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上诉状范文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上诉状范文精选

引导语:刑事上诉状是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决,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审改判的法律文书。今天,小编就为各位同学带来几篇关于刑事上诉状的精选范文,欢迎参考学习。

 

范文一:

上诉人:赵XX,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四川省南充市人,身份证号51292119790926XXX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桥龙乡正龙街100 号,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的“(2010)大刑初字第301号” 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如下:

、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赵XX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定性,上诉人不持异议。

、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

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的意外。

2、上诉人赵XX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归案笔录显示,赵XX 归案前,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电话后,两次积极主动地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并对事发当时的情况进行回忆,能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赵XX归案后主动要求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愿意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上诉人赵XX 处于被羁押状态,但在上诉人家属及肇事车主的努力下,已经对事故中的死者彭素丹及16 名伤者中的15名伤者先行进行了民事赔付,仅有伤者尹XX 因锁骨骨折需在4 个月复查期之后主张赔偿而尚未进行民事赔付。

4、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 存在严重的交通违

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大理市公安局交警二大队

“ 大公、交二认字(2010) 第1026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殷XX 所驾驶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发生事故时的速度为77KM/h,在限速为40 KM/h的事故发生路段而言,超速达到92.50%,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正是由于云L16118大型卧铺客车驾驶员殷XX的严重超速行为遇到被告人赵XX 的实线超车行为,才导致了致人伤亡的严重交通事故。

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赵XX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赵XX的实际情况,请求

上级法院对上诉人赵XX适用缓刑。

(1) 上诉人赵XX 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赵XX2009 年离婚,带着一个9 岁的女儿,家中还有没有劳动能力的将近70 岁的老母亲。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赵XX 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赵XX去支撑。

(2)上诉人赵XX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

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愿意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驾驶员殷XX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赵XX从宽

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

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XX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上诉人:QQQ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QQQQQQ 人,初中文化。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QQ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05年5月24日经QQ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QQ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QQ 城区人民法院(2005) 城刑初字第29 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05) 城刑初字第29 号刑事判决书;2 、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 元,在上诉人参与盗

窃金额4736.1 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1、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2、上诉人在犯罪情节上具有从犯法定情节,又有相当于主动归案的表现,且能全额及时交纳罚金,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要求; 从上诉人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到,上诉人是在受人引诱的情况下,没有理智辨别是非,不慎走上犯罪道路的,四次盗窃行为集中在2004 年8 月16 日至9月2日的半个月内,此后直到上诉人被取保上诉人没有再参与一次犯罪,上诉人属于第一次违法、是偶犯初犯,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上诉人年仅21 岁,走上犯罪道路非常后悔,上诉人对

不起父母亲人、对不起社会,上诉人有信心改过自新、从新

做人,恳请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积极体现我国法律“ 惩罚教育相结合” 的原则,改判上诉人缓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