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法律案例中的财产保全(3篇)
第1篇一、引言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的司法行为。
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诉讼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财产保全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公司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合同,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货款及违约金。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担心乙公司转移、隐匿财产,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于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三、财产保全的申请与裁定1. 财产保全的申请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保全乙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
在申请书中,甲公司详细列明了乙公司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
2. 法院裁定法院在收到甲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甲公司的申请符合财产保全的条件,遂作出裁定,冻结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查封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
四、财产保全的执行1. 保全财产的查封法院将乙公司位于某市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并张贴了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处分该房产。
2. 保全财产的冻结法院冻结了乙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并通知银行不得允许乙公司支取该款项。
五、财产保全的法律效力1. 对被保全人的限制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被保全人不得擅自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2. 对申请人的保护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可以依据裁定,要求法院采取进一步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保全的财产,以实现其合法权益。
3. 对第三人的影响财产保全裁定生效后,第三人不得协助被保全人处分被保全的财产,否则,法院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财产保全的解除1. 申请人撤回申请在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人可以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财产保全案例分析
财产保全案例分析标题:财产保全案例分析:王某与李某的债权纠纷事件概述:2010年2月20日,王某和李某之间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债权纠纷。
据了解,王某曾向李某借款50万元用于投资股票市场,但截至案发之前,李某始终未收到借款本金和利息。
李某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院途径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事件经过:2010年2月20日,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列明了借款金额及利息等详细信息。
法院对李某的请求进行了审核,并于同年2月25日正式下达了保全通知书。
根据保全通知书的要求,法院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王某的住宅,并于当天晚上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
在王某家中,执法人员发现了价值40万元的豪华轿车、200万元的房产,以及银行存款共计50万元。
执法人员将上述财产一并查封,以保障李某的债权。
王某得知自己的财产遭到查封后,对此表示强烈不满,并于次日委托律师进行申诉。
3月2日,律师代表王某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诉材料,请求撤销保全措施。
法院受理了王某的申诉,并决定于3月10日进行庭审。
庭审时,律师代表王某指出,王某从未借款给李某,而李某所谓的借款合同和利息清单都是伪造的。
律师还提供了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利息清单等。
他认为,法院在下达保全通知书前没有进行充分的审查,对王某的财产进行了不必要的保全,侵害了王某的权益。
法庭在听取双方辩论后,最终于3月20日宣判。
法院根据庭审所获证据以及双方陈述,认定李某对于借款事实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并确认了李某的债权。
然而,在针对保全措施是否合理的问题上,法院判定保全确实存在一定的过错,决定解除对王某的财产保全。
律师点评: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债权纠纷极富争议性。
法院在下达保全通知书时未能进行充分的审查,导致王某的财产受到了不必要的保全,对其权益造成了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王某委托律师进行申诉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律师在庭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辩护王某的权益。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案情: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两年。
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
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元),未约定担保范围。
请回答下列问题: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到期无力还款,丙丁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3、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复。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为什么?4、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
则丙、丁是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5、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乙能否以拍卖所得清偿自己的全部债务?为什么?6、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
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为什么?参考答案:1、无效。
借款合同属于违法资金拆借行为,合同无效。
2、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该过错赔偿责任为不能还款数额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相应的过错承担责任。
3、保证人丙丁不承担保证责任,但抵押人戊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现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只在原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超出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故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而抵押权消灭的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之日起两年。
虽然甲乙推迟还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权的消灭期间,故戊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4、保证人丙丁仍应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
法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遍,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3月,甲乙两人在一次聚会上相识,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口头约定,如甲未按时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乙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
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4%,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支持,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三)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支付逾期利息。
三、应对策略(一)提高法律意识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遭受损失。
(二)规范合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知识点你是否了解,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情介绍]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分析]原告张女士诉称,2009年,自己的老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
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女士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案情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9月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
2013年5月8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
温州律师李律师了解到,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
法途司法考试 民间借贷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案例1:王某和董某是朋友关系。
去年2月18日,王某在电话里向董某询问:“我借的7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钱,我是替姓魏的人还钱,我没有义务还钱。
”王某偷偷将此通话录音,并以此为据将董某告上法庭。
法院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王某提供的录音电话内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同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
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可见,出、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
案例2:2015年8月14日,王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计算,胡某应在2016年8月14前履行还款义务。
但却一直没偿还本金和利息。
法院判王某返还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
法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法律对超过4倍的部分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复利,也就是“利滚利”,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乙双方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10%。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借款本金。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乙方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方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息的计算;3. 逾期利息的承担。
三、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查明事实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调查取证,查明以下事实:(1)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2)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甲方未对乙方主张的逾期利息提出异议。
2. 法院审理意见(1)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关于借款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按照约定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年利率为10%,故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3)关于逾期利息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国家规定的逾期利息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逾期利息。
四、法院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利息应按照10%计算。
甲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1.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 甲方向乙方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0万元;3. 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5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
民法历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2022年)四、(本题19分)案情:甲公司从某银行贷款1200万元,以自有房产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经书面协议,乙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甲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后甲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某银行欲行使抵押权。
法院拟拍卖甲公司的房产。
甲公司为了留住房产,与丙公司达成备忘录,约定:“由丙公司参与竞买,价款由甲公司支付,房产产权归甲公司。
”丙公司依法参加竞买,以1000万元竞买成功。
甲公司将从子公司筹得的1000万元交给丙公司,丙公司将这1000万元交给了法院。
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民事裁定书,甲公司据此将房产过户给丙公司。
法院裁定书下达次日,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约:“甲公司把房产出卖给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支付1400万元。
合同案例分析题: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付给甲公司400万元,尾款待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
甲公司如果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之内不能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700万元,甲公司和丙公司对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在甲公司、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次日,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
丙公司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戊公司,尚未办理过户手续。
丁公司见状,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首付款的义务,并请求甲公司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房产过户到丁公司名下。
甲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约定支付400万元房产购置首付款。
鉴于各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索性把房产过户给戊公司,并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在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签订合同后,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不大。
问题:1.乙公司以其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为甲公司的贷款设立的抵押是否成立?为什么?2.某银行是否必须先实现甲公司的房产的抵押权,后实现乙公司的现有的及将有的生产设备等动产的抵押权?为什么?3.甲公司与丙公司达成的备忘录效力如何?为什么?4.丙公司与戊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5.丁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履行支付400万元的义务?为什么?6.丁公司是否有权请求甲公司在自己未支付400万首付款的情况下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为什么?7.丁公司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为什么?8.丙公司能否以自己不是合同的真正当事人为由拒绝向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9.甲公司可否请求法院减少违约金数额?为什么?参考答案:1.成立。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2021年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如何认定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案情回放】某经营部由孙某个人出资设立,为该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张某是登记业主。
因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张某以业主身份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偿付钢材款及违约金。
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于2021年3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告A公司所属沿街房及银行账户,并提供王某的房产作为担保,一审法院冻结了A公司名下的四个银行账户并查封了两处房产。
之后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申请将已冻结的存款提存至一审法院账户继续冻结,同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一审法院据此将A公司已冻结的账户资金扣划至法院账户继续冻结,然后解除了上述四个银行账户的冻结,并查封了A公司提供的担保房产。
2021年6月,A公司以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为由,申请解除对其银行存款及利息的冻结和三处房产的查封。
法院裁定解除了冻结和查封。
随后,A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该经营部、张某、孙某、王某赔偿该公司因财产保全错误而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40万元。
一审判决该经营部、张某、孙某赔偿A公司因涉案保全错误造成的利息损失,王某在所提供担保房产范围内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驳回了A 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予以维持。
【不同观点】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中,争议主要有两个,一是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应如何认定;二是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就这两个争议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应属于特殊侵权行为,无需考虑主观过错,应以错误保全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作为构成要件。
诉讼本身存在风险性,原告既可能因为胜诉而获得利益,也可能因为败诉而承担责任,同时可能在诉讼过程中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不正当损失。
因此,基于程序公正的原则,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应承受对等的机会和风险。
民间借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男,40岁,个体经营者。
李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
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两人交往甚密。
2019年6月,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8月,张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三、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系口头约定借款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此,双方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 借款利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年利率为6%,但未约定逾期利率。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3. 张某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张某作为债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由于张某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百零三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定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借款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2019年12月3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系朋友关系,因被告马某投资缺少资金需要向原告李某借款160000元,被告马某口头承诺一年内归还。
基于双方友好关系,当时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
原告李某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如约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当天出具了借据。
一年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
二、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某归还借款本金160000元;2、判令被告马某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LPR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至所有款项全部付清;3、判令被告马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案件分析1、根据案情描述,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之间确立了借贷关系。
原告李某向被告马某借款160000元,并且被告马某口头承诺在一年内归还。
此外,在提供借款后,被告马某还出具了借据。
在民间借贷中,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并且另一方口头承诺归还时,即可认定存在借贷关系。
无论是否有书面合同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都不影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存在。
2、借款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第28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可替代货币物品交付给借款人使用,借款人则按照约定期限归还等值的货币或其他可替代货币物品的合同。
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提供资金给被告马某,并且双方之间形成了口头约定和出具了借据,符合借款合同成立的要素。
3、债务人还款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马某口头承诺归还借款,并且没有履行承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仍未偿还。
4、利息计算:根据《民法典》第110条规定,“未约定利率或者利率不明确”的情况下,在适用利息时可以参照市场利率或者银行存贷利率。
因此,在本案中可以参考银行同期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5、诉讼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5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当支付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在本案中,如果原告获得胜诉,可以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民间借贷法律事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5月,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好友李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同年11月,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按约还款。
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庭审阶段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提供了借款协议、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与王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
王某承认借款事实,但辩称自己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紧张,无法按时还款。
对于月利率2%的约定,王某认为过高,请求法院降低利息。
2. 调解阶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
王某同意在一个月内偿还5万元,剩余5万元及利息待其资金周转后再行偿还。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3. 执行阶段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
李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遂依法对王某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
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查封其财产违反了法律规定。
法院经审理,驳回王某的执行异议,并继续执行。
三、法律分析1. 借款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依法成立并有效。
2. 利息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月利率2%,属于合法有效的约定。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月利率超过3%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王某请求降低利息的请求部分成立。
3. 借款人逾期还款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间借贷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增多,民间借贷纠纷也随之增加。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例为切入点,对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案例简介甲与乙系朋友关系,2018年5月,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为2%。
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后,甲如约向乙支付了6个月的利息,共计1.2万元。
然而,借款到期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本金。
乙多次催讨未果,遂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3. 乙能否要求甲支付逾期利息?二、法律分析(一)关于借款合同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甲是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甲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已构成违约。
因此,甲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三)关于乙能否要求甲支付逾期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月利率为2%,因此,乙有权要求甲支付逾期利息。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甲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责任。
同时,乙有权要求甲支付逾期利息。
据此,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借款合同的有效性、逾期还款责任以及逾期利息的支付。
法律案例分析借贷纠纷(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因借贷关系产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以下是案件的具体情况:原告王某,男,35岁,个体经营者。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公司经理。
2019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李某借款10万元。
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到期后一次性归还本金及利息。
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后,王某将10万元现金交给了李某。
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催促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及利息。
二、争议焦点1. 借款合同的效力;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3. 责任承担。
三、法院判决1.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借款,贷款人到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合同。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口头达成借款协议,并实际交付了借款,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要素,故借款合同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在借款期间内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在届满时支付;(二)支付利息的期限在借款期间内未届满的,借款人可以在届满前支付。
”本案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6%,故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如下: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0万元×6%×1年=0.6万元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
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2005年7月20日,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经营项目需要,通过由被告平江县畜牧水产局担保在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余坪信用社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0.5‰,并约定于2006年7月20日到【借款合同纠纷】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借款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05年7月20日,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因扩大经营项目需要,通过由被告平江县畜牧水产局担保在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属余坪信用社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10.5‰,并约定于2006年7月20日到期偿还。
借款到期后,原告下属余坪信用社多次向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催收借款,但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05年12月31日后音讯全无,2006年8日8日,原告下属余坪信用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主体变更而撤诉。
2008年6月28日,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息金,并要求被告平江县畜牧水产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江县畜牧水产局则以担保合同与法律相悖,且原告放贷把关不严为由,要求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判决结果:一、由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及息金(借款期间按约定,从2006年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平江县畜牧水产局对上述债务在被告泉源牧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由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法律分析:原告与被告平江县泉源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财产保全措施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财产保全措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借款人财产保全措施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间借贷活动逐渐增多,借款人财产保全成为解决借贷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并探讨借款人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在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其案件形式多样,如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拖欠利息或拒不归还本金等。
这些纠纷案件涉及到借贷合同的履行和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解决,需要通过合法的手段进行处理。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来保障其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借款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顺利得到赔偿或回收债权。
下面将详细介绍借款人财产保全的相关措施。
二、借款人财产保全措施1. 查封财产查封财产是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措施,用于冻结借款人的财产,以确保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能够充分保护出借人的权益。
查封财产可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
借款人的财产被查封后,不能随意转让或处置,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2. 扣押财物扣押财物是指对借款人的财物进行扣押,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扣押财物可以含括债务人拥有的各种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等。
通过扣押财物,债权人可以在借款人拖欠债务的情况下迫使其履行义务。
3. 冻结银行账户借款人财产保全的另一种措施是冻结银行账户。
当借款人因拖欠债务而引发纠纷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以防止借款人在纠纷解决期间将财产转移或隐匿。
冻结银行账户可以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给借款人施加压力来解决纠纷。
4. 资产保全令资产保全令是一种常见的借款人财产保全措施,具有强制力。
通过发出资产保全令,法院可以限制借款人对其财产的处置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资产保全令可以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全面或部分保全,根据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措施。
三、总结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人财产保全是保护借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破解与答案(4)
2020年司法考试案例破解与答案(4)
本文将解析2020年司法考试中的一个案例,并提供相应的答案。
请注意,以下答案仅代表本人观点,仅供参考。
案例背景
在某地发生了一起争议较大的民间借贷案件。
原告小明向被告小红借款10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利息为年利率20%。
借款期满后,被告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辩称这是一次性高利贷,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利率上限,应当认定为无效借款。
问题分析
根据案例描述,我们需要分析以下问题:
1. 原告是否能够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2. 被告的辩称是否成立?
答案解析
1.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小明向被告小红借款10万元,并签署了借款合同。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2. 根据被告的辩称,合同中约定的年利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率法》规定,借款利率应当不高于年利率的24倍。
根据这一规定,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法定上限,因此无法认定为一次性高利贷。
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被告的辩称不成立,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法定上限,因此不属于一次性高利贷。
因此,建议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以上仅为个人观点,具体判决请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
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法律依据。
请在实际操作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作出决策。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借贷纠纷导致张三局部财产被冻结
案例:借贷纠纷导致张三局部财产被冻结事实经过张三是一位小企业主,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巨额债务。
为了解决资金问题,他选择向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并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
然而,由于经营困难,张三未能按时还款,导致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了他的个人财产。
现在,张三面临丧失自己部分财产的风险,并无法正常经营企业。
律师解读根据相关法规,银行在借贷纠纷中有权申请冻结借款人的财产。
冻结措施是一种保全措施,能够确保债权人在借贷纠纷中能够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本案中,银行申请冻结张三的财产是合法合规的。
建议1.张三应尽早与银行取得联系,沟通解决方案,如申请展期或调整还款方式,以缓解目前的经济困境。
2.张三可选择找一位有经验的律师,协助处理借贷纠纷案件,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保留合法的合同撤销等救济权利。
案例:XX公司未能按时还款导致合作伙伴的损失事实经过XX公司与YY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XX公司获得了YY公司的借款,并承诺在一年内按期归还。
然而,由于XX公司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归还借款,导致YY公司面临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了其业务运营。
律师解读在借贷合同中,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本金和利息。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并给出合理的解释,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本金和利息,同时可能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1.YY公司可以通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缴逾期债务并请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YY公司在签订合作协议之前,可以要求XX公司提供借款担保,以降低经济风险。
3.在与合作伙伴签署合作协议前,YY公司应严格审核对方的财务状况,避免与经营不善的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案例:借贷公司非法催收行为事实经过李四向一家借贷公司借款,未能按时还款。
借贷公司采取了多种非法手段威胁李四,包括发送恐吓短信、不断骚扰其亲友,并公开李四的个人信息。
这些行为给李四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和经济困扰。
律师解读借贷公司在催收过程中应当依法行事,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骚扰借款人的手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
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出guo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案”,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的更新。
【案情介绍】
原告王小红与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东来独任审判。
同日,原告王小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
xx年2月3日,本院以(xx)闸民一(民)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XXXXXXX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xx年4月1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小红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到庭参加诉讼。
后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同意简易程序延长适用期限三十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
原告王小红诉称,被告赵志强自xx年3月至xx年12月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每月支付2%-3%的利息。
xx年4月17日,经过双方对账确认,原告通过其本人银行账户或其指定的第三人银行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出借XXXXXXX元,被告赵志强承诺于xx年5月16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将按照月息2%支付罚息。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赵志强未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
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
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XXXXXXX元;2、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xx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被告赵志强辩称,其不认识原告,没有向原告借款。
其是向案
外人罗某某借款,所借款项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其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
从xx年8月至xx 年8月,其共计转账给案外人罗某某XXXXXXX余元,其中部分是本金,部分是利息。
其和案外人罗某某之间尚有借款没有结清。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被告吴耀君辩称,其不认识原告,也不清楚原告与被告赵志强
之间是否存在借款事实,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
即使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借款事实,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
现其与被告赵志强已经离婚,不排除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有串通的嫌疑。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xx年10月登记结婚,于xx年5月27
日离婚。
xx年4月17日,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赵志强( * 号:……),确认在本借款确认书签署之日收
到出借人……王小红( * 号:……)等(具体名单详见附录)提供的借
款共计人民币柒佰壹拾万元整(RMB7,100,000)。
前述借款是由出借人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或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通过该等第三方的银行账
户将借款分为多次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向本人提供的。
本人承诺,
应于xx年5月16日(以下简称“到期日”)之前以银行转账或汇款的方式一次性向出借人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自签署日起按月息2%计算……,若本人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本人同意:……2、每逾期还款一日,按月息2%向出借人支付罚息,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借款人姓名:赵志强……。
”被告赵志强在该份《借款确认书》上签名,该《借款确认书》第二页显示原告出借的金额为XXXXXXX元。
另查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名下的招商银行账户分别于xx年6月20日转账50000元,于xx年7月3日转账100000元,于xx年8月6日转账200000元,于xx年11月19日转账550000元,至被告赵志强的银行账户。
xx年5月3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通过银行汇款600000元给被告赵志强。
xx年3月18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XXXXXXX元给被告赵志强。
xx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银行汇款XXXXXXX元给被告赵志强。
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松涛共计转账XXXXXXX元至被告赵志强的银行账户。
审理中,原告称,原告确实没有和被告赵志强见过面。
xx年年初,被告赵志强以需要资金为由向案外人罗某某及其同事提出借款,承诺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作为回报。
案外人罗某某询问原告是否愿意出借,原告表示同意。
自xx年3月18日至xx年12月31日,原告通过其名下的账户和其委托代理人蔡松涛名下的账户,共计向被告赵志强转账XXXXXXX元。
被告赵志强收到钱款后出具借条,并口头承诺每月支付利息。
借款时原告未预先扣除利息,被告赵志强每月向原
告支付数额不等的利息直至xx年4月17日。
xx年上半年,原告因家里需要用钱,陆续从被告赵志强处取回XXXXXXX元。
被告赵志强将钱款转到案外人罗某某的账户,再由案外人罗某某还给原告。
xx年4月17日,原告与被告赵志强对账,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确认尚欠原告XXXXXXX元,双方将之前的借条全部销毁。
之后,被告未归还过借款,也未再支付利息。
审理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松涛表示,对于其名下账户转给被告赵志强的钱款,系原告出借给被告赵志强的借款,其不向两被告主张权利。
被告赵志强称,其一直是和案外人罗某某联系,系案外人罗某某介绍朋友借款给自己。
其借款的目的是将所借款项再转借出去从中赚取收益,但实际没有获得过收益。
其与被告吴耀君经济独立,未告诉过对方其在外借款的事情,本案借款与被告吴耀君无关。
对于原告所陈述的已经取回XXXXXXX元以及利息支付情况,其表示认可。
xx 年4月17日以后,其未再支付利息给原告。
《借款确认书》确系其所签署。
现其个人同意归还原告借款,但无能力支付利息。
被告吴耀君称,其不清楚被告赵志强在外借款的事,被告赵志强的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原告也没有向其催讨过。
以上事实,除了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外,有原告提供的《借款确认书》、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花旗银行电汇凭证打印件、中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打印件等证据予以佐证。
【案情结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的借贷事实,由被告赵志强签署《借款确认书》、相应的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与被告赵志强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
原告认可被告赵志强已经归还借款XXXXXXX元,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吴耀君虽辩称其对本案中的借款并不知情,上述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其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同时被告吴耀君亦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债务符合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故对于被告吴耀君的辩称,本院难以采信。
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 * 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 * 关于适用〈 *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王小红借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小红借款逾期利息,以本金XXXXXXX元为基数,自xx 年5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204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被告赵志强、被告吴耀君共同负担。
【相关法规】
《 * 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 关于适用〈 *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