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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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12.31•【文号】财预[2001]523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2001年12月31日财预〔2001〕5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中心支行: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并充分调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1月1日起,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财政通过预算支出统一安排。

各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不得从税款中直接提取手续费。

国库不得办理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退库。

二、各级国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级地税机关支付的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统一由省级财政(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负担。

三、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由各级税务机关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项目,依照下列标准编制预算:(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可按当年预计代扣、代收税款的2%编制。

(二)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委托代征人代征的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手续费比例的,按规定的比例编制代征手续费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明确规定的,由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年底了,快快把这3笔“其他应付款”冲掉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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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
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规定, “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 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其他应付款 3:出售废料 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车间生产产品过程中每月都要销售 一部分废料、下脚料,均计入了“其他应付款”账户,会计人员的账务 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1700元
贷:其他应付款-废料 11700元 提醒: 快快冲掉这笔“其他应付款”吧! 借:其他应付款-废料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0元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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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了,快快把这 3 笔“其他应付款”冲掉吧!【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其他应付款 1:代扣个税手续费 我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今年我公司收到地税局返还的“三代”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手续费 21200元,已经到账,会计 人员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21200元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账务处理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也没有计提增值税,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存在少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风险。

账务处理:
1、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到手续费时计入“其他收益”,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商
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3、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10000
贷:银行存款10000。

企业会计准则个税手续费返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个税手续费返分录

企业会计准则个税手续费返分录
在企业会计准则下,个税手续费返还通常是指企业为员工代扣个人所得税,并收取一定比例作为手续费。

如果企业决定将一部分或全部个税手续费返还给员工,这会涉及到以下会计分录:1.当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并收取手续费时:
记录代扣所得税和手续费收入:
借:个人所得税代扣款项(借方金额为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贷:其他应付款(手续费收入)
2.当企业决定返还部分或全部个税手续费给员工时:
记录个税手续费返还: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工资
在这个分录中,“其他应付款”账户的借方金额为返还给员工的个税手续费金额,而“银行存款”(或“现金”)账户则是用来记录实际支付给员工的金额,或者直接在“应付工资”账户中进行扣减。

这样,企业就可以在财务报表中清晰地反映出个税手续费的代扣和返还情况,以及相关的财务影响。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怎么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计分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支付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扣缴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借记“应付工资”帐户,贷记“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帐户。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有两种情况:一是职工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企业只负有扣缴义务;二是企业既承担税款,又负有扣缴义务。

例:某企业为赵云、钱宙每月各发工资3000元。

但合同约定,赵云自己承担个人所得税;钱宙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承担,即钱宙收入3000元为税后所得,月末发工资时,企业会计处理为:第一,为赵云扣缴个人所得税时,赵云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15%-125=205元会计处理为:借:应付工资3000贷:现金2795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05第二,为钱宙承担税款时,由于钱宙工资为税后所得,则需要换算为税前所得,再计算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企业应为钱宙承担税款为:[(3000-800-125)÷(1-15%)]×15%-125=241.18(元)计提个人所得税时的会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等241.18贷:应付工资241.18发放工资时的会计处理:借:应付工资3241.18贷:现金3000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241.18(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缴所得税承包、承租经营有两种情况,个人所得税也分别涉及两个项目,一是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税。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行[2005]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财行 三代手续费管理 2005 365

财行 三代手续费管理 2005 365

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11-14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六)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其他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三、“三代”的管理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和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三代”工作。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涉税处理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涉税处理

税收筹划当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照税法的规定以及税务机关的委托,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事项不断增加,但其对从税务机关取得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应当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并不清楚,认为税务机关给予的手续费就不应该纳税。

不少企业不作收入,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用于奖励经办人员,或为职工办一些福利,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一定的纳税隐患。

一、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涵义和法律依据代扣代缴税款是指收法和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车船税法》第六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

”委托代征税款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二、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涉税事项及政策依据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涉及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

代扣代缴三代手续费返还会计处理及相关依据一、收到手续费收入时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注:一定要记得缴纳增值税哦二、用于奖励办税人员时借: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注:用于奖励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发放其他人员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相关政策依据*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2019年4月30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关于“三代”手续费返还的填列规定,企业作为“三代”的扣缴义务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收到的“三代”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项目在利润表的“其他收益”项目中填列。

故,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按照新的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会计科目。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属于财税〔2016〕36号规定的现代服务中的经纪代理服务,应缴纳增值税。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如果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其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或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是包含手续费返还收入的,具体可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财行〔2005〕365号

财行〔2005〕365号

附件1:财行〔2005〕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发包方: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发包方

发包方: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发包方

发包方: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发包方话题:发包方案例分析发包方(2011-02-23 18:00:42)标签:房产发包方代扣税金,承包方怎样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在实践中,缴纳承包工程营业税金及附加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发包方代扣税金;另一种是建造承包商自行申报缴纳。

目前,采用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较为普遍,本文结合案例分析采用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时,承包方的税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方法。

一、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也就是说,工程分包后,总承包方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在实践中,税务部门为简化征管手续,保证税源及时入库,同时发包方为取得代扣手续费收入,普遍采取发包方代扣税金的做法。

在这种情况下,总包方与发包方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发包方按结算价款的全额计算代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向税务机关提供总包与分包协议等资料,分别按总包与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完税凭证交给总包方,总包方应将分包方完税凭证复印作为代扣分包方税款的支付凭证,然后将原件提供给分包方。

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应根据发包方代扣代缴完税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二、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中均没有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作出明确规定。

在实践中,施工企业的分包工程主要有以下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将分包工程收入纳入施工企业的收入,将所支付的分包工程款作为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与施工企业本身承建的工程作相同的处理。

这种做法不但全面反映了总承包方的收入与成本,与《建筑法》、《合同法》中对总承包人相关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是一致的,而且按这种做法确定的收入和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确定的营业税额的差异,属于会计与税法的正常差异,不影响对分包工程的会计核算。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关于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规定
1. 总则
为规范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纳税人委托代扣代收代征机构代扣代收代征税款,并向其支付相应手续费的情形。

3. 手续费标准
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量、成本等因素确定并公布。

4. 手续费支付
4.1 纳税人应根据代扣代收代征机构提供的手续费计算明细及时足额支付手续费。

4.2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将手续费计入成本费用,并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税前扣除。

5. 监督管理
5.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规定,确保手续费的计算和收取合法合规。

5.2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的监督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6. 法律责任
6.1 代扣代收代征机构违反本规定,超范围或超标准收取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退还多收部分,可以处以罚款。

6.2 纳税人拒不支付应付手续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依法查封扣押其财产。

7. 附则
7.1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7.2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以下简称“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三代”税款手续费管理通知如下:一、“三代”范围(一)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二)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三)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降低税收成本的规定,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和依法委托的原则,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权限及税法规定的征收标准代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行为。

二、“三代”税款手续费支付比例(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代扣、代收税款的2%支付。

(二)委托金融机构或邮政部门代征个人、个体及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1%支付。

(三)税务机关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征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的税收,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四)税务机关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交通、房地产、屠宰等特殊行业的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支付。

(五)委托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征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务机关按代征税款的0.3%支付;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售印花税票按代售金额5%支付。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会计与税务处理(转)来自网络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

那么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与税务上应分别作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以常见的企业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的手续费来作一分析:一、会计处理:在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上,目前有三种观点,即:1、计入往来款项;2、计入“其他业务收入”;3、计入“营业外收入”。

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就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

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

首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是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

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两个方面,而并不是完全用于付给办税人员的;同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也明确,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据此,手续费收入计入往来款项是不合适的,而应计入单位收入。

那么该手续费收入是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在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收入,是企业偶发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利益流入,实际上属于企业的一种“利得”,而并不是作为“收入”核算的。

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确定获得的,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

代扣款项的会计分录

代扣款项的会计分录

代扣款项的会计分录
1、代扣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代扣营业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代扣消费税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工资计提、发放、代扣时怎么处理
计提工资时
借:生产成本(工人工资)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与和辅助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管理人员工资)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应发工资)
其他应付款—养老/ 医疗等(单位支付部分)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单位支付部分)
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库存现金(实发工资数)
其他应付款—养老/ 医疗等(个人支付部分)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个人支付部分)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税)
交纳五险一金和个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养老/ 医疗等
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保险、医疗以及其他的代扣款项应该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在工资支付的过程中会计入其他应付款贷方,当实际支付代扣的保险、公积金的时候从解放转出,其中代扣个税的必须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的贷方。

支付工资以及社保公积金的相关会计分录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

三代手续费账务处理流程

三代手续费账务处理流程

三代手续费账务处理流程
三代手续费,指的是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三代手续费的处理流程如下:
1. 计算手续费:根据实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税款金额,按照规定的费率计算出手续费金额。

2. 申请手续费: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例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的税款凭证等。

3. 审核手续费:税务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所申请的手续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虚假申报等行为。

4. 支付手续费:如果审核通过,税务机关会向申请单位支付相应金额的手续费。

5. 账务处理:申请单位收到手续费后,需要根据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务处理的正确性和规范性。

具体的账务处理方式可能因会计准则和税务规定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专业的财务或税务专家,以获得更准确和可靠的信息。

会计司答复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等实务问题

会计司答复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等实务问题

会计司答复收到税务部门的代扣代缴⼿续费如何进⾏账务处理等实务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外购⽆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途所发⽣的其他⽀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地出让合同,缴纳的印花税是构成⽆形资产的⼀部分还是⼊税⾦及附加科⽬核算?【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会计处理。

全⾯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及附加”科⽬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地使⽤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请问⽼师,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的印花税,应当计⼊税⾦及附加和管理费⽤中哪个会计科⽬?【会计司】答复意见如下: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规定,全⾯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税⾦及附加”科⽬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城镇⼟地使⽤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

疫情期间出台的减免税政策,⼀般纳税⼈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财政部能否出个解读公告?包括增值税免税政策,⼟地使⽤税、房产税减免政策,⽹上有很多做法是计⼊其他收益;企业应该如何做账务处理?1.增值税免税,是否可以可以直接做:借:银⾏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 (含税) 还是应该:借:银⾏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其他业务收⼊ (不含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其他收益是不是应该⽤第⼀种做法⽐较好?2.房产税、⼟地使⽤税免征的情况下,是否是⽆需做账务处理,如果是减征,能按照减征后的做账务处理吗?  借:税⾦及附加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地使⽤税还是⼀定要通过其他收益核算?政府补助准则中解释:企业选择总额法对与⽇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进⾏会计处理的,应增设“6117 其他收益”科⽬进⾏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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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因此,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业务,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财行〔2005〕365号)第六条第六款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051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贷:
银行存款等
个税返还的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问:
从税务局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返还手续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列支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其他应付款?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企业(保险)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收入,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账务处理:
(1)收到代扣税款手续费:
借:
银行存款
贷:
其他业务收入
(2)计提税金:
借:
营业税xx附加
贷: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附加
(3)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借:
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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