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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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
制度,意思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下面是准备的文明创建奖惩制度,欢迎阅读。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军休所精神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开展,普遍提高我所干部职工的文明素养,创建文明优雅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持我所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和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惩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军休所所有干部职工。
第三条军休所所有干部职工有教育其亲属遵守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亲属若有违犯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干部职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建立文明单位创建领导责任制和监督考核管理制度,由我所文明单位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监督考核。
第二章奖励
第五条军休所文明单位创建实行专项奖励,鼓励全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文明单位建设。按照获市级文明单位称号的相关奖励规定执行。
第六条军休所每年召开一次文明单位创建总结表彰大会,对在文明单位创建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文明科室、文明员工和文明家庭进行表彰。
第七条各科室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列入本科室年度工作目标。科室负责人和干部职工的个人表现作为其评先评优、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三章惩处
第八条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不予发放文明奖。
第九条违反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要对当事人或责任人进行惩处。惩处分为扣除文明奖金、上报局党组给予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凡违反文明单位创建有关规定被扣除文明奖者,当事人不得参与年度评先;科室所属干部职工有违反的,科室不得参与年度评先。
第十条科室内干部职工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对当事人不予奖励,对科室负责人按奖励标准一半执行;科室负责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分管领导按奖励标准一半执行。触犯法律被依法判刑、拘留的,对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不予奖励;或没有触犯法律,但其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严重不良影响,损害本办声誉的,对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按奖励标准的一半执行。
第十一条本科室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治安案件,或对办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安排的工作任务推诿扯皮的,对科室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扣除当月文明奖。
第十二条发生重大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扣除全年文明奖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或区别不同情况及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被新闻媒体爆光,或因违犯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对本所声誉和利益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扣除3个月文明奖或区别不同情况及责任降低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未经所领导同意,干部职工无正当理由长期脱岗,不能参加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一个月以上,不含离退休人员),除按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扣除当事人全年文明奖。
文明创建奖惩制度2 【以奖代补】
考评成绩靠前社区可获奖励
根据奖惩办法,从今年起,街道办事处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文明创建奖励资金,同时实施督导惩处措施。奖惩对象包括街道文明委成员单位、各社区、各学校(幼儿园)、各产业园区等参与文明创建工作的集体(以下简称“单位”)及个人。
其中,单位集体在国家、省、市各级文明创建年度综合督导考评中,符合获得文明创建工作先进单位以上荣誉称号,或被定为示范点,或具体工作被通报表扬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按国家级20万元、省级15万元、市级1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为充分调动社区开展文明创建整治提升工作的积极性,减轻社区一级财政负担,南城还专门制订文明创建整治提升考核方案,对辖区内18个社区进行考核。
根据每季度的考核成绩,年底将进行汇总排名,并对位列前茅的社区给予奖励。其中考评成绩名列前三的社区,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考评成绩名列第四、第五、第六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8万元。考核成绩还将纳入社区两委年度工作实绩考评。
个人奖励方面,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明创建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将按照国家级5000元、省级3000元、市级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奖励。
此外,街道党政班子联席会议认为应奖励的情形也纳入在内。奖励在每年年终进行,同时符合以上多个获奖情形的,将按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
【惩处问责】
情节严重负责人将被革职
除了奖励,南城还制定了问责机制,对文明创建工作中存在执行上级指令不力、工作敷衍、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瞒报情况、多次整改不到位等情形之一的,惩处有关单位,问责负责人。
具体问责方式将依照通报批评的级别和次数而定。在市级文明创建督导中,被通报批评1次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提醒;在市级督导中被通报批评2次或在省级督导中被通报批评的,或在上级督导检查中成绩排名靠后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函询、诫免。
更严重的是,具体工作存在被上级部门多次通报批评,在国家级考评中被通报批评,被媒体负面曝光,被群众投诉等情形,严重影响全街道文明创建工作的,对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将按情节轻重实行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