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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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

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与风险防范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施工工程项目也日益增加。

在施工过程中,保证与担保权益的保护以及风险防范变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的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以及风险防范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一些有效的解决方案。

一、保证与担保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施工过程中,保证与担保权益的保护对于各方都至关重要。

施工项目涉及众多参与方,包括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这些参与方都需要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以避免出现法律纠纷及其他不良后果。

保证与担保权益的保护可以确保交付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

对于业主来说,他们需要保证施工单位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保证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而施工单位则需要保证能够按时交付工程,并承担可能发生的风险。

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则需要保证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得到正确的监督和指导,以保证工程质量。

二、权益保护的解决方案1. 建立明确的合同条款为了确保各方权益的保护,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证与担保的条件和责任。

合同中应具体列明工程的质量要求、施工进度和安全要求等,以及各方之间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合同中还应包含一些保险条款,以减少各方的风险。

2. 认真评估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在选择施工单位时,业主应认真评估其资质和信誉。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并有一定的工程施工经验。

此外,业主还可以参考施工单位的业绩和口碑,以确保选择的施工单位具有较好的信誉。

3. 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为了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可考虑聘请第三方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避免施工风险的发生。

同时,监督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以确保工程按时按质完成。

三、风险防范的解决方案1. 做好风险评估和管理在施工前,各方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风险评估可以帮助各方识别潜在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和应对措施。

同时,风险管理需要跟进施工过程中的变化,并及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施工项目的正常进行。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防范风险在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保障措施,用于降低债权人的风险,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

然而,担保的履行过程并非一帆风顺,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

如果不能有效地加以防范,不仅可能导致担保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还可能给担保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在担保的履行过程中,我们应该如何防范风险呢?首先,我们需要对担保的类型有清晰的认识。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每种担保方式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也存在着不同的风险点。

保证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在保证担保中,需要注意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必须明确保证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被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要注意抵押物的合法性、价值评估的准确性以及抵押登记的完备性。

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且其价值应能够充分覆盖债务金额。

同时,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抵押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与抵押担保不同,质押担保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在质押担保中,要注意质押物的保管和质权的实现方式。

对于动产质押,要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对于权利质押,要注意权利凭证的交付和权利的行使条件。

留置担保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何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

如何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

如何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手段,旨在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障。

然而,担保并非毫无风险,若不谨慎对待,可能会给担保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困境,我们需要了解并采取措施规避担保中的风险隐患。

首先,要充分理解担保的性质和责任。

担保意味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将承担相应的还款或履行义务的责任。

这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承诺,不能掉以轻心。

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务必清楚知道自己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包括债务的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

其次,对被担保人要有深入的了解。

了解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以及还款意愿至关重要。

如果被担保人信用不佳、财务混乱或者经营不善,那么其违约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可以通过查阅信用报告、财务报表,了解其过往的债务履行情况,以及与其他合作伙伴的关系等方面来评估被担保人的可靠性。

再者,明确担保的形式和范围。

担保形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下,只有在债务人经过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选择担保形式时,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对被担保人的信任程度谨慎决定。

同时,要明确担保的范围,是仅对本金担保,还是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另外,签订担保合同时要仔细审查条款。

合同中的每一个条款都可能影响到担保人的权益和责任。

注意合同中的担保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

确保自己清楚明白所有条款的含义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果对某些条款有疑问或不认同,应及时与债权人协商修改。

还有,要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

担保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会影响到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应保持对法律动态的关注,及时调整自己的担保行为,以适应新的法律环境。

2021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_担保合同

2021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_担保合同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防范担保合同欺诈的五项措施。

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应当允许抵押财产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进入民事流转程序。

抵押财产的合法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所禁止的流通物,是否为完全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等。

同时,要追究保证人的身份,防止保证人不依法办事,使保证合同无效。

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抵押财产应为抵押人合法无瑕疵并真正控制和占有的财产。

抵押财产无其他法律负担,此前未设立抵押,抵押价值不超过抵押财产本身价值,抵押财产未设立多次抵押。

考虑抵押财产的流动性。

应当充分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即使是真实合法的,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其变现能力,从而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失。

此外,应充分考虑抵押财产无法变现的可能性,避免出现债权人无法接受财产而无法变现的情况。

此外,应特别注意一些高价值但高度专业化的设备和其他财产。

由于这类房产的高度专业性,一般很难变现,因此这类抵押贷款一般不被接受。

调查担保人的资格。

以保证形式提供担保的,必须认真考察保证人的信用能力和信誉,注意保证人是否是受法律限制的担保主体,避免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情形。

完成法律规定的手续。

保证合同应当与保证人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在不同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法律没有规定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诈骗,可以到当地公证处办理登记手续。

抵押登记的优点是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报名考试中可以发现不良迹象,及时防止可能出现的欺诈行为。

其他预防措施。

签订合同前,应通过法律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核实被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抵押权人应要求接受的所有抵押财产证明应为原件。

对于金额较大的房地产,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哪些担保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是: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担保合同常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1. 合同主体资格风险
防范措施:在签订担保合同前,应仔细审查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主体
资格,确保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担保物权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担保物的权属、位置、价值等信息,并
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确保担保物权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3. 担保范围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详细列明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避免因担保范围不明确而产生争议。

4. 担保期限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担保期限,包括担保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以
及担保期限的延长或缩短条件。

5. 担保责任不明确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和责任形式,如连带责任、一般保证责任等,并明确担保人履行责任的条件和程序。

6. 担保合同变更和解除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规定担保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确保合同的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7. 担保合同的履行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设定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期限和方式,以及违
约责任,促使担保人按时履行担保责任。

8. 担保合同的法律适用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诉讼或仲裁,以及适用的法律规则。

9. 担保合同的保密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包含保密条款,对合同内容、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10. 担保合同的执行风险
防范措施:合同中应设定担保物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以及担保物价值减少时的补充担保措施,确保担保物的价值不因保管不善而减少。

通过上述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担保合同中的法律风险,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中关于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区与风险防范李榛2012-7-9 15:42:41 来源:农村金融网 2012年07月05日笔者在资产保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贷款管理方面,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维权意识不够,风险意识不高,导致部份贷款诉讼时效丧失,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再存在,不良贷款风险难免。

由此,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将问题梳理如下,并提出个人法律见解,以期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所帮助。

一、在贷款管理中对保证期间存在的法律误期(一)误认为主债权诉讼时效存在,保证期间当然存在笔者发现,有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对逾期贷款的催收管理中,认为只要借款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在一般保证中只要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贷款诉讼时效中断,保证期间当然延续。

(二)误认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大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认为,即使保证期间届满后,只要保证人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的不良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的担保人处签字或盖章,保证期间中断,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误认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就能确保贷款无风险多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信贷员往往喜欢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直到贷款本息还清为止”等内容的约定,用以约束借款人、担保人责任,认为能确保贷款无风险。

二、风险防范措施(一)准确理解和掌握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法律概念按照《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明确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准确理解和掌握两者之间的法律概念,对于更好的适用法律,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维护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合法权益十分重要。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界限,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被免除。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措施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防范措施担保是指一方(担保人)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责任的一种行为。

在商业和金融交易中,担保是常见的风险管理手段。

然而,担保行为也存在一定的法律法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担保法律法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担保法律法规风险概述担保法律法规风险指的是在担保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违规风险。

担保活动与合同法、公司法、保证法等多个领域的法律法规相关联,一旦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忽视或违反,可能给担保当事人带来损失。

担保法律法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法规适用风险:不同类型的担保活动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如果当事人对适用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误解,就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而产生风险。

2.担保合同风险:担保行为通常需要通过担保合同来明确各方的权责。

如果担保合同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就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认定为违约行为。

3.担保法律风险:担保活动受到保证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法律法规的影响,如果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熟悉或理解不准确,就有可能无法正确行使或履行担保义务。

二、为了防范担保法律法规风险,各方应采取以下措施:1.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在进行担保活动之前,各方应充分了解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保证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可以通过请教律师、查阅相关法律文献或咨询监管机构等途径来获取法律法规的准确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在进行担保活动时,各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担保行为合法有效。

对于可能存在的法律法规疑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咨询法律顾问。

3.明确担保合同内容:担保合同是担保活动的核心文件,各方应在签订合同之前,充分讨论并明确合同中各项内容,尤其是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方式等,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审慎选择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多种形式,各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担保方式,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不同担保方式的规定,以避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风险。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应对纠纷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应对纠纷

担保的履行过程中如何应对纠纷在经济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增信手段,被广泛应用于借贷、合同履行等领域。

然而,担保的履行并非总是一帆风顺,纠纷时有发生。

当面临这些纠纷时,如何妥善应对,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课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担保的类型和性质。

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不同的担保方式在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是应对纠纷的基础。

在保证担保中,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取决于保证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中,抵押物的范围、登记手续以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等都可能引发纠纷。

例如,抵押物是否合法、是否办理了有效的抵押登记,以及在实现抵押权时如何评估抵押物的价值等。

质押担保则涉及到质物的交付、保管以及质权的实现等问题。

留置担保通常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如保管、运输等,留置权的行使条件和范围也需要明确。

定金担保中,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过部分无效。

当担保纠纷出现时,第一步要做的是冷静分析纠纷的性质和原因。

是因为债务人违约导致无法履行债务,还是担保合同本身存在瑕疵?或者是在担保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误解或操作不当?在收集证据方面,务必做到全面、细致。

这包括担保合同、主合同、相关的交易记录、沟通记录、债务人的财务状况证明等。

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充足的证据能够帮助我们在纠纷解决中占据有利地位。

沟通协商是解决担保纠纷的常见方式。

在纠纷初期,各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寻求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不仅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还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但在协商过程中,要保持理性和坚定,明确自己的底线和诉求。

如何避免民事纠纷有效的预防措施

如何避免民事纠纷有效的预防措施

如何避免民事纠纷有效的预防措施如何避免民事纠纷:有效的预防措施导言民事纠纷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给人们的生活与经济活动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为了有效预防民事纠纷的发生,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护自身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探讨一些有效的预防措施,帮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避免民事纠纷的产生。

建立良好的合同制度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文件,规范了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避免民事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

为了确保合同的有效性,以下几点可供参考:1.明确约定: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产生歧义和漏洞。

2.完善条款:应合理设定合同条款,覆盖各种可能的状况,并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3.妥善保管:对于重要的合同文件,应进行妥善保管,并及时复制备份,以防丢失和篡改。

注重法律意识与教育法律意识的培养是避免民事纠纷的基础。

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水平,有助于提前识别潜在纠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

以下是一些建议:1.加强法律教育:政府、学校和社区等应开展针对不同群体的法律教育宣传活动,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

2.普及法律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普及法律知识,使大众了解并运用法律。

3.培养合理争议解决意识:推广和倡导合理、和平解决争议的观念,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加强社区调解与纠纷解决机构建设社区调解是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在纠纷刚刚产生或初期得到有效解决,防止纠纷进一步升级。

以下是相关建议:1.建立健全社区调解机构:政府应加大对社区调解机构的投入,并培训合格的调解员,提供专业化的调解服务。

2.宣传推广调解机构:通过广告、宣传册等方式,提高社区居民对调解机构的知晓度和信任度,促进纠纷及时得到解决。

3.鼓励和指导调解行为:政府可以在纠纷解决中给予适度的激励,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高调解意识。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消费者纠纷是民事纠纷中常见且频繁的一种类型。

企业如何防范保证担保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保证担保风险

企业如何防范保证担保风险第一篇:企业如何防范保证担保风险企业如何防范保证担保风险一、关于保证担保的一般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权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依《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当债务履行期满,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情况表明,保证人在不同的保证方式中所处的不同,其利益受到保护的程度也有差异。

一般而言,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的地位较优越,实际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即第二位的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则不享有此种“顺序”利益。

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保证人就得满足债权人提出的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

因此,在保证合同中最好明确约定保证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通常,当事人约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可以单就本金债权为保证,不保证利息;也可以仅就债权的一部分设定担保,还可以只保证缔结保证合同时已存在的债权,而不及于后扩张的部分。

应注意的是,基于保证的附从性要求,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不得超出主债务的数额。

否则,超出部分无效。

二、企业防范保证担保风险建议目前,在我国保证担保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主体资格,致使有些不能担保或者没有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担保,保证合同无效。

《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金融交易中,保证期间是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同权益的重要环节。

本文旨在探讨保证期间的实务问题,分析其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并就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提出建议。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以及实践经验,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二、保证期间的定义及法律基础保证期间是指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期间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实务中,保证期间的设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合同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证期间实务中的问题1. 保证期间的约定不明确在合同中,保证期间的约定往往不够明确,导致双方对保证期间的长度、起止时间等存在争议。

这不仅会影响合同的履行,还会增加纠纷的可能性。

2. 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格在实务中,由于对保证人资格审查不严格,导致部分不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进入市场。

这些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往往无法履行义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

3. 保证期间的执行难度大由于各种原因,如保证人失联、破产等,导致保证期间的执行难度加大。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四、解决对策1. 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起止时间等,以避免双方对保证期间的约定产生争议。

同时,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以便于后续的纠纷解决。

2. 严格审查保证人资格在确定保证人时,应严格审查其资格和担保能力。

可以通过查询信用记录、了解财务状况等方式,确保保证人具备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

3. 加强执行力度在执行保证期间的过程中,应加强执行力度,采取多种手段追讨债务。

如通过法律途径、协商等方式,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维护。

4. 完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保障期间的有效执行提供法律支持。

五、案例分析以一起因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为例,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的长度和起止时间。

保证书的保障措施与风险防范

保证书的保障措施与风险防范

保证书的保障措施与风险防范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它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违约。

然而,保证书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首先,保证书的保障措施之一是担保人的选择。

担保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实力,能够履行其担保责任。

在选择担保人时,债权人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担保人的背景和信用状况。

这可以通过查阅担保人的信用报告、财务报表以及与其相关的企业信息等方式进行。

只有选择了可靠的担保人,才能提高保证书的保障效果。

其次,保证书的保障措施还包括明确的担保范围和条件。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保证书时,应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这可以包括债务金额、债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明确的担保范围和条件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保证书的保障措施还包括及时的监督和管理。

债权人应定期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仍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债权人还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履约情况,确保其按时履行债务。

如果发现担保人或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债权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然而,保证书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保证书的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因此,债权人应谨慎选择担保人,避免选择信用状况不佳或财务状况不稳定的担保人,以免出现追偿困难的情况。

其次,保证书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即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这意味着,担保人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了其原本的能力范围。

因此,债权人应谨慎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并合理确定债务金额,避免给担保人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最后,保证书的担保责任是不可撤销的,即担保人无法单方面解除其担保责任。

保证书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应对

保证书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应对

保证书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应对尊敬的企业/个人: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信任,我们作为债务担保的一方,在此向您提供保证书。

本保证书旨在明确我们作为担保方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如何控制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理解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担保内容本保证书适用于以下担保类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1. 保证担保:担保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条件担保责任;2. 抵押担保:担保方将其名下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3. 质押担保:担保方将其名下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第二条法律风险控制1. 立约时风险管理: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双方应在签署保证书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

担保方有义务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债务人则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2. 合同条款审查:双方在拟定保证书时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如有需要,可以借鉴相应的法律案例和规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3. 风险提示和告知:担保方应向债务人清楚地告知担保责任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债务人则应认真理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必要,可以书面形式记录风险提示和告知内容,以便未来的参考与解释。

第三条法律风险应对1. 违约处理:若债务人违约,导致主债权产生风险,担保方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方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向债务人追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处置抵押或质押物等。

2. 争议解决:如发生与保证事宜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可以提交争议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方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3. 监督与沟通:为了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对主债务的履行情况,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定期提供相关信息,并保持双方的沟通与合作。

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并按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

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

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王树茂一、风险提示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效力。

虽法有明文规定,但保证期间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带来的风险仍很多。

诸如:案例一:该案保证人乙、丙应否担责?1996年6月6日,甲在某信用社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乙、丙均未约定保证期限。

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于1997年6月1日向甲、乙、丙主张权利未果,于1997年7月1日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让甲承担归还13万元借款本息的直接责任。

乙、丙对甲借款13万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已在上诉期间内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甲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本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免除乙的保证责任,据此对一审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案例二: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签字是否承担责任?2001年6月6日,某市华丰商业银行〔下称华丰银行〕和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华丰银行贷给甲公司3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甲公司提供了保证人乙公司,乙公司与华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华丰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

贷款到期后,华丰银行于20O2年6月6日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于2001年6月6日在我行贷款300万元,已逾期,请贵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30天内积极还款。

”甲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乙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字。

2003年6月6日、2004年3月6日,华丰银行分别发出上述内容的催款通知书,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华丰银行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归还30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提示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因保证人乙、丙的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期间的作用也就不同,导致了乙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二是华丰银行在超过保证期间后给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保证人甲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直接涉及保证人甲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对华丰银行的影响也就更大。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1. 详细核对合同条款对于担保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前应该仔细核对合同的相关条款。

不要掉以轻心,应该确认自己已经理解了所有的条款和承诺。

如果觉得条款太过模糊或不明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辅助解释和审查。

同时,尤其是在保证人的情况下,要注意保证条款中是否包含“即期生效”等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在无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追收债务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及时向债权人协商,争取修改相关条款。

2. 注意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针对还款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担保物等各项关键性条款的明确性。

尤其是在条款表述模糊或存在争议时,应同债权人进行沟通,解决相互间的疑问,以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避免留下合同争议的后患。

3. 了解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当仔细了解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例如债权人的信誉度、还款能力、经营了解以及相关行业规矩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债权人的还款能力,将合同中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列明,并明确细节,以减少债权人还款失败的风险。

4.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来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例如选择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选择良好的担保方式,有助于避免财务亏损、降低争议的可能性。

5. 担保人应该谨慎选择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担保人应该了解受担保债权人的近期还款情况、信用记录等情况,以便确定受保人是否值得承担风险。

同时应意识到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和利益,以及担保后可能对个人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产生的影响。

6. 严格执行还款计划贷款合同时,还款计划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合理设置还款计划,并且根据计划严格执行,才能有效预防债务纠纷的产生。

在还款计划执行过程中,必须定期跟进债权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向债权人提醒和追责负责,但也应保持冷静从容的态度,以维护与债权人的正常沟通。

7. 加强定期复核对于担保合同,应当加强定期复核,以确保各方有清楚的收支记录、还款计划和相关票据,要及时对债权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对,确认还款情况是否正常。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担保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是十分常见的。

要预防担保合同纠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认真选择担保方选择合适的担保方是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第一步。

在选择担保方时,应充分考虑其信用和还款能力,并尽可能获取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同时,也要谨慎判断担保方的真实意愿和担保行为的目的。

不能仅凭一时的亲近感或片面的考虑而决定选择某个担保方。

二、明确担保方式和责任范围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方式和责任范围。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人、抵押、质押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担保的责任范围应具体明确,包括主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等。

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责任范围有助于减少利益冲突和分歧,从而降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三、制定明确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双方权益的约束和保障工具,应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担保合同中应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费用、担保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选择仲裁方式可以更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四、审慎进行风险评估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主债务方和担保方的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通过评估主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担保的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担保合同签订后,还应及时进行风险监控,以掌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五、及时沟通解决矛盾如果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或纠纷,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可以减少矛盾的扩大和纠纷的升级。

在沟通解决矛盾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尊重对方的权益,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六、及时追踪担保合同履行情况担保合同的合法履行是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根本。

担保方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主债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款。

债权人应积极追踪主债务的履行情况,并对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保证担保的风险及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技巧

保证担保的风险及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技巧

保证担保的风险及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技巧----------律师办理担保法律事务的方法和技巧作者:冠军律师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和条件一、保证人的条件保证人的一般条件:1、保证人必须是主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2、保证人是个人的,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公司、企业作为保证人的,应当持有合法的企业登记手续。

4、国家机关及社会公益单位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的,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开业证明。

5、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二、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担保法规定的其他经济组织作为保证人的,律师应当审核其主体资格,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5、经过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三、保证人资格审查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主体应当适格,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有关资料: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年检合格证明;2、税务登记证副本;3、保证人为公司的股东名册或董事会名册;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已经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资料、证明或未提供担保的承诺性文件;6、保证人为中外合营合作企业,应提供该公司(企业)董事会同意保证的决议;承包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发包人同意保证的承诺文件。

保证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供公司权力机构同意保证的决议。

7、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它组织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谈判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8、法人的分支机构:法人授权。

9、保证人为个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禁止为保证人的情形及法律规定(一)下列单位或组织,不得作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部队、武警不得为保证人。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分支机构无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的,或者超出企业法人书面授权范围的,不得为保证人。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

五招防止担保>诈骗注意抵押财产的合法性抵押财产应当可以进入民事流转程序而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抵押物合法性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察,如抵押物是否为法律禁止流通物,是否为根本不能变现的物品,抵押人是否拥有抵押物的所有权。

同时应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考察,防止担保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担保合同无效。

注意抵押财产的真实性抵押财产应是法律上没有缺陷,真正为抵押人所控制及占有的财产。

抵押财产没有其它法律负担,在此之前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的价值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抵押财产没有设置多重抵押。

考虑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对抵押财产要充分考虑其变现的能力,即使真实合法的财产其变现能力也会因各种原因降低,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另外应充分考虑到抵押财产不能变现的可能性,以免出现债权人无力接受该项财产又无法变现的情况。

另外对一些价值虽然很高,但专业性很强的设备等财产应特别注意,由于专业性很强这类财产一般很难进行变现,一般不要接受这样的抵押。

对保证人资格进行考察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情况,对保证人的资信能力及信誉必须进行认真的考察,同时必须注意担保人是否为法律限制进行担保的主体,以免出现因担保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使担保无效的情况。

办好法律规定的手续应当与担保人订立担保合同,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

按法律规定应办理抵押登记的,按规定到不同的登记部门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对法律没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为防止合同欺诈,可到当地的公证机关去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抵押登记的优点在于登记后,抵押物可以对抗第三人的要求;在办理登记的审查中可以发现不良苗头,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欺诈进行防范。

其他预防手段在合同签订前,应当运用合法的调查手段通过不同渠道来核实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抵押权人应当要求所接受抵押财产凭证应一律为原件。

对数额较大的不动产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机构所作的资产评估报告。

哪些担保合同是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有:1、主体违法: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保证人资格不合法;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况。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担保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以一方作为担保人向另一方提供担保,以减小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借款等合同中的风险。

当担保人与受担保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时,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预防担保合同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1. 了解担保责任和义务在签署担保合同前,担保人需要了解自己的担保责任和义务。

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受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在担保期间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条款和条件。

例如,在担保期间担保人需要向受担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告知受担保人与担保有关的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安全等等。

只有当担保人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预防担保合同纠纷。

2. 选用适当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很多种,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等。

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对于预防担保合同纠纷非常重要。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考虑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利率、担保物的价值等因素。

例如,在担保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抵押或质押担保,在担保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保证担保等等。

只有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才能有效地避免担保合同纠纷的发生。

3. 认真审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往往是最关键的。

因此,在选择担保财产时,担保人应认真审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担保人应确保担保财产所涉及的权利和利益是合法、完整和真实的,否则很容易引发担保合同纠纷。

如果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担保人应及时通知受担保人并更换其他担保方式。

4. 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对于担保人和受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明确。

担保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利率、担保财产等等。

在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5. 执行担保合同时,注意细节担保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担保人需要注意各个细节问题。

担保风险化解的一般原则

担保风险化解的一般原则

担保风险化解的一般原则由于担保机构所处的地方环境和担保机构人员、业务、资源、客户等具体情况存在差异,对于担保风险化解的方式可能各有千秋,在介绍一些常见的风险化解方式之前,下面就一些基本原则进归纳:一、风险预警原则一方面,担保机构要借助于保后跟踪手段与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保持密切跟踪和联系,在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贷款行通报并共同商议采取防止损失扩大;另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与贷款行在合作协议、保证合同等合同条款中约定,任何一旦发现被担保人出现风险或者潜在风险,应当第一时间相互通知、协助,共同协商对策。

对于金额或者风险较大的特殊项目,担保机构更应派员全程跟踪,掌控关键环节,这样纵使万一出现纰漏,也能立即发觉并采取措施。

二、及时性原则项目经理一旦获知企业出现或者即将出现风险的信息,就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担保机构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初步判断后,应当毫不迟延地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根据风险严重情况,决定是否将风险事项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群体决策。

总言之,信息传递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和通道内全部完成,有关决策也应当在最短时间内作出并立即执行,信息传递、领导决策和贯彻执行都应当有严格的制度保障并得到普遍遵守。

三、灵活性原则担保机构相对于其他金融机构的显著优势之一就是灵活性,在代偿风险出现时,担保机构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灵活使用一种或多种对策,如约谈企业负责人、诉讼保全、查找财产线索、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等。

但前提是要摸清企业的全部情况,做到知己知彼,采取的对策要能切中要害,既要最大限度维护担保机构自身的利益,又要留有适当的余地。

四、保全优先原则正如英语谚语有云:“A bird in a hand is worth two in a bush”(两鸟在林不如一鸟在手),由于担保业务的高风险性,对于任何一个担保项目,担保机构要随时为代偿及追偿作好准备。

被担保企业一旦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众多债权人面临的是僧多粥少的弱肉强食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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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王树茂一、风险提示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效力。

虽法有明文规定,但保证期间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带来的风险仍很多。

诸如:案例一:该案保证人乙、丙应否担责?1996年6月6日,甲在某信用社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乙、丙均未约定保证期限。

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于1997年6月1日向甲、乙、丙主张权利未果,于1997年7月1日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让甲承担偿还13万元借款本息的直接责任。

乙、丙对甲借款13万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已在上诉期间内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甲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本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免除乙的保证责任,据此对一审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案例二: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签字是否承担责任?2001年6月6日,某市华丰商业银行(下称华丰银行)和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华丰银行贷给甲公司3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甲公司提供了保证人乙公司,乙公司与华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华丰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

贷款到期后,华丰银行于20O2年6月6日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于2001年6月6日在我行贷款300万元,已逾期,请贵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30天内积极还款。

”甲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乙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字。

2003年6月6日、2004年3月6日,华丰银行分别发出上述内容的催款通知书,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华丰银行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30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提示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因保证人乙、丙的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期间的作用也就不同,导致了乙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二是华丰银行在超过保证期间后给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保证人甲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直接涉及保证人甲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对华丰银行的影响也就更大。

贷款人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是因为保证期间惹的祸。

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全面了解掌握保证期间,化不利为有利,防范化解因保证期间带来的风险。

二、法理研究(一)保证期间的含义及法律性质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人只在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如何?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指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它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之债随之消灭。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来看,正是把保证期间的性质定性为除斥期间。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一般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在一般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三种情况外,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但在实践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规定,只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当然,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不能以本条款的规定改变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所作的约定。

在金融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相同。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后,才视为保证终止,即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为止。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情形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均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实施以后,应当严格按照该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即“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或没有约定,按法定6个月,此时,保证期间的效力,表现为积极效力的方面,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表现为消极效力的方面,即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保证期间届满而被免除。

保证期间消极效力的发生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即保证期间届满。

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保证期间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进行之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往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证期间的作用结束,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中断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保证期间中断的效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特点所决定的。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因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行使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

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已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债务,则不会发生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请求权。

即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依照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请求权限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即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权人超出保证人保证范围的请求,保证人有权拒绝,法律也不予支持。

在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因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不得无故拒绝,这是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2)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方面。

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的发生也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

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与一般保证期间的中断是不同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有三:一是提起诉讼;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三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均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

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来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不仅包括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且还包括要求和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2年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明确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该起算点是明确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起算点一样。

对于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的,或对主债务履行期约定不明的,《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如何确定保证期间,前提是首先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均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法律要求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

债权人提出合理的宽限期使本来不明确的主债务履行期得以确定,从而也使得保证期间的起算点得以确定。

分期履行的债务,保证期间自最后一笔债务到期日起算,而非按照分期债务各笔到期日分别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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