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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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工程名称: 监督受理号:(K )第( )号
为确保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称我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建设工程单位(下称建设单位)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安全监督站)特签定本《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1、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或克扣施工安全措施费造成的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4、建设单位在报监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5、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应即会同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书面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监,不得施工。擅自施工的按违法、违规处理。
7、建设单位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8、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9、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地下管线资料。
10、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
12、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的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13、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任意缩短工期,由此产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14、建设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处理、积极主动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安全隐患。
15、建设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监理合同的落实情况,发现监理失职行为要按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16、安全监督站依法检查监督建设工程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各方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即监理验收合格后由监督站复查。
建设单位签字: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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