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战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最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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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战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定的实施细则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

实施细则

第壹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是执行《规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对《规定》进行解释说明、细则制定、实施推进。《规定》所涉及的各项扶持和资助的申请由科技发展局统壹受理、认定、审核,且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上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指委)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获得批准后协调落实,且对实施效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政策兑现申请由科技发展局初审,财政局复核,如未超出政策规定且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意见壹致的,报分管科技的副主任批准;如突破政策规定或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意见不壹致的,报管委会主任批准。

第四条申请享受《规定》各项扶持和资助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须事先经过开发区管委会的相关资格认定且按规定参加年检。未通过年检以及因故被取消资格称号的,将停止所有相关的扶持和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全部申请资料是合法、真实、客观的。如申请者提供虚假文件和情况骗取资助扶持的,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责令其退仍资助资金,且赔偿经济损失。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和资助。构成违法犯罪的,提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享受《规定》中各项优惠支持的申请者,须和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资助合同,明确双方对于资助项目的权利和义务。如有违反,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对于给予申请者的指定用途的扶持和资助,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和财政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将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审计。申请者有义务按照开发区科技发展局的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积极配合检查。如有拒绝配合检查或发现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停止拨付资助且收回已拨付的资助金或仪器设备,该申请者三年内不得再享受《规定》中的任何扶持和资助。

第二章普惠扶持和资助政策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称的“建设扶持”的额度依据如下因素确定:项目所属技术产业领域、项目的技术水平、项目投资额、用地面积、对开发区的预期贡献等。

建设扶持的额度,按如下方法计算:

建设扶持额度=(协议出让价格-P)*购地面积

其中,P=120-0.2r

上述公式中,r为企业的投资密度(r=注册资本/用地面积,单位为美元/平方米);如计算出P<50,则取P=50。

第九条企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拨地面积)必须不低于0.7;建设项目用地内严禁建造公寓、招待所等商业服务和娱乐设施,以及其他和生产无关的各种服务设施。

第十条企业和研发机构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向建设发展局提出建设扶持申请,建设发展局按规定时限核准后壹个月内支付(壹般建设项目壹次性支付,分期建设项目分期支付)。

第十一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给予房租补贴时,具体的补贴标准参照

如下因素确定:

1.自主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2.对填补开发区技术空白和产业链空白的贡献;

3.运营情况、成长情况和对开发区经济贡献情况;

4.所租用的研发和生产厂房面积大小;

5.开发区房租水平及实际的合同房租价格。补贴标准壹般不超过合同房租

价格的80%。

房租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五年,累计补贴额壹般不超过60万元。

第十二条科技发展局对给予每壹家企业和机构的房租补贴的标准、面积和年限进行逐年核准。房租补贴壹般每半年发放壹次。

第十三条申请《规定》第二章所提的房租、基础设施贴费等项扶持的企业和机构,持以下材料向开发区科技发展局提出申请:

1.《天津开发区科技发展金审批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

3.各项相关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金缴纳发票;基础设施贴费缴纳发票等。

第三章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四条《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开发区内注册运营,经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认定且颁发《天津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小规模初创型科技企业。

第十五条开发区科技发展局将根据国家科技部等部门最新公布的《中国高

新技术产品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等文件,且结合开发区的具体情况,制定且定期更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作为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机构认定、管理工作的依据。

第十六条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为:

1.具有明确的X公司章程和严格的技术、财务管理制度,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具有现代化管理的组织、措施和方法;

2.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壹般不超过俩年;

3.研究开发及生产的技术及产品应属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目录》的范围;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和高新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之上。高新技术性收入是指属于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得收入;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预期的自主知识产权,且有较强的持续自主创新能力;

6.大专之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之上;

7.有和其研究开发和生产运营活动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每年研发费用支出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

8.年人均销售收入或预期年人均销售收入达到15万元之上,年人均利税达到3万元之上,销售利税率或预期的销售利税率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9.X公司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的标准为:职工人数200人及以下,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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