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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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钢结构工程合同
(2017)
发包人:
承包人: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建筑钢结构制作安装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签订时间:2017 年月日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结构形式:
四、建筑面积:以施工图纸建筑面积为准
五、层数、建筑高度:
六、工程项目批准文号:
七、资金来源:自筹
第二条工程承包范围
一、工程承包范围厂房钢结构工程
二、本工程基础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预埋构件的制作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埋置由发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现场指导,基础施工由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
三、钢结构施工图纸由发包人设计制图。由发包人审核并签图章。
第三条合同价款
一、本工程合同价款:计人民币(大写):¥:万元。,承包人负责将到场的屋面板、墙板按照图纸设计要求完成安装。
本合同为包干合同价格,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上下浮动小于150元/吨不影响合同总价。承包人因按照合同总价按时按质的完成工程。
合同价格包括材料费、加工费、构件制作、运输、工程安装费。本合同价格不含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用(若存在)。
三、本合同承包的工程量以双方协定的范围为准,范围以外的工程及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按以下原则和办法计价,追加合同价款:
1、合同报价单中已有相同单价的,按该单价执行。
2、合同报价单中无相同单价的,按双方确认的追加价款执行。
3、工程量增减的计算方法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四、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固定合同价+追加合同价款费用。
。
第四条变更
一、因发包人变更设计条件或提出变更设计的,由发包人承担下列费用和责任:
1、材料设备增加的,追加材料设备款;
2、工程量增加的,追加合同价款;
3、造成承包人构件制作和安装返工、停工或材料积压的,赔偿损失;
4、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
二、本合同的总造价经双方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发生图纸变更和发包人工程量增减时,以工程联系单形式,可作调整。
三、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在承包人没有加工制作的前提下,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代表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四、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五、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发包人代表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5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5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定。
七、发包人代表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第五条发包人代表、项目经理、监理
一、发包人工地代表
1、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代表称为工程师。工程师为发包人履行本合同的代表人。工程师必须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
2、双方往来的工程联系单、通知书、验收单、结算单、确认书等函件及会议纪要等,一经工程师签字即对发包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工程师无缔约权。有关
与本合同相冲突的签单无效,除非经发包人追认。
3、工程师或其委派的代表签发的前述函件及指令,一经书面递交承包人工地代表(本合同称为项目经理)后即对发包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项目经理对工程师发来的函件内容无异议并在函件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即对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
4、承包人对工程师发出的指令、通知等有异议时,在48小时内向工程师或发包人书面提出。可采用在回执上签署异议意见的方式,也可另行提出书面异议。工程师或发包人应在接到异议后48小时内做出签复,逾期则视为确认承包人的异议。
5、情况紧急时,工程师可向承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24小时内再予书面确认。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的,可于24小时内提出异议,工程师应在收到书面异议后24小时内做出是否修改或取消指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因工程师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6、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工程师为名。姓名为。以上人员具有相同地位和权力。
7、发包人更换工程师及监理,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负的责任即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8、工程师的权力自合同生效时产生,至合同终止时终止。
二、工程监理
1、本合同发包人委托监理公司进行监理。监理公司委派为现场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
2、监理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对施工质量、建设工期、现场施工和安全生产等对承包人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其享受的权力不得超越发包人工程师所享受的权力。
3、监理工程师的职权与发包人委派的工程师相同,其签发的指令、确认书等各种函件,其效力与发包人工程师相同,除非发包人有特别限制,但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六条施工准备
一、承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
1、设计完成,发包人确认后2017 年月日前,承包人向发包
人提供蓝图 2 套,承包人应派员参加发包人组织的施工图设计会审和交底会议。发包人提出书面会审纪要。
2、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的,承包人应予修改,相应工期顺延。涉及增加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3、设计图纸会审确定后,承包人即应组织设备、原材料采购和构件制作加工。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制订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构件、施工机械设备进场计划。以上方案和计划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施工准备期限届满前5 天送交发包人。
5、构件已制作,具备发运安装条件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准备进场安装。
二、发包人的施工准备工作:
1、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做好本工程场地内外施工车辆进出道路的修通,以可满足吊装作业为准;接通施工现场施工用水源及照明和动力电源至约定地点,能满足用水用电的需要;施工场地平整压实,可承载吊装作业和堆放钢构件;拆除现场和进出道路的障碍物,保障作业车辆和机械的进出。以上工作概括为“六通一平”,发包人保证符合进场施工的条件,并承担前述工作的费用。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资料、地下管线资料及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等,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3、协调处理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古木及文物的保护工作,并承担前述事项的费用。
4、办理好建筑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5、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施工图。
6、协助承包人办理建筑企业异地许可证等证件。
7、发包人应在施工准备期届满前完成前述工作,并向承包人发出进场施工的书面通知。
第七条工程期限及顺延
一、开工日期:大约确定为2017 年月日,正式开工日期应在工程具备施工条件,经双方书面确认开工报告之日期为准。
完工日期:经双方书面确认的开工日期的第三天开始总日历天数天内完成。
二、工期组成及实际起止时间按以下计算:
1、制作及施工准备期为/ 天,从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施工图会审通过的通知之日的第/ 天起,至承包人构件制作已具备发运安装条件,向发包人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