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暂行)(并价房字[2005]108号)关于发印《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并价房字〔2005〕108号二OO五年九月六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局、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涉价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所称普通住宅小区,是指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二、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合同约定后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四、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附件二: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件附件三:
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
附件四:
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
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出台新华网山西频道2005-09-16 来源:太原新闻网昨日,市物价局、市房地局联合下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对本市各类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给出“定盘星”。
普通住宅小区,是指商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新《标准》规定,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由高到低分为五个等级,收费标准有六个方面,分基本要求、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及绿化养护管理。
新《标准》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小区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收费的时间内容是,新《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执行。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
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住宅电梯运行费按实际成本由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收取。
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的电梯运行费,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的(含60平方米)按15元/户·月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每月每平方米加收0.10元。
为保证自来水正常使用而进行二次加压供水的,可以向用户收取二次加压费,收费标准为0.20元/吨。
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
太原市物业服务收费若干政策解答发布日期:2014-5-22 来源:原创一、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形式是如何规定的?答:《山西省定价目录》(晋价综字〔2002〕290号)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第六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正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季或年收取。
二、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内涵是什么?答:政府指导价不是最终定价,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小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标准等具体律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并在物业合同中约定。
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导价范围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管理。
三、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有哪些?服务成本有哪些?答:(一)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实行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4、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5、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必备的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6、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7、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2018年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和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市场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及其它物业管理单位(统称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需求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未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收费。
非住宅小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与监督。
物价部门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晋中央或省级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属地管理;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各地、市物价局部门确定。
第四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与住户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竞争,禁止价格垄断、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一、物业服务等级划分1.高级物业服务等级高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高档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一般包括生活环境的维护、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方面。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维护和清洁、绿化养护、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修和保养等。
2.中级物业服务等级中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普通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相对高级物业服务等级而言,服务内容较为简单,主要包括生活环境的基本维护和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清洁、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的维修等。
3.低级物业服务等级低级物业服务等级适用于一些老旧住宅区或住宅小区,该等级的物业服务相对简单,主要包括生活环境的基本维护和简单的安全管理。
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环境的日常清洁、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等。
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1.高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高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较高,一般按照每平方米的面积收费,收费标准一般在1-2元/平方米/月之间。
2.中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中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一般按照每户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在50-100元/户/月之间。
3.低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低级物业服务的收费标准较低,一般按照每户收费的方式确定,收费标准一般在20-50元/户/月之间。
三、物业服务质量考核为了确保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的质量,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物业服务等级的评定、服务项目的履约情况、业主满意度等方面的考核。
对于达到或超过规定标准的物业企业,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补贴;对于未达到标准的物业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惩罚或降低其服务等级。
总结起来,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准则是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标准以及服务对象的需求等因素确定的。
通过划分物业服务等级和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可以帮助物业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满意度。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施行日期】2024.08.09•【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2024年5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太原市立法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信、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审计、市场监管、人民防空、园林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
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并价服字〔2014〕66号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项目(一)基本要求等级内容与标准五级 1.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检查验收。
2.物业管理单位要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有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客户服务场所工作时间每日不少于10小时,其它时间有值班人员,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3.涉及影响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的重要物业服务事项,应在主要出入口、告示栏张贴通知,或通过小区广播、有线电视、局域网等渠道通知,履行告知义务。
4.建立住户档案。
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报修做到30分钟内或按约定时间到场,做好报修、维修记录。
5.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应在1个工作日内回复。
6.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物业管理师或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资格,且有5年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同等岗位工作经历。
7.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每年至少公布2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第一季度公布上年度下半年的、第三季度公布本年度上半年的收支情况。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3]1864号)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指导、协调全省物业服务收费工作。
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同时向省物价局和省建设厅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建筑面积计费,按月收取。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太原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太原市范围内的住宅区、商业区、公共设施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管理的原则,推动物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管理第五条物业管理应由物业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为业主提供综合服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物业管理的责任和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提供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物业维修、公共设施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序进行。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定期对物业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应提供基本的公共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养护、卫生清洁、安全防范等。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还应提供维修保养、环境卫生、停车管理、消防安全等专业化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与业主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和反馈。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公式或者比例缴纳,用于维修保养、管理运营等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公开透明,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费用明细和合理的费用计算依据。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第十六条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干扰物业管理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制止、纠正业主的违规行为,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物业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
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暂行)
(一)基本要求
按照物业管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标准,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二)公共设施设备运行维修保养
按照小区内公共设施的完善程度、科技程度以及维护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三)共用部位维护及管理
按照对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保养,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四)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按照公共安全保卫程度、对突发事件的处理水平,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五)保洁服务
按照对住宅区域内的保洁水平、日常清洁能力,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六)绿化养护管理
按照小区内的绿化覆盖率及日常养护程度,共分为五级,收费金额从高到低为-元/平方米·月,同时可以根据具体的小区条件上下浮动20%。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2014
太原市物价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印发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的通知
并价服字〔2014〕67号 2014年5月16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产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原并价房字〔2005〕108号、并价服字〔2006〕175号、并价服字〔2012〕215、并价服字〔2012〕216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二: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三: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四: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一: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
附件附件二:
太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月
件附件三:
太原市住宅区域车辆停放收费标准
附件
附件四:
太原市住宅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五:
太原市住宅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
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1.01•【字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太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太原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小区管理,维护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设施齐全并达到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
高层商厦管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实行物业管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应当依照本办法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内各类房屋及相配套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
业主是指住宅小区内房屋的所有权人。
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招聘物业管理公司对房屋及其设备以及相关的居住环境等进行维护、修缮和服务的活动。
第五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物业管理的具体办法,审核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对全市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规划、工商行政、物价、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住宅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城市建设统一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设施。
住宅小区经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综合验收合格,方可移交该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未成立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
第七条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入住率达百分之六十以上时,应当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管委会。
管委会成员由住宅小区业主的代表从业主中选举产生。
第八条管委会的权利:(一)制定管委会章程,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管理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公共财产;(三)决定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管理公司;(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五)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六)检查和监督物业管理的各项管理工作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执行情况。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2008-04-29 17:02:46)转载▼标签:房产山西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晋价房字[1998]第34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城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和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市场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计价费字[1996]26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公司及其它物业管理单位(统称物业管理单位),在城镇范围内接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对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以及提供其他与居民居住环境和生活需求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未领取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收费。
非住宅小区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级物价部门是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物价部门应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与监督。
物价部门对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凡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晋中央或省级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省物价部门直接管理或委托属地管理;其他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收费,由各地、市物价局部门确定。
第四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性质和服务需求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普通建筑标准的住宅的公共性服务收费与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高级公寓、别墅等高标准住宅及写字楼、商住楼的公共性和公众代办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特约服务收费除物价部门有统—收费标准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第五条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与住户收入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太原市物业收费标准
《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关于印发《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的通知并价房字〔2005〕108号二OO五年九月六日各县(市、区)物价局、房地局、建设局、各物业管理企业:为规范物业服务管理活动中的涉价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3〕1864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厅《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晋价服字〔2004〕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太原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所称普通住宅小区,是指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建房、廉租住房、旧城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住宅小区。
二、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由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标准》商定后在售楼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售房与物业合同约定后执行。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物业管理收费,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区域范围内的规模、设施条件及《标准》商定,并在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后执行。
三、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超出服务内容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委托方在合同约定后执行。
四、普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用房,写字楼、商业用房,普通住宅小区以外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费依据市场情况,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五、本《标准》实施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已签订住宅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合同到期后按本《标准》规定执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日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日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尚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服务、业主自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发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建立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制度。
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照约定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安全和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以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筑物规模、共有设施设备、业主人数、自然界限、社区建设等因素。
第九条新建房屋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房产主管部门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并按照规定向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
太原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12月1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概述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效劳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效劳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监管、专业效劳、业主自治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视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详细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监视和管理工作。
开展与改革、经济与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立、城乡管理、公安、财政、审计、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园林、人民防空、市容环卫、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视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建立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制度。
业主委员会、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委托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工程交接和查验、物业效劳标准、调价费用测算、消防平安和物业效劳质量评估等活动。
物业效劳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展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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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欢迎来到网规章制度栏目,下面是为大家带来的太原市物业服务与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太原市城区(迎泽区、小店区、万柏林区、杏花岭区、晋源区、尖草坪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民营开发区、不锈钢园区)。
古交市、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的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与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
的约定,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住宅物业服
务收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最高指导价管理;非住宅、住宅中的别墅物业服务收费和特
约服务收费执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企业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产品、服务,属于《山西省定价目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其产品及服务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
主管部门制定。
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在规定标准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按此标准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由业主大会参照规定标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收取方式及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与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第七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
服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超过三年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按照住建
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由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社区)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
第九条本章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包含的内
容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不含车辆停放收费、装修服务收费、电梯运行服务收费。
第十条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
管理;区级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前期物业超过
三年的物业服务与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
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服务成本等,制定相应的最高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环境卫生、绿化管理;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的维护、消防等协助管理事项;
(四)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支出)、法定税费和物业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支出)包括: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组成。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中,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支出)。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物业
服务项目、内容、收费等级、收费标准、计收方式和计费起始时间等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内容。
相关约定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保持一致,约定标准不一致的,收费标准择低执行。
第十五条新建住宅销售和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最高标准。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内容超出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等级的建设单位需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同意,其超出部分的收费标准可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的标准进行成本审核,单独核准。
第十七条申请单独核准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应包括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小区及服务企业、物业的基本情况,拟定收费标准和理由等有关内容;
(二)提交有关物业服务内容及要求的资料;
(三)物业服务成本测算资料;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调整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部门主持。
调价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价预告。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小区管理服务实际情况,拟定物业服务内容及调价方案(草案),以书面形式在住宅物业小区显着位置进行预告,预告期应不少于7日。
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近三年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一并公示。
物业服务企业应于调价预告5日前,将调价内容报告物业所在地的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
业主可对调价方案(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物业服务企业结合业主的合理建议、意见对调价方案(草案)进行修改。
(二)书面征求业主意见。
调价预告期结束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正式征求业主对调价方案的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应不少于15日,不超过60日。
征求意见书(函)的内容应当包括:
1、物业服务内容;
2、调价方案:原收费标准,新收费标准,新标准拟执行时间等;
3、调价理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4、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
5、业主意见的选项表。
选项应按赞同、反对、弃权进行设置;
6、业主签名栏(应当包含楼、栋、房号等)。
征求意见书(函)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业主因故委托他人签名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