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保监发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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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的通知-_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的通知-_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的通知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在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的精心组织和驻粤各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的积极参与下,二○○五年“广东保险知识进社区”大型宣传活动于10月22日在全省顺利启动了。

为更好地开展这次活动,使活动不断引向深入,为进一步做好保险行业宣传工作积累经验、打好基础,现对活动开展以来的基本情况进行通报,并就进一步做好“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工作提出要求。

一、“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筹备、启动以来的基本情况“保险知识进社区”宣传活动从2005年8月底开始部署,经过一个多月的紧张筹备,于2005年10月22日在全省20个地市(不含深圳)的600多个社区同时启动,目前活动已持续了三周。

从我局对筹备期间各地市、各机构的准备工作及对各地市部分宣传点活动情况的现场督导来看,工作进展得比较顺利,活动的效果较好。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思想认识比较到位,员工参与的积极性较高。

通过我局、各级行业协会、各公司的层层部署,广泛动员,全省保险系统广大干部员工对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认识比较深刻,思想比较统一,参与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比较高。

省行业协会、各地市行业协会(办事处)在活动方案出台后,克服时间短、任务重的困难,迅速制定了活动实施细则,在注重实效、因地制宜、精简办事的原则下,确保了筹备工作有条不紊进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中介[2006]28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保监中介[2006]28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保监中介〔2006〕286号)
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请示》(恒字〔2006〕第008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由400万元增加为1000万元。

变更后,上海交大教育服务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350万元,出资比例为35%;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通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各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各为20%;庞军出资125万元,出资比例为12.5%;胡金钟出资75万元,出资比例为7.5%;蒋健出资50万元,出资比例为5%。

二、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并到中国保监会换发《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

二○○六年四月六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7.09•【字号】粤保监发[2010]246号•【施行日期】2010.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46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保监发〔2010〕12号)、《关于贯彻落实<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通知》(保监发〔2010〕21号)以及《关于开展案件责任追究清理工作的通知》(保监稽查[2010]192号),为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内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详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象、标准、程序,以及公司对于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责任或者责任追究不到位等情况的处理措施,并将该制度于2010年7月20日前报备我局。

若省级保险机构统一执行总公司的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则应将该制度抄报我局。

二、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案件责任追究情况。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我省报送工作的时效性,各保险公司省级分支机构对于本级和所属分支机构的案件责任追究情况,须在作出案件责任追究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专报;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季报及分析报告。

各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填报相关表格,不能过于简略,不能擅自调整表格样式,并对案件进行编号(公司简称+案件序号,编号跨年度顺延)。

专报应在当期季报中体现,不得遗漏。

报告应采取“公司正式公文+附表”的形式,并通过纸质和可编辑的电子文档双介质报送,报送后应及时致电我局予以确认。

若报告期内未发生案件责任追究事项,各公司也应采取零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4.22•【字号】粤保监发[2011]189号•【施行日期】2011.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18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各专业中介机构: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排查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特制定《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

现将该制度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风险排查。

风险排查报告应于2011年5月3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其中,专业中介机构的员工和代理人个人档案建设情况应于2011年7月20日前以纸质和电子两种文件形式报我局。

自2012年起,上述材料应统一于每年的3月31日前报送。

二、各保险公司、专业中介机构应及时将该制度转发至各分支机构,并组织分支机构进行认真学习,坚决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我局将对各公司的风险排查工作情况进行全省保险系统通报。

对风险排查工作开展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公司,我局将纳入重点检查对象,依法严肃处理。

产险处联系人:姜俊联系电话:************电子邮件:******************.cn寿险处联系人:陈敏联系电话:************电子邮件:**************中介处联系人:王婧超联系电话:************电子邮件:**************特此通知附件: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广东保险业风险排查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风险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提升各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实效,促进广东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有关保险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驻粤各产险公司:为促进我省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产险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管,现将《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施行当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附件:广东省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财产保险风险,保证广东(深圳除外,下同)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督促其进一步建立内部控制体系,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保证其安全稳健运行,根据我国的《保险法》、《公司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指导原则》和《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对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和运行结果独立开展的调查、测试、分析和评估等系统性活动。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

过程评价是对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监督评价与纠正、信息交流与反馈等体系要素的评价。

结果评价是对内部控制主要目标实现程度的评价。

第三条产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是公司为完成既定工作目标,防范经营风险,对内部各种业务活动实行制度化管理和控制的机制、措施和程序的总称。

第四条产险公司应建立并保持系统、透明、文件化的内部控制体系,定期或当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对内部控制体系进行评审和改进。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1.12.30
•【字号】粤保监办发[2011]275号
•【施行日期】201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粤保监办发[2011]275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为保证制度的有效落实,我局对成立以来发布的全部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进行了清理。

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完成。

现予公布:
一、我局目前现行有效的规范性制度、通知等文件共计345件(目录见附件1)。

二、本次清理共废止和宣布失效文件29件(目录见附件2),上述文件除特别标注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附件:1、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31日)
2、广东保监局宣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1:
广东保监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12月公布)
附件2:
备注:《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外资保险机构代表处持续监管方案>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56号)自2012年1月1日起失效。

其余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1]28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8.16
【实施日期】2011.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防范打击以保险名义开展非法传销、集资活动
的紧急通知
(粤保监发[2011]284号)
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
近期,个别不法机构和人员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少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内外勾结,涉案其中。

以保险的名义开展传销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为:一是设立假机构。

设立虚假保险机构,以假机构的名义开展传销、集资等非法活动。

二是制售假保单。

私刻保险机构印章,制作虚假保险票据,向消费者承诺定期返还利息或本金,以达到侵占客户资金的目的。

三是实行假招聘。

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条件,承诺高额回报,根据发展人员的数量或业绩作为计酬的主要依据。

上述
行为触犯法律法规,扰乱市场秩序,败坏行业形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系统性风险。

为有效打击防范打击此类违法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要批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要批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要批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5.09.28•【字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对我省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重要批示的通知驻粤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保险学会:为推动广东保险业积极服务“三农”、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辅助社会管理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局于近期对保险业参与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调研,并向广东省人民政府上报了《关于佛山市三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开展情况的调查报告》。

2005年9月22日,雷于蓝副省长对我局的报告作出了重要批示(详见附件)。

现将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印发给你们,并就学习贯彻批示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传达学习。

全省保险系统要认真传达雷于蓝副省长的重要批示精神,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尤其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机构深入开展学习讨论。

要通过学习,提高对现代保险功能和保险服务领域的认识,增强主动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充分领会重要意义。

雷于蓝副省长在批示中指出:“合作医疗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过渡并辅之以商业医疗保险,应该是发展趋势”,充分肯定了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经验,体现了省政府对我省保险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对推动我省保险业进一步融入地方建设、促进我省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省保险系统要充分领会批示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义,掌握精髓,把握重点。

三、积极拓宽服务领域。

雷于蓝副省长在批示中指出:“我省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建立医疗保障制度或商业医疗保险的探索”,这对我省保险业参与相关试点、服务地方建设是巨大鼓舞。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公司【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0]269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10.07.30【实施日期】2010.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公布2014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69号)驻粤各省级保险机构: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业务的健康发展,提高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真实性,规范保险代理行为,我局制定了《广东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报备制度》(以下简称《报备制度》,详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报备制度》的落实工作。

各公司应立即成立《报备制度》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省级分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担任组长。

各公司要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制度落实的协调联络工作。

各公司应于2010年8月19日前向我局报送工作小组名单(工作小组名单同时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ircgd@),并同时抄送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

二、各公司要按照《报备制度》的要求立即开展代理合同的清查工作。

对没有签订代理合同的,要尽快签订合同;对不符合《报备制度》要求的代理合同,要尽快按要求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

各公司应于2010年9月1日前完成保险代理合同的规范工作。

三、各公司应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代理合同及《××公司保险代理合同基本要素一览表》(详见附件二)。

2010年10月20日前各公司要对2010年第二季度末保险代理合同的有关情况进行报备。

四、各公司严格按《报备制度》要求于每周一前向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报送《××公司保险代理合同明细表》(附件三),2010年9月6日开始报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驻粤各保险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为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保险营销员的队伍建设,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和培训证书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6]726号)的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在广东省辖区内(不含深圳,下同)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目的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是我局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加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对规范保险营销员营销活动,提高保险营销员的社会形象和诚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后,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保险营销员的诚信状况,了解保险营销员的专业服务水平。

各保险公司要充分认识保险营销员挂牌展业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展业证书的发放和换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保险营销员应当取得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从发文之日起,各保险公司要对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营销员及时发放《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对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的农村保险营销员发放《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

对尚未取得《展业证》的保险营销员,各产、寿险公司要尽快向其补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完成此项工作。

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执行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执行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

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执行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和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财产保险财务监督检查【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日期】2008.12.02【实施日期】2008.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执行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和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广东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8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08]286号)的有关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我省财产保险业全面实行车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和保费批退全额转账制度。

为落实执行上述两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验收经我局组织验收,各公司车险业务“见费出单”系统和保费批退系统基本符合制度有关技术标准要求。

个别存在问题的公司,应当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在2008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主要整改问题如下:(一)投保人采用刷卡缴付保费时,“见费出单”系统应当设定一次刷卡只能同时缴付同一投保人的保单保费,不能同时缴付不同投保人的多份保单保费。

(二)“见费出单”系统自动生成的业务台账列示的项目,应当符合制度的有关规定。

(三)“见费出单”系统出具的保单,应当列示业务渠道和相应保险中介或业务员的全称。

(四)改造后的保费批退系统,使用范围应当包括车险和非车险业务。

未完成非车险业务保费批退系统改造的公司,应当自行停止非车险业务保费批退,直至我局验收通过。

二、监管要求(一)自2008年12月1日起,各公司保单出单点应当删除原有车险业务出单系统,统一使用“见费出单”系统。

(二)除对依法具有可保利益的机动车辆外,各公司业务员、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营销员和其他保险从业人员不得作为车险保单的投保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驻粤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

保监会在2006年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对保险业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吴定富主席在讲话中强调要把治理商业贿赂作为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点抓紧抓好。

我局根据要求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学习贯彻情况于4月30日前报我局纪检监察处。

联系人:郭迈刘小媛联系电话:020-******** 38361296传真:************特此通知二○○六年四月十九日附件: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以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要求,结合广东保险业实际,现就开展治理广东保险业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国保监会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广东保险业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的一个重要机遇。

按照中央部署和中国保监会要求做好这项工作,对促进广东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妨碍保险资源合理配置,损坏保险业形象;商业贿赂增加公司经营成本,造成资产流失,损害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党员干部和保险员工队伍。

广东省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含外地驻粤专业代理分支机构):2009年5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09〕80号),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根据《办法》要求,每1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只能开设一个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

同属1家法人机构的不同分支机构,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应设在同一家商业银行。

二、请各机构立即对现有的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账户进行清理。

1家机构有2个或2个以上手续费收取账户的,应选择1个账户作为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将其余账户注销。

现有手续费账户不符合要求的,应重新开设。

三、6月1日起,各机构应严格按以上要求开设、使用手续费账户,不得利用其他账户收取代理手续费。

近期,我局将对各机构手续费账户开设、使用情况进行核查。

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各机构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所属机构保险代理业务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的开户行、账户户名、账号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报我处(报告格式见附件)。

联系人:吴双联系电话:38320694王俊 38350215电子邮件:**************特此通知附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情况报告表广东保监局保险中介监管处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手续费收取专用账户情况报告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09.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驻粤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近年来,我省及其他省市发现一些保险中介机构或保险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以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名义从事非法传销、非法集资或销售虚假保单等重大违法违规活动。

这些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被保险人利益,损害了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形象,给中介行业的发展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反映出部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管理薄弱,经营风险极高。

为加强和规范中介机构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我局决定在全省保险专业中介行业开展一次风险排查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排查重点和相关要求(一)机构管理方面1、机构许可证下落不明,未补办新证。

各机构应对本部及分支机构许可证进行实物清点,发现存在上述情况,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补办新证申请。

2、已退出市场的分支机构未及时收回许可证。

各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经营情况进行清查。

连续六个月未开展业务的机构,应及时办理市场退出手续,并及时收回许可证,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将许可证交回我局。

3、将分支机构许可证出租他人使用。

各机构应当对分支机构经营方式进行自查。

发现存在该情况,应当立即与相关人员终止出租协议。

中止协议后分支机构需要撤销的,应及时收回许可证,在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并将许可证交回我局。

(二)资金管理方面股东或其他方长期借款不还,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

各机构(外地驻粤机构除外)应对自身的资金状况进行自查。

若存在股东或其他方无正当理由或规范程序向公司借款,时间超过三个月、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情形,应在10个工作日内收回资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1.08•【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做好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的通知驻粤各保险中介机构:为做好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通知》(保监发[2007]122号)的有关内容,提出如下要求:一、凡2006年7月1日前,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许可证的驻粤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必须参加此次调查。

二、各机构应指派一名公司副总经理级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为调查责任人,并指派一名调查联系人负责与调查实施方(北京开和迪咨询有限公司)沟通联系。

请各公司于2008年1月14日前将调查责任人和调查联系人名单回执(见附件二)填好发送至*****************.cn。

邮件主题写为“某公司调查回执。

”三、各机构应高度重视,积极做好调查的领导和组织工作,协调好有关部门、分支机构和人员,按要求及时准确地采集上报信息数据、填报有关调查问卷。

广东保监局联系人:卢礼纬联系电话:020-3836118313450289453附件:一、《关于开展保险中介社会评价专项调查的通知》(保监发[2007]122号)(略)二、《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回执》二00八年一月八日附件二:注:1、请保险公司于2008年1月7日前将本回执以传真方式分别上报保监会和实施方。

保监会联系人:陈晋平、吕银银(保险中介监管部),电话:010 ********/66286153,传真***********。

实施方联系人:毛建庆(开和迪咨询公司),电话:***********/65885309转228,传真***********/65885309转200,电子邮箱***********************.cn。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中支行增加代理险种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中支行增加代理险种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中支行增加代理险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8.21
•【字号】粤保监中介[2008]288号
•【施行日期】2008.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中支行增加代理险种的批复
(粤保监中介[2008]28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你分行《交通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原高科支行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更名及增加险种的请示》(交银穗[2008]30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核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耀中支行增加代理险种(详见附件)。

你分行应在领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许可证转交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并通知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

此复
附件: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增加代理险种一览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附件
已核准保险兼业代理人增加代理险种一览表
代申报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财产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

财产保险市场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监管制度
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粤保监发[2010]21 [2010]21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广东省保险行业手续费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保监发[2010]21号)
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粤保监办发[2011]47 [2011]47号 关于印发《广东保险公司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办发[2011]47号) 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 粤保监发[2011]67 [2011]67号 关于印发《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账户管理制度》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67号)
**《关于落实保险中介服务发票规范工作的紧急通知》(粤保监办发 关于落实保险中介服务发票规范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1]85号 [2011]85号)
9
CIRC 虚构中介业务
(二)相关监管制度:规范发票使用 相关监管制度:
全面使用在线电子税控发票, 1、从2011年4月15日开始,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全面使用在线电子税控发票,原有的 2011年 15日开始,保险中介机构必须全面使用在线电子税控发票 日开始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继续使用。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时,应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不得继续使用。保险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收取手续费时, 据实向保险公司在线开具发票。 据实向保险公司在线开具发票。 向保险公司在线开具发票 2、保险公司只能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在线开具的发票,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据实 保险公司只能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在线开具的发票,并作为原始入账凭证, 列支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向非在线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 列支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向非在线开具发票的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保险中介机
3
CIRC 虚构中介业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4.19•【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驻粤各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夯实保险统计基础,全面推进保险统计工作,为保险业又快又好地发展服务,根据保监会《关于开展保险统计自查的通知》(保监厅发[2006]25号)要求,我局将于2006年4-9月期间开展广东保险统计现场检查工作。

本次检查分为公司自查和现场检查两个阶段,现就公司自查阶段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保险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分支机构。

二、自查内容(一)统计内控制度情况。

主要自查本机构统计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统计帐证健全情况;本机构统计部门、统计责任人、统计联系人和统计人员设置情况;本机构组织统计培训情况等。

(二)统计信息质量。

对照本机构经由总公司报送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全科目报表数据,自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备性和完整性情况。

主要包括报送的本机构的数据是否有遗漏,省公司、中心支公司汇总数据是否相符;帐表是否相符,原始凭证、台帐和有关报表是否一致等。

重点自查以下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1、产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保险金额、签单保费及分险种签单保费、保费收入及分险种保费收入、批单保费、赔款支出及分险种赔款支出、应收保费及分险种应收保费、其他应收款、手续费支出、准备金等;2、寿险公司:机构数、人员数、营销员数、保费收入及分渠道保费收入、趸交和期交保费收入、其他应收款、赔款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退保金、佣金支出、准备金等;(三)统计管理方面。

主要自查本机构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情况;本机构统计检查开展情况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
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复[2006]28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9.05
【实施日期】2006.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批复
(银监复[2006]286号)
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筹建工作小组:
《关于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业的请示》(穗信联筹发[2006]12号)和《关于对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穗信联筹发[2006]1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该联社)开业,并核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二、该联社为广州市辖内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股份合作制社区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分级管理、授
权经营的管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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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广东省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切实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已缴付保费,并在保费资金全额到达保费账户后才能出具保单。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的市场主体包括驻粤(不含深圳)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的业务范围为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含加保批改),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

摩托车保险和定额保单业务暂不实行本制度。

第二章投保渠道
第五条投保人可选择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办理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事宜,接受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服务,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办理有关投保事宜。

第六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出示公告,告知投保人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上门提供保险服务的,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讲解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的规定和操作流程,并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配备投保单管
理系统,真实、完整记录投保单列示的投保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上约定起保日期,并在投保单上列示信息,提示投保人应当在领取、签署投保单后10日内、并在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向保险公司全额缴付保费,否则投保无效。

第九条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悬挂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保险营销员、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员、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提供保险中介服务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三章保费缴付
第十条投保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缴付保费:
(一)投保人使用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配备的银行POS机收费系统,刷卡缴付保费,保费资金直接缴至保险公司银行账户。

(二)投保人签署并领取投保单后,以支票或自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全额向保险公司缴付保费。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保单出单系统的,应当同时配备银行POS机收费系统。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告知投保人不使用现金而使用刷卡或银行转账方式缴付保费,并妥善保管银行(刷卡)划款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控、管理、记录保费资金到账情况。

第四章保单出具
第十四条投保人未按第八条的规定缴付保费的,保险公司投保单管理系统自动注销有关投保信息。

第十五条保费资金到账当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应当自动核对到账金额是否与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一致,到账日期是否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前。

核对无误后,财务管理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六条保单出单系统从财务管理系统获取生成保单指令后,自动从投保单管理系统获取有关信息,出具保单。

第十七条投保人缴付保费资金实际到账日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之后,或保费资金实际到账金额少于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的,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系统不能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投保人缴付保费资金实际到账日在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险起保日之后的,保险公司应当在征得投保人同意后,将保险起保日更改为保费资金实际全额到账日,保险终保日顺延,再出具保单;或者将保费资金及时退还投保人。

投保人缴付保费金额少于对应投保单记录的保费金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足额缴付保费。

第十八条投保人通过银行POS机刷卡缴付保费的,财务管理系统应当在银行POS机收费系统确认保费资金到账并发出指令后,才能向保单出单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

第十九条投保人通过银行刷卡方式缴付保费的,保费到账信息及生成保单指令由系统自动生成。

投保人通过银行(支票)转账缴付保费的,保费资金到账后由人工在财务管理系统确认保费收入后,财务管理系统向出单系统发出生成保单指令;保费资金到账人工确认操作的权限应当上收至中心支公司及以上级别营业场所本部。

第二十条保单应当列示真实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名称或保险营销员姓名,或真实开展保险直销业务的业务员姓名。

第五章保单送达
第二十一条无论投保人选择何种缴付保费方式,保险公司均应在投保人全额、按期缴付的保费资金到账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送达保单和保费发票。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保单上列示信息,同时在送达保单时,提示投保人致电保险公司查询有关保单缴付保费情况。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要求完成财务、业务管理系统的改造,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全面清理在保险中介机构营业场所设臵的出单系统,向广东保监局报备,并经广东保监局验收通过。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完善省级公司向分支机构派驻财务负责人的制度,落实省级公司管理人员的责任,切实执行“见费出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施行后,保险公司新增车险业务应收保费余额应当为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五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车险应收保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施行后,不执行本制度有关规定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或因内部管理不善导致投保人缴付的保费资金未及时、全额流入保险公司保费账户的,广东保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广东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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