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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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号各设区市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对2017年颁布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2020年1月14日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 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 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 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 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 销和更名结果。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
19 新产品销售利润
20 利润总额
21 纳税总额 22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获省政府质量奖数、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以及 23 市质量奖、市优质品牌、市著名商标数数
单位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月 项 项 个 个 个 万元 项 项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 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秦皇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秦皇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完善和健全我市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进程,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管理办法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由秦皇岛市、河北省和国家认定的技术中心。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五条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六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其经费由本企业提供。

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和其他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七条技术中心的任务与职能:(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本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以及同行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中心是指:在全省工业重点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中建立的具有技术创新方面示范和导向作用以及行业促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行业内的技术经济组织。

第三条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地税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以下简称南京海关)联合组织开展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5月15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全市新型工业化进程,提升工业整体竞争力,促进和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精神,参照《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

第三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工信委牵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五条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并已纳入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统计数据库。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郑州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我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见附件5)。

第六条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1.企业向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3)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2.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财政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和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联合上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精神,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和评价,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参照《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2016年第34号令)和《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鼓励企业围绕主营业务转型升级需要,适应产业和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完善技术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机制、激励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积极探索众创模式,有效整合企业内外部创新链,构建跨界融合、开放共享的人才集聚平台。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青岛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

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已在本市注册并经营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可放宽至两年。

(二)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在本市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连续两年盈利。

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且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发明专利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可放宽至5000万元,其中软件和研发设计、平台服务类企业可放宽至3000万元。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对全市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机制好、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以鼓励引导企业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四条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能指导协调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经信部门会同同级发改、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申请市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两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专业技术服务业等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S)企业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技术创新机制,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核心竞争力,技术创新成果显著。

(五)企业申报截止日期前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2.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3.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福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福州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第四条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市经信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与管理,并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

县(市)区经信、财政部门负责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受理申报时间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企业技术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报告期年度企业盈利;(二)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三)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四)技术中心必须有专属空间,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软件企业不低于300万元)。

原则上计入技术中心账户上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50%以上应集中在技术中心场地内使用;(五)企业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报告期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简称研发经费)支出额占主管业务收入比重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为3档: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为2。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的方式。

第二章企业技术中心定义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内部设立的,以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导向,以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和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

第三章认定目的与依据第五条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第六条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的研发投入、研发团队、研发成果、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管理以及技术创新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情况等。

第四章认定基本条件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综合实力和经济效益居行业前列;(二)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要求;(三)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一定标准;(四)近三年内取得一定数量的发明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五)具有产学研合作机制,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六)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章认定程序第八条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初审、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和认定等步骤。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并转送初审机构。

第十一条初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现场核查机构。

第十二条现场核查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强化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创新体系。

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桂林市予以认定。

对其技术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扶持,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并重点培育其成长为自治区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四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的建设经费由企业提供。

鼓励技术中心在为本企业服务的同时,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五条县(市、区)工信部门是桂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培育、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郑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郑州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第四条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研发团队和相应的研发设施;(三)近两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技术中心的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请、资料审核、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公示。

第七条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九条通过现场考察的企业,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条专家评审通过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主管部门认定为技术中心,并颁发认定证书。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技术创新活动情况,并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技术中心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制定时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调整。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优化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加强对技术创新的管理和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意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认定范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拥有在技术研发、工程设计、技术服务、技术集成等方面的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并为企业主营业务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中心机构;(二)拥有稳定的人员和资金投入,能够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所在省、市制定的公司技术中心认证条件;(四)其他符合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的企业。

第三章认定标准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应符合以下标准:(一)研发体制及人员: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核心技术研发人员占技术中心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30%以上;技术骨干人员具有独立完成任务的能力;具备吸引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研发经费:固定资产投入比例占比企业总资产的比例达到3%以上;研发经费占企业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三)研发主要领域:研发主要围绕企业主营业务、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展开;在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领先优势;参与国家、行业、地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

(四)研发成果:关键技术成果能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能够针对市场需求和行业趋势进行技术创新和自主创新,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形成一定的科技成果产权,可经营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章认定程序(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由企业自行申请,由企业所在省、市实施。

(二)企业应按照认定标准自查,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资料准备和整理,提交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

(三)省级技术部门应组织专家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评估。

(四)省级技术部门应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制定认定报告,报省级政府批准。

(五)省级政府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将认定结果报国家机关备案。

第五章认定效力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效力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我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我省对全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绩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三条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合肥海关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省经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二章认定- 1 -第四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5月31日。

第五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

(二)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我省各主要行业(产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四)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品牌,并具有核心竞争力,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五)企业技术中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六)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 2 -效显著.(七)企业两年内未发生下列情况:(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沈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与规范沈阳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的作用,推动全市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企业(包括中央、省驻沈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探索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四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二章技术中心的任务和职能第五条技术中心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不以自身营利为目的,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一)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开发、技术引进的规划和设计。

(二)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新能源,为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保证;负责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

(三)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新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利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研究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四)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五)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以自主创新提升产业技术水平步伐,根据《吉林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吉工信办联[2014]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工信局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的相关工作,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组承担。

第二章认定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每年组织一次,认定范围为吉林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中,建立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技术中心。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

(三)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五)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1)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2)涉嫌涉税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3)走私行为。

(六)企业上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0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15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第七条认定程序:(一)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当地县(市)区、开发区经济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吉林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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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陕西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省技术创新体系中的核心功能与示范作用,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我省主要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突出,创新管理规范,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全省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及全省行业、产业技术创新的目标,发布当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领域指导目录及相关要求。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全省主要行业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产品技术附加值高,技术创新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2. 企业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0亿元),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3. 企业主要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和市场竞争意识,为技术中心的建设及运行提供良好的条件。

4. 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及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稳定的技术创新投入,技术创新水平及技术开发投入额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前列。

5. 技术中心的技术力量较强,有一批优秀的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创新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40人,在我省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

6. 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运行机制健全,规划目标明确,产学研合作稳定,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 企业一年内(指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不得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七条认定程序:1. 企业向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央、省属企业将申请材料直接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 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对企业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和实地核查。

4.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初评结果、专家意见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且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三章评价第九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评价一次。

第十条评价程序:1. 材料上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10日前将评价材料上报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省属企业直接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评价材料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三)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等。

2. 数据初审: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当年4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一式三份)。

3. 材料核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会议核查、现场核查、信函核查、网上核查等。

4. 评价结果计算: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的数据按照《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 评价结果确认: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评价结果及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 评价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为优秀;2. 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1)评价得分低于60分;(2)企业破产或被兼并;(3)企业全面停产半年以上;(4)连续两次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5)逾期一个月不上报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4. 年度评价得分低于65分(含65分)的给予警告。

第四章调整与撤消第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同时抄报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 评价不合格;2. 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3.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4. 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对调整与撤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与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一并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第十五条企业上报的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的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认定。

第十六条因第十三条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上一年度企业技术中心快报,7月20日前上报当年上半年企业技术中心快报。

第十八条在年度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中给予警告的企业,由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九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奖励;对在上一评价年度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给予支持;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根据产业发展重点,鼓励企业进行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的研发,加强产学研结合,不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参观考察和经验交流等活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中心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一条省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西安海关等部门应集中社会各方资源,鼓励技术中心企业积极创新,不断加大技术开发投入力度。

全面依法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激励政策。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政策,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陕西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一、企业(集团)的基本情况1.企业经营管理等基本情况,包括所有制性质、职工人数、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销售收入、利润、主导产品及市场占有率、技术来源等。

2.企业在本行业领域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和竞争能力与国内同行业领域相比所具有的规模和技术优势。

二、企业技术中心的基本情况1.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规划及近中期目标。

2.目前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及运行机制,包括:各项制度建立,组织建设,研发经费的保障,激励机制,创新环境,产学研合作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及实验的基础条件。

4.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原始性创新、自主开发、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产学研合作、企业间技术合作等。

5.企业技术中心信息化建设。

6.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的情况,人才培养情况。

7.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3年之内)及其经济效益。

三、各设区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意见附件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二、需提供的附件及证明材料1. 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项目一览表(B107-1)、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表(B107-2)。

未列入国家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情况统计范围的企业应参照上述两个表的格式填报后提交。

2. 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3. 大型企业集团应将下属企业的(B107-1、B107-2)表合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进行合并填报。

4. 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对外合作项目、(去掉研发周期三年及以上的项目、)在研和完成的全部科技项目、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商标、陕西(中国)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

三、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1. 报告年度:指评价表中指标统计年度,时间范围从填写评价表的上一年1月1日到12月31日。

所有指标的填报时间范围,如无特殊指明,均为报告年度。

(T-1)年指报告年度的前一年。

2. 企业营业收入总额:指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总部和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企业(按实际控投权)等应该列入会计合并报表范围的所有企业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经按合并报表原则处理后的合并营业收入。

包括工业性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房地产与旅游酒店服务等第三产业的营业收入。

3. 企业利润总额: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消耗后的盈余。

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亏损以“-”号表示)。

包括企业的营业利润补贴收入,各种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4. 企业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指企业销售产成品、试制半成品的收入和提供工业性劳务收入总额。

5. 企业产品销售利润总额:指企业销售收入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的余额。

6.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全部科技活动费用,包括列入技术开发的经费支出以及技措技改等资金实际用于科技活动的支出。

不包括生产性支出和归还贷款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总额分为内部支出和外部支出。

科技活动经费内部支出:指企业用于内部开展科技活动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外协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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