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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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202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2024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引言概述: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进行详细介绍,包括募捐资格的设定、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以及违规处理的程序等。

1. 募捐资格的设定:1.1. 设定基本条件,如组织注册、公开账目等要求;1.2. 制定合理的募捐用途范围,避免滥用捐款;1.3. 严格筛选受捐对象,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1.4. 建立组织信用评估机制,提高公众对慈善组织的信任。

2. 募捐行为的审批和监督:2.1. 设立募捐行为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流程和标准;2.2. 加强对慈善组织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确保募捐行为合法合规;2.3. 编制募捐行为规范,规定不得使用低俗手段进行募捐;2.4. 定期公布募捐行为的监督结果,加强舆论监督。

3. 募捐款项的使用和管理:3.1. 设立专门账户,独立核算募捐款项;3.2. 制定募捐款项使用的管理细则,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3.3. 建立募捐款项的项目化管理,明确款项用途和使用责任;3.4. 定期进行募捐款项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款项使用合法合规。

4. 捐款信息的公开和透明:4.1. 制定捐款信息公开的标准和要求,包括公示时间和方式;4.2. 定期公开捐款信息,包括捐款数额、用途等;4.3. 加强对捐款信息的审核和监督,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4.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公众监督和反馈。

5. 违规处理的程序:5.1. 制定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确保公正和公平;5.2. 设立违规行为处理机构,独立公正处理违规行为;5.3.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采取相应的处罚和纠正措施;5.4. 加强违规行为信息的报告和公示,形成有效的警示。

总结:通过规范慈善组织的公开募捐行为,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一)有助于提高募捐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合法权益,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慈善募捐管理制度

慈善募捐管理制度

慈善募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慈善募捐活动,保障公众合法权益,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慈善募捐活动及慈善募捐组织。

第三条慈善募捐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募捐活动,确保所募集的善款和物品用于公益事业;有条件的慈善募捐组织应当遵循标准化建设,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内部自律,健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全市范围内的慈善募捐活动及慈善募捐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募集管理第五条慈善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公益组织登记证书或者民政部门认定的相关资格。

未经登记或者认定的慈善募捐组织不得从事募捐活动。

第六条慈善募捐组织应当依法依规为接受捐赠的大型物资、财产、涉及公共利益等等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慈善募捐组织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募集规模、募捐方式、使用和管理办法、募捐实施期限等内容。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实施募捐活动。

第八条慈善募捐组织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制定《募捐诚信公约》,公开承诺遵守《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募捐,公开透明,做到善款善物合理使用,定期向社会公布募捐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慈善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中,应当在募捐资料和相关宣传资料中实事求是,不得夸大募捐项目的资助对象、资助金额和资助规模等内容。

第十条慈善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开始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募捐准备情况,包括募捐方案、募捐宣传、募捐资料和相关备案文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慈善募捐组织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募捐的善款和物品用于公益事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善款和物品的使用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募捐组织的监督,及时对慈善募捐活动进行审查、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慈善募捐组织的备案登记管理,对募捐活动的备案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募捐管理办法

募捐管理办法

募捐管理办法一、前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旨在通过筹集资金和物资,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为了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制定本募捐管理办法。

二、募捐的定义募捐是指通过向社会公众、机构或个人等进行捐款、捐赠物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和物资,用于支持慈善事业、救助困难群体、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行为。

三、募捐的目的1. 支持慈善事业:募捐所筹集的资金和物资将用于支持慈善机构的运作和项目的实施,帮助有需要的人群改善生活条件。

2. 救助困难群体:通过募捐活动,提供帮助和救助给受灾、贫困、残疾等困难群体,缓解其生活困境。

3. 推动社会福利事业:募捐所得的资金将用于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改善社会公共设施和服务水平。

四、募捐的主体1. 慈善组织:具备法律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慈善基金会、慈善协会等。

2. 公益机构:具备法律资格的公益机构可以进行募捐活动,包括社会福利院、救助站等。

3. 其他组织: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组织,可以进行特定范围内的募捐活动。

五、募捐的程序1. 募捐申请:募捐主体应向所在地的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申请,包括募捐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

2. 审核批准:慈善事务部门对募捐申请进行审核,核实募捐主体的合法性和募捐活动的合规性,批准后发放募捐许可证。

3. 募捐公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开始前,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募捐公告,公示募捐的目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信息。

4. 募捐活动:募捐主体按照募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募捐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捐款和捐赠物资。

5. 募捐报告:募捐主体应在募捐活动结束后,向慈善事务部门提交募捐报告,详细记录募捐所得的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和使用情况。

六、募捐的管理1. 资金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资金安全、透明、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的发展。

2. 物资管理:募捐主体应建立健全的物资管理制度,确保募捐所得的物资安全、妥善保管,并按规定用于慈善事业或救助困难群体。

2023修正版捐赠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捐赠管理办法一、捐赠管理的背景和意义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引导市民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透明和高效,制定本文档,明确捐赠管理的具体办法。

捐赠是一种公益行为,对社会发展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通过捐赠,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群,改善社会福利,并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

因此,对于捐赠管理的规范和强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捐赠管理的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参与捐赠行为的个人、组织和机构。

不论是个人捐赠、企业捐赠还是慈善组织的募捐行为,都应遵守本文档所规定的管理办法。

三、捐赠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捐赠管理进行规范。

1. 公平性原则捐赠应当平等对待,不因个人或组织的不同身份、地位或背景而获得不公平的待遇。

所有捐赠者均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2. 公正性原则捐赠的使用应当公正,确保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捐赠资金和物品应用于符合公益性质的项目或活动,不得私自挪用或滥用。

3. 公开性原则捐赠管理应当透明公开,向社会公众公示捐赠信息。

捐赠者有权了解捐赠的使用情况,并对捐赠管理事务进行监督。

四、捐赠管理的程序和要求1. 捐赠申请和审批个人、组织或机构在进行捐赠前,需提交捐赠申请,包括捐赠方式、金额或物品的具体描述等内容。

捐赠申请经审核后,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2. 捐赠登记和确认捐赠款项或物品到达后,应进行捐赠登记。

捐赠登记应包括捐赠者的基本信息、捐赠金额或物品的清单,以及捐赠用途和受益方等信息。

3. 捐赠使用和监督捐赠款项或物品应用于捐赠所承诺的项目或活动,并确保受益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捐赠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4. 捐赠报告和感谢捐赠完成后,应向捐赠者提交捐赠报告,包括捐赠款项或物品的使用情况和效果等。

同时,应向捐赠者表示感谢,体现对捐赠者的尊重和认可。

五、捐赠管理的监督与维护1. 监督机制的建立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捐赠管理过程的监督和调查。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_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筹集资金的途径,也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重要方式。

然而,由于一些不良现象和事件的发生,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迫切需要完善。

为了保证募捐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国家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为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基本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遵守以下基本要求:1、依法合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必须依法合规,具备完备的慈善组织政策、规章制度及其组织型态;2、公开透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必须公开透明,包括募捐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募捐资金的收支情况,及其他有关募捐活动的信息;3、募捐资金的使用:慈善组织募捐的资金必须用于该慈善组织合法的慈善项目,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和规范使用。

二、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行为的规范:规定相关的基本义务和活动规则,包括成立慈善组织的条件、依法合规的义务、募捐时的志愿服务、依法收集、使用、保管、管理和披露募捐信息等。

2、慈善项目的申报和审批:要求慈善组织首先完成慈善项目的相关申报手续,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确保该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保证募捐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合理分配。

3、募捐资金的使用、保管和管理:要求慈善组织对募捐资金进行专门账户管理、建立专项会计、健全财务制度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募捐资金进行保管和保密;同时要建立募捐活动的资金报告制度,及时公开募捐活动状态和募捐资金的使用情况。

4、公开透明和责任追究:要求慈善组织在公开性、透明度、重视志愿者等方面有所提高,提高慈善募捐行业的自律意识和质量;同时,要对募捐活动的违规行为及时处置,并对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公正、公正、公开。

三、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自《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国家通过加强对慈善组织募捐活动的监督和规范,有力地减少了慈善募捐行业的负面影响和不良行为,有效保障了捐助人、慈善组织、慈善项目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捐助者至上、服务对象第一、自律自助”的原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慈善法》公布前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登记满二年,经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第六条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会议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6.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9号《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2016年8月31日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社会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理事会成员和负责人勤勉尽职,诚实守信;(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没有同时在理事会任职;(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与本慈善组织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六)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为3A及以上;(八)申请时未纳入异常名录;(九)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二年,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没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公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24

公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24

引言概述:公益捐赠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捐赠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对公益捐赠的规范、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二)》进行详细解读,重点阐述其背景和意义,以及五个主要方面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加强公益捐赠项目审批和登记管理1.设立公益捐赠项目审批机构,明确审批程序和标准。

2.健全公益捐赠项目登记制度,确保项目公开透明。

3.强化对公益捐赠项目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

二、规范公益捐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1.设立公益捐赠资金管理机构,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2.确立公益捐赠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明确使用方式和标准。

3.建立公益捐赠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三、加强公益捐赠信息披露和公示1.提倡公益捐赠信息的主动公开,建立信息公示制度。

2.完善公益捐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3.加强对公益捐赠信息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信息和不当行为。

四、促进公益捐赠机构的健康发展1.支持和鼓励公益捐赠机构的创新实践,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2.强化公益捐赠机构的社会责任意识,要求机构公开透明、规范运作。

3.提高公益捐赠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提供相关培训和指导。

五、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纠纷解决机制1.设立公益捐赠纠纷调解机构,依法化解纠纷。

2.加强对公益捐赠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

3.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公众对公益捐赠的信心和支持。

总结:本文详细阐述了《公益捐赠管理暂行办法(二)》的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包括加强公益捐赠项目审批和登记管理、规范公益捐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加强公益捐赠信息披露和公示、促进公益捐赠机构的健康发展、建立健全公益捐赠纠纷解决机制。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规范和促进公益捐赠的发展,提高社会公益事业的效益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本办法的实施还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公益组织和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和监督,共同推动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1号《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已经2018年7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树贤2018年8月6日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慈善组织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慈善组织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开募捐情况;(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七)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慈善组织应当自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一)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慈善组织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五)本组织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六)本组织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募捐行为的日常管理制度

募捐行为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募捐行为,保障募捐活动的合法、合规、高效进行,维护捐赠者和受捐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募捐活动,包括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

第三条募捐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募捐工作委员会,负责募捐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募捐工作委员会由单位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志愿者代表等组成。

第六条募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1. 制定募捐方案,报请单位领导审批;2. 审核募捐活动预算,确保资金使用合理;3. 组织募捐活动的宣传和推广;4. 监督募捐活动的实施,确保活动规范有序;5. 收集、整理募捐活动资料,进行归档。

第三章募捐活动实施第七条募捐活动前,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策划,确保活动目的明确、方案可行。

第八条募捐活动应当公开透明,活动信息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公告,包括单位官网、微信公众号、宣传栏等。

第九条募捐活动应当设置专门的工作站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捐赠者能够顺利捐赠。

第十条募捐活动期间,应安排专人负责接待捐赠者,解答疑问,记录捐赠信息。

第十一条募捐所得款项应当及时清点,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二条募捐所得款项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募捐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赠者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募捐所得款项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确保财务透明。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五条募捐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募捐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活动合规、高效。

第十六条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对活动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改进不足。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募捐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更好地保障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国于2016年颁布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这部管理办法。

一、公开募捐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公开募捐是指慈善组织根据慈善目的,在公众场合通过媒体等形式宣传,向社会公众自愿募集慈善捐赠的行为。

适用范围包括境内外募捐活动、社交媒体募捐、第三方募捐平台募捐以及企业、个人捐赠等。

二、公开募捐的主体和要求慈善组织是公开募捐的主体。

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并按照规定提交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信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要求严格,要在进行募捐活动前向批准主管部门提交审核申请,并按照规定发布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明确募捐的用途和范围,发布捐款管理及使用情况公示,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

同时,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募捐信息备案制度,保留募捐信息、捐赠者名单、捐赠凭证等原始记录,并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募捐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三、公开募捐的监督和处罚管理办法要求,对于慈善组织违规情况,相关执法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例如,对违法募捐行为应当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违法所得,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慈善组织信息公开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不规范的行为,相关执法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同时,国家财政部门、税务机关等应当配合管理部门,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财务监督,确保募捐资金不被用于非慈善事业以及不当用途。

四、公开募捐的信息公示在公开募捐过程中,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其募捐活动的信息和情况。

管理办法要求,慈善组织应当在募捐申请书、募捐公告、募捐平台等渠道上公开信息,包括募捐项目的名称、募捐方式、使用情况、捐赠者名单、捐款凭证、捐款情况等内容。

此外,慈善组织还应当在使用募捐款项后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捐款使用情况,内容包括捐款使用的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等。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捐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捐赠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确保捐赠资金和物品的合理利用和公益性使用。

第四条捐赠可以是现金、财物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有价值的资产,捐赠人可以是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捐赠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捐赠人享有知情权、财产权和监督权,受捐赠人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实施监管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章捐赠行为的约定第七条捐赠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进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捐赠人和受捐赠人的基本信息;(二)捐赠的具体金额、物品及用途;(三)捐赠的方式和时间;(四)捐赠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五)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三章捐赠的管理与使用第八条捐赠的管理和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一)公益性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用于营利活动;(二)节约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合理使用,切实节约开支;(三)安全原则:捐赠资金和物品应当保证安全,确保用途正确;(四)公开原则:捐赠的管理与使用应当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捐赠的监督与评估第九条捐赠的监督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捐赠人有权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二)受捐赠人应当及时向捐赠人提供相关捐赠使用情况的报告;(三)捐赠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地对捐赠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四)监督和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广大公众的监督。

第五章相关附件附件一:捐赠的约定书范本附件二:捐赠的监督报告表格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捐赠: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行为。

2. 捐赠人:自愿将财产转让给受捐赠人,为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的个人、团体或企事业单位。

3. 受捐赠人:接受捐赠并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民政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9.0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解读9月5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修订情况解读如下:一、修订背景《办法》自2016年9月施行以来,对慈善组织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发挥了积极作用,是慈善法重要的配套政策之一。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慈善法进一步完善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相关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慈善法,民政部坚持问题导向,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明确提出解决措施,强化依法依规募捐。

二、修订主要内容此次修订立足慈善法新修改的内容,保持现行《办法》基本框架、体例不变,并结合实践发展需要,对内容作了调整和细化。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优化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

新修改的慈善法将“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修改为“依法登记满一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放宽了时限要求,《办法》对此作了相应修改。

同时,《办法》进一步优化完善了公开募捐资格申请条件,重点考察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机制的有效性、内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慈善组织运作的合规性。

二是细化公开募捐方案有关规定。

《办法》聚焦公开募捐活动管理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逐项细化了公开募捐方案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要求。

例如,增加了预期募集款物数额,明确了单次募捐活动的最长开展期限;规定每一项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单独备案,不得合并备案,不得用同一个募捐备案编号开展多项公开募捐活动等,推动慈善组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依法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方便募捐对象、社会公众、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

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广播、电视、报刊、电信运营商应当符合《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的条件。

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

第四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现慈善组织在开展公开募捐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记录和保存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复印件、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

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记录、保存慈善组织在其平台上发布的有关信息。

其中,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相关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该慈善组织通过其平台最后一次开展公开募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的保存期限为自公开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民政部门发现慈善组织在使用公开募捐平台服务中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要求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协助调查的,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予以配合。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公开募捐是一种社会公益活动,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捐款来支持慈善事业的发展。

为了确保公开募捐的透明性、合规性和可持续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范。

本文将聚焦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基本原则以及常见实施措施。

一、制定背景公开募捐是为了解决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而提出的一种方式。

然而,由于公开募捐活动涉及的资源和资金较大,如果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就有可能出现捐款资金被侵占、募捐主体不明确等问题。

为了保障募捐的公正、透明和可信度,各国纷纷制定管理办法,以规范公开募捐行为。

二、基本原则1. 透明度原则:公开募捐的管理办法要求公开募捐行为应当公开透明,各项资金、捐款收支等信息应对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确保募捐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自律原则:公开募捐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募捐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各公益组织应建立自律机制,自觉履行责任,加强对募捐活动的自我调节和审核。

3. 监督原则: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公开募捐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应扮演监督的角色,对募捐机构进行公正监督,维护公众利益。

三、常见实施措施1. 许可制度:公益组织在开展募捐活动前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相关部门会对公益组织的资质、经济状况等进行审查,确保公益组织的合法性和信誉度。

2. 资金监管:通过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对公开募捐募得的捐款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募捐款项的专款专用,杜绝挪用和滥用募捐资金的行为。

3. 信息公示:公开募捐管理办法要求公益组织及时公开募捐的进展情况,包括募捐的数量、金额等。

同时,还要公布募捐活动的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对募捐活动进行监督。

4. 风险防范:公益组织应加强对募捐主体的背景审查,避免与不良主体合作,减少募捐风险。

同时,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募捐活动中的潜在风险。

5. 多方参与:公开募捐管理办法鼓励多方参与公益事业,包括企业、个人等。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

捐赠管理办法现代社会,慈善事业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各种慈善捐赠活动层出不穷。

对于一个慈善组织来说,捐赠管理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直接涉及到组织的运营和声誉。

本文将介绍几种有效的捐赠管理办法,以期对广大慈善组织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帮助。

第一,明确目标和规划。

作为一个慈善组织,必须清楚自己的使命和愿景是什么,以及自己希望通过捐赠达成什么样的目标。

在确定目标之后,就需要制定具体的规划,包括捐赠预算、捐赠途径、捐赠方式等等。

通过明确目标和规划,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募捐和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捐赠质量。

第二,建立有效的募捐机制。

募捐是慈善组织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捐赠方式,而建立有效的募捐机制是保证募捐能够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

首先需要建立全面、详细的募捐计划,包括募捐时间、地点、方式、范围等等。

其次,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媒体宣传,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公益广告宣传,增强社会认知度和支持度,吸引更多的爱心捐赠。

第三,建立有效的捐赠管理机制。

捐赠管理是慈善组织的核心工作之一,建立有效的捐赠管理机制是保证捐赠利用效率的必要条件。

这包括严格的捐赠登记管理,合理的捐赠存放和使用,精确的捐赠数据统计和分析等。

此外,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和反馈机制,及时向捐赠者公开募捐和使用情况,回应捐赠者关注和要求,增强公信力和社会认可度,促进慈善事业良性发展。

第四,保护捐赠者的权益。

保护捐赠者权益是慈善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保障。

为此,慈善组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完善的捐赠监督和审核制度,对捐赠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督,防止有不良资金流入和捐赠经费的乱用。

二是建立健全的捐赠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捐赠者的投诉和纠纷,切实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捐赠者权益宣传和教育,增强捐赠者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捐赠者的保护意识和主动性。

综上所述,捐赠管理是慈善组织必须具备的重要管理能力,而明确目标和规划、建立有效的募捐机制、建立有效的捐赠管理机制以及保护捐赠者权益是建立良好的捐赠管理机制的关键环节。

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管理制度

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管理制度

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管理制度一、引言社会公益组织扮演着社会福利的重要角色,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

为了确保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得到有效管理和运用,社会公益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捐赠管理制度。

本文将探讨社会公益组织捐赠管理制度的相关要点和措施。

二、捐赠资金管理1. 捐赠资金接收与登记社会公益组织应设立专门的捐赠资金接收部门,负责接收和登记捐赠款项。

捐赠资金应当及时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建立相应的台账进行记录。

2. 资金使用程序社会公益组织在使用捐赠资金前,需要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

该计划应包括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金额以及时间安排。

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及时进行预算执行情况的核对,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3. 资金使用监督为确保捐赠资金的透明度和有效运用,社会公益组织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监督机构或委员会应独立于管理层,确保其监督行为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三、捐赠物资管理1. 物资接收与登记社会公益组织应建立健全的捐赠物资接收程序,确保物资能够及时收到并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捐赠物资的种类、数量、质量状况等信息,并进行相应的分类存储。

2. 物资使用规范社会公益组织在使用捐赠物资时,应按照捐赠者要求和组织内部规章制度进行使用。

物资的使用方案应经过审核,并确保使用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物资保管与维护社会公益组织应建立物资保管和维护制度,保证物资的安全和完好。

应指派专人负责物资的保管管理,并进行定期的清点和核对。

四、公开透明与信息披露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做到公开透明,使捐赠者和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组织使用捐赠资金和物资的情况。

为此,组织应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定期公布捐赠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物资使用情况等。

披露的信息应当详尽准确,不得隐瞒或虚假报告。

五、风险管理与控制社会公益组织应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应对潜在的捐赠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情况。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程序、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并建立紧急救助机制以应对突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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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

第三条【募捐主体】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负责公开募捐资格的许可,对其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

第五条【许可条件】依法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满二年的,可以申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自登记为基金会法人之日起满二年,且经登记的民政部门发给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的,可以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建立完整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能够有效决策,负责人任职符合有关规定;
(二)理事会成员来自同一组织以及相互间存在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组织的不超过三分之一,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理事会成员中非内地居民不超过三分之一,法定代表人由内地居民担任;
(四)秘书长为专职,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有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有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的监事会;
(六)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履行纳税义务;
(七)按照规定参加社会组织评估,评估结果良好;
(八)未纳入异常名录,未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处于整改期间;申请前二年未发生严重失信;
(九)申请前二年未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因违反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未发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申请材料】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应当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包括本组织符合第五条各项条件的具体说明和书面承诺;
(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三)理事会关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决定。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许可程序】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全部有效材料后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许可法》对受理程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特别规定】慈善法施行前登记的公募基金会和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凭其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凭其法人登记证书向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第九条【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慈善组织需要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

民政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决定,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慈善组织,换发新的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
当书面说明理由。

慈善组织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公开募捐资格。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慈善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证书上还应当载明其业务主管单位名称。

第十条【终止后事宜】慈善组织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应当告知信息平台运营商,并向社会公告。

有效期届满未换发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或者由民政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撤销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公告该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作废。

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慈善组织应当立即停止公开募捐活动。

该组织应当继续按照募捐方案管理和使用通过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十一条【募捐方案】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制定募捐方案。

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办公地址、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备案程序】慈善组织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五个工作日前将募捐方案报送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予以备案的向社会公开;对募捐方案内容不齐备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其登记的
民政部门予以补正。

为同一募捐目的开展的公开募捐活动可以合并备案。

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

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慈善组织,还应当将募捐方案报送业务主管单位。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消防等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其他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十三条【突发事件下的募捐方案备案】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异地公开募捐的备案】慈善组织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以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前两项方式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除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向其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提交募捐方案、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复印件、确有必要在当地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规范管理】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按照慈善宗旨,确定明确的募捐目的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
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应当建立公开募捐信息档案,妥善保管、方便查阅。

第十六条【募捐现场信息公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本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

第十七条【通过互联网公开募捐】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第十八条【合作募捐】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个人或者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慈善组织的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慈善组织为救助特殊困难群体设立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受益人,监督受益人珍惜慈善资助,按照募捐方案的规定合理使用捐赠财产。

第十九条【募集财产管理】慈善组织应当加强对募得捐
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确需变更募捐方案规定的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信息公开】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定期将公开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异常名录】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的民政部门纳入活动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有关条件,超过一年不予纠正的;
(二)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连续一年不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
(三)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的有关规定被责令停止募捐活动的;依据慈善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违法行为涉及的捐赠财产来自公开募捐活动的。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慈善组织以及责任人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募捐方案确定的时间、期限、地域范围、方式进行募捐的;未在显著位置公布募捐活动信息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的;
(四)到期未延续或者已被撤销公开募捐资格,未履行告知义务的;
(五)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进行公开募捐的;
(六)不按照有关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公开募捐取得的财产的;
(七)开展公开募捐取得的捐赠财产未纳入慈善组织统一核算和账户管理的;
(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证书、格式文本】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公开募捐方案范本等格式文本,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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