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等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 第号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批准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等14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号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等14项山东省地方标准,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等14项山东省地方标准(不随文件发送)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4月2日序号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DB37/T3535-2019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2019-04-022019-05-022DB37/T3536-2019纺织印染工业高盐废水污染控制与治理技术规范2019-04-022019-05-023DB37/T3537-2019玻璃钢驳船式海洋牧场平台建造技术规范2019-04-022019-05-024DB37/T3538-2019钢质可移动式海洋牧场平台建造技术规范2019-04-022019-05-025DB37/T3539-2019农产品电子商务包装通用规范2019-04-022019-05-026DB37/T3540-2019社区服务组织诚信评价通则2019-04-022019-05-027DB37/T3541-2019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规范2019-04-022019-05-028DB37/T3542-2019综合客运枢纽标志设置规范2019-04-022019-05-029DB37/T3543-2019城际城市配送集装箱通用技术条件2019-04-022019-05-0210DB37/T3544-2019“空巴通”运营服务规范2019-04-022019-05-0211DB37/T3545.1-2019司法鉴定服务第1部分:标识规范2019-04-022019-05-0212DB37/T3545.2-2019司法鉴定服务第2部分:服务保障规范2019-04-022019-05-0213DB37/T3545.3-2019司法鉴定服务第3部分:服务提供规范2019-04-022019-05-0214DB37/T3545.4-2019司法鉴定服务第4部分:对外服务规范2019-04-022019-05-02。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
建设单位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指南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减轻建设单位负担,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指南,指引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一、验收范围及期限(一)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开展自主环境保护验收。
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范围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措施。
其中,环境保护设施是指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以及开展环境监测所需的装置、设备和工程设施等;环境保护措施是指预防或减轻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管理或技术等措施。
(二)期限验收期限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的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的,不应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可依法进行分期验收。
二、验收主体及责任(一)验收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三项内容。
(二)验收责任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查验、监测、记载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并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ICS13.040.40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39—2015代替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 (4)6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2017年3月31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前 言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宋光武、潘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魏国强、胡月琪、薛亦峰、燕潇、刘晓、颜旭、吴晓清、张蕊、白画画。
引 言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DB11!-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228—2015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industry2015-08-18发布2015-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 引言................................................................................................................................................................... I I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与检测 (5)6实施与监督 (6)附录A(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和管理要求 (7)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聂磊、高喜超、潘涛、邵霞、郝郑平、李国昊、任培芳、闫磊、袁勋、王敏燕、王海林、何万清、高美平II引言为控制北京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引导汽车维修业的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2015年环境方法总结
2015.12.15 2016.8.1 2015.7.1 2015.7.1 2015.7.1 2015.7.1 2015.7.1 2015.10.1 2015.3.1 2015.2.5 2015.7.1 2015.3.1 2015.7.1 2015.3.1 2015.7.21 2015.3.1 2015.9.1 2015.7.1 2015.3.1 2015.7.1 2015.7.1
环境空气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 法及修改单
HJ539-2015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DB13/2171-2015
环境空气 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 谱法
HJ739-2015
环境空气 五氧化二磷的测定 钼蓝分光光度法 HJ546-2015
《环境空气六价铬的测定柱后衍生离子色谱法 》及修改单
2015.8.21 2015.10.1
2015.8.21 2015.10.1
2015.10.22 2015.12.1
2015.12.14 2016.2.1
2015.11.20 2015.12.15
2015.11.20 2015.12.15
2015.11.20 2015.9.1 2015.4.16 2015.4.16 2015.4.16 2015.4.16 2015.4.16 2019.9.25 2015.2.15 2015.2.5 2015.5.13 2015.2.15 2015.4.16 2015.2.15 2015.7.21 2015.2.15 2015.8.18 2015.5.13 2015.2.15 2015.5.13 2015.5.13
DB11/139-2015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3/2169-2015
固定污染源废气--- 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法
Method 25B
总气态有机物(TOC)浓度的非色散红外分析法(NDIR),直接借口取样系统现场在线分析,主要用于含烷烃的总气态有机物浓度的测定。
美国
EN12619-2013
利用FID测量固定源排放的气态或蒸汽态有机物,结果描述为总碳(TVOC)质量浓度
欧盟
HJ/T 38-1999
固定源中能被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碳氢化合物的总量
常见的有机污染物种类有烃类(烷烃、烯烃和芳烃)、酮类、酯类、醇类、酚类、醛类、胺类等,其中大部分有机污染物没有相应标准监测方法,通常选取综合性评价因子非甲烷总烃(总烃)来进行评价。
2.3现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实施情况和存在问题
目前,固定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总烃)的测定尚停留在实验室阶段,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主要以现场采集样品,转交实验室用GC-FID检测、分析为主。样品采集-制备-定量分析过程复杂,监测分析周期长,遇到高温废气采样到实验室分析,有研究表明针筒采样会发生冷凝损失,无法复原实际烟气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等问题。因此,目前对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法,无论采集、样品保存还是运输,都不可避免的会引起样品的损失、吸附或者变质,不能反映废气真实排放情况。而且,大量的样品采集与运输会增加检测人员的工作量,且滞后的检测分析不利于对排污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监管,而现场监测法最大程度的保留了样品的原有特点,使分析结果更真实反映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因此制定可操作性强的现场甲烷、非甲烷总烃(总烃)检测分析方法显得尤为必要。
日本
4
2014年11月,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递交了课题申请书、签署合同。
2015年1月上旬,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组织课题参加人员召开项目启动会。
2015年2月下旬,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制定了课题实施方案大纲,组织课题参加人员研讨并确定课题技术路线。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
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12C A E P I G B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标准T/CAEPI 1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nline automatic monitoring systems of constructionof on-site point from stationary sources(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正式出版的标准文本为准。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7-28发布 -8-1实施发布II目次前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适用范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排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排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技术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监测站房的建设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监测站房内布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39—2015
代替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5- 05-13 发布
2015- 07-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II
DB11/ 139—2015
引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3.7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9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市及区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目次序言 2前言 31范围 4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 术语和定义 44选址 45污染防治要求 5前言本标准为介绍性标准。
本标准依照 GB/T 给出的规则草拟。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行。
本标准草拟单位: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中国轻工业洁净生产中心。
本标准主要草拟人:引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汽车维修公司环境保护设备设计、建设和运行,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拟订本标准。
汽车维修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维修业选址、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及噪声防治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合用于汽车维修公司、汽车综合小修及专项维修业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合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含所有的改正单)合用于本文件。
GB 12348 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环境保护图形标记固体废物储存 ( 处理)场GB 18597 危险废物储存污染控制标准GB 20101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妆置安全技术规定GB 26877 汽车维修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煤质颗粒活性炭气相用煤质颗粒活性炭DB11/ 307 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50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996 城乡规划改用地分类标准DB11/ 1195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 1228 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以下术语和定义合用于本文件。
3.1非原位重生吸附办理工艺non-onsite regenerated absorption technology吸附剂不在挥发性有机物办理装置中直接办理重生的吸附办理技术工艺。
建设项目完工环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理指南一、服务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二、提供服务的依据:(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第253号令)(二)《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三、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自2016年8月24日起)四、具体办理部门:综合计划室、现场监测室、分析实验室五、联系方式:电话:,传真:,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六、申请方式:委托方应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验收,经批准后,到监测中心综合计划室进行业务申请七、需提供的材料、表格或资料下载:委托方需提供《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有关大体情形表》(见附件)。
大体情形表需登录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网站(),按项目性质分类选择下载,完成填写并加盖公章。
八、受理时刻:工作日每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九、办理时限:对于符合验收监测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已收取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刻自收到委托方合同付款回执后算起,一般在3个月内完成报告编制。
(二)免收检测费用的项目:验收监测时刻自收到委托方材料后算起,一般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编制。
附件: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附件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二O一五年六月质量方针行为公正方式科学数据准确服务规范联系方式: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电话:(010)传真:(010)资料下载:目录联系方式:........................................................... 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4号B105 邮编:100048............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 - 0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提供资料清单........................ - 3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流程图.......................... - 5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要求............................ - 6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受理反馈意见表..................... - 10 -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办事指南一、受理事项:建设项目完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DB11 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ICS13.020.40Z10备案号:XXXXX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2015-04-30发布2015-06-01实施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5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6)6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 (7)7监测点位管理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标志牌要求 (8)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11)参考文献 (13)前 言本标准4、5、6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云平、张大伟、郭建辉、宁占武、马召辉、冯亚君、金蕾、张健、朱小锋、全颖弘、张中平、潘迪、马全京、刘辉、王宏伟。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及污水排放中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标志牌要求及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手工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GB4053.1~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10054.2货用施工升降机第2部分:运载装置不可进人的倾斜式升降机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DB11/T064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GB/T3608-2008、GB4053.3-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_ 1227-2015 北京市
ICS13.040.40Z 60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 1227—2015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painting process of automobilemanufacturing industry2015-08-18发布2015-09-01实施目次前言 (II)引言 (I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5 监测与检测 (6)6 实施与监督 (7)附录A(规范性附录)涂装生产线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 (8)附录B(规范性附录)工艺措施与管理要求 (9)前言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DB11/ 50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8月18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邵霞、聂磊、潘涛、张国宁、李国昊、任培芳、闫磊、高喜超、王迪、袁勋、王海林、王敏燕、何万清、高美平II引言为控制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引导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本标准。
DB11/ 1227—2015 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汽车整车制造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检测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汽车整车制造企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汽车整车制造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北京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ICS 13.020.40Z10备案号:45812-20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2015 - 04 - 30发布2015 - 06 - 01实施目次前言.................................................................................................................................................................... I I 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5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6)6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 (7)7监测点位管理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标志牌要求 (8)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11)参考文献 (13)前言本标准4、5、6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云平、张大伟、郭建辉、宁占武、马召辉、冯亚君、金蕾、张健、朱小锋、全颖弘、张中平、潘迪、马全京、刘辉、王宏伟。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及污水排放中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标志牌要求及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手工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
DB11T 1278-2015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方法HJ605中列出的65种挥发性有机物,或具备在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低于250℃、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133.322Pa理化特性的有机物。
3
疑似污染区域 potential contaminated area
HJ/T167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194环境空气质量手动监测技术规范
HJ/T16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605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4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DB11/T656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DB11/T811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采样深度
8.1.2.1
8.1.2.2
x)区域内污染源仅为非饱和带土壤,该采样点可布置在污染源土层的正上方;
y)区域内污染源仅为地下水,紧邻污染源的采样点应布设在地下水最高水位以上,且高于毛细带不应小于1 m;
zz)以上两种污染源特征情形下,如果污染源埋深大于4.5 m,应在纵剖面上至少增加1个土壤气采样点,确保相邻采样点间距不大于3 m;
aa)整个纵剖面的土壤及地下水均污染,该采样点应布设在污染最重的区域。污染土层大于4.5 m,应在纵剖面上至少增加1个采样点,确保相邻两个土壤气采样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 m;
图1工作程序
6
应结合场地水文地质条件,选择适用的钻探设备及方法采集非扰动岩芯样。
不应使用需加水或泥浆的钻探技术进行土壤样品的钻探取样。
从原状岩芯中将样品转移至样品瓶或其
6
样品保存
对污染物检出限有特殊要求,应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1]
ICS13.040.40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139—2015代替 DB11/ 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15- 05-13 发布2015- 07-01 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 I I 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 (4)6实施与监督 (5)附录 A(规范性附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 2017 年 3 月 31 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I前言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 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宋光武、潘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魏国强、胡月琪、薛亦峰、燕潇、刘晓、颜旭、吴晓清、张蕊、白画画。
关于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的说明
关于排放口规范化设置情况的说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京市大兴区环境保护局:
我公司目前废气排放口 6 个,废水排放口 1 个。按照《排污口规
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及《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
(DB11/1195-2015)的相关要求,我公司各个排污口具体情况如下:
一、 废气排放口
排放口名称
排污口现状情况(包括排污口及监测孔)
排放口设置是 否符合要求
废气放口 1
是
废气放口 2
是
废气放口 3
是
废气放口 4
是
废气放口 5
是
废气放口 6
是
二、废水排放口
排放口名称
排污口现状情况(包括排污口及监测孔)
排放口设置是否 符合要求
生活污水排 是
放口
生产废水排 是
放口
我公司满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及《固定污 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11/1195-2015)的要求。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ICS13.020.40Z10备案号:XXXXX 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195—2015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ites setting of stationary pollution sources2015-04-30发布2015-06-01实施目 次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2)5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6)6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 (7)7监测点位管理 (7)附录A(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标志牌要求 (8)附录B(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编码规则 (11)参考文献 (13)前 言本标准4、5、6章为强制性条文,其余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房山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云平、张大伟、郭建辉、宁占武、马召辉、冯亚君、金蕾、张健、朱小锋、全颖弘、张中平、潘迪、马全京、刘辉、王宏伟。
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排放及污水排放中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标志牌要求及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手工监测点位的规范化设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608高处作业分级GB4053.1~GB4053.3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T8196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10054.2货用施工升降机第2部分:运载装置不可进人的倾斜式升降机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171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T18284快速响应矩阵码DB11/T064北京市行政区划代码DB11/307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GB/T3608-2008、GB4053.3-20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3608-2008、GB4053.3-2009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监测点位monitoring sites为开展污染源监测工作所设置的监测或采样位置及其配套设施。
包括监测断面、监测孔、监测平台及通往监测平台的保障性、辅助性设施等。
3.2手工监测manual monitoring在监测点位用便携式监测设备对样品进行现场检测,或用采样装置采集样品,将采集的样品在实验室用分析仪器分析、处理的过程。
3.3监测断面monitor cross section在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或污水排放管道中选定的监测点所在管道或渠道截面。
3.4监测孔monitoring ports为监测或采集废气样品在废气监测断面烟道上开设的孔口。
3.5防护栏杆guard rail永久性安装在梯子、平台、通道、升降口及其他敞开边缘防止人员坠落的框架结构,简称护栏(见图6)。
注:改写GB4053.3-2009,定义3.1。
3.6通行平台(通道)pass platform(path)供人员由一个区域到另一个区域行走的平台。
[GB4053.3-2009,定义3.7.3]3.7监测(采样)平台sampling platform永久性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的具有稳定性、承载负荷的带有防护装置的工作平台。
注:改写GB4053.3-2009,定义3.7。
3.8监测梯架monitoring ladder assembly永久性安装在建筑物或设备上,供人员通往监测平台而设置的钢直梯、分段钢斜梯、转梯或升降梯。
3.9坠落高度基准面height of falling reference plane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GB/T3608-2008,定义3.2]4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4.1监测孔要求4.1.1监测孔位置应便于人员开展监测工作,应设置在规则的圆形或矩形烟道上,但不应设置在烟道顶层。
4.1.2对于输送高温或有毒有害气体的烟道,监测孔应开在烟道的负压段;若负压段下满足不了开孔需求,对正压下输送高温和有毒气体的烟道,应安装带有闸板阀的密封监测孔(见图1)。
a1-闸板阀手轮;2-闸板阀阀杆;3-闸板阀阀体;4-烟道;5-监测孔管;6-采样枪图1带有闸板阀的密封监测孔4.1.3对于颗粒态污染物,监测孔优先设置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的部位,设置在距弯头、阀门、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6倍直径(当量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当量直径)处。
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边长。
监测断面的气流速度应在5m/s以上。
4.1.4对于气态污染物,其监测孔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应避开涡流区。
如果同时测定排气流量,监测孔仍按4.1.3选取。
4.1.5在选定的监测孔位置上开设监测孔,监测孔的内径在90mm~120mm之间,监测孔管长不大于50mm(安装闸板阀的监测孔管除外)。
监测孔在不使用时用盖板或管帽封闭,在监测使用时应易打开(见图2)。
a单位为mma)带有盖板的监测孔b)带有管堵的监测孔c)带有管帽的监测孔b1-监测孔管图2几种封闭形式的监测孔4.1.6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断面下游0.5m左右处应预留手工监测孔,其位置不与自动监测系统测定位置重合。
4.1.7烟道直径小于3m时,设置相互垂直的两个监测孔;烟道直径大于3m时,设置相互垂直的四个监测孔(见图3)。
a1-测点;2-监测孔图3圆形断面测点与监测孔示意图4.1.8截面宽度大于3m的矩形烟道,在烟道两侧对开监测孔。
矩形烟道根据监测断面面积划分,每0.6m2小块应有一个测点,由测点数确定监测孔数(见图4~图5)。
a1-测点;2-监测孔图4长方形断面测点与监测孔示意图a1-测点;2-监测孔图5正方形断面测点与监测孔示意图4.2平台要求4.2.1防护要求4.2.1.1距离坠落基准面0.5m以上的监测平台及通道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防护栏杆(见图6),其中监测平台的防护栏杆应带踢脚板。
4.2.1.2护栏的高度应不低于1.2m,其设计载荷及制造安装应符合GB4053.3要求。
4.2.1.3护栏的踢脚板应采用不小于100mm×2mm的钢板制造,其顶部在平台面之上高度应不小于100mm,底部距平台面应不大于10mm。
4.2.2结构要求4.2.2.1监测平台应设置在监测孔的正下方1.2m~1.3m处,应永久、安全、便于采样及测试。
4.2.2.2监测平台周围空间应保证人员及采样枪正常方便操作。
4.2.2.3监测平台可操作面积应不小于2m2,平台长度和宽度应不小于1.2m,且不小于监测断面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3,通往监测平台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0.9m。
4.2.2.4监测平台地面应采用厚度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钢板网(孔径小于10mm×20mm),监测平台及通道的载荷应不小于3kN/m2。
4.2.2.5监测平台及通道的制造安装应符合GB4053.3要求。
a1-扶手(顶部栏杆);2-中间栏杆;3-立柱;4-踢脚板;H-栏杆高度图6防护栏杆示意图4.2.3其他要求4.2.3.1监测平台应设置一个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不少于2个16A插座及2个10A插座,保证监测设备所需电力。
4.2.3.2监测平台附近有造成人体机械伤害、灼烫、腐蚀、触电等危险源的,应在平台相应位置设置防护装置。
监测平台上方有坠落物体隐患时,应在监测平台上方3m高处设置防护装置。
防护装置的设计与制造应符合GB/T8196要求。
4.2.3.3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应储备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3监测梯架要求4.3.1监测平台与地面之间应保障安全通行,应按照GB4053.1~GB4053.2要求设置固定式钢梯或按照GB/T10060要求设置电梯到达监测平台。
4.3.2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0.5m时,应设置固定式钢梯到达监测平台。
4.3.3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不应设置钢直梯到达监测平台,应安装分段钢斜体、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
梯子宽度不小于0.9m,梯子倾角不超过45°(见图7)。
每段钢斜梯或转梯的最大垂直高度不超过2m,否则应设置缓冲平台,其技术要求应符合4.2章节规定。
a单位:mmb1-踏板;2-梯梁;3-中间栏杆;4-立柱;5-扶手;H-梯高;L-梯跨;c h1-栏杆高;h2-扶手高;α-梯子倾角;i-踏步高;g-踏步宽图7固定式钢斜梯示意图4.3.4监测平台位于坠落高度基准面10m以上时,应按照GB10054.2求设计并安装用于运送设备的升降机。
监测平台位于坠落高度基准面20m以上时,应按照GB10060的要求设计并安装电梯到达监测平台。
5污水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5.1排污单位应按照DB11/307的要求设置采样位置,保证污水监测点位场所通风、照明正常,应在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场所设置强制通风系统,并安装相应的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5.2采样位置原则上设在厂界内或厂界外不超过10m范围内。
压力管道式排放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5.3污水流量手工监测点位,其所在排水管道或渠道监测断面应为规则形状,可以是矩形、圆形或梯形,应方便采样和流量测定。
测流段水流应顺直、稳定、集中,无下游水流顶托影响,上游顺直长度应大于5倍测流段最大水面宽度,同时测流段水深应大于0.1m且不超过1m。
5.4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市政管道的,在企业界内或排入市政管道前设置采样位置。
如需开展流量手工测量,其监测点位设置按5.3进行。
5.5监测平台面积应不小于1m2,平台应设置不低于1.2m的防护拦(设置遵照4.2.1章节)。
进水监测平台应设置在物理处理设施之后。
6监测点位标志牌设置要求6.1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应设置监测点位标志牌,标志牌分为提示性标志牌和警告性标志牌两种。
提示性标志牌用于向人们提供某种环境信息,警告性标志牌用于提醒人们注意污染物排放可能会造成危害。
6.2监测点位标志牌的技术规格及信息内容应符合附录A规定,其中点位编码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3一般性污染物监测点位设置提示性标志牌。
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监测点位设置警告性标志牌,警告标志图案应设置于警告性标志牌的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