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分析研究综述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关于中国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目前,中国尚未由最高立法机构制定颁布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散见于中国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地理标志产品管理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等行政规章。
地理标志与地理标志使用权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属于区别性标志的范畴。
根据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有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权包涵特定地域的行业组织或法人依法对经注册登记的产品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获得占有、许可使用与监督的权利以及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同类同质产品生产者在自己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的权利,即地理标志许可使用权。
但地理标志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注册,注册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
我国《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特点――地理标志权的行使限制性首先,其不允许任何特定经营者将某一经过认证的地理标志作为自己专有的普通商标使用或注册;其次,只要产品的产地与地理标志相吻合,而且产品本身的质量达到既定的标准,则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都可以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不具有可转让性只有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才可获得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的机会,非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的产品生产经营者绝不允许使用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权具有相对的永续性只要地理标志权人持续在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内进行同一产品的生产经营且产品质量一直达到既定标准要求,就不会丧失其地理标志权,除非原注册登记机关依法废除已经授予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或者自然地理环境变化,否则特定地域的产品生产者所共有的地理标志也不会自动进入特定地域之外的公有领域或者灭失。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为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市场秩序,促进特色农产品发展,提高农业农村经济活力和社会效益而设置的。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状况与发展情况如下:1.政策法规健全中国政府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非常重视,为此出台了《商标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范围、保护对象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我国还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双边和多边协议,加强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
2.地理标志保护标准不断提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准,规范了产品的质量、品种、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标准的制定不仅可以提高产品的品质和信誉,还能保证消费者的权益。
3.地理标志品牌知名度提高我国一些地理标志产品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知名度,在国内外市场上备受欢迎。
比如如下著名的地理标志产品:西湖龙井茶、北京烤鸭、东北大米等。
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不断健全,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审查委员会等,这些机构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定和保护标准,保障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二、地理标志保护的发展前景随着我国消费者消费观念的变化和有关政策的深入推进,特色农产品将受到更大的重视和爱护。
因此,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和发展前景不容乐观。
以下是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前景:1.进一步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的意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中国特色品牌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未来要让消费者更深入了解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与价值,认识到它们在中国特色品牌建设中的重要性。
同时,加强对商家、监管人员等的培训,提高地理标志认证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将地理标志产品推向市场是保护地理标志的根本。
下一步我们应该针对不同的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相关的推广计划,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让广大消费者了解和认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品质和地位。
3.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将对地理标志未来的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提供更加系统化的保障。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困境及出路
Predicaments of Legal Protection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 China and their Solutions 作者: 林秀芹[1];孙智[1,2]
作者机构: [1]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05;[2]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01
出版物刊名: 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49-61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1期
主题词: 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专门法;商标法;保护模式
摘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一项十分复杂的问题。
目前在国际上,拥有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专门法保护和商标法保护等不同法律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多层面的实践探索,其中包括对域外多种不同法律保护模式的学习和借鉴,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逐渐形成现今"两种法律模式并行、三套保护制度同在"的基本面貌。
从目前来看,我国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并完善,还面临一系列困境和难题,比如,地理标志法律概念及保护条件不一致,还存在不同程度忽视地理标志的声誉或知名度等问题;地理标志授权确权制度不完善,地理标志还存在重叠保护、注册和登记主体不一致等乱象;地理标志侵权救济制度也还不完善;等等。
在民法"法典化"时代,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根本出路在于,应以《民法总则》为统领,遵循"一依托、两回归、三改造"的基本改进思路,重新定位我国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坚持在商标法律制度基本框架下对现行多套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作体系化重构。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
浅析新疆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地理标志已经成为了商品竞争力的一大重要因素。
地理标志产品因其独特的地域性、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而备受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保护地域特色产品的知识产权,我国在2007年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同时也制定了相关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法规,加强了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力度。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丰富多样,如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阿克苏香梨等,这些产品均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本文将就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现状进行浅析。
一、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是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于2007年12月27日颁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地理标志产品的定义,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实施为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商标法》对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做出了规定。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产品的商标应当以地名或者与地名有关的名称作为商标的主要标识,该商标的注册要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且要经过专家的鉴定和审核。
该指导原则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主要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管理机构等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通过该指导原则的修订,能够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颁布以来,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数量逐年增加。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新疆共有41个地理标志产品,其中包括农产品、工艺品、矿产资源等多个领域。
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伊犁红富士苹果、和田玉、哈密瓜等产品。
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注册,可以有效地保护这些产品的知识产权,提高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也有利于维护地方特色产品的传统工艺和优良品质,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目前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
农产品资源的地理标志保护现状与发展对策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
地理标志是指一个产品的名称或标志,因其地理环境、产地、生产工艺等特定因素而具有独特性和特殊形式的商品标志。
地理标志保护旨在保护产品的地域文化、品质和知名度,维护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农产品产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策。
一、现状分析1.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存在漏洞目前,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法规法规较为滞后,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力度不够,相关的执法和监管体系也不够健全。
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地方政府、企业和组织滥用地理标志,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2.地理标志产品知名度不高由于缺乏有效的宣传推广,许多农产品的地理标志知名度不高。
在市场上,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了解有限,无法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和优势,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足。
由于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工艺、管理水平等因素的不稳定性,使得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也较为不稳定。
有些地理标志产品在推出初期品质很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质量下降的情况也较为常见。
二、发展对策1.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法规法规制定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法规法规,提高地理标志的知名度和信誉度。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认证和管理,建立完善的执法和监管体系,加强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地理标志的有效保护。
2.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通过加大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消费者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可以通过网络、新媒体等渠道进行广泛宣传,同时加强地方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工作。
3.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基地、生产工艺等方面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0.1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3第28期目次一、浙江省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二、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三、地理标志商标司法保护问题的解决四、对地理标志发展与保护的意见建议一、浙江省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审理情况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017年至2021年,浙江法院共受理涉地理标志案件361件,审结325件。
其中,民事案件357件,刑事案件4件(2021年3件,2020年1件)。
原告起诉的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272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案件52件,分别占收案总数的75.35%和14.4%。
(一)涉地理标志商标案件的主要特点1.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2017年至2021年分别受理涉地理标志案件81件、18件、37件、72件、153件,案件数量自2018年以来快速上涨,年均增幅超过100%,其中起诉权利基础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分别为66件、15件、34件、53件、104件。
这表明近年来我省越来越重视地理标志的保护,权利主体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
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案件数量远远多于集体商标,这与多数权利人选择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而非集体商标的情况也是匹配的。
2.案件发生地域相对集中在近5年受理的361件涉地理标志案件中,近4成案件发生在杭州地区,共140件;其次为金华地区,共84件,占比为23%;衢州、舟山案件最少,仅7件。
这说明案件数量与地区经济活跃程度以及当地特色产业密切相关。
例如杭州地区的“西湖龙井”地理标志知名度高,制售假冒茶叶情况频发,且杭州地区电子商务发达,有很多以淘宝、天猫平台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金华地区尤其是其中的义乌,作为小商品集散地,也是很多假冒商品的流转、存储地,因此,杭州、金华的案件数量最多。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逐渐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因其产地地理环境、人文历史、传统工艺等特定因素而获得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的产品。
我国拥有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资源,如茅台酒、杭州龙井茶、扬州手工面等,这些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备受消费者喜爱。
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方面,部分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品质和市场占有率不高,存在保护力度不足的情况。
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范围、标准和监管体系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导致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受到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探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政策法规的情况,并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发展趋势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进行深入研究,为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实施情况,探讨其发展趋势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为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体系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进行研究,可以促进地方特色产品的保护与推广,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推动地方产业升级,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
研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有助于深化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义和作用的认识,为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推动地理标志产品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1.3 研究意义地理标志产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产品,其质量、声誉或其它特定特征可归因于其地理起源。
地理标志产品既具有地域品牌优势,又具有文化特色和产业效益。
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正逐渐受到重视,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对我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与发展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内容与方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和措施保护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色的产品不受侵权行为的保护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地域性和知名度,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内容和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保护内容:1.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首要手段是通过国家法律制度来实现。
国家可以成立地理标志注册机构,负责对具有特殊地理区域特色的产品进行注册和保护,确保其在市场上的合法地位。
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可以使相关产品在市场上享有法定的独占地位,防止其他地区的产品冒用或仿冒该地区的地理标志。
2.法律的保护:除了地理标志的注册保护之外,国家还可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对地理标志产品进行综合保护。
这些法律可以包括知识产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以确保地理标志产品在市场上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3.品牌建设和推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还包括品牌建设和推广。
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可以通过宣传和推广活动来实现,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增加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国家可以对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建设给予支持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以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
4.监督和维权机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维权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
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检查市场上的地理标志产品,对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理。
同时,国家也可以建立起完善的维权机制,为受侵权的地理标志产品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二、保护方法:1.地理标志的合法注册:地理标志产品要享受法律保护,首先需要在国家的地理标志注册机构进行合法注册。
在注册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产品具有特定地理区域特色和独特性。
只有通过合法注册,地理标志产品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2.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对于冒用或仿冒地理标志产品的行为,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渠道予以严厉打击。
这包括可以对侵权者进行罚款、判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处罚措施。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研究随着消费者对农产品品质和品牌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农产品地理标志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因其特定地理环境、气候、土壤、水源等自然条件和人类因素培育出来的具有地域特色、品质特优、名誉度高、历史悠久的特定农产品的标志,是一种重要的农产品品牌保护措施。
因此,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于2013年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并在2016年修订完善,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查询、管理等提供了规范化的程序和制度保障。
同时,也发布了一些涉及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例的地理标志产品备案公告,帮助消费者进行鉴别和购买。
以下是我国三个典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案例。
一、安徽黄山毛峰茶地理标志安徽黄山毛峰茶是中国十大名茶之一,源于黄山北麓新安江流域,茶园海拔600-1300米,山峰叠嶂,云雾缭绕,水源由新安江汇集而成,气候湿润,适度的阳光照射,这种自然环境形成了黄山毛峰茶独特的品质和口感。
因为黄山毛峰茶高品质,声誉卓著,被授予了地理标志。
该标志是地域标志中的一种,为黄山毛峰茶的生产和销售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广西龙胜苗族自治县柚子地理标志广西龙胜苗族自治县柚子由于其独特的品种、生长环境、管理技术等因素,成为了广西特有的一种优质水果。
2001年,该种柚子被授予地理标志。
龙胜柚子的独特之处在于它生长在具备高山地形和亚热带气候的区域,具有特殊的口感和品质。
自柚子获得了地理标志后,当地政府加强了对柚子的种植、生产和销售进行管理,由此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三、四川内江关子岭地址茶地理标志四川关子岭地址茶产于内江市境内,是一种中国绿茶的优秀品种,茶叶在生长过程中充分吸收关子岭地区特有的自然元素,包括土壤、太阳光照、气温、雨量等环境要素的独特贡献,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品质和风味。
关子岭地址茶于2002年获得了地理标志,并迅速成为当地经济和产业的支柱。
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是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独特性和地域性以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的重要举措。
地理标志是指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生产加工的产品,具有特定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属性,与其所在地理区域密切相关。
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不仅有利于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升,还能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保护农民和产地利益,推动农村经济转型升级。
本文将从立法保护、监督执法和宣传培训三个方面介绍如何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
第一,加强立法保护。
立法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基础和前提,需要建立和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明确地理标志的定义和范围,确保地理标志的独特性和地域性。
对于符合地理标志标准的产品,应给予其法律保护,严禁盗用、仿冒和误导消费者。
其次,加大处罚力度,对侵犯地理标志权益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形成威慑力。
同时,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权保护机制,为地理标志权益的主体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
第二,加强监督执法。
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督执法,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重要手段。
首先,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的溯源追踪体系,确保产品来源可查、生产加工过程可控。
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大市场巡查和抽检力度,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证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认证机构和监管部门,并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第三,加强宣传培训。
宣传和培训是保护地理标志权益的重要途径,能够提高社会对地理标志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并促使公众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地理标志产品。
首先,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推广,通过媒体宣传、营销活动等方式,为地理标志产品提升知名度,扩大市场。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宣传,提高他们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同感和购买意愿。
其次,加强地理标志的专业培训,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加工技术和管理水平,加强质量控制,提高产品竞争力。
综上所述,保护地理标志的权益是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发展的必然选择。
地理标志专题讲解
商标法保护模式 专门法保护模式
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形式审查
形式和技术审查
集体、证明商标注 各地区质检机构监
册人管理
管
能
不能
注册之日起即受保 自注册或公告之日
护, 保护期满( 10年) 起, 只要符合保护的
后需要续展
条件, 一直有效
三部门地理标志保护之间的主要区别
保护部门 产品性质 保护目的
C:在盗用、假冒地理 标志或者侵权行为发生时, 任何一个权利人均有权提 起诉讼
二、地理标志与产地标志的区别
现在通常意义上所用的是狭义的产地标志的概念,又称为 货源标记,来指明某种商品的地理来源,即表明该商品是在 某一特定的国家、地区生产或者制造的等。
• 地理标志是一种质量、信誉标志。大多为农产品、
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
竞争 专门
法
法
商标 法
地理标志保护法律化主要进程
2001 年 《商标法》 2005 年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07 年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2013年《商标法》
有关标志图片展示
商标法与专门法保护模式的主要区别
保护模式 主管部门 审核形式 管理主体 能否转让
审核形式 标志样式 监管主体 能否转让
国家商标局 质检总局 国家农业部
各种商品 各种商品 初级农产品
证明产品具有某种 规范专用标志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
品质、特征及地理 保证产品质量和特 品品质和特色,提
来源
色
升农产品的竞争力
形式审核
形式审核和技术审 形式审核和技术审
核
核
证明商标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1 志”的内涵明显大于“用于表明某产品...的地理名称”的内涵
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地理标志,是指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品质、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相关联的标志。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旨在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品质和声誉,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本文将以贵州茅台酒的地理标志保护历程为例,探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背景贵州茅台酒,产于我国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是一种具有独特风味的白酒。
茅台酒以其悠久的酿造历史、独特的酿造工艺和优良的品质,被誉为“国酒”。
茅台酒的生产,与茅台镇独特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
为保护茅台酒的地理标志,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三、地理标志保护历程1. 茅台酒地理标志申请1985年,我国开始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制度。
1986年,贵州省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茅台酒作为地理标志进行保护。
经过审查,国家商标局于1988年批准茅台酒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2. 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确定在申请地理标志保护的过程中,贵州省对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界定。
根据国家商标局的规定,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包括贵州省遵义市茅台镇及其周边的仁怀市、习水县、桐梓县、绥阳县、正安县、道真县等6个县(市)。
3. 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措施(1)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管理。
我国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需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
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我国要求,地理标志产品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确保产品质量。
对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企业,将予以处罚。
(3)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宣传和保护。
通过举办各种活动,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产品的认知度,增强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 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成果自1988年茅台酒成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经过多年努力,茅台酒地理标志保护取得了显著成果:(1)茅台酒品牌价值不断提升。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问题与对策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传承农耕文化、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解决。
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截至目前,我国已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超过 3000 个,涵盖了种植、畜牧、水产等多个领域。
这些农产品地理标志在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请、审查、登记、使用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
在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实行农业农村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双重管理的模式。
农业农村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和管理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和保护工作。
这种管理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保护实践方面,各地积极探索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有效途径。
一些地方通过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协会、制定地方标准、加强质量监管等措施,推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和发展。
同时,一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还通过电商平台、展会等渠道,扩大了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但相关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
例如,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和不协调之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准确适用法律。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探究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探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3)(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4)(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5)二、农产品地理标志概述 (6)(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定义及特点 (7)(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8)(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作用与价值 (10)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11)(一)知识产权理论 (12)(二)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14)(三)消费者权益保护理论 (15)(四)可持续发展理论 (16)四、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分析 (17)(一)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18)(二)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实践现状 (19)(三)国际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经验借鉴 (21)五、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22)(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23)(二)执法力度不够 (24)(三)权益保护意识不强 (25)(四)地理标志产品存在质量参差不齐现象 (26)六、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27)(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28)(二)加大执法力度 (29)(三)提高权益保护意识 (31)(四)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监管与质量提升 (32)七、结论与展望 (33)(一)研究成果总结 (35)(二)未来研究方向展望 (36)一、内容概要本文深入探讨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详细分析了当前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现状与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文章开篇即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对于推动地方特色农业的发展、提升农产品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保护机制不完善、执法力度不足、地域范围界定模糊等。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一步分析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与特点,明确了其应受《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深入研究,为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
从云南典型分析全国地理标志保护 和使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对策
从云南典型分析全国地理标志保护和使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及对策云南地理标志保护及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云南作为中国的西南边陲省份,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地理环境,因此诞生了许多具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如普洱茶、大理石、玉石等。
地理标志产品是因为其地理环境、传统工艺和文化特色而在特定地区内生产的商品,具有独特的品质和特定的声誉。
为了保护地理标志产品的独特性和地域特色,中国政府从2007年开始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并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
在实践中,地理标志保护及使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普遍问题,云南省也不例外。
本文将针对云南典型的地理标志产品进行分析,探讨保护与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普洱茶普洱茶是云南省的特产之一,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生产工艺,被誉为“中国茶文化瑰宝”。
普洱茶地理标志保护及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1.地理标志认证标准不统一。
普洱茶地理标志认证机构过多,认证标准各异,使得认证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大打折扣,影响了普洱茶地理标志的保护和推广。
2.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由于普洱茶市场需求旺盛,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劣质原料或仿冒品冒充地理标志产品销售,严重侵犯了普洱茶的地理标志权益。
对策:2.加强市场监管。
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普洱茶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产销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合法权益。
二、大理石大理石是云南省的特色建筑材料之一,因其纹理、色彩独特而备受青睐。
大理石地理标志保护及使用中存在以下问题:1.品牌建设不足。
云南大理石企业普遍缺乏品牌意识,产品在市场上乱象丛生,导致大理石地理标志的品牌价值不高,影响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产品质量良莠不齐。
大理石加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成本,使用劣质原料或者采用不合规的加工工艺,导致产品质量良莠不齐,严重影响了大理石地理标志产品的声誉。
1.加强品牌建设。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大理石企业建立品牌意识,推动大理石地理标志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附加值。
毕业论文-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
- - -.目录摘要1关键词1前言11 我国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上的缺陷22 我国进行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性33 加强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思考43.1 刑法典与商标法应尽快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43.2 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53.3 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63.4 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6结语6致谢7参考文献8英文摘要、关键词9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摘要]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
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
本文通过分析地理标志保护的由来和定义,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法律保护的现状、及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首先,应尽快明确刑法典与商标法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其次,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再次,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
最后,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关键词]地理标志;刑法;保护。
前言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
[1]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
[2]我国现有的地理标志保护呈现多样化,这种多样化既表现为提供保护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个法律,又体现为各法律保护的角度和层次不同。
在地理标志的多方位保护中,商标法是一种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居主导地位。
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和经济学分析
地理标志保护的研究和经济学分析任其俊,黄 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北京100083)摘要:在经济发展中,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区别商品来源并能标识该商品特定品质的标志,其标识功能与经济效益之间存在极为紧密的关联性。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悠久历史的农业大国,具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
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现实意义出发,对地理标志保护模式进行经济学分析,并根据我国目前地理标志保护模式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以提高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保护的效率。
关 键 词:地理标志;信息不对称;经济学分析中图分类号:F06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Ο2363(2007)06Ο0057Ο03收稿日期:2006-06-25;修回日期:2007-07-21作者简介:任其俊(1982-),女,河南舞钢人,硕士,主要从事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研究,(E 2mail )renqj919@s ohu .com 。
地理标志的提法是在围绕保护某地域的产品,继产品标志、原产地名称之后出现的。
在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TR I PS )协定中首次定义地理标志,即地理标志是识别货物原产自一成员方境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都实质性地取决于其地理原产地[1]。
据此可知,地理标志由于指示一种产品来源于何地,其质量、声誉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文因素。
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因此,研究地理标志保护问题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1 地理标志的内涵及保护的现实意义1.1 地理标志的内涵我国在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商标法第十六款第二条给出地理标志的定义,即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比较发现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定义与TR IPS 协议中的定义是同一概念,这为我国尽快融入国际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奠定了基础。
地理标志及相关权利属性探析
地理标志及相关权利属性探析内容摘要:我国《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地理标志的概念综合借鉴了1994年trips协定和1958年《里斯本协定》,但稍有不同。
在认定是否构成地理标志产品时,应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一旦地理标志获准注册,相关权利即随之产生且独立存在。
尽管这种权利具有集体共有性和社会公益性,但本质上仍是一种私权利,即私人主体在私法上权利。
关键词: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相关权利私权利地理标志的概念(一)三组概念的含义来源标识(indications of source)。
通常认为,来源标识是指用来标识一种产品或服务来源于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区域的任何表示或标记,如“中国制造”、“madein japan”(赵小平,2021),仅指示产品的地理来源,不担保商品的质量或声誉。
原产地名称(appellations of origin)。
1958年《里斯本协定》对原产地名称的规定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协定第2.1条规定,在本协定中,原产地名称系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因素。
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1994年trips协定是第一个涉及地理标志本身的多边协定,协定对地理标志的定义在世界范围内影响最为深远,最有参考意义。
trips协定第22.1条规定,就本协定而言,地理标志是指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一成员的地域或者该地域中的地区或地点的标识,而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产生于该地理来源。
上述三组概念虽有关联但不尽相同,来源标识范围最广,其次为地理标志,保护范围最窄的为原产地名称。
(二)我国对地理标志的界定我国首次采用地理标志术语是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之前一直采用原产地域产品的称谓。
《商标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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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研究法学专业本科**班:王**指导教师:***【内容摘要】: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
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
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危害到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利人的切身利益。
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
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加强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刑法、保护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一。
随着世界各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竞争中,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不断上升,正日益成为企业提升产品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产品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和有效的保护,在新的国际背景和市场条件下,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对于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最近一次修改是1996年7月6日),对本国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
在法国法律上,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有两大类:一般制度和特别制度。
一般原产地名称权产生的程序有两种: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
葡萄酒和烧酒适用特殊制度。
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则运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
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商品原产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
因该行为而可能使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制止此行为。
如实施此行为的人是故意或有过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和采取恢复信誉措施。
德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了地理来源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不受第8条第2款第2项所述规定影响的,在商业中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可以构成集体商标。
”英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某项商品的标志如果在贸易过程中适用于由某人证明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它特征的该项商品,同为经过如此证明的商品区别开,则该标志应作为有关商品的证明商标,申请人以所有人名义在注册薄A部办理注册。
”美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名称,可按一般商标注册规定,与普通商标一样依本法注册并具有同样效力。
此种商标由对其使用实行合法管理的某些人、国家、州、市等具名申请注册,注册后与普通商标一样,受到本法规定的保护”。
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如果当事人选择两种保护方式的,则可以获得双重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于20 世纪80 年代, 主要通过原产地域产品和商标法模式提供保护。
1985 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开始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1989 年国家工商局在法国政府的要求下发布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 履行了《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 把“香槟”或“Champagne”作为原产地名称给予了保护。
1999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2001 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又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对原产地域名称产品提供了法律保护。
为了适应加入W TO 的需要, 2001 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2003 年6 月1 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2005 年7 月15 日, 由中国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开始实施, 该《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并明确规定: 原有法律文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 以该《规定》为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第28 条>。
与TR 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已采纳了该协议第22 条第1、3 款及第23 条第1、3 款的内容, 基本达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
依我国《商标法》第16 条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这与TR IPS 协议第22 条第3 款规定一致。
商标法第16条第2 款对地理标志所下定义的实质内容与TR IPS 协议第22 条第1 款内容一致。
另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条例》第9 条和第12 条分别吸纳了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1、3 款的内容, 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提供了额外保护, 履行了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1 款赋予成员方的义务, 除禁止非权利人使用他人已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来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外(第12 条> , 还对可以彼此区分、不会误导公众的同音异义和同形异义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给予平等保护(第9 条>。
然而,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吸纳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2 款对酒类产品的特别保护, 也没有涉及TR IPS 协议第24 条第4、6、8、9 条所规定的在先使用、通用名称、姓名权使用和原产地国的保护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缺漏不利于我国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也不利于保护那些已经在我国境内成为通用名称、或已在我国境内使用多年或获得注册的外国地名商标, 使这些商标面临相关国家异议的威胁,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类商标提供法律保护, 而其他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在其本国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三.我国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采取的是集中性立法模式,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3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之中,规定了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
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现行刑法关于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地理标志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其一,我国在1979年《刑法》有关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中设有“假冒商标罪”。
此时的犯罪主体限定于与工商企业有关的直接负责人员,犯罪行为仅限于假冒商标。
但当时在国内立法中还没有地理标志的法律概念,故不存在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实条件。
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将侵犯商标权的罪名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于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首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并予以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纳入商标法保护。
但后来并无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权适用刑法保护。
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难以找到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的实例。
虽然依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严重侵害地理标志权的也许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落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刑法保护尚有较大距离。
尤其是对于那些未申请(或未核准>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就无法律依据给予刑事法律保护。
其二,有学者认为,假冒他人地理标志(包括未注册的地理标志>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可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
此外,侵权人如利用他人地理标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根据刑法第222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在此,可将某些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可作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的一种客观表现,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
但笔者认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二者与侵害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犯罪在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等具有重大差异,与真正着眼于保护地理标志权这一新型知识产权目的的刑法救济尚有较大差距。
其三,存在着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以罚代刑”的问题,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民事与刑事保护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不尽完善。
民事侵权案件涉及犯罪的移送少是不争的事实。
在审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在原告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审理中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况。
此外,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刑事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方式的界限和衔接也不够明确。
我国加入WTO之后,自然要积极履行TR 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完善地理标志权的刑法保护。
TR IPS协议第61条规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下,成员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
是否将刑事程序及刑事处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由成员决定。
可采用的救济必须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者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成员方可以规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刑罚,特别是故意实施并具有商业规模的情况。
”可见,我国对于地理标志权予以刑法保护符合TR IPS协议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这也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2004年12月及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追诉门槛,加强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使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基本符合TR IPs协议的要求。
目前对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依照商标法模式予以刑法保护是可行的,但对于尚未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则处于空白,且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使用他人地理标志的行为难以实施刑法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