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与不动产物权制度
物权法 民法典 对照
物权法民法典对照
摘要: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五、总结
正文:
一、物权法与民法典的概述
物权法是我国调整物权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等内容。
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民法法典,它整合了原有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民法领域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梳理和系统整合。
二、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十条至第十九条对不动产登记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不动产登记的机构、登记的程序、登记簿的管理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整合和完善,使得不动产登记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三、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五条对不动产物权进行了规定,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
民法典对这些规定进行了继承和完善,明确了不动产物权的法律效力和法律保护。
四、物权法与民法典中的预告登记规定
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即在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中,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民法典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保留和完善,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五、总结
总的来说,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了全面的整合和完善,使得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更加科学和合理。
法条分析丨《民法典》第217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关系
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一、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关系的规定。
二、概念分析 不动产登记簿,是指记载不动产上的权利状况并备存于特定机关的簿册。
不动产权属证书,即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等,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
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完成不动产物权公示的是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根据。
不动产物权证书只是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
现实中,不动产登记簿的查阅往往有一定条件限制和程序要求,并需要消耗额外的时间成本,对于并非不动产交易、设定限定物权等涉及处分权的重大事项,出示不动产权属证书显然更为便捷、有效促进交易,并足以保障交易安全。
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不动产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
三、法条评析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及其实际运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不动产登记簿的设置、管理和查阅复制工作需要重视和加强。
实践中单位和个人普遍存在重视不动产权属证书而轻视不动产登记簿的现象,这样将削弱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性,影响不动产交易的安全。
因此,本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四、注意问题(一)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移转占有不能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传统观念一定程度上重证书而不重登记。
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的根据,但是不能仅仅以交付该证书的占有作为物权变动的根据。
在进行不动产物权交易中,权利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但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必须进行登记而为物权的变动,否则物权无法变动。
民法典物权制度司法解释解读
民法典物权制度司法解释解读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解读。
民法典于2021年起实施,对物权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而司法解释则对于各项法条的具体适用和解释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第一章:物权的基本规定该章节主要围绕物权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展开解读。
其中,物权被明确定义为公民、法人对特定物上的权利,且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继承性的特征。
司法解释对于物权的具体范围和属性作出了解释,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第二章:所有权该章节详细解释了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
司法解释对于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性、可以行使的权利、与土地使用权的关系等方面进行具体阐述。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于所有权的限制和解除进行了相关解读。
第三章:用益物权本章对用益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的不动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司法解释对用益物权的成立条件、权利内容和转让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解读,为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
第四章:担保物权该章节对担保物权进行了阐述。
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司法解释对担保物权的种类、设立和权力行使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为民事债务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五章:共有和共同复有在这一章中,司法解释就共有和共同复有的规定进行了解读。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对同一物享有权利,而共同复有则指共同享有权益的共同者之间的权益行使规则。
司法解释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涵义和适用规则进行了解释。
第六章:物权保护本章对物权保护进行了具体细化,重点阐述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申请救济的相关事宜。
司法解释对于损害物权的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物权提供了依据。
综上所述,本文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制度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读。
司法解释具体解释了不同章节中的法条内容,为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促进了物权制度的正确适用和保护。
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和交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有哪些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是以登记为准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有不动产登记机关完成。
不动产登记机关设⽴不动产登记簿,记录不动产相关信息,那么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有什么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有哪些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统⼀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代理⼈)⾝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国有⼟地使⽤证,原件和复印件;4、建设⼯程符合规划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5、房屋已竣⼯的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质检合格证或竣⼯验收备案表或质监部门出具的房屋已竣⼯的证明,个⼈⾃建房屋需提交建设单位出具的房屋竣⼯证明);6、房屋测绘报告,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需提交房屋⾯积界定报告);7、房屋地址证明,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民政部门出具的房屋地址证明);8、经适房、单位集资房、廉租房、公租房等房屋还需提交发改委或军区的⽴项计划和省或市或军区房改办的批⽂,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9、属合作修建(联建)建筑⼯程的,还需提交合作(联建)协议和产权分割清单,原件;10、建设单位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还需提交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公有房的证明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书⾯约定,规划部门确认业主共有房屋的证明为原件或经确认的复印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书⾯约定为原件;11、住宅专项维修资⾦建账证明,原件。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登记⼯作,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统⼀登记制度。
民法第二百零九条内容是什么?
民法第二百零九条内容是什么一、民法第二百零九条内容是什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二百一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二百一十八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实务的影响及应对
《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实务的影响及应对摘要:《民法典》及其配套的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对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这对于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有针对性地对注册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可以更好地与《民法典》的精神相结合,为今后的立法工作奠定良好的法律依据。
把握《民法典》精神与贯穿其中的法治观念,对照修订前后的法律规范变化,探索保障公民基本不动产权益、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的制度。
关键词:民法典;不动产登记;影响;应对引言《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并在此基础上颁布相应的司法解释,为《民法典》的顺利施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从《民法典》颁布的历程来看,《民法典》的出台,既是对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一个重要指导,也是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深刻反映。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时候,如何预防虚假登记侵害了物权者的合法权利,成为了我国登记实务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落实《民法典》的基本要求(一)以人为中心,对公民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要充分认识《民法典》所传达的法治信息,运用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
《民法典》的颁布,既是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法治信号,也是今后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依据。
其中最显著的改变是,对人身权利进行了独立的分类,以单独的章节来强化对个人的隐私权和个人资料的保护。
《民法典》强调了对人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而在各个法律条文中,都体现了“以人为本”。
与此同时,在信息保护方面又多了一道新的防线。
所以,要加强对房地产登记信息的管理,并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个人隐私方面的教育。
(二)坚持公平平等,保护意思自治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动产登记成为物权变更的生效要件,其在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关系到公民的财产安全。
因此,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登记制度与程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当规则缺失时,可以通过民法的基本原理来弥补。
要把物权的有效流转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依据,并在保障物权的平等的前提下,兼顾公平的原则。
简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
一、概述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典,不断完善和更新。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我国的物权体系和法律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进行简要的述说,对其进行系统性的介绍和分析。
二、《民法典》物权编的总体框架在《民法典》中,物权编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物权制度和规范起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编包括了物权的基本规定、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等内容。
总体来说,《民法典》物权编主体结构分为七篇,分别是总则、不动产权、动产权、债权、担保物权、共有物权和特别物权。
三、《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原则1. 物权归属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的归属原则是指物权的归属和权利的划分原则。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的归属原则是以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为出发点,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划分和归属。
2. 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公民和法人在物权范围内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没有财产权利的优劣之分。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财产权利平等原则是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其平等享有财产权利。
3. 物权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物权保护原则是指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物权,确保其合法财产得到充分的保护。
在我国的物权编中,物权保护原则是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
四、《民法典》物权编的重要内容1. 不动产权不动产权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权的设立、变更、转让、限制、消灭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权动产权是指对动产(包括动产、价证和其他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等权利。
《民法典》物权编对动产权的设立、享有、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了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全文对比1. 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形式立法的法律,涵盖了私法、商法和诉讼程序法等多个领域。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此之前,《物权法》作为我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法律,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比分析《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的全文内容,探讨其异同之处,并就个人理解进行分析。
2. 《民法典》物权编的立法框架《民法典》物权编总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占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所有权保护和物权与他物权的关系。
在这七章中,对于物权的各种情况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并对于物权的保护也做了全面的安排。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是我国于2007年颁布实施的一部重要立法,共分为七章,分别是总则、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和共同共有、物权保护。
在这七章中也对于各类物权关系做了具体的规定。
4. 《民法典》和《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的对比从总体来看,《民法典》物权编与《物权法》在立法框架上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各自都有着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章节。
《民法典》从《物权法》中吸收了一些经验并加以完善,例如对于物权保护方面有了更加细化和完善的规定。
5. 个人理解和观点个人认为,《民法典》物权编作为我国最高级别的法律,对于物权关系的规范更加全面和系统。
相比之下,《物权法》在一些细节上可能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在对于共有和共同共有的规定上较为简略。
我对于《民法典》物权编的期待也更加高一些,期望它能更好地规范和保护各类物权关系。
6. 总结通过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民法典》物权编相比于《物权法》在对物权关系的规范上更加全面和系统。
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和实施,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会有着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
浅析民法典时代下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
2023年第7期 职工法律天地55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陈明秀从法律性质层面来看,不动产预告登记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同的,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
对于不动产预告登记而言,主要问题包括债权、物权等有关的规定。
同时,因为其他担保权利也有涉及,所以从实际应用来看,会有一些法律分歧。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不动产预告登记含义、类型等基本概念展开,重点阐释、分析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优先受偿、对开发商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的提前免除,以此为基础,进而对《民法典》《解释》有关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规定进行深入理解,不仅有利于为法律的准确适用提供一定的依据,而且能够让裁判规则朝着统一的方向迈进。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含义和类型所谓不动产预告登记,是指为保障将来物权的实现,当事人依照约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的预告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及时向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登记后,未经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对该不动产进行处分时,是不会发生物权效力的。
此外,完成登记后,如果债权消灭,又或是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则不动产预告登记失效。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买卖房屋的协议,又或者是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进行签订,为了能够确保将来物权可以发挥预期效应,那么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到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预告登记。
完成之后,涉及处分不动产,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也就意味着物权效力不会发生。
由此可知,《物权法》与《民法典》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表述基本一致。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主要存在三种类型: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的。
民法典中对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对物权的规定是什么民法典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对于物权的规定在其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内容、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全面解析民法典对物权的规定。
一、物权的概念及其特征物权是指个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直接支配、支配他人直接不得侵犯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物权被定义为个人对特定物体的支配和使用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绝对性:物权是相对于所有其他人的权利,即只要个人合法获得物权,他人就无权侵犯。
2. 独占性:物权的行使归其权利人独占,他人不得干扰或侵犯。
3. 直接性:物权不需要通过债权、合同等方式来实现,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其权利。
4. 持续性:物权随着物体存在,不因人的离去而消失,即使权利人去世,其继承人也可以继续享有该物权。
二、物权的内容及限制民法典对物权的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知识产权等。
1. 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对土地和与土地永久附着的建筑物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保障了不动产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指对除不动产以外的物体享有的权利。
民法典对动产物权的规定涵盖了财产权、使用权、担保物权等方面,保证了权利人对动产的合法支配。
3.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个人在科学、文化、艺术、发明创造等方面所取得的知识成果的法律保护权。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保护了个人的创新成果,鼓励创造和创新。
然而,物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例如,国家对土地、矿藏等重要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具有重要意义的物权受到相应的限制;此外,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也对物权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三、物权的保护民法典明确了对物权的保护原则和方式,主要包括禁止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追究和责任的承担等。
1. 禁止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害他人的物权。
一旦发生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犯、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有什么规定按照规定房屋就是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的话是要进⾏登记的,只有经过登记之后才会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很多⼈对于这个⽅⾯内容不懂。
那么关于民法典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是怎样规定的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有什么规定登记的公⽰⼒所谓公⽰,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定⽅法向社会公开,从⽽使第三⼈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登记的形成⼒登记的形成⼒,⼜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不动产登记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能否⽣效的效⼒。
登记的推定⼒登记的推定⼒⼜称权利正确性推定效⼒,是指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当事⼈的权利内容为正确不动产权利的效⼒。
登记的公信⼒登记的公信⼒是指登记记载的权利⼈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如果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也就是说,不动产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推定为真正的权利,并赋予其公信⼒,基于登记的公信⼒,即使登记错误或遗漏,因相信登记正确⽽与登记名义⼈进⾏交易的善意第三⼈,其所得利益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登记机关的禁⽌⾏为1、登记机构不得要求对不动产进⾏评估。
⽬前我国对不动产评估采取的是中介机构服务性评估。
即不动产所有权⼈只要向登记机构提供的评估结果是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就应该作为登记的依据进⾏登记,⽽不能要求当事⼈进⾏⼆次评估。
⽬前有⼀些房地产登记机关强制登记申请⼈进⾏评估的做法是⾏政违法⾏为,应该予以制⽌。
2、登记机构不得以年检等名义进⾏重复登记,因为⾏政登记属于收费登记业务,⽽有些地⽅的不动产⾏政登记机构为了增加收⼊,经常以年检名义对不动产进⾏重复登记。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
民法典中的物权法民法典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授予的权力,对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规范进行统一和完善的法律。
其中,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规定了物权的获取、保护和转让等各个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物权的定义、物权的种类、物权的获取和物权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体享有直接支配、占有和处分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物权的物体可以是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动产(如车辆、家具等)以及其他可以通过有形物化成代码的虚拟财产(如知识产权等)。
物权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即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权利是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无需依赖他人的同意或许可,也不受他人的干扰。
同时,物权也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的权利只针对一定的关系人产生效力,对于其他人则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二、物权的种类在民法典中,物权可以根据物体的性质和权利的内容进行分类。
常见的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体享有的最广泛的权利,包括支配、占有和处分等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本形式,它是权利人对物体拥有的最充分的权力。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包括支配权。
典型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租赁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自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保证。
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以质物抵偿债权。
三、物权的获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权的获取主要有合法取得和衍生取得两种方式。
1. 合法取得合法取得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获取物权的行为。
常见的合法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继承和依法转让等。
以依法取得为例,根据不同的物权种类,可以通过购买、继承、房屋出租等方式合法地获取物权。
2. 衍生取得衍生取得是指通过物权的转让、减灭等行为获得物权的方式。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民法典中关于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物权法律规定的完善和适用显得尤为重要。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因此在民法典中,对于物权保护作出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一、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民法典中,在物权保护方面,确立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权益平等原则:即不论是公民还是法人,无论大小单位,都享有同等的物权保护。
2. 法定权益优先原则:在法律对物权保护的规定与适用中,法定权益享有优先地位。
3. 凡属不得禁止既不得准许原则:受法律保护的物权权益,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限制或者取消。
4. 公序良俗原则:物权行使和保护必须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二、物权保护的具体内容1. 侵权责任在民法典中,对于侵害他人物权的行为,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标准。
无论是侵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侵权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
2. 查封、扣押和拍卖当物权受到侵害或者争议时,民法典通过查封、扣押和拍卖等措施,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转移、变卖、损毁财产,保障物权人的追责权和实现权。
3. 定睛权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法院限制他人对财产的行为,保护其物权的稳定和安全。
这是一种特殊的权益保护措施,有助于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4. 优先权在财产变动的情况下,民法典对于物权人的优先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抵押物权、留置权以及其他权利,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保障其合法权益。
三、物权保护的适用范围1. 具体财产民法典中,物权保护主要适用于具体财产,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无论是土地、房屋,还是车辆、设备,都可以享受到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
2. 财产权利物权保护的适用范围还包括财产权利。
财产权利是指人们基于取得、使用、处分财产的自由行使权。
而在民法典中,对于财产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抵押权和留置权在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与适用中,特别对于抵押权和留置权的适用作出了详细规定。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
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近年来,我国法律体制不断完善,其中最为引人关注的便是民法典的颁布实施。
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民法典不仅涉及到个人权益等多个方面,还对物权法作出了重大变革和调整。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对物权法的重大变革与调整的方面。
首先,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优化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确立了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该法在原有的物权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大大提高了不动产登记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示义务,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权威的不动产权属信息,有效避免了纠纷的发生。
其次,民法典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做出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抵押权和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抵押权方面,民法典删除了原有的设立时效要求,减少了程序限制,使得抵押权的设立更加简便灵活。
同时,对于担保物权,民法典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种类和效力范围,明确了担保物权的权益和保护机制。
这些调整使得抵押和担保在经济活动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此外,民法典对债权物权合一原则进行了强调和贯彻。
债权和物权是紧密相关的法律关系,在过去的法律体系中常常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民法典强调了债权物权合一的原则,并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基础。
在实践中,债权物权合一原则的贯彻使得债务人的权益和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进步。
此外,民法典还对共有和共同所有权进行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关于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在以往的法律体系中,共有和共同所有权的处理常常需要依赖司法解释和裁判实践,不够明确和规范。
而通过民法典的立法,为共有和共同所有权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律规定,为相关主体提供了依法行使权益的指导和保障。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
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解读随着新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对于民事领域的法律规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尤其是对于物权法的规定,在新民法典中进行了系统和完善的调整。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对物权法的规定进行解读。
第一部分:物权法基本原则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它规定了人们对于自己的财产具有的支配权和使用权。
在新民法典中,物权法的规定及其相应的法律原则得到了全面地阐释。
一、物权法的法律地位根据新民法典的规定,物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具有法律地位。
物权法是指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所拥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二、物权法的法律基础在新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物权法的法律基础,即“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占有和依法取得的财产权利”。
三、物权法的法律原则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许多关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的公示性、排他性、继承性、先占性、合法性、保护性等。
第二部分:物权法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物权法常常需要与其他相关法律和制度进行综合运用。
新民法典中规定的物权法适用范围有哪些呢?一、物权法适用范围新民法典规定,物权法适用于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其中,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的物体,动产是指不属于不动产的其他所有物。
二、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关系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物权法和合同法之间的关系。
物权法和合同法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领域,但在实际运用中常常需要相互补充和协调。
第三部分:物权法的保护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一系列关于物权法保护的具体措施,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一、物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新民法典规定了关于物权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对权益的保护、对物品的保护、对不动产的登记、对动产的交付等。
二、侵权行为的制裁在新民法典中,规定了关于物权法侵权行为的制裁措施。
对于不法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三、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在新民法典中还规定了一些关于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包括担保物权和其他物权救济等。
民法典下的不动产权法规定
民法典下的不动产权法规定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不动产权法的立法内容逐渐完善,确立了不动产所有权的权利与义务,维护了公民及法人对不动产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不动产权法的角度,对民法典下的不动产权法规定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这一领域的法律规范。
一、不动产的概念与特点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及林木、粮食作物等自然产品,具有以下特点:稳定性、地域性及有限性。
不动产是无法转移或移动的财产,其权利与义务与特定物体直接相关。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不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分为物权法律行为设立和法律效益设立两种方式。
物权法律行为设立是指由合法主体通过交易、继承等方式,经过法定的形式或手续,将不动产的所有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法律效益设立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以合法方式占有不动产,经过一定时效即可形成不动产所有权。
三、不动产的物权保护为了保障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和转让,民法典下的不动产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物权保护措施,包括侵权责任、查封、拍卖、优先购买权等。
侵权责任是指不动产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查封是指依法对不动产进行封闭、封存或封堵,以限制不动产的处分;拍卖是指将查封的不动产通过拍卖方式变现;优先购买权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转让时,原权利人享有优先购买不动产的权利。
四、不动产共有不动产共有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对同一不动产拥有共同的所有权。
共有人之间应遵守协议共享利益、共担义务的原则。
若共有人之间无法达成协议,则可以请求对不动产进行分割。
不动产分割有两种方式:物理分割和价值补偿分割。
物理分割是指将不动产按照一定比例或独立部分划分给共有人;价值补偿分割是指根据不动产各自的权益比例,由一方向其他共有人支付相应价值进行补偿。
五、不动产权的限制与终止不动产的所有权并不是绝对的,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不动产权的限制形式包括抵押、查封、租赁等,这些限制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债权或公共利益。
而不动产权的终止通常包括自然灭失、放弃、继承等方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四条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五条预告登记的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第六条转让人转让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变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
第八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至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享有物权,但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保护其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物权的归属规定
民法典对物权的归属规定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客体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民法典中非常重要的法律关系之一。
在民法典中,涉及物权的归属规定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对物权的归属1. 尽管民法典对物权的归属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根据不同的物权种类,其归属规则也存在差异。
下面我们将逐一介绍几种常见的物权归属规定。
2. 不动产物权的归属规定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以及与土地、建筑物固有连接的设施等,其归属一般遵循登记原则。
即根据登记上的记录来确定权利人。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购房人根据房屋登记证书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3. 动产物权的归属规定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体,如车辆、电器等。
关于动产物权的归属,根据民法典规定,原则上以占有为转移标志。
例如,A将一辆汽车卖给B,B在实际上占有并使用该汽车后,便成为该汽车的合法所有人。
4. 担保物权的归属规定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偿债保障的一种权利。
在担保物权中,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清偿债权并收回担保物。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的归属以债务人的财产为准,且需要根据法律程序进行拍卖或抵押等手续。
5. 所有权与用权的归属规定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绝对权利,而用权则是指权利人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的一种相对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所有权和用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不同的权利人之间,归属取决于具体的协议或双方的意愿。
6. 共有物权的归属规定共有物权是指多个权利人对同一物享有共同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于共有物权的归属,一般遵循平均分割原则,即将共有物均等地分配给各个权利人。
当然,如果存在其他约定或者情况特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处理。
三、总结民法典对物权的归属规定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合理的物权归属规则不仅有助于明确权利人的权益,还促进了交易和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具体法律规定,确定物权的归属,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处理。
不动产登记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权益
不动产登记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地产领域的发展日益迅猛。
为了规范不动产交易及权益保护,不动产登记法与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权益成为了重要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不动产登记法和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权益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权益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法是我国为保护不动产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不动产登记的目的是确认权益人对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和内容,保障其权益。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登记、受理审查、登记确认等环节。
首先,在不动产登记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不动产权益的保护。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3条,不动产权益的取得、变更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这一规定意味着,不动产权益只有通过合法的登记程序才能得到保护。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未经登记的不动产权益发生争议,将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和解决。
其次,不动产登记法还规定了公示的原则。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5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公示不动产权益的登记事项,确保权益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通过公示,权益人可以在一定的时间内行使异议、投诉等权益。
此外,不动产登记法还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效力。
根据不动产登记法第9条,不动产发生权益变动时,不符合登记的,对善意第三人不受不动产登记的抵押权、质权和租赁权限制。
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法典中的不动产权益民法典在保护不动产权益方面也有一系列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不动产权益的取得方式、权益的保护和违法行为的处理等关键内容。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157条,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继承、赠与等方式。
这一条规定使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更加丰富多样。
其次,民法典对不动产权益的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168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这一规定意味着,不动产权益的行使应当在法律和社会道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违法乱纪。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对侵权行为进行追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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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不动产征收征用制度②
这一修改主要是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 补偿中独立出来,以特别强调对被征收人住宅的保 障。这两处修改,与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 第48条保持了一致性。 三是将《物权法》中的“拆 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这是对原规定不准 确表述的更正。 四是体现疫情防控的需要,在《物 权法》第44条关于因抢险救灾可以征用不动产的基 础上,《民法典》物权编第245条增加“疫情防控” 作为征用不动产的法定事由,为当前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中的不动产征用提供法律依据。
六、完善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①
简化删除了担保物情况的列举。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合同中,抵押财产
要列明“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 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第185条)。 对此,2019年世界银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 告》认为,上述条文对担保品的描述过于具体,不 利于当事人便利地设立担保物权。为适应世界银行 营商环境调查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第400条 将上述要求简化为“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 况”,从而允许对担保物进行概括性描述。这种概 括性描述须达到可以识别担保物的程度。
新增居住权作为新的用益物权。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居住权是否入法存在很大争议,最终《物 权法》没有规定居住权。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规定居住权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终《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居住权,并用6个条文规定了居住权的含义、设立、效力、终止等内容。 设立居住权的目的在于满足特定人对他人住宅的生活居住需求,因此居住权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按照 《物权法》第18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 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但是,《物权法》并没有 对利害关系人在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中的义务作出规定。为 防止和避免利害关系人不当使用、泄露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现 象,《民法典》物权编专门增加第21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 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这一修改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要求,在保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增设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相 关义务,对于保护权利人的隐私,防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不当利用 具有现实意义。
同时,《民法典》物权编第334条还删除了《物权法》第128条中的“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 期的剩余期限”的限定条件,因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后,原权利人不再享有该土地承 包经营权利,自然也就无所谓剩余期限问题了。
五、充实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③
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条件及住宅续期问题。《民法典》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事活动的基本 原则,在总则第9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将绿色原则贯彻全篇,对《物权法》第136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条件作出 修改,在《民法典》物权编第346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 态环境的要求。这一规定对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在《民法典》 实施后,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土地使用条件要有关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 为了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民法典》物权编还对《物权法》第138条关于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在第348条土地出让合同内容的“土地用途”后增加“规划条 件”,作为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是,对于自动续期后,权利人是否应当支付相关费用并不明确,理 论上与实践中都存在很大的认识分歧。对此,《民法典》第359条第1款增加规定:续期费用的 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六、完善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②
完善抵押物的范围。一是增加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按照“同质同法”的要求,海
域使用权应当可以抵押。二是删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是根据 修订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作的调整。修订后《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改称为“四 荒地”土地经营权,并且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由于这种权利比较特殊,《民法典》物权编在第342条专列一 条,对其出租、入股、抵押等作了规定。三是删除了耕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在我国,集体土地的使用 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等。对于上述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法 律上一直禁止抵押。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存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松绑的声音。随着承包地“三权分 置”被《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承认,土地经营权成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权利,且该权利已经不再具 有身份属性,这使土地经营权抵押成为可能。对此,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对土地经营权融资 担保予以明确认可。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删除耕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 订保持了体系上的一致性。
五、充实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②
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增加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物权编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基础上,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中专门增加3个条款,对土地经营权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土地经营 权的流转方式,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 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339条);二是明确了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规定:土地经营权人有权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第340条);三是明 确了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规定: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 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人(第341条)。《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已经具有了用益物权的属性。
2007年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物权法》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 有财产为主,引起了巨大的争议。有人认为,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应当实施 阶梯保护,国家、集体利益优先;有人认为,《物权法》是私法,首先应该保护私有财 产,按照先私人、再集体、后国家的顺序加以保护。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和依法治国 的全面推进,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理念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把平 等保护确立为产权保护的首要原则,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 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民法典》物权编确立的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 护的规定,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体现了《民法典》的核心价值。
03 删除了耕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
随着承包地“三权分置”被《农村土地承包法》所承认,土地经营权 成为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权利,且该权利已经不再具有身份 属性,这使土地经营权抵押成为可能。对此,修订后的《农村土地承 包法》第47条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予以明确认可。为此,《民法典》 物权编删除耕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 修订保持了体系上的一致性。
三、完善不动产征收征用制度①
动产征收征用制度是宪法确立的重要制度。《民法 典》物权编从所有权丧失的角度对不动产征收征用 制度进行了规范。
同《物权法》的规定相比,做了4个方面的修改完 善: 一是将征收补偿费的支付由“依法足额支付” 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这一修改的目的是 体现《民法典》第117条所规定的“公平、合理” 的征收补偿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费。 二是将征收补偿的范围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修改为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 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或非法人组织。 居住权的实质是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居
住权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通过合同设立的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办 理登记手续,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应当说,在我国现实情况下,《民法典》承认居住权具有特殊的意义, 有助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以房养老”提供制度支持,也可以保障征收搬迁安置中的居住权益以及家 庭成员对公房享有的居住权。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 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 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 总则同时废止。
02
《民法典》中的不动产物权制度
一、确立平等保护物权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物权编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 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这一规定同《物权法》第4条规定相比,在保 护前面增加了“平等”二字,这不是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体现了物权保护理念的重大 转变。
《民法典》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对保护海岛及其 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 海洋权益,促进海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充实不动产用益物权制度①
《民法典》物权编在《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用益物权的基础上,不仅增加了新的用益物权种类,也对原有用 益物权的行使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完善不动产 担保物权制度③
01 增加海域使用权可以抵押 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按照“同质同法”的要求,海域使用权应当 可以抵押。
删除了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02 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是根据修订后《农村土地承包法》所作的调整。修订后《农村土地 承包法》将“四荒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改称为“四荒地”土地经营权, 并且允许土地经营权抵押。由于这种权利比较特殊,《民法典》物权 编在第342条专列一条,对其出租、入股、抵押等作了规定。
二、确认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①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确立的重大公示公信制度。在2007年 《物权法》颁布时,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分部门登记制度,土地、 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由不同的部门依照不同的法律进行登记。 《民法典》物权编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进行了确认,并针对《物 权法》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完善:一是统一 登记机构。《民法典》物权编把所有涉及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全部修 改为由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如《民法典》物权编第333条把《物权 法》第127条中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修改为“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 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从立法上保证了不动产登记机构的 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