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
蜜蜂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管理,保护蜜蜂资源,促进蜂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蜜蜂养殖业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活动,包括蜜蜂的养殖、采集、销售等。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养殖方法,保护蜜蜂的生存环境,确保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养殖业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蜜蜂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蜜蜂养殖管理第五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守当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护蜜蜂的生长环境,禁止在无关区域进行养殖,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六条蜂箱的搭建应当结实耐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蜜蜂的生存环境。
第七条蜜蜂养殖场应当安排专业人员负责蜜蜂的养殖和管理,确保蜜蜂的健康和安全。
第八条禁止随意使用农药和化肥,对蜜蜂进行喷洒,以免对蜜蜂造成伤害。
如有必要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并在特定时间进行。
第九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蜜蜂的生长习性和生理需求,保证蜜蜂的生长和繁殖。
第三章蜜蜂产品的采集和销售管理第十条蜜蜂产品的采集应当遵循卫生健康的原则,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蜜蜂产品的销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合法性,不得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蜜蜂产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保证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蜜蜂产品,对发现的假冒伪劣产品,应当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对于蜜蜂产品的销售,应当提供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相关信息,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处罚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并可能涉及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机构有权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可能进一步采取其他相关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对蜜蜂资源的破坏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罚款和赔偿,并可能面临其他相关处罚。
第十八条对于销售假冒伪劣的蜜蜂产品的行为,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并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养蜂管理办法(试 行)-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作物产量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解读《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蜂学会借助常务理事宋心仿 同志当选全 国人大代表的 契机 , 递上了“ 建议制定 ‘ 养蜂管理条例 ”的人大议案 ; ’ 20 初 ,农 业部 委托 中国养蜂 学会 组 织全 国养 蜂 主 09年 产省产 、 、 、 学 研 企业及管理等各方代表 , 在北京香山召 开“ 扶持蜂 业发 展政 策 ” 谈会 ;0 9年 4月 , 业 部 为 座 20 农
修订 ; 0 年 , 2 2 在农业部畜牧 司的领导和指导下 , 0 完成 了修 订 初 稿 ;0 3年 , 20 征求 全 国各省 市 、 自治 区养 蜂业
管理部 门、 养蜂业学/ 协会 、 养蜂者代表 、 科研 、 教学 、 生 产、 销售等各蜂业领域意见 , 完成 了修订稿 ( 草案 )并 , 于年底 , 养蜂业 管理办法》 以《 形式报送农业部 ; 同年 , 全国人大筹备制定《 畜牧法》 中国养蜂学会极力呼吁 、 , 农业部鼎力关照将 “ 列入 了《 蜂” 畜牧法》 《 ,畜牧法》 于
年 1 2月 1 3日,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农 业 部发 出了公 告 , 颁
布了《 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 )。 》 实现 了全国 3 万蜂农盼 0 望已久的愿望 。她不仅再度体现 了政府对养蜂业 的重 视与大力支持 ,同时也体现 了农业部规范和发展养蜂 业的力度。 这将对进一步地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 、 促进 农 民增 收 、 高农 作 物 产 量 和质 量 、 护 生 态 平衡 、 提 维 加 强养 蜂管 理 、 规范 养蜂 生 产 、 进 养蜂 业 健康 持续 发 展 促
现有幸应邀将《 养蜂管理办法 ( 试行 )解读如下 , 》
仅供参 考 。
2解 读
蜜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行为,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蜜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蜜蜂资源,防止蜜蜂病虫害,提高蜜蜂养殖效益。
第四条国家鼓励蜜蜂养殖业的科技创新,推广蜜蜂养殖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蜜蜂养殖水平。
第五条国家农业、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蜜蜂养殖、运输、销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蜜蜂养殖第六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养殖技术;(三)具备蜜蜂养殖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蜜蜂养殖者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合理选择蜜蜂品种,优先选择适应性强、抗病力好的品种;(二)科学饲养管理,保持蜂群健康;(三)加强病虫害防治,及时清除病弱蜂;(四)合理利用蜜蜂资源,提高蜜蜂养殖效益;(五)保护蜜蜂栖息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蜂种、数量;(二)饲养管理措施;(三)病虫害防治情况;(四)产品销售情况。
第九条蜜蜂养殖者应当定期接受农业、林业等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蜜蜂运输第十条蜜蜂运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干燥;(二)运输过程中应当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和光照条件;(三)运输过程中应当防止蜜蜂逃逸、伤亡和病虫害传播;(四)运输距离较远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了解蜜蜂运输技术;(三)具备蜜蜂运输所需的场地、设备和技术条件;(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蜜蜂运输者应当建立蜜蜂运输档案,记录以下信息:(一)运输时间、地点、路线;(二)运输工具、装载量;(三)运输过程中采取的防护措施;(四)运输后蜜蜂健康状况。
关于养蜂管理的暂行规定
长白山自然保护管理中心关于
加强保护区公路两侧养蜂户管理的规定
为全面保护好长白山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蜜源植物,维护长白山品牌形象和蜂业生产业主的权利,根据《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对养蜂户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进入保护区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办理相关的入区手续,服从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二、遵守保护区的相关规定。
在放蜂期间严禁破坏植被,砍伐树木,采挖花草、药材等植物。
严禁猎捕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三、防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处用火。
必需的生活用火,要办理用火证,并在保护中心指定的位置用火。
四、养蜂人员的暂舍位置和摆放蜂箱位置要由保护中心统一规划和指定,旅游公路两侧暂舍位置应距离路边20米以外,搭在隐蔽处,蜂箱要摆放整齐,严禁生活用品私搭乱挂(衣物、被褥凉晒在林内)。
五、不准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放蜂结束后要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六、养蜂期间严禁占道经营(卖蜂蜜),严禁从事其它
商业活动。
七、双方本着公平交易原则,在养蜂户自愿的前提下,所产蜂产品由保护中心统一收购,收购价不低于市场收购价,以切实维护养蜂户利益。
八、养蜂户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如有违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保护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养蜂国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蜂产品质量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五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二)有适宜的养蜂场地;(三)有必要的养蜂设施设备;(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依法办理养蜂登记手续,取得养蜂许可证。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养蜂生产档案,详细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严禁使用转基因蜂种。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利用蜂场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植被和水源。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蜂群饲养管理规范,合理调整蜂群密度,防止蜂群过度拥挤。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蜂群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病虫害及时采取措施防治。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加强蜂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蜂产品管理第十三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一定的蜂产品加工技术;(二)有必要的加工设施设备;(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依法办理蜂产品生产许可手续,取得蜂产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健全蜂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蜂种和饲料,严禁使用禁用药物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七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加强蜂产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污染。
第十八条蜂产品生产者应当定期对蜂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蜂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蜂场管理第十九条蜂场选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农业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区等禁止养蜂的区域。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三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障养蜂者权益,促进蜜蜂产业的发展,根据《养蜂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依法经营,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蜜蜂健康,提高蜜蜂产业的经济效益。
第四条养蜂者应当具备相关的养蜂知识和技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养蜂者应当自愿加入养蜂协会,遵守养蜂协会的规章制度,参与养蜂协会的技术培训和交流活动。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蜜蜂进行健康检查,发现蜜蜂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防止疾病扩散。
第七条养蜂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蜜蜂的饲养和管理环境洁净、安全、有序,防止因管理不当导致蜜蜂感染疾病、蜂蜜污染等问题。
第八条养蜂者应当遵循养蜂业的卫生防疫要求,使用合格的兽药和饲料,不得滥用抗生素和化学农药。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养蜂设备和蜜蜂产品,防止被盗、损毁或掺假。
第十条养蜂者在养蜂过程中不得滥采蜜,应当合理安排采蜜时间,不得给蜜蜂造成过度损害。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积极参与社会服务,宣传养蜂的重要性,促进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养蜂设施和设备管理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拥有适宜的养蜂场地,场地应当安全、无公害、便于管理。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完善的养蜂设施,包括蜂箱、蜂架、蜜蜂工具等,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合理布局蜂箱,避免蜜蜂之间过度密集,防止疾病传播。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按照科学原则选择蜜蜂繁殖材料和饲料,确保蜜蜂的健康生长。
第三章蜜蜂健康管理第十六条养蜂者应当定期对蜜蜂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和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防止疾病扩散。
第十七条养蜂者应当遵循养蜂业的卫生防疫要求,履行蜜蜂防疫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疫情信息。
第十八条养蜂者应当遵循养蜂业的技术规范,采取科学的饲养、喂养和管理措施,提高蜜蜂的抗病能力。
养蜂行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行业管理,保护蜜蜂资源,维护蜂农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行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资源,合理利用;(二)科学养殖,提高效益;(三)公平竞争,规范市场;(四)科技创新,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蜂行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养蜂资源保护第五条国家实行蜜蜂资源保护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蜜蜂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杀、采集、贩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六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利用蜂群,避免过度采集;(二)不得破坏蜜蜂栖息地,保护蜜蜂自然繁殖;(三)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四)不得非法买卖、运输蜜蜂及其产品。
第七条国家鼓励开展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工作,提高蜜蜂抗病、抗逆能力。
第八条国家对珍贵、濒危蜜蜂品种实行重点保护,并采取措施,防止其灭绝。
第三章养蜂生产管理第九条养蜂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了解蜜蜂生物学特性,掌握养蜂技术;(三)具备必要的养蜂设施和设备;(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建立健全蜂群管理档案,记录蜂群繁殖、饲养、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一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配置蜂群,保持蜂群数量稳定;(二)采用科学养蜂技术,提高蜂群产量和质量;(三)加强病虫害防治,确保蜂群健康;(四)加强蜜蜂品种改良和选育,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二条养蜂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蜂具和饲料,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养蜂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兽药使用规定,不得滥用农药、兽药。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安全第十四条养蜂者应当保证蜜蜂产品质量安全,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对蜜蜂及其产品进行污染。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蜂活动,保护蜜蜂资源,促进养蜂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养蜂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保护蜜蜂资源的政策法规。
第四条养蜂活动应遵循保护环境、生态友好的原则,采取科学养蜂技术,提高养蜂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养蜂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养蜂业的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和政策支持。
第二章养蜂基本要求第六条养蜂活动应选择适宜的地理环境和气候条件,确保蜂群的安全和健康。
第七条养蜂场应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包括养蜂棚、蜂箱、蜂蜜提取设备等,保障养蜂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养蜂活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蜜蜂饲养、疾病防控、蜜蜂采集等方面的规范操作程序。
第九条养蜂活动应合理利用蜜蜂资源,促进蜜蜂种群的良性循环和更新。
第十条养蜂活动应遵循科学养蜂的原则,采取合理的饲养方式和方法,确保蜜蜂的生长发育和繁殖状况良好。
第三章养蜂疾病防控第十一条养蜂活动应加强对蜜蜂疾病的监测和防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治疗和预防。
第十二条养蜂活动应注重蜜蜂的健康管理,保持蜂群的强壮和稳定。
第十三条养蜂活动应遵守防治疫病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共同推进蜜蜂疫病的防控工作。
第四章养蜂产品质量管理第十四条养蜂活动应注重养蜂产品的质量管理,确保蜜蜂产品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五条养蜂活动应遵循规范的蜜蜂采集、加工和储存操作程序,保证产品的质量和营养价值。
第十六条养蜂活动应加强产品标识和追溯体系建设,提高养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信誉度。
第五章养蜂技术培训和推广第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养蜂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养蜂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养蜂活动应加强对养蜂技术的学习和研究,积极参与科研项目和活动,提高养蜂科技创新能力。
第六章养蜂投入品管理第十九条养蜂活动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要求的养蜂投入品,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养蜂 业在促进农业增产 提质 、保护牛态 和增加农
民收入中 的作用 。
第 十二 条 养 蜂者 到达 蜜粉 源植 物种 植区放
蜂 时 ,应 当 知 周边 30 0 以内的村 级组织 或 0 米
第 五条 养 蜂者 可 以依法 自愿 成立行 业协 会 管理单位 。接 到放蜂通知 的组织 和单位应 当以适 和 专业 合作 经济组 织 ,为成 员提 供信 息 、技术 、 当方 式及时公告 。住放蜂 种 植蜜粉源植物 的单 营销 、培训等服务 ,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
通知通 告
养蜂 管理 办 法 试 行 将 于 2月 1日起 施 行
为进 一 步 规范 和 支持 养 蜂 行 为 ,加强 对养 定 。
第九 条 养蜂 者应 当按 照 国家相关 技术规 范 蜂业 的管理 ,维护养蜂 者合 法权 益 ,促进养蜂 业 持 续健康 发展 ,农业 部近 日出台了《 养蜂 管理 办 和 标 准 进 行 生 产 。
第三条 农业部负 责全国养蜂 管理 工作。 县 级 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 f 负责本 ]
行政 区域 的养蜂 管理工作 。
(t _ )饲 料 、 兽药等投 入 品来源 、名称 ,使
第 四条 各级 养 蜂 主 管部 门应 当采 取 措 施 , 用 对 象 、 时 间和 剂 量 ; ( 四)蜂群发病 、死亡 、无害化处理情况 ; 支 持发展 养蜂 ,推 动养蜂 业 的规模化 、机械 化 、 ( )蜂产 品牛产销售情况 。 标准 化、集约化 ,推广 普及蜜蜂授粉技 术 ,发挥
者 合法 权 益 ,促 进 养 蜂业 持 续健 康 发展 ,根据 蜂产 品质量 安全 负责 。 养 蜂 者 应 按 照 圈 家相 火 规 定 丌确 使 用 牛 产 |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畜牧法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动 、《 投入 品, 得在蜂 : 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 物 防疫法 》等法律法 规 ,制定本办法 。
2023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为了规范和促进养蜂事业的发展,保护蜜蜂资源,维护养蜂业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蜂管理,维护蜜蜂资源,鼓励发展养蜂产业,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个人、集体、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养蜂业者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规定,依法经营养蜂业务。
第四条:国家将加强对养蜂业的支持和管理,鼓励养蜂业者采取科学的养殖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养蜂效益和生产质量。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蜂业的指导和服务,提供必要的科技支持和培训,帮助养蜂业者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章:养蜂场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养蜂场应当选择地势开阔、气候适宜、植被丰富的地点,远离污染源和工业区域,确保蜜蜂养殖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第七条:养蜂场应当按照生态原则进行规划和建设,合理设置蜜蜂饲养区、繁育区、采蜜区和储蜜区,确保养蜂业者的工作效率和蜜蜂的生长繁殖。
第八条:养蜂场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和卫生要求,防止蜜蜂蜂群移动,减少蜜蜂逃逸风险,确保养蜂业者的生产经营安全。
第九条:养蜂场应当进行合理的蜜蜂种植和繁育,鼓励养蜂业者引进高品质的蜜蜂种类,提高产量和质量。
第十条:养蜂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疾病防控机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减少蜜蜂群的疾病传播和感染风险。
第三章:养蜂技术和管理第十一条:养蜂业者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和知识,采用科学的养蜂方法,合理调控蜜蜂的繁殖、采蜜和储蜜行为,提高养蜂效益。
第十二条:养蜂业者应当定期检查蜜蜂的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避免蜜蜂群的死亡或者减少。
第十三条:养蜂业者应当定期为蜜蜂消毒和防虫,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和控制蜜蜂的疾病和害虫。
第十四条:养蜂业者应当合理安排采蜜和收获蜜蜂产品的时间,不得过度采蜜和损害蜜蜂群的生存和发展。
第十五条:养蜂业者应当建立蜜蜂群繁衍保护制度,合理安排蜜蜂的繁殖行为,保护蜜蜂品种的传承和发展。
养 蜂 管 理 办 法(试 行)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二)检疫、消毒情况;(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对蜜蜂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蜜蜂养殖行为,保障蜜蜂产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蜜蜂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蜜蜂养殖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蜜蜂养殖、运输、销售、科研、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蜜蜂种群安全,促进蜜蜂产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养殖许可与备案第四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
未取得养殖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蜜蜂养殖活动。
第五条申请养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蜜蜂养殖场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二)具有合格的蜜蜂养殖技术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蜜蜂养殖设施设备;(四)有明确的蜜蜂养殖品种、数量和养殖计划;(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蜜蜂养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养殖许可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养殖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养殖许可证在养殖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养殖情况,包括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等。
第三章养殖技术与管理第十条蜜蜂养殖应当采用科学的方法,遵循蜜蜂生物学特性,保证蜜蜂健康生长。
第十一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详细记录蜜蜂品种、数量、养殖方式、生产性能、防疫措施等信息。
第十二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病虫害防治工作,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
第十三条养殖蜜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蜜蜂饲养管理,保证蜜蜂营养均衡,提高蜜蜂生产性能。
第十四条蜜蜂养殖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防止疫病传播。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四篇)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蜂管理,确保养蜂业的健康发展,保护蜂业生态环境,根据《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养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养蜂业的指导和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养蜂业的培训,提高养蜂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条养蜂场应选择良好的环境,远离工业污染源和其他有害物质,建立适宜蜜蜂生长繁殖的环境。
第四条养蜂场应遵守养蜂的基本原则,合理规划养蜂场,合理设置蜂箱位置和布局,确保蜜蜂能够正常生活繁殖。
第五条养蜂场应做好蜜蜂的防疫工作,遵守《养蜂疾病防御管理办法》,定期对蜜蜂进行检查和治疗,确保蜜蜂的健康。
第六条养蜂场应配备合格的养蜂师和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养蜂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确保养蜂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条养蜂场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蜜蜂的来源、饲养情况、疾病防治情况等信息,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养蜂场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蜂箱、蜜罐、蜜蜂工具等,确保养蜂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养蜂场应定期对蜜蜂进行采蜜和取蜜的工作,合理控制采蜜的时间和频率,保证蜜蜂的生产和繁殖的需要。
第十条养蜂场应根据蜜蜂的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蜜蜂的饲养密度,确保蜜蜂的生存和繁殖的需要。
第十一条养蜂从业人员应遵守养蜂规范,按照养蜂场的要求进行工作,保证养蜂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二条养蜂从业人员应具备养蜂基本知识和技能,在养蜂工作中做到勤劳、诚信、责任,不损害养蜂行业的利益。
第十三条养蜂从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养蜂业的培训和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素质,为养蜂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养蜂从业人员应积极参与养蜂行业的组织和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养蜂业的发展。
第十五条养蜂从业人员应积极宣传和推广养蜂业,提高养蜂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增强养蜂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养蜂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养蜂场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养蜂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养蜂健康发展和生态环境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一、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养蜂行为,保护蜂业健康发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是《蜂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养蜂权和义务1. 养蜂户享有养蜂的自主权和自负盈亏的权利。
2. 养蜂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蜂业管理的法律法规,采取科学合理的养蜂技术措施。
3. 养蜂户应当及时报告蜂病虫害情况,配合有关部门采取防治措施。
4. 养蜂户应当积极参与蜜蜂疫病的防控工作,保持养蜂场的生态环境卫生。
三、养蜂场选址和规划1. 养蜂场应远离工厂、污染源和飞机场等对蜂群有不良影响的场所。
2. 养蜂场应具备良好的水土条件,避免污染和环境恶化。
3. 养蜂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划和建设。
四、蜂箱和设备管理1. 蜂箱应符合国家标准,具备良好的保温、透气和防露功能。
2. 蜂箱应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维护,保持整洁和良好的使用状态。
3. 养蜂户应确保蜂箱设备安全可靠,杜绝设备损坏和蜂虫逃逸情况发生。
五、蜜蜂管理1. 养蜂户应及时为蜜蜂提供充足的蜜源和花粉源,保障蜂群正常生长和发展。
2. 养蜂户应定期巡检蜂群,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蜂群损失。
3. 养蜂户应遵守合理的蜜蜂采蜜规范,保证采蜜的质量和安全。
六、蜜蜂病虫害防治1. 养蜂户应定期巡检蜂群,发现病虫害问题要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2. 养蜂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病虫害的治疗和防控措施。
3. 养蜂户应积极参与病虫害监测和防控工作,保护蜜蜂健康和养蜂业的可持续发展。
七、蜂产品加工和销售1. 养蜂户应按照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对蜂产品进行加工和包装。
2. 蜂产品的销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3. 养蜂户应及时公示蜂产品的产地、生产日期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八、蜂农宣传和培训1. 有关部门应加强蜂农宣传和培训工作,增强蜂农的养蜂数字和管理水平。
2. 帮助蜂农了解养蜂技术的最新进展和蜂业发展趋势,提高蜂农的专业能力和经营能力。
养蜂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生产活动,保护蜜蜂资源,促进养蜂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养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养蜂生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蜜蜂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二)科学养殖,提高蜜蜂生产水平;(三)保障蜜蜂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四)促进养蜂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养蜂场地及设施第四条养蜂场地应当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五条养蜂场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场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二)场地内设施齐全,包括蜂箱、蜂房、蜂具等;(三)场地内应设置蜜蜂养殖区、蜜蜂繁殖区、蜜蜂隔离区等;(四)场地内应设置蜜蜂粪便处理设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六条养蜂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蜂箱:蜂箱结构合理,通风良好,便于蜜蜂采蜜、繁殖;(二)蜂房:蜂房材料无毒、无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三)蜂具:蜂具齐全,包括巢础、隔板、摇蜜机等;(四)蜜蜂隔离设施:隔离设施应当能够有效防止蜜蜂疾病传播。
第三章养蜂技术及管理第七条养蜂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养蜂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养蜂资格证书。
第八条养蜂人员应当遵守以下技术规范:(一)合理选择蜂种,提高蜜蜂繁殖率;(二)科学饲养管理,保证蜜蜂健康;(三)定期检查蜂群,发现病虫害及时处理;(四)加强蜜蜂遗传资源保护,防止遗传资源退化;(五)严格执行蜜蜂饲料、蜂产品等质量标准。
第九条养蜂场应当建立蜜蜂养殖档案,记录蜂群数量、品种、饲养管理、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条养蜂场应当定期进行蜜蜂疾病监测,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养蜂场应当加强蜜蜂产品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蜂产品质量标准,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第四章蜜蜂资源保护第十二条严禁非法捕杀、贩卖、收购、利用蜜蜂及其制品。
第十三条严禁破坏蜜蜂栖息地、繁殖地。
关于养蜂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蜜蜂作为重要的传粉昆虫,对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养蜂业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养蜂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在养蜂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蜂群病害、农药残留、非法采集等。
为了规范养蜂业的发展,保障蜂农的合法权益,促进蜂产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养蜂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我国养蜂业的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牧法》是我国畜牧业的综合性法律,其中对养蜂业的发展进行了规定。
根据《畜牧法》,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养蜂业,提高蜂产品质量,保护蜜蜂资源。
同时,规定了蜂种资源保护、蜂群疫病防治、蜂产品生产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旨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该法对蜂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环节进行了规定,要求蜂农使用无污染的饲料和蜂具,防止农药残留,确保蜂产品质量安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动物防疫的基本制度,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
对于养蜂业,该法要求蜂农加强蜂群疫病监测,做好疫病防治工作,防止疫情传播。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野生动物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其中对蜜蜂的保护也进行了规定。
该法要求禁止非法采集蜜蜂,保护蜜蜂资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对蜂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也进行了规定,要求蜂农和蜂产品生产经营者保证蜂产品质量安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措施,要求在养蜂业发展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
三、养蜂业的法律责任1. 违反《畜牧法》的法律责任根据《畜牧法》,违反规定,造成蜜蜂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罚款。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保障养蜂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制定《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条养蜂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具备养蜂相关知识和技能;
2. 具备养蜂场所;
3. 定期进行蜜蜂病害防治。
第二条养蜂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避免与居民区、农作物病虫害防控区等有害相近;
2. 维护场地整洁,并进行必要的消毒;
3. 确保蜜蜂充足的饮水和足够的花粉资源;
4. 建立健全的蜂群防护设施,确保蜂群的安全。
第三条养蜂人应切实履行以下责任:
1. 定期对蜜蜂进行疾病检查,及时为蜜蜂采取防治措施;
2. 高效使用防治药剂,遵守有关规定;
3. 不可擅自转移蜜蜂,转移蜜蜂应进行必要的申报;
4. 严禁滥用麻醉等药物对蜜蜂进行操作。
第四条养蜂人在养蜂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 避免过度放蜜,以免引起害蜜;
2. 不可随意挪动蜂巢,以免导致蜜蜂不安;
3. 定期更换蜜蜂蜂王,保持蜂群的优质品质;
4. 定期收获蜂蜜,确保蜜蜂的生产能力。
第五条养蜂人应当密切关注养蜂业的最新发展动态,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技术更新和改进。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养蜂活动,保护蜜蜂资源,促进养蜂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养蜂活动,包括蜜蜂养殖、蜜蜂健康管理、蜜蜂产品生产等。
第三条蜜蜂养殖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环保的原则,切实保障养蜂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养蜂活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标准化要求,保障蜜蜂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养蜂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合格的培训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蜂产业的监管和服务,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推动养蜂产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养蜂场建设管理第七条养蜂场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工业区等人口密集地,确保养蜂活动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第八条养蜂场应配备完善的基础设施,包括蜂房、蜂箱、蜜蜂养殖工具等。
设施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蜜蜂养殖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养蜂场周边应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垃圾和异味的产生,防止对蜜蜂生长和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第十条养蜂场应每年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洗,确保蜜蜂环境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一条养蜂场应建立健全养蜂档案,记录蜂群数量、蜜蜂品种、蜜蜂健康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养蜂场应定期进行蜜蜂疾病监测和防治工作,确保蜜蜂养殖的健康稳定。
第三章蜜蜂养殖管理第十三条养蜂活动应按照不同蜜蜂品种的特点,合理选择和调整养殖工艺和管理方法。
第十四条蜜蜂养殖应确保蜜源的充足和多样性,提高蜜蜂的产蜜能力和养蜂效益。
第十五条养蜂人员应具备养蜂技术知识,遵循科学养蜂方法,控制蜜蜂疾病传播和虫害发生。
第十六条蜜蜂养殖过程中应做好蜜蜂的合理引种和繁育工作,提高蜜蜂种群的品质和数量。
第十七条养蜂人员应定期进行蜜蜂产蜜量和蜂群状况的评估,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养蜂活动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蜜蜂产品生产管理第十八条蜜蜂产品生产应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九条蜜蜂产品的包装和储存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持产品的新鲜和营养成分的完整。
第二十条蜜蜂产品销售应依法合规,不得以损害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做出虚假宣传和不实承诺。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养蜂即蜜蜂养殖是人工饲养蜜蜂而取其产品包括蜂蜜、蜂王浆、蜂胶、花粉、蜂蜡、蜂蛹及蜂毒等产品的事业,包括在广义的畜产内,所以广义地说蜜蜂也是家畜。
蜜蜂养殖的历史有数千年之久,蜂蜜的利用是从渔猎时代开始的。
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养蜂业是社会经济效益较高的产业。
为了加强养蜂生产管理,保护和发展养蜂生产,提高蜂产品质量,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充分利用蜜蜂为农作物、经济林木、牧草等授粉,促进我国养蜂事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一切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牧渔业系统内蜂产品经销、加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牧渔业部主管全国养蜂生产;各级农牧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养蜂生产(以下统称养蜂生产主管部门。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团结对养蜂业的领导和管理。
养蜂生产重点地区可设置专门管理和服务机构。
其它地区视本地区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养蜂生产,推广先进技术,培训人员,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疏导产销渠道,发展加工业,提高蜂产品质量和产量,提高资源利用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凡从事养蜂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专业户、联合体、协会、企业及各种形式的养蜂经济联合组织) ,在国家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生产和经营活动,都应受到保护和支持。
鼓励养蜂业的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
第五条各级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配合有关部门,保护野生蜜源植物;结合种草、植树,积极发展蜜源植物。
第六条农、林、牧、果、蔬种植单位和个人,应尽可能避免在蜜源花期喷撒农制剂,必须施制剂时,至少应在三天以前通知施制剂邻近的蜂场,及时采取措施。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蜂群严重损失的,养蜂生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追查责任,进行处理。
第七条对出省放养的蜂群,在出省前要检疫。
蜜蜂检疫由县级以上养蜂生产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单位进行,并将检疫情况如实填写在养蜂证的"检疫记事"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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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蜂管理暂行规定
养蜂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养蜂业的管理,农业部制定了《养蜂管理办法( 试行)》,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养蜂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养蜂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养蜂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养蜂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养蜂,推动养蜂业的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集约化,推广普及蜜蜂授粉技术,发挥养蜂业在促进农业增产提质、保护生态和增加农民收入中的作用。
第五条养蜂者可以依法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信息、技术、营销、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蜂业行业组织和专业
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指导和服务,提高养蜂业组织化、产业化程度。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宣传蜜蜂为农作物授粉的增产提质作用,积极推广蜜蜂授粉技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辖区内蜜粉源植物调查工作,制定蜜粉源植物的保护和利用措施。
第七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第八条养蜂者可以自愿向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免费领取《养蜂证》,凭《养蜂证》享受技术培训等服务。
《养蜂证》有效期三年,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第九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生产。
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养蜂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工作。
第十条养蜂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所生产的蜂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生产投入品,不得在蜂产品中添加任何物质。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的养蜂者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及养蜂日志,载明以下内容:
(一)蜂群的品种、数量、来源;
(二)检疫、消毒情况;
(三)饲料、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剂量;
(四)蜂群发病、死亡、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蜂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第十二条养蜂者到达蜜粉源植物种植区放蜂时,应当告知周边3000米以内的村级组织或管理单位。
接到放蜂通知的组织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告。
在放蜂区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避免在盛花期施用农药。
确需施用农药的,应当选用对蜜蜂低毒的农药品种。
种植蜜粉源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施用农药3日前告知所在地及邻近3000米以内的养蜂者,使用航空器喷施农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作业5日前告知作业区及周边5000米以内的养蜂者,防止对蜜蜂造成危害。
养蜂者接到农药施用作业通知后应当相互告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养蜂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养蜂者与蜂产品收购单位、个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蜂产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维护养蜂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转地放蜂
第十四条主要蜜粉源地县级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蜂业行业协会,每年发布蜜粉源分布、放蜂场地、载蜂量等动态信息,公布联系电话,协助转地放蜂者安排放蜂场地。
第十五条养蜂者应当持《养蜂证》到蜜粉源地的养蜂主管部门或蜂业行业协会联系落实放蜂场地。
转地放蜂的蜂场原则上应当间距1000米以上,并与居民区、道路等保持适当距离。
转地放蜂者应当服从场地安排,不得强行争占场地,并遵守当地习俗。
第十六条转地放蜂者不得进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养蜂主管部门依法确立的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及种蜂场的种蜂隔离交尾场等区域放蜂。
第十七条养蜂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及时处理偷蜂、毒害蜂群等破坏养蜂案件、涉蜂运输事故以及有关纠纷,必要时可以应当事人请求或司法机关要求,组织进行蜜蜂损失技术鉴定,出具技术鉴定书。
第十八条除国家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养蜂者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蜂群疫病防控
第十九条蜂群自原驻地和最远蜜粉源地起运前,养蜂者应当提前3天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起运。
第二十条养蜂者发现蜂群患有列入检疫对象的蜂病时,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就地隔离防治,避免疫情扩散。
未经治愈的蜂群,禁止转地、出售和生产蜂产品。
第二十一条养蜂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兽药,严格控制使用剂量,执行休药期制度。
第二十二条巢础等养蜂机具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
禁止使用对蜂群有害和污染蜂产品的材料制作养蜂器具,或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任何药物。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蜂产品,是指蜂群生产的未经加工的蜂蜜、蜂王浆、蜂胶、蜂花粉、蜂毒、蜂蜡、蜂幼虫、蜂蛹等。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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