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关于学术会议的有关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设立湖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并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校长领导下科研和学术问题的咨询和评审机构。
第三条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在决定学校重大学术问题时,应广泛征求教师和科研人员的意见。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成员由25~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院士或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换届时更新1/3以上的委员。
学院(部、所)一级设立学术小组,由3~9人组成。学院(部、所)学术小组在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长(部主任、所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1.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从本校在职教学科研成员中遴选,一般都应具备正高职称,治学严谨,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声望;
2.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一般均参加学术委员会;
3.校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成员与校学位委员会、校教学委员会成员一般不重复聘任。
第六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工作由科学技术处承
担,办公室主任由科学技术处处长兼任。
第七条校学术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或不能正常参加活动,经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可进行更换。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开会,若委员不能到会,一般不能派人代替,因特殊情况,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派人列席会议,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会议制度,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工作进行审议或咨询。
学术委员会举行工作会议,出席会议人数超过应到学术委员人数的1/2以上时,会议有效;投票表决时通过的得票一般不能少于实到人数的2/3。
第三章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审议学校的科研发展规划,为学校发展、决策提供科学
依据。
第十条审议学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计划方案,审议推荐国家、省、部级和上级主管部门科学基金项目,审批校级科研课题。
第十一条评定科学研究成果。
1.评定学校科研成果奖励等级;
2.向上级科研成果管理部门推荐各类科研参评成果;
3.评定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成果水平;
4.评定科研成果发表杂志的级别和著作的学术价值。
第十二条完成校长交办的其它学术事项。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应积极、准时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在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时要公心、公正、公平,并按要求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若与某学术委员有关,该学术委
员应回避。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所需经费在学校专项经费和学科活动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