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及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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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及差旅费
管理办法
篇一:某某行政事业单位接待暂行办法
××单位公务接待暂行办法
为规范××单位公务接待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管理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办法如下。
一、公务接待的范围
(一)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是指针对来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的人员提供的接待服务。
(二)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用于公务接待、按规定开支的用餐、住宿、交通等方面的费用。
(三)公务活动以外的人员来访,办事处原则上不提供接待服务,确有需要的,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取相应
费用。经营性服务收费办法由办事处另行制定。
二、公务接待的原则
(一)廉洁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控接待范围和标准;一切从有利于公务出发,高效透明,务实节俭,简化礼仪,杜绝奢侈浪费现象的发生。不得进行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二)注重程序、计划管理的原则。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尽量合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强化计划管理,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如来访单位和人员公务活动违反上述规定,一律谢绝接待。
三、公务用餐管理
(一)严格控制接待用餐标准。
1、系统内部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含领导的,平均每人
每餐不得超过100元;接待对象为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的,平均每人每餐不得超过80元。(以上标准不含酒水)
2、接待上级人员、兄弟单位领导和由单位领导出面接
待的其他客人,餐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一般情况下不安排陪餐人员,确有需要的,应严格限制陪餐人数。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优先安排内部用餐,减少外出用餐。
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安排来访人员在内部食堂用餐,内部食堂不具备接待条件的,就近安排工作餐。
来访人员公务出差期间有伙食补助,并交由单位安排工作餐的,应缴纳相应餐饮费用。
(四)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鲍参翅肚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材料是野生保护动物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名牌酒水,不得出入私人会所、高档餐饮场所。
四、住宿和用车管理
(一)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按照接待对象所在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住宿标准安排住宿。优先安排在内部招待所,内部招待所不具备接待条件的,按照方便、就近、安全的原则安排在指定宾馆,执行协议价格。住宿费由接待对象回所在单位报销。
(二)公务接待对象乘坐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可视情况提供必要的接送服务,不得安排非必要的迎送活动,公务接待期间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五、接待工作程序
(一)办事处接到客人来访的公函后,应做好相关记录,制定接待方案,填制接待计划表。
(二)公务活动结束后,办事处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三)公务接待费的报销要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公务接待费的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计划表和接待清单。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篇二:20xx年最新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最新公务接待用餐标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
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
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
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