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版是什么
2019年最新《公司法》解读
BGB AT 2018 SoSe Xuxu He @ 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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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理由
ECUPL Law School
(2)决策程序不够简便。一般情况下,我国公司回购股份必须 召开股东大会,涉及各种事先通知、公告等事项和期限要求,程 序规定较为复杂,特别是适应特定市场目的的股份回购,过于严 格的程序要求使得上市公司难以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合理安排回 购计划,降低了上市公司主动实施回购的积极性。
BGB AT 2018 SoSe Xuxu He @ 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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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ECUPL Law School
(1)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 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两种情形。
BGB AT 2018 SoSe Xuxu He @ 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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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ECUPL Law School
(3)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 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 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BGB AT 2018 SoSe Xuxu He @ Ecu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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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内容
ECUPL Law School
(2)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因将股 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 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2019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2019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是什么?1、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3、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根据2014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因为公司对社会的贡献是和公司对市场秩序造成影响的程度成正比的,所以必须要将公司作为一种主体用法律规范起来才能够尽可能防止出现公司扰乱市场的情况,而每年的公司法都会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进行修改,那么,2018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是什么?▲一、2018年公司法修订的内容是什么?(1)对公司设立的条件的修改:降低公司设立门槛;降低门槛的表现具体为:一人可开设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这比先前修改稿规定的5万元又进了一步。
而且,出资人可以分期在2年内缴纳(即实行认缴制);草案还规定,允许股权股权、知识产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用于股东出资。
不过,增加的出资形式比人们预计的要少,比如不包括著作权出资等等。
取消了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求现金出资不得低于30%,如此,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至注册资本的70%。
在此之前,我国公司立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并无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规定,还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
而内资公司则有最低资本额限制,并且要求资本一次缴清。
这种立法限制了大量小规模民间资本的投资,还明显地造成了内外资之间的差别待遇。
事实上造成了内外资企业待遇的不平等。
现在要求平等地鼓励各类投资者直接投资。
”(2)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确;(3)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及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保护;(4)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规定的修改;(5)对上市公司监管的问题;(6)明确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
新《公司法》修改的原则和基本精神10月27号,十届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新修订的《公司法》总结了我们《公司法》实行十年来的一些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司管理制度这些年来的最新成果,《公司法》的修订和颁布引起了社会各方面的普遍关注.今天我就《公司法》的修改以及《公司法》修改中涉及的主要问题做个介绍,大致分为几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我主要向大家介绍一下《公司法》修改的背景、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修改的简单过程;第二部分向大家介绍一下这次《公司法》修改的几项主要制度,包括公司的设立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债权人的保护,还有《公司法》新修订加入的司法介入机制等等。
第一章《公司法》的修改第一节修改的背景下面我讲解第一个问题,先给大家介绍这次《公司法》修改的背景。
《公司法》93年颁布,94年实施以后,经过了10年,现在我们认识到《公司法》在制订之初有一些先天的不足性。
主要是当时我们国家严格的讲没有比较成形的、公司现代化的法人治理结构、治理模式,所以说当时《公司法》的起草和制订基本上是我们对于国外一些现成模式的借鉴和学习。
《公司法》起草之初就缺了一条腿,这条腿就是现代公司运行的模式,通过这十几年的研究,我们感觉《公司法》的理论在当时还是比较粗浅的。
这十几年来我们有了一套完整的公司运作实践,而且国外公司制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特别是近些年来,美国安然事件出现以后,各国公司制度都在进行一些创新和改造,所以说这十年来,我们对公司制度,国外的公司制度进行了比较和研究.同时,在十年前起草《公司法》的时候,我们对于企业改革目标、任务的认识还有一定的局限性,还有,十年前企业主体立法的概念还不是很清晰。
现在企业主体整体立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是比较混乱的,我们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等,大多是以所有权作为划分企业的形式,《公司法》的颁布和实施第一次确立了以责任形式划分企业的理念。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2.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2月2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是1993年12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公司法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国有企业改制和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公司设立门槛过高,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
二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权利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是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对公司债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利益也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
四是关于股份发行、转让和上市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公司投融资活动的实际需要。
五是对上市公司监管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有效的应对手段,不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
六是缺少对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不能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要求,等等。
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公司法的呼声比较高。
在2004年3月的“两会”期间,有601位全国人大代表和13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建议、议案或者提案,要求修订公司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专家学者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了修订公司法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2004年立法工作计划,2004年初,法制办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资委、工商总局、证监会、发展研究中心、全国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成立了公司法修改领导小组,并从上述部门和单位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
202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新旧对比
202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新旧对比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较于旧版有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更新,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对比:
1. 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新版公司法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简化了注册流程,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成立。
2. 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旧版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股东需一次性缴纳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则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选择在设立时或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注册资本。
3. 公司治理制度的改进:新版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和运营效率。
4. 股东出资责任的调整:新版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法律责任。
5. 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新版公司法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防止其利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6. 完善了董监高的信义义务体系:新版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信义义务体系进行了完善,要求他们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7. 强化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新版公司法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条款,防止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侵害小股东的利益。
8. 优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新版公司法简化了公司注销和清算的程序,使得公司的退出更加便捷。
总的来说,2023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修订
和完善,旨在促进公司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
新修订《公司法》国有企业公司治理30条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公司法》出台后,陆续收到朋友们关于实务中如何根据新修订《公司法》执行认定等相关问题,小编从企业实务的角度整理新修订《公司法》在股权投融资、组织机构设置、国家出资公司、董监事的权责利四个方面共30条内容。
一、股权投融资相关规定1、要求注册资本限期缴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限期认缴,新公司法第47条新增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此条虽然仅规定了对于公司成立之日的股东实缴注册资本期限的要求,但结合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表明了对于公司成立后的新增注册资本同样适用五年实缴期限。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实缴,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实践中,对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而言,通常均已在改制时通过净资产折股方式完成实缴并验资;因此,本条在实践应用中主要对于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提出了实缴期限要求,需要发起人进一步关注。
2、设立存量公司调整的过渡期根据新公司法第266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可以看出,考虑到公司法本次修订前已有诸多公司设立,且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即2018年10月最近一次修改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规定,并未设置股东实缴期限,因此,对于新公司法实施前(即2024年7月1日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存量公司”)给予了允许逐步调整的过渡期。
公司法修订草案
公司法修订草案2019年底启动第六次公司法的修订工作。
2021年12月2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本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新增和修改70个左右的条目。
与以往相比,此次修订的力度最大,尤其针对公司权力中心的条款,呈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倾向,为董事会基于公司整体利益而非股东利益而实施治理行为提供了合法性依据。
不同治理模式的权力配置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划分从根本上决定了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不同类型中心主义范式,本质上反映了公司权力配置对不同利益主体的关注。
以股东会为中心的权力配置模式本质上是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治理的目标,而董事会中心主义则是以公司整体利益为目标。
公司是股东为获取投资收益而设立的盈利性组织,股东利益最大化是早期各国公司治理追求的根本目标,股东中心主义便是早期各国通用的范式,尤以英美模式为典型。
然而,股东出资只是形成企业的基本条件,除了股东之外,员工、债权人、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以不同方式对企业出资,公司治理必需关注利益相关方的利益。
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以及控制权的分离,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发展,成熟资本市场国家基本实现了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构建了以董事会为核心的治理机制。
“日本商法规定董事会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的最高机关,股东大会的决议事项仅以商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为限”后,日本公司改变了股东大会中心的传统,实现了向董事会中心的过渡(韩长印、吴泽勇,1999)。
2019年8月,全球188家顶尖商业领袖签署的《企业目的宣言》明确公司要为顾客创造价值、投资于员工、和谐供应商关系以及为股东创造长期价值。
因此,公司法不仅要捍卫股东的利益,也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对决策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对公司而不仅仅是对股东负有信义义务(赵旭东,2021)。
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会更有助于权衡利益相关者和股东利益。
公司法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公司法是什么有哪些特点公司法概念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癸酉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2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
公司法的特征(1)是独立的企业法人(2)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3)公司必须依法设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4)是人资集合的企业法人组织公司法的适用范围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那么,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那么不允许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概念:指依据公司法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一定的限制,必须是50人以下;2)股东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财产责任;3)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资本;4)公司的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5)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组织机构灵活设立条件:1)股东人数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到达法定资本最低额3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出资方式: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股份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通过发行股票筹集公司资本,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
新公司法修改内容(公司法修改内容对比)内容导航:新《公司法》解读:设立公司无需再实缴注册资本1、要交注册资本金,不过不是必须缴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现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注册公司时注册资本是不需要实缴的,只需要办理认缴就可以。
但是,公司成立后实际未缴纳足额会承担法律责任。
2、自2023年《公司法》修改后,在我国设立公司不再需要实缴注册资本,且不再规定注册资本下限。
3、公司注册资金不需要实缴,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或者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
4、注册资金一般不需要实缴。
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现在一般公司在设立时已经无需事先实缴资本,只需认缴资本即可。
6、目前在我国,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注册资本不需要实缴。
新公司法2023实施细则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各种公司的规格模式,从而限制、取消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公司;确立合同的行为准则。
公司法把公司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规定了公司的财产制度和经营活动原则;确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同时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新规定二:取消最低注册公司资本限额的限制。
对于股权出资,新公司法没有明确载明,而只有在司法解释中加以规定。
实物出资即以民法上的物出资,包括房屋、车辆、设备、原材料、成品或半成品等。
用于出资的实物首先应具有财产价值,因而才可能进行出资额和资本额的界定。
公司法2023修订了哪些内容?公司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2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必要性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
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密切相关,颁布实施近30年来,对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产权保护、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公司制度和实践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的1033万家增加到3800万家,同时对公司法修改提出一系列任务要求。
第一,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动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将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职责划入审计署,不再设立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介(ppt 30页)
经理不是法定必设机构,是否设经 理,由董事会决定。一旦设置,就是 常设机构。
(第14讲)考场作文开拓文路能力•分 解层次 (网友 来稿)
江苏省镇 江中学 陈乃香 说明: 本系列 稿共24讲,20XX年1月6日开 始在资 源上连 载【要 义解说 】文章 主旨确 立以后 ,就应 该恰当 地分解 层次, 使几个 层次构 成一个 有机的 整体, 形成一 篇完整 的文章 。如何 分解层 次主要 取决于 表现主 旨的需 要。【 策略解 读】 一般说来,记人叙事的文章常按时间 顺序分 解层次 ,写景 状物的 文章常 按时间 顺序、 空间顺 序分解 层次; 说明文 根据说 明对象 的特点 ,可按 时间顺 序、空 间顺序 或逻辑 顺序分 解层次 ;议论 文主要 根据“ 提出问 题-— 分析问 题—— 解决问 题”顺 序来分 解 层次。当然,分解层次不是一层不变 的固定 模式, 而应该 富于变 化。文 章的层 次,也 常常有 些外在 的形式 :1.小 标题式 。即围 绕话题 把一篇 文章划 分为几 个相对 独立的 部分, 再给它 们加上 一个简 洁、恰 当的小 标题。 如《世 界改变 了模样 》四个 小标题 : 寿命变“长”了、世界变“小”了、 劳动变 “轻” 了、文 明变“ 绿”了 。 2.序号式。序号式作文与小标题作文 有相同 的特点 。序号 可以是 “一、 二、三 ”,可 以是“A、B、 C”, 也可以 是“甲 、乙、 丙”… …从全 文看, 序号式 干净、 明快; 但从题 目 上看,却看不出文章内容,只是标明 了层次 与部分 。有时 序号式 作文, 也适用 于叙述 性文章 ,为故 事情节 的展开 ,提供 了明晰 的层次 。 3.总分式。如高考佳作《人生也是一 张答卷 》。开 头:“ 人生就 是一张 答卷。 它上面 有选择 题、填 空题、 判断题 和
公司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与解读
公司法修订案解读:新旧公司法的对比与解读自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实施,这一修订案对原有的公司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新旧公司法进行对比,解读公司法修订案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公司类型的调整1.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取消根据公司法修订案,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不再强制规定。
在旧的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万元,而修订案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确定注册资本。
这一调整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创业和市场活力。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放宽修订案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两个以上股东的限制,允许一个人独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这一举措将进一步简化企业设立流程,方便个人创业者注册公司。
3.股份公司设立和退出门槛降低新公司法修订案放宽了股份公司的设立和退出门槛。
修订案规定,设立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5亿元下调为50万元;股份公司股东的最低持股比例从15%下调为5%。
此外,修订案还取消了原有的不得集聚少数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的限制,进一步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革。
二、企业治理的完善1.独立董事的角色强化修订案明确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并增加了独立董事在公司决策中的发言权和表决权,提高了独立董事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
此举旨在加强公司治理的独立性和透明度,有效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
2.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规范新公司法修订案对股东大会决策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
修订案要求股东大会的决策应当进行公告,并明确了股东提议和表决的程序。
这一规定将保障股东权益,增加股东对企业决策的参与度。
三、信息披露的提升1.信息披露要求的透明度增加修订案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要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股东利益相关的信息,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这意味着公司在经营和财务等方面更加透明,投资者和股东能够更好地了解企业状况和风险。
2.投资者保护措施的加强新公司法修订案增加了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措施,对于公司决策中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最新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
Believe what he said, but don't take it seriously.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最新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最新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是从年1月1日正式的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主要是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从也是可以为了保护公司的股东以及还有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有效的进行合法运营。
一、最新中华共和国公司法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权利有哪些?(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三、公司法赋予了股东的义务有哪些?(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四、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公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公司组织和管理、财产关系的重要规则体系。
鉴于当前经济发展需要,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已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护公司承诺
(一)防止被担保人、附带承诺人的恶意违约
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被担保人、附带承诺人违反财务承诺、担保义务或附带承诺义务所作出的合理措施,以防止恶意违约行为,节省企业违约费用。
(二)保护公司重大承诺不被抵触
公司不得有抵触公司重大承诺的行为,应当加强管理,妥善处理可能抵触重大承诺的行为或实质性改变和变动,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重大承诺不被抵触。
二、改善公司治理
(一)改善公司董事会组成
公司董事会应当成为真正有效的治理机构,加强实施有力决策。
董事会组成改革,要求董事会成员有丰富的从业经验和资格,并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
(二)加强公司监督
公司应加强对会计师、企业律师、估价师和审计师的监督,明确其管理责任,提高监督质量和水平。
三、健全公司关联交易的有效管理
公司应加强关联交易的管理,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把关联交易纳入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完整的审核和记录流程,确保关联交易信息真实可靠,并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和证券主管部门。
以上是公司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的具体内容,着重突出了保护公司承诺、改善公司治理和健全公司关联交易的有效管理三个方面,旨在为公司活动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更好地发挥市场的功能和支持社会的发展。
2019新公司法内容是什么
2019新公司法内容是什么对于我国的公司等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崛起,虽然可以带动中国的经济发展,但也会造成社会的秩序混乱,所以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定关于公司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对▲2017新公司法内容作出了相应的更新,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2024新公司法修订解读
2024新公司法修订解读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眼镜科技杂志》
【年(卷),期】2024()2
【摘要】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司法自颁布实施近30年来,历经四次修正、两次修订。
此次修订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小编对修订后的新公司法若干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旨在为广大从业者提供一份理解和参考。
【总页数】3页(P81-8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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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9修订最新版是什么我国的公司法为了能够更好的解决公司在经营的时候,与法规当中存在的冲突和矛盾,结合当今市场经济体制的变化,在2017年特又做出了一些新的修正。
新的公司法经过修正和调整以后,可以说更好的融入和适应了现代企业的需求。
下面小编就详细为大家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7修订最新版是什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八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八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