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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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

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具体指:1、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2、子公司对其下级公司的担保;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担保;4、公司和子公司对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第六条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一)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二)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三)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四)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五)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及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审核、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000656金科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000656金科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他人(被担保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以及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担保不包含在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范畴之内。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一节对外担保的管理方式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

第二节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四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的财产安全,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五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对外担保权。

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七)对除前项规定外的其他关联人及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股份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本办法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安全原则。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公司融资的审批第五条公司财务部作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各部门的融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本办法第七至九条所规定的权限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六条公司单次流动资金融资金额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融资金额将超过4000万元,或达到前述标准后又进行融资、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30%(含30%)或未超过8000万元(包括4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pdf

证券代码:430159 证券简称:创世生态主办券商:西部证券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12月21日三届十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天津创世生态景观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安全,加强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或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或强制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提供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进行担保。

第二节担保的原则第五条被担保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第六条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一)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设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三)公司为其前次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未付利息等现象的;(四)有较大风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企业基本资料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二)企业银行借款情况、借款增减变化原因及借款担保情况;(三)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四)企业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决议;(五)其他与担保有关资料。

新华传媒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华传媒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上海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根据2013年6月17日召开的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制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业务的审批权限,规范公司担保行为,防范和降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作为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债务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协议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公司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近亲属关系的有关人员在评估与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当遵守外汇管理规定,并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外担保必须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章担保的对象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3、公司所属子公司及对其具有控制关系的其它单位;4、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职责分工第九条公司财务中心是担保业务的经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担保业务合规性审核、信息披露、筹办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等事宜。

第十一条公司法务部负责审核拟订立的担保合同,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保证企业资产安全,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视同企业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第八条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及质押等。

第三条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条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七)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版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xx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九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董事会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审议批准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对外担保制度

对外担保制度

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北京神州泰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为他人提供下列担保的行为:被担保企业因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原因向公司申请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条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范围: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有权机构审查和批准,公司可以为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向金融机构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筹、融资事项提供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质押或抵押方式的反担保,或由其推荐并经公司认可的第三人向本公司以保证等方式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九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第十一条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包括:财务部、战略投资与证券管理事业部(下称“证券部”)。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公司法》、《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非经法定程序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公司法》、《担保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充分披露对外担保的情况,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条公司实施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公司应当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七条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公司按本管理办法做出的任何担保行为,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担保的程序第一节担保的条件第九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充分偿债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1、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2、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可向公司提供足额反担保的单位;3、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条件下,根据经营需要,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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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子公司担保参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外担保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

公司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审订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应符合《公司章程》第110 条(二)(1)中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调查、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第六条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七条为证明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应至少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申请担保人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情况,以及是否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三)债权人的名称;(四)担保资金的使用用途(五)主债权金额、期限、种类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六)与债务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七)提供的反担保情况,包括反担保合同、担保方式。

并对反担保的可靠性,以及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进行分析;(八)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财务部同时应通过申请担保人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相关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法律部对相关反担保方式可靠性的相关法律条款审核。

第九条公司担保实行“多层审核,集体决策”制度,包括:(一)财务部门负责担保事项的日常管理、受理及初审担保单位提交的担保申请,向公司财务总监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分析监测担保风险。

(二)公司财务总监负责根据公司总体财务状况和被担保单位资信及偿债能力进行审核,向总经理提出担保事项报告。

(三)总经理负责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判断担保事项的必要性,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下列对外担保,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四)单笔对外担保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五)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审议第(三)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下述担保事项:(一)一年内资产抵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30%的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的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的担保;(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的担保第十二条董事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银行资信等级未达到A 级(二)非法人单位或个人(三)产权不明,改制等重组工作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四)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五)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六)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七)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八)公司提出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但被担保单位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第十三条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 以上的董事同意。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对外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若某对外担保事项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四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对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时,应持有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

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未就对外担保做出决定前,任何人不得在主合同及对外担保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担保申请、审批、登记及盖章应填写担保审批表,履行完相关程序后,持有效签字的表格到公司盖章。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资产核销事项涉及国有资产核销的,除按本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外,还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等手续第三章对外担保合同第十六条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

对外担保合同需由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审查,必要时交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十七条订立担保合同,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十八条对外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下列条款:(一)债权人、债务人;(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金额;(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对外担保的方式<保证(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五)担保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抵押、质押);(六)质物移交时间(质押);(七)担保的范围;(八)担保期间;(九)双方权利义务;(十)反担保事项;(十一)违约责任;(十二)争议解决方式;(十三)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由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续。

第四章担保风险监控第二十条对外担保合同订立后,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人员负责保存管理,逐笔登记,并注意相应担保时效期限。

公司所担保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

同时请财务部、法律部对抵押、质押的相关资产随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应当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外担保和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以及主合同的变更情况,要求被担保人按时提供必要的会计报表及相关材料,特别是到期归还情况等。

由公司财务部应于还款日前30 日就被担保人的还款情况(含利息)发函告知,催促按时还款。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公司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其掌握的情况告知财务部。

第二十二条财务部应根据上述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相应处理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当发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前15 日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面临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部应先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四条确认被担保人不能履约,担保债权人对公司主张债权时,公司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的法律程序,同时报告董事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未经法院裁决不得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放弃或怠于主张物的担保时,未经法院裁决不得擅自决定履行全部担保责任。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被担保人破产案件后,被担保人未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八条对外担保合同中担保人为二人以上的且与债权人约定按份额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份额外的担保责任。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延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五章对外担保信息披露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负责有关公司对外担保披露信息的披露、保存、管理、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

第三十三条当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上述期限届满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保证董事会秘书知悉该事件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公司提供经营性担保除应披露相关董事会决议外还应按照惯例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经营性担保的累计金额。

第三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违规或决策明显失当的对外担保负有决策责任的董事应对该担保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相关人员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擅自承担的,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如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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