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民小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包括安全防范、环境清洁、设施设备维护、投诉处理等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服务质量评估机制,并接受业主的监督评价。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向业主收取合理的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负责。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八条业主应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争议,可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份大致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草案,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
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解释和执行。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修订版(全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相关主体。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二、管理组织形式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
三、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按照方案提供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物业的安全、整洁和舒适。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收费制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四、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业主应当履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物业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五、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泸州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六、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业主未履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物业的义务的,由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细则
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一)业主权利与义务1. 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2)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等权利;(3)依法享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的参与、监督和决策等权利;(4)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评价和建议等权利。
2. 业主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2)按照规定缴纳物业服务费;(3)配合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活动;(4)履行其他法定义务。
(二)业主大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负责制定、修改和实施物业管理规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2. 业主大会的设立、解散、合并、分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3.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召集方式、召开时间和议事规则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4.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前期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前期物业管理的主要内容:1. 制定物业管理规约;2. 组织业主大会;3.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4. 建立物业管理档案;5. 进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6. 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事务。
四、物业管理服务(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2. 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3. 公共秩序的维护;4. 公共安全防范;5. 公共停车管理;6. 其他约定的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2. 严格执行物业管理规约;3. 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4. 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5. 依法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份(最新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三条:服务内容确定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制定服务标准,确保服务质量。
第四条:服务费用明确服务费用计算方式,透明公正。
制定服务费用征收与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障第五条:业主大会规定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和议题。
强调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决策作用。
第六条:信息透明确保物业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财务报表、管理计划等。
设立业主建议与投诉渠道。
第四章:物业设施维护第七条:设施维护责任确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共同承担的设施维护责任。
制定设施维护计划,确保设施正常运转。
第八条:紧急维修规定紧急维修程序和时限。
确保紧急维修资金的及时调配。
第五章:社区安全管理第九条:安保措施制定社区安保方案,包括巡逻、监控等。
加强业主身份验证,确保社区安全。
第十条:应急预案制定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进行定期演练,提高业主和物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第十一条:违规处理明确违规行为及相应处罚措施。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纠纷解决制定物业纠纷解决程序,包括调解、仲裁等。
强调依法解决物业纠纷,保护业主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监督管理建立物业监管机构,对物业公司进行监督。
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由物业监管机构负责对本实施细则的解释。
本实施细则生效后,如需修改,应由业主大会议决。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租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安宁有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2.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社区、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行为,保障物业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监管工作,相关物业服务行业人员及消费者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注册,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并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资质和服务项目等信息。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健全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在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持与业主之间的通畅联系,及时了解业主对服务的反馈和意见,并进行及时处理和回复。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小区内物业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安全、卫生,保持小区环境整洁,提高小区生活品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员工管理和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对业主实施不正当的优惠、附加收费等行为。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和更新,做到故障及时处理,保障业主权益。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意见,对各类共有设施、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消防安全、防盗安全、交通安全、绿化养护等管理职责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及时修缮、加固和更新。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业主所交物业服务费用进行专项管理,财务报表必须是真实、合法、准确的。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负责清理小区内换新、废旧物品,防止小区内的垃圾滋生细菌,妨碍小区的卫生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安全管理,配备安全巡逻员、闭路电视、消防设施等,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证业主对服务质量的评估意见,及时处理和落实,为改进服务和提高业主满意度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五险一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管理的有关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目标是通过细化具体的管理事项和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和社区安全。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四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律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能力,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安全管理、设施维护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依法组成,担负着业主自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等职责。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以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共同履行物业管理责任,促进良好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内容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和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洁;安全设备安装和维护;小区环境绿化和美化;车辆停放管理;电梯、水、电、气的供应和维修等。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物业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提供业主所需的各项基础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提出的投诉,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居民共同参与有关管理活动,推动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障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保障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人身权和生活权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规定、费用收取情况和财务报表等信息。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公开、透明,并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情况、工作计划和费用使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票决策机制,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并产生的决策结果予以执行。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4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区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组织,明确物业管理责任,实行物业管理公开制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场地和公共部位的使用性质。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六条业主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业主权利,但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提供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的组织。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负责业主大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当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以及环境卫生、绿化、秩序维护等服务。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确需提高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五条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对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事项进行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其管理的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等。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组织结构,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层级。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服务规范,明确服务内容、标准和流程。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提升服务效率和质量。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和收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费是指业主按照预算或者实际费用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费预算,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根据实际服务情况和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调整,调整幅度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和收费程序,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物业费用的收费明细和发票。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设施设备的巡查维护制度,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的故障部件,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定期保养和检查设施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维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权益保障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自行组织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并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出合理的要求和建议。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2023年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四条物业管理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取得的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管理素养;(三)具备承担物业管理工作必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四)具备开展物业管理工作所必需的设备和设施。
第五条物业管理者应遵守以下原则:(一)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二)公正、公开、透明地执行物业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三)提供高效、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六条物业管理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一)对业主单位和业主个人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二)对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保洁工作;(三)对小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包括24小时巡逻、监控设备的维护等;(四)对小区内的绿化、美化工作,保持小区环境的良好状态;(五)对小区内公共交通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六)对小区内的垃圾清理和分类处理工作。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规范要求第七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一)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执行制度;(二)物业费收缴和使用制度;(三)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四)业主权益保护制度;(五)安全防范措施制度。
第八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物业管理者应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人员素质和数量能够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十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包括房屋、业主、费用等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者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收费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物业收费标准。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执行《条例》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以及物业服务行业中的其他主体及其业务活动。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登记、资质审查、从业资格认证、经营场所审批等法律手续,从事物业服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加强业务和专业知识学习,提高服务水平,坚持服务宗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维护职业良好形象,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对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和其他主体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物业服务管理业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资格认证,履行登记、审批等法律手续。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专职物业管理机构,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向业主充分公示价格、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业主权益、服务期限和服务投诉方式等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对评估结果及时向业主公示,并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险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办理综合保险业务,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和物业服务质量。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持有国家法定机构认证的物业服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熟悉业主的需求和权益,能够为业主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物业管理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各项管理职责,并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组建物业管理团队,担负起负责物业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保障业主对管理制度的了解和参预。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应提供以下服务: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安全防范、停车管理、消防设施维护等。
第八条物业管理服务要求与业主签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费用、服务期限等条款。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应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相关信息,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财务信息,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明细账目的记录。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处理物业相关纠纷。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物业纠纷处理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公正裁决的实施。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行为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制度,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第七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 物业管理合同模板2. 物业费用收据样本3. 物业内部监督制度规定第八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业管理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住宅物业治理体系。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条业主是指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并依法享有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提供的物业服务;(二)参加业主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六)对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决定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业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各项管理制度;(二)遵守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三)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和相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五)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等事项;(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三)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物业服务人的服务行为;(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指导思想本细则的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人为本,服务业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一节:组织机构设置第五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立与职责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的设立与管理第二节:管理人员配备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和任职要求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第三章:物业管理范围第一节:公共设施管理第九条: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第十条:公共设施的更新与改造第二节:小区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小区安全设施的建设与管理第十二条:小区安全责任的划分与落实第三节: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三条:业主权益的维护与保护第十四条:业主投诉与纠纷处理第四章:物业管理费收取与使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收取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与确定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缴纳与催缴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使用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范围与限制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的汇报与公开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评估第一节:监督机制第十九条:政府与业主监督制度第二节:评估机制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细则的修订与解释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细则附件附件:1.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程序2. 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认定申请表3. 物业管理人员资格认定标准4. 公共设施维护合同范本5. 小区安全设施建设标准6. 业主权益保护投诉处理流程7. 物业管理费收费计算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规定物权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对物业管理具有重要影响。
2. 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是规范物业管理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持物业公共设施设备功能良好,保障业主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行及安全,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承担维护小区安全、环境卫生、日常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共用电力、水务等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体系,明确各项服务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物业管理服务人员人数充足,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提供高质量、公正、及时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组织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提高其工作技能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人员具备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健全物业投诉处理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居民投诉和纠纷,妥善解决各类问题。
第三章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修情况和维护保养计划,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测和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确保安全性和可靠性,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共用设施设备使用规定,加强对业主的设备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制定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小区内环境整洁、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清扫小区道路、绿化带、垃圾站,清除杂草垃圾,保持小区环境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安排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引导业主居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检查小区门禁、防火设施等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并及时进行维修和改进。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
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业管理条例概述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1.2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1.3 物业管理各方职责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2.2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2.3 物业管理企业监督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3.1 物业服务项目3.2 物业服务质量标准3.3 物业服务费用第四章:业主权利与义务4.1 业主权利4.2 业主义务4.3 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物业使用规定5.2 物业维护责任5.3 物业维修基金第六章:物业转让与租赁6.1 物业转让规定6.2 物业租赁管理6.3 物业转让与租赁合同第七章:物业纠纷处理7.1 纠纷处理机制7.2 纠纷调解程序7.3 纠纷诉讼途径第八章:法律责任8.1 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8.2 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责任8.3 业主的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9.1 条例解释权9.2 条例实施细则的修订第十章:签字栏10.1 签订双方签字10.2 签订时间10.3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业管理条例概述1.1 条例目的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和正常使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适用于所有物业管理区域及其相关活动。
1.2 物业管理基本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经营,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1.3 物业管理各方职责1.3.1 业主职责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条例,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维护物业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1.3.2 物业管理企业职责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维护物业公共区域的整洁和安全,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
1.3.3 政府职责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2.1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有效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份
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目录一、前言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三、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六、物业的维修和改造七、物业费用的管理八、物业的转让和继承九、物业的租赁十、物业的保险十一、物业的评估和鉴定十二、物业的监督管理十三、物业的纠纷处理十四、附则202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一、前言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1. 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工业厂房等。
2.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安全、消防等。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1.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费。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物业服务,保障物业的正常使用。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享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2. 业主应当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3.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物业的公共利益。
五、物业的使用和维护1. 业主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性质。
2. 业主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物业的公共利益。
六、物业的维修和改造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维修和养护。
2. 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维修和改造工作。
七、物业费用的管理1. 物业管理费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取。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
八、物业的转让和继承1. 业主转让物业时,应当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2. 物业的继承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九、物业的租赁1. 业主出租物业时,应当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2. 租赁双方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损害物业的公共利益。
2022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2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2022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第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合用于城市、乡镇、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遵守本条例及本细则的规定,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与协调,积极营造和谐的居住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职责和义务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代表业主行使其权利,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一)制定并执行物业管理规划,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维护、修缮、更新物业设施和公共场所,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三)提供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四)制定并执行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确保小区环境安宁;(五)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六)收取业主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使用;(七)定期向业主报告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与居民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积极倾听居民的需求和意见,及时解决居民的诉求。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申请物业管理专利和商标,保护其公共服务品牌。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像关规定计算物业管理费,并及时通知业主缴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和管理规定进行,确保公开透明,合理使用。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物业管理规划书样本附件二:物业设施维护和保养计划附件三: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规定附件四:业主投诉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物业管理条例:指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
2. 业主大会:指小区业主共同讨论和决定物业管理事宜的会议。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最新版)【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合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进行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物业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并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听取业主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业主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擅自变更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标准,收取未经业主允许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档案,保管业主资料、管理协议、费用收据等相关文件。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报告,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沟通解决问题,共同维护良好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根据业主需求和政府规定,制定物业管理服务计划。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保障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日常清洁、绿化、环境卫生等工作,保持物业管理区域的整洁和美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处理小区内的安全隐患,确保业主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协助政府开展社区安全防范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妥善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促进邻里和睦。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相关知识培训,提升物业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2023年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第一条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物业管理企业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三)制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各项管理制度;(四)负责物业管理区域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环境卫生工作;(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消防、计划生育等工作;(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划布局和公共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续订、变更或者终止;(四)筹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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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就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得决定》修订后得《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得,共七章七十条。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与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价格改革与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涉及得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66部行政法规得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此外,对相关行政法规得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管理得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得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得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得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得,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16修改)(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得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得生活与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就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得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环境卫生与相关秩序得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得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与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得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得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得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得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与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与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得维护等方面得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与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得其她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与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得合法权益。
第九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得划分应当考虑物业得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得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但就是,只有一个业主得,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得,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与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与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与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与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与共同管理权利得其她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得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得形式;但就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与第(六)项规定得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得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得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得其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得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得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得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得,受侵害得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得规定召开。
经20%以上得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得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得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得意见与建议,监督与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得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得其她职责。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得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得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得组成与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得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得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违反法律、法规得,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得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住宅小区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得决定,应当告知相关得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得建议。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得,应当签订书面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得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得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得原则,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得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得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得,经物业所在地得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得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得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得内容。
第二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就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得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得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得安装、使用与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与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物业管理所必需得其她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得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得保修期限与保修范围,承担物业得保修责任。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应当具有独立得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得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得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得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得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得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提供相应得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得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得,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得资料。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得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得用途。
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与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得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得物业服务企业得,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得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得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