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发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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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费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摩托车保险和定额保单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投保渠道

第五条投保人可选择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接受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办理有关投保事宜。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出示公告,告知投保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提供保险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讲解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投保单管

理系统,真实、完整记录投保单列示的投保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约定起保日期,并在投保单上列示信息,提示投保人应当在领取、签署投保单后10日内、并在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向保险公司全额缴付保费,否则投保无效。

第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章保费缴付

第十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签署并领取投保单后,以支票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不使用现金而使用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付保费,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管理、记录保费资金到账情况。

第四章保单出具

第十四条投保人未按第八条的规定缴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投保单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有关投保信息。

第十五条保费资金到账当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自动核对到账金额是否与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一致,到账日期是否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核对无误后,财务管理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六条保单出单系统从财务管理系统获取生成保单指令后,自动从投保单管理系统获取有关信息,出具保单。

第十七条投保人缴付保费资金实际到账日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之后,或保费资金实际到账金额少于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不能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投保人缴付保费资金实际到账日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之后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将保险起保日更改为保费资金实际全额到账日,保险终保日顺延,再出具保单;或者将保费资金及时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缴付保费金额少于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足额缴付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缴付保费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在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确认保费资金到账并发出指令后,才能向保单出单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九条投保人通过银行刷卡方式缴付保费的,保费到账信息及生成保单指令由系统自动生成。投保人通过银行(支票)转账缴付保费的,保费资金到账后由人工在财务管理系统确认保费收入后,财务管理系统向出单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保费资金到账人工确认操作的权限应当上收至中心支公司及以上级别营业场所本部。

第二十条保单应当列示真实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名称或保险营销员姓名,或真实开展保险直销业务的业务员姓名。

第五章保单送达

第二十一条无论投保人选择何种缴付保费方式,保险公司均应在投保人全额、按期缴付的保费资金到账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和保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单上列示信息,同时在送达保单时,提示投保人致电保险公司查询有关保单缴付保费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完成财务、业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清理在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的出单系统,向广东保监局报备,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善省级公司向分支机构派驻财务负责人的制度,落实省级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执行“见费出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施行后,保险公司新增车险业务应收保费余额应当为零。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五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车险应收保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不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或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投保人缴付的保费资金未及时、全额流入保险公司保费账户的,广东保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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