作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并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3.3 安全监控中心地铁安全监控中心是地铁运营的“眼睛”,负责监控地铁线路、车站和列车的运营情况。
安全监控中心通过监控摄像头、传感器等设备,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安全管理措施为了保障地铁的安全运营,上海地铁采取了一系列安全管理措施。
4.1 安全培训上海地铁对乘务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应急处理技能、乘客引导和服务技巧等。
培训内容涵盖人身安全、火灾防护、紧急救援等方面,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4.2 安全巡查上海地铁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对地铁线路、车站和列车进行检查,发现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巡查内容包括地铁设备的运行状况、车站设施的完好性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纪律等。
4.3 安全设备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上海地铁配备了安全设备,包括安全门、报警器、消防器材等。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新法规月刊》
【年(卷),期】2002(000)007
【摘要】<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总页数】6页(P18-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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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持轨道交通发展切实维护乘客权益——《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市民意见综述 [J], 谭彪
2.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报告——2013年11月21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J], 丁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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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规定(试行)〉等1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轨道交通企业)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运营服务专篇和公共安全专篇内容。
轨道交通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车辆、信号、通信、供电、自动售检票等关键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运营技术条件。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9.09•【字号】沪安监管法规[2010]170号•【施行日期】2010.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安监管法规〔2010〕170号)各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为认真贯彻实施《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轨道交通运营的责任主体和政府监管职责(一)上海申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单位,是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
(二)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
(三)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督促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关于安全监督检查。
(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关于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一)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上海市处置轨道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预案的衔接工作。
(二)关于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理,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制定《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加以明确。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进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12.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13年6月19日在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局长孙建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就《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2002年5月,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的出台,为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监管等活动提供了法制保障。
为了实施《条例》,2002年6月至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先后制定了《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上海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暂行管理规定》、《上海市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广告管理规定》、《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暂行规定》和《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
2009年12月,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上述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了《条例》设定的有关法律制度,为《条例》的实施奠定了可操作性基础。
上海世博会的举办进一步促进了本市轨道交通的发展,使轨道交通整体发展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并由以大规模建设为主向以运营管理为主转型。
截至2012年底,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线路已从2002年的3条发展到了12条,总里程从65公里发展到了468公里(含磁浮示范线),全网日均客运量从97.9万人次上升为622万人次,全年客运总量从3.57亿人次攀升到了22.75亿人次,其所占全市公共交通客运量的比例也从8.5%上升到了37.5%。
预计到“十二五”期末,轨道交通全网日均客运量将达到800万人次左右,公共交通客运分担率可达50%左右。
轨道交通发展进入到新阶段后,服务和管理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轨道交通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沪交行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通知沪交行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已经2020年9月1日第15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止。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车服务第三章客运服务第四章票务服务第五章服务设施及管理要求第六章服务人员第七章监督评价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规范运营服务标准,提高服务工作质量,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依据《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主体)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
本市轨道交通企业(以下简称轨道交通企业)负责轨道交通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范要求提供轨道交通运营服务。
第四条(基本要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便捷、功能完善、文明有序”的服务宗旨,为乘客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营服务。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为乘客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运行完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提供行车、客运、票务等服务和整洁卫生的站、车环境。
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多种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并根据乘客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运营服务,提高服务工作质量。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9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3年11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doc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Rail Transit)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
下文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上海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建议
上海地铁运营安全管理建议一、上海地铁概况上海地铁第一条线路于1995年4月10日正式运营,是继北京地铁、天津地铁建成通车后中国大陆投入运营的第三个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也是目前中国地铁线路最长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目前,上海轨道交通通车的总长超过400 公里,位居中国第一。
上海铁路客运量持续攀升居高不下,就拿一、二、三号线来说,今年以来。
尤其是10月份至今,三条线日均客运量达1365万人次,其中工作日,日均客运量近140 万人次,周五日客运量经常超过150 万人次,高峰时段车厢平均满载率已达抢7%,超高峰时段高达146%,运能与运量矛盾突出,客运压力很大。
在巨大的营运压力下,营运安全风险也随之而来。
二、上海地铁目前运营管理模式根据上海“十一五”轨道交通网络建设运营目标。
上海地铁围绕网络化运营要求,一方面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积极强化网络统筹和系统优化,并采取“运营提前介入”等措施。
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运营拟采取集中分级式管理架构,其决策形式、管理内容及特点如下表所示。
表1 集中分级式管理构架上海实行网络化运营的基本目标是,构建一个扁平开放型、实现资源统筹配置集约型的网络运营模式。
同时实现线网联动的,职责分明的,对紧急事故能快速反应的应急保障网络体系三、上海地铁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1)缺少关于地铁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
上海地铁一号线的平均造价是每公里4.8 亿元,尽管是全国范围内造价最低的地铁,但其完全符合建筑标准。
然而相对于硬件设施的达标,关于地铁安全保障的强制性标准却由于多方面原因迟迟不见出台。
(2)地铁系统的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严格。
地铁安保意识薄弱是安全检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重要原因,同时也与习惯性的安保思维有关。
(3)缺乏专人专管。
没有专门的人员或机构对地铁运营的风险活动进行管理,在日常管理中每个部门或每个人往往只对自己所任工作中的风险地采取一定的对策,但是缺乏系统、全局性的把握。
(4)缺乏长效机制。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修正)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6修正)【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6.22【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2002年5月21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交通局可以委托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局实施的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负责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市交通局认定具备实施行政处罚条件的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市计划、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配套建设、规范运营、集中管理、安全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Rail Transit)具有运量大、速度快、安全、准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和用地、社会效益显著的特点。
下文是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建设,保障安全运营,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本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轨道交通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可以委托其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企业具体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轨道交通企业执法人员应当取得执法身份证件,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服务和应急事件处置等有关工作。
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优先发展城市轨道公共客运交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轨道交通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运营和综合开发收益等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本市相应的城乡规划。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包括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以及系统配套设施规划。
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企业组织编制网络系统规划、选线专项规划,并划定轨道交通规划控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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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保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运营单位)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当做好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控制体系,制定运营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第五条(建设单位的运营安全要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当同步建设轨道交通安全监测和施救保障系统,并确保系统功能符合运营安全的需要。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安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一)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二)安全、消防、人员疏散导向等标志;(三)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紧急情况下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设备,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七条(设施维护和整改)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调整。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的,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市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对现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整改。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告知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内容的,规划、房屋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相关作业单位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安全保护区审批手续。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作业单位应当按照经市运输管理机构审批同意的作业方案确定的时间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作业单位未按照作业方案确定的施工期限开工的,应当重新向市运输管理机构办理作业方案的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的施工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并对施工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十条(安全保护区外的施工管理)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外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工程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轨道交通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施工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施工过程中出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报告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十一条(基本运营条件认定)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需要投入试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经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投入试运营;不符合基本运营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的具体规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从业要求)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少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少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安全职责)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三)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二)查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乘客要求)乘客除遵守《条例》以及《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带超过规定体积标准的物品进站、乘车;(二)不得携带自行车(含折叠式自行车)进站、乘车;(三)不得携带猫、狗等宠物进站、乘车;(四)不得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乘车秩序的管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乘客,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乘客拒不接受的,运营单位可以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安全检查)禁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具体危险物品目录和样式,由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在车站内通过张贴、陈列等方式予以公告。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在车站内设置安全检查设施、设备,配备受过专业培训的安全检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乘客应当接受和配合安全检查;拒不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的,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采取防止危险发生的安全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安全检查人员实施安全检查时,应当佩带安全检查证;未佩带安全检查证实施检查的,乘客有权拒绝检查。
乘客以外的其他人员进站、乘车的,应当遵守本条规定。
第十六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除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确定设置的商业网点和设置在站台的自动售货机外,禁止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通道设置商业网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或者维护。
第十七条(改扩建停运)轨道交通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在暂停轨道交通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10天前,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市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八条(检查整改)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委托管理)运营单位将涉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运营单位应当对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四章应急和事故处理第二十一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确保设施、设备保持完好。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置)运营单位应当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配备救援人员。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及时告知乘客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限制客流量及停止运营)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轨道交通部分区段或者全线的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运营单位采取限制客流量或者停止运营措施的,应当同时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或者媒体等方式向乘客履行告知义务;轨道交通无法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出具延误证明,告知票款退还或者车票延期等注意事项,并做好乘客的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轨道交通运行发生15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恢复运行后3日内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运营单位的处罚)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