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种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制度的归纳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界定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特点:二、强制措施的体系我国的强制措施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构成。
形成了一个由轻到重、层次分明的体系。
(一)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取保候审1、取保候审的界定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方式:保证人保证方式;保证金保证方式(2)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在此期限内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2、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案例:据了解,徐某是因人举报其涉嫌职务侵占,2009年被镇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举报罪名,徐某利用职务之便,股权转让以公司名义多给转让方10万元、用公司钱给私宅修补约6万元和冒名补习英语3000多元等,合计金额约为16万元。
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案后,分别在2010年7月12日,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下达取保候审决定书。
12个月取保候审期限结束后,2011年7月18日,镇江警方还是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更改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6个月监视居住期满,2012年1月18日,镇江警方再次使用仍以侦查职务侵占为由,对徐某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镇江警方侦查期间,两次以职务侵占送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受理后均认为此案“证据不住,事实不清,当事人主观无犯罪动因”退回镇江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法律依据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对醉酒人的约束、强制传唤、扣押、收缴、追缴、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责令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即强行带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暂扣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强制拆除、收缴、强制报废、强制撤离现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对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拆除或清除,查封、扣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五十九条
4、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拘留审查、监视居住、遣送出境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
5、对违反毒品管理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强制铲除、强制戒除
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6、对违反刑法不予刑事处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养
法律依据:《刑法》第十七条
7、对违反严禁卖淫嫖娼决定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收容教育
法律依据: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8、对违反警察法有关行为的强制措施
种类:继续盘问、强行带离现场、保护性约束措施、交通管制、现场管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刑罚法了解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
刑罚法了解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刑罚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以惩罚犯罪行为,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刑罚法对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罚法的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
一、刑罚类型刑罚类型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不同刑罚形式。
根据我国刑罚法,刑罚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杀、强奸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可分为死缓和立即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2.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适用于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但不够恶劣的情况,判决的时间范围一般在数年到数十年之间,也可以是终身徒刑。
犯人在服刑期满后可以获得假释或者减刑的机会。
3. 短期拘禁短期拘禁一般针对轻微犯罪行为,判决时间一般在数天到数个月之间。
犯人在服刑期满后立即获得释放,但会对其社会形象和信用记录造成一定影响。
4. 缓刑缓刑是指对判决刑罚进行暂缓执行,给予犯人一定的缓刑期,在此期间要求犯人进行行为表现,如果犯人在缓刑期间没有再次犯罪,则可以免除刑罚。
二、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判决后将刑罚付诸实施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在我国刑罚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刑罚执行方式:1. 有期徒刑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可以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在监狱中,犯人需要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锻炼,以期改过自新。
2. 缓刑执行缓刑的执行方式相比于有期徒刑有所不同,犯人被宣告缓刑后,需要在缓刑期内接受相关的教育、监督和社会服务,同时要进行行为表现的观察和评估。
3. 罚金缴纳罚金是一种轻型刑罚方式,适用于经济犯罪等情况。
犯人需将判处的罚金缴纳给国家,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并对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4.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主要是对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但未达到犯罪行为的情况,进行的一种刑罚形式。
比如强制劳动、强制隔离治疗等。
总结:刑罚法明确了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行政罚款:行政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强
制收取一定数额的款项。
行政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违法者,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行政罚款的数额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程度而确定。
2.行政扣押:行政扣押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将涉案的财物暂时扣押起来,以确保其不被转移、毁损或用于非法目的。
行政扣押通常发生在违法行为
涉及非法物品、赃款赃物等情况下。
3.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
采取的强制禁锢措施,将其关押于指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
强制措施。
行政拘留的期限通常为最长15天。
4.行政强制清除:行政强制清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城市管理、
环境卫生、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消除安全
隐患、卫生污染源等。
5.行政限制人身自由:行政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机关为强制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而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限制
其出境、出入特定区域等。
6.行政强制驱逐:行政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非法滞留、非法
居留的外国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其离境回国。
7.行政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拆除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建筑管理、
城市规划、用地规划等方面的单位或个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物。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出具行政强制的决定书,并告知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关权益、救济途径等。
同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单位或个人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这五种措施是依照强制力度由轻到重的顺序依次排序的。
为方便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一些强制措施,但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时候,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行。
不过大家知道究竟我国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吗?下面小编为您做一个小小的总结,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1、拘传适用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2、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3、监视居住适用人群同取保候审,期限六个月,需遵守的规定更为严格。
4、刑事拘留适用见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最长时间为37天。
5、逮捕最为严厉,也最为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应即依法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二、如何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公安机关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时候,发现其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向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公安机关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如果在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执行逮捕的,应当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
常见的15种行政强制措施
1、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法》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2、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一)警告; (二)罚款;(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3、强制履行;如《兵役法》61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4、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27条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者遣送出境。
”5、强制许可:如《专利法》52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
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
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
”6、滞纳金:如《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14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催缴税款无效时,可以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入库。
”[page]731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对没有银行帐户或者银行帐户内无资金的,物价检查机构有权将其商品变卖抵缴。
刑事诉讼法学之九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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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拘传 • 取保候审 • 监视居住 • 拘留 • 逮捕
01
拘传
拘传的概念
01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 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02
拘传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侦查、起 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 接受调查和审判。
适用程序
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如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人 或财产证明等。
03
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的概念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人身 自由,并予以监视的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旨在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同 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不 必要的羁押。
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缴纳一 定的保证金,以保证其随 传随到。
取保候审的适用
01
适用对象
适用于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
用缓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02 03
适用条件
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 者适用缓刑等。
执行程序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措施,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被 拘留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拘留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拘 留决定书,告知被拘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期限和解除
拘留期限一般为14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7日。 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享有辩护、申诉等权利。如果发现 不应当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适用于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性质
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必要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刑 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种类与适用范围
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 逮捕五种。
适用范围
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人 。具体适用范围需要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概念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担保,保证其随传随 到,等待审判的一种强制措施。
特点
取保候审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 ,具有人道主义性质,可以减轻犯罪 嫌疑人的精神压力,同时有利于案件 的侦查和审判。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适用原则与程序要求
适用原则
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遵循必要性、合法性、比例性和保障性原则。必要性原则要求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才能采取 强制措施;合法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比例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度应当与案件的 性质和情节相适应;保障性原则要求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保障被采取强制措施人的合法权益。
强制措施的种类几个
强制措施的种类几个一、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几个强制措施的种类有五个。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法院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拘传措施的适用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拘传被告时,由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用拘传票,由法警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经过批评教育,如果拘传人拒不到庭,可以强制其到庭。
如果被拘传人抗拒拘传达室,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参加诉讼,至庭后再解除戒具。
(二)训诫措施的适用训诫措施主要适用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轻微的人。
公考常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重点考点
【常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考点汇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是一组常考且易混、易错考点。
一、行政处罚1.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2.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1.定义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2.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1.定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 划拨存款、汇款;(三)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三者区分行政处罚是最终处处分,目的是是惩戒违法行为,如没收、降低、吊销、拘留,都是十分严肃的处罚。
行政强制措施是暂时处分,目的是预防、制止与保全,如查封、限制、扣押、冻结,都是临时控制住人或财物,防止转移。
行政强制执行是“迫不得已" 的处分,目的是使其作为,如加处、划拨、拍卖、代履行,都是“你不作为我来让你作为”的手段。
注:易混涸点(1) 暂扣许可证为当事人增加了负担,具备惩罚性,属于行政处罚,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实施,不得任意扩大或者滥用。
2. 临时性:刑事强制措施是临时的,目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一旦案件审理完毕,强制措施应当解除。
3. 限制性:刑事强制措施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但并非剥夺其全部权利。
4. 公正性: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2. 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3. 拘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4. 拘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留置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5.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检察院批准,人民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1. 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 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为了保障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的顺利进⾏,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及⼈民法院可以对犯罪嫌疑⼈或被告⼈采取暂时限制⼈⾝⾃由的强制措施,那么,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有哪些我国刑事诉讼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七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四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三)系⽣活不能⾃理的⼈的唯⼀扶养⼈;(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被告⼈不能提出保证⼈,也不交纳保证⾦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收藏丨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一览表
收藏⼁刑事强制措施种类及期限规定⼀览表刑事强制措施从轻到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种类法律规定条件及规范拘传主体:公检法均可以决定和执⾏对象:未被羁押的嫌疑⼈、被告⼈,不包括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程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辖区外应当通知当地机关协助,⼈员不得少于两⼈,出⽰拘传证。
抗拒的可使⽤械具,强制到案。
时限:拘传应当⽴即询问;⼀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般不得少于12⼩时。
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公检法分阶段均可决定或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保证⾦数额。
执⾏机关:⼀律由公安机关负责执⾏。
适⽤情形:《刑诉法》第六⼗五条⼈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的犯罪嫌疑⼈、被告⼈,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适⽤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活不能⾃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婴⼉的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申请主体:嫌疑⼈、被告⼈;法定代理⼈;近亲属;辩护⼈。
决定主体:按阶段分别由公检法机关决定。
期限:12个⽉。
三个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同⼀机关再次决定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取保候审⽅式:保证⼈保证或保证⾦保证。
1.保证⼈⽅式担任保证⼈的条件:与本案⽆牵连;有能⼒履⾏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由没有被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
保证⼈的义务:监督被取保⼈的义务;被取保⼈违反规定时及时报告义务。
保证⼈的责任:⾏政责任:罚款1000-20000元。
刑事责任:协助逃匿、明知藏匿地点⽽拒绝提供的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保证⾦⽅式⾦额:起点为1000元,上不封顶。
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的需要,被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的经济状况等。
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强制措施有哪几种强制措施是指一种法律手段,用于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
在特定情况下,强制措施可以被用来迫使个人或组织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强制措施。
一、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强制措施。
它是指根据法律或法规规定,强制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
罚款既可以作为违法行为人的惩罚,也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措施,用于弥补由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
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一定时间。
行政拘留的时间通常较短,最长不超过15天。
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被拘留人的自由,迫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反思。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对违法企业或组织采取的行动。
当企业或组织存在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环境保护或者其他公共利益时,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通过限制违法企业或组织的经营,迫使其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
四、强制清算强制清算是指法院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破产清算时,法院会派出破产清算员,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查、评估、处置等活动。
破产清算的目的是通过清算企业的财产,偿还债权人的债务。
五、强制扣押强制扣押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暂时性的没收,以保证违法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
扣押的财产可以是现金、物品、车辆等。
强制扣押的目的是迫使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行为负责,并通过扣押财产来保障他人的权益。
六、强制驱逐强制驱逐是指行政机关或法院依法对非法居住在他人土地、房屋或地产上的人予以驱逐。
强制驱逐的对象通常是违法占用他人土地的农民、非法占据公共房屋或无证经营的商贩等。
强制驱逐的目的是维护土地所有权和保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综上所述,强制措施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罚款、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清算、强制扣押和强制驱逐是常见的几种强制措施。
法律的执行与强制措施
法律的执行与强制措施在现代社会中,法律的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石。
然而,仅有法律的存在是不够的,还需要一系列的强制措施来确保法律得以有效执行。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执行与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措施的重要性和限制。
一、法律的执行与社会秩序法律的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关键步骤。
法律的存在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规则,同时也为不当行为设立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通过法律的执行,社会能够实现对犯罪分子的追责,维护公民的权益,保护社会的安全。
二、强制措施的类型为了保证法律的执行,现代社会采取了多种强制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强制措施类型:1. 监禁:监禁是指将违法犯罪的个体关押在特定的监狱或拘留设施中,限制其行动自由。
这是一种常见的强制措施,常被用来对待严重犯罪行为,以保护社会安全。
2. 罚款:罚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者进行经济处罚,强制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
罚款是一种常见的非刑事强制措施,通常用于处理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交通违规。
3. 拘留:拘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者进行短期监禁,以强制其遵守法律。
拘留常常用于处理临时性的违法行为,如扰乱公共秩序。
4. 没收:没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违法所得或用于犯罪的财物收归国家所有。
通过没收,社会能够剥夺犯罪分子的非法收获,同时也可以减少犯罪分子的经济资源。
五、强制措施的重要性强制措施在法律执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几个强制措施的重要性:1. 预防犯罪:强制措施的存在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是因为人们对于违法行为的可能后果会有所顾忌,从而降低了违法犯罪的发生率。
2. 维护社会秩序:通过对违法行为者的惩罚和制裁,强制措施能够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
这有助于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3. 保护公民权益:强制措施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犯罪行为的追责,社会能够确保公民的生命、财产和尊严得到有效保护。
六、强制措施的限制虽然强制措施在法律执行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也就是具体有哪些强制措施,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
(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法定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最轻微的一种。
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到案,以便迅速及时查清案情,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询问后,应当将被击穿人立即释放。
刑事诉讼中采用拘传,可以依强制措施方法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同时可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为了及时收集证据等,在不具备采用其他强制措施的条件下,适用拘传可以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的实质意义就是既不关押,又要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只有不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才可能得到实现,被告人才可能在有相对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才可能得到保障,在实现自己诉讼权利的时候,为司法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提供被告方的充分证据,从而在客观现实中,有效的促使司法公正的真正落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诉五种强制措施表格对比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 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 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适用条件为: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 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 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 、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 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期限及延长规定
期限
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 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可达37日。
延长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 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逮捕期限及延长规定
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 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 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 个月。
延长规定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 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 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 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 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拘传期限及后果
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 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后果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 的休息时间。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 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公安专业科目知识:人民警察惩处的方式3篇
公安专业科目知识:人民警察惩处的方式3篇公安专业科目知识:人民警察惩处的方式1公安专业科目知识:人民警察惩处的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社会治安的要求越来越高。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基层力量,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任。
为了完成这项任务,警察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本文将探讨人民警察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
一、警示教育惩处警示教育惩处是一种针对一般性违法行为的警示教育的方式。
通过教育和警示的方式,使违法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和行为观念,以达到预防和警惕的目的。
这个方式的特点是及时、有效、简便。
在以案代教、以警示教育为主的情况下,针对一些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民警察可以通过提醒、谈话、口头警告等方式进行惩处。
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于那些初犯、心路不坦、需警醒的人。
二、行政处罚惩处行政处罚惩处是一种针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惩罚方式。
常见的行政处罚有:1.罚款:对于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政府可以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的方式进行惩处。
罚款可以强制违法行为人消除不良后果,减轻其违法得利的不当获得。
同时,罚款也可以用于吸引社会资本,维护公共利益。
2.行政拘留: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拘留的方式进行惩处。
行政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十五日,是一种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人再次犯罪。
3.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书或执照。
4.没收违法所得。
三、刑事处罚惩处刑事处罚是一种通常针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惩罚方式。
刑事处罚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的强制措施,一般而言,刑事处罚的程度相对较高,包括拘留、有期徒刑、死刑等级别.1.拘留: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预审强制措施。
一般情况下,刑事犯罪行为较轻的被告人,可以在拘留的情况下接受审讯和调查。
2.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方式。
它是指在一定的固定期限内,让被判有罪的犯罪分子接受监狱里的惩罚,以达到克服其犯罪行为、教育警示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
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是什么
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是什么强制措施是公、检、法机关在诉讼中所采⽤的程序性措施,它的⽬的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因此它不是对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被告⼈⾏为的最后认定和处理。
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强制措施的性质及与相关的处罚措施的区别是什么强制措施的性质: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被告⼈的⼈⾝⾃由进⾏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法。
(⼀)强制措施与刑罚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制定的、由专门的机关对犯罪分⼦适⽤的处罚⽅法。
刑罚与强制措施都必须由法定机关的法定⼈员依照法定程序进⾏;都以国家强制⼒为后盾;都使适⽤对象的⼈⾝⾃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夺。
但同时,这两者却具有重⼤差别:1.适⽤的⽬的不同。
适⽤强制措施的⽬的在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防⽌犯罪分⼦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具有程序上的保障意义;⽽刑罚则是对已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犯罪分⼦的惩罚、教育和改造。
2.适⽤的对象不同。
强制措施适⽤于未被⼈民法院确定为有罪的犯罪嫌疑⼈、被告⼈;⽽刑罚只能适⽤于经⼈民法院审判确定为有罪的⼈。
3.有权适⽤的机关不同。
在五种强制措施中,除了拘留由公安机关和⼈民检察院适⽤之外,其他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适⽤;⽽刑罚只能由⼈民法院适⽤。
4.法律依据不同。
适⽤强制措施的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适⽤刑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5.适⽤的时间不同。
强制措施适⽤于⾃刑事诉讼开始到判决发⽣法律效⼒交付执⾏前的全过程;⽽刑罚则在⼈民法院作出确定判决之后适⽤。
6.稳定性不同。
强制措施适⽤之后,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变更或撤销;⽽刑罚⼀经作出,⾮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改变。
(⼆)强制措施与⾏政处罚⾏政处罚是国家⾏政管理机关对具有⾏政违法⾏为的公民、法⼈或其他组织依法给予的⾏政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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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两种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2.适用假释的刑期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出于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
3.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减刑
A犯罪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教育,确有悔改,或有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刑。
B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的;
逮捕(检察院批准,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执行)
1、对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应当同时具备)
如果患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初6个月(同一机关做的两次
应当连续计算,不同机关采用的则重新计算,即有可能超过以上期限了。)
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证明)
例外: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随时)、聘请的律师(只能被逮捕后)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1、在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3+7=10;3+4+7=14公安的;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即10+4=14)
2、只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才可以延长至37天。(只有公安机关才有)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原判无期的不得少于10年。
1.仅针对无期、有期、拘役和管制。
2.累犯也可减刑。
3.要经法定程序即由执行机关向服刑地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建议,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中死缓和无期的减刑由高院审理)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减为3-10年
几种强制措施和刑罚执行制度的归纳:
名称
(条件)
备注
刑事拘留(1、强制措施,不是处罚,以下同;2、要出示拘留证)
1、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监外执行情况消失的公安机关应通知监狱及时收监,死亡的也要。
缓刑
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三)不是累犯。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这一规定明确提出了拘留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必须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②必须是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拘留不是逮捕的必经)
2、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讼诉实践中,遇有紧急情况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送交公安机关对其执行羁押。
3.考验期为有期的没执行完毕的徒刑,无期的为10年。
4.要经法定程序即由执行机关向服刑地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建议,组成合议庭审理。
5.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6.假释人有新罪的“先减后并”漏罪的是“先并后减”。
3.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
4.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假释的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具备其中一个或者两个条件的,不得适用假释。
1.对累犯
2.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无期减刑的日期从裁定减刑日起计算。
死缓的变更
1.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
2.有重大立功的两年后减为15—20年,再减也不得少于12年。
3.犯罪时不满18岁和侦查羁押至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死缓。
1.死缓执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死缓减为有期的从死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适用的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捕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而证据不充分的。
5、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6、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年老多病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程序
1、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制作决定书。
2、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