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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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
解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2000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15号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结束——。
贪污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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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相关规定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对贪污罪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是指因承包、租赁、聘用等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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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是什么最⾼⼈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有关部门就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征求最⾼⼈民法院研究室意见。
此意见的全⽂是什么?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共同受贿案件中受贿数额认定问题的研究意见全⽂是什么⼀、问题由来由于经济发展等原因,⽬前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均按参与额量刑往往导致罪刑失衡,此时,能否按照个⼈实际所得数额量刑,审判实践中争议较⼤,有关部门遂向最⾼⼈民法院研究室征求意见。
⼆、主要争议问题⼀种意见认为,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按照个⼈实际所得数额量刑,以实现罪刑相当、裁判公正。
我国刑法只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主犯如何处罚,刑法并⽆明确规定,所谓的“部分实⾏全部责任”的理论通说,并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于未区分主从犯的受贿罪简单共犯,应当实事求是地按照其“个⼈所得额”⽽不是“参与额”量刑。
另⼀种意见认为,根据⽴法精神及“部分实⾏全部责任”理论,在共同受贿犯罪案件中,不管主犯、从犯还是简单共犯,均应当根据其参与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三、研究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我们认为,对于共同受贿犯罪,被告⼈“受贿所得数额”原则上应当以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认定。
但在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共同受贿案件中,⾏贿⼈的贿赂款分别或者明确送给多⼈,且按照各被告⼈实际所得数额处罚更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依法按照被告⼈实际所得数额,并考虑共同受贿犯罪情况予以处罚。
主要阐释如下:1.作为原则,对于共同受贿犯罪,应当根据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受贿数额量刑。
关于共同贪污贿赂犯罪的处罚问题,我国⽴法和司法的做法不⼀。
在⽴法上,1952年《中华⼈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朗确规定贪污共犯⼀律根据个⼈所得数额处罚。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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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和纪律体系中,共同违法违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并实施违法或违纪行为的情况。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共同行为、共同意图、共同结果和共同责任。
一、共同行为共同行为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进行的一系列相互关联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是同时进行的,也可以是有组织分工的。
共同行为的存在意味着参与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协作、配合或提供帮助的关系。
二、共同意图共同意图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在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共同的故意或目的。
这意味着他们在行为的实施过程中具有相同的意图,并通过共同沟通或默契来达到共同目标。
共同意图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交流、行为表现以及任何其他方式得到证明。
三、共同结果共同结果是指两个或多个人通过共同行为和共同意图实现的违法违纪的后果或效果。
这个结果可以是一种实际的行为,也可以是一种后果,比如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或给他人带来了损失。
共同结果通常需要与共同行为和共同意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共同责任共同责任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对于实施违法违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或纪律责任。
在共同违法违纪中,每个参与者都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并且根据各自的角色和行为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共同责任可以通过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章制度进行确认。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个体,在面对共同违法违纪情况时,我们应该保持独立思考和辨别能力,不被群体意识所左右,切勿盲从他人的行为。
对于可能涉及到的违法违纪行为,我们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意识,积极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不轻易与他人共同参与违法违纪行为。
在总结上述内容时,我们可以看到,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共同行为、共同意图、共同结果和共同责任。
这四个要件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在实践中也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面对此类情况,我们应该坚守自己的底线,遵守法律和纪律,不被他人的行为所左右,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纪律观念。
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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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霾豳I鋈銎一竺!!型!!f叁箜!圭塾金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薛文彬摘要贪污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现象。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借鉴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从其他类罪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章独立规定下来,并且根据新形势下惩治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和客观需要,对贪污犯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此次修改、补充和完善,对于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贪赃枉法,最大限度地遏制腐败,有着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但是不容忽视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此类犯罪,仍然有不少问题难以理解和把握,诸如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共同犯罪问题、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
在本丈中,特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谈一些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相关见解,力求达到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目的。
关键词贪污犯罪贿赂犯罪职务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 贪污犯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职务犯罪现象,此类犯罪不仅容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而且造成的经济损失惊人。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借鉴了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将贪污犯罪和贿赂犯罪从其他类罪中分离出来,作为单独一章独立规定下来,并且根据新形势下惩治此类犯罪的司法实践和客观需要,对贪污犯罪进行了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和处理贪污犯罪,仍然有不少问题难以理解和把握,诸如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问题、共同犯罪问题、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
在此,笔者特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谈一些自己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一些看法,力求达到有助于司法实践的目的。
一、贪污罪及其主体的界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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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贪污罪共犯如何认定贪污罪就是我们在生活中所指的利用自己的公务职权为自己谋得利益接受他人行贿的一种行为,但是贪污罪中也存在共犯的问题,那么贪污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行为。
一、贪污罪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贪污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利用其中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的职务便利,共同故意实施贪污犯罪行为。
这里的“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人”,是指可以独立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包括刑法第93条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种人员:(1)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们认为,贪污共同犯罪根据其主体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2、具有特定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
二、贪污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2)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3)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同样在贪污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也必须符合共同犯罪的三个条件。
论贪污罪共犯中的几种形式
![论贪污罪共犯中的几种形式](https://img.taocdn.com/s3/m/b33ed340c850ad02de8041af.png)
论,如果上级事先或事中以 “ 罕 ”等方式表明 打j 呼 {
臼己将不管不问,则两者构成j 同贪污犯;如果上 上
级 : I 作人 员只是出于单纯 的 作不负责而不 闻不 问。则两者之间就不宜以共同贪污犯罪论处 。本文
I : 作人员相勾结,分别利J 各 自的职务便利,共同 } j
将本单位财物_法 l为己有的,宜按照他们各 I的 " ! j ; 1
对 丁负有 监督管理义务 的上级 作人 员 “ 』 : 默 认” 容忍 ”下属实施贪污行为能否构成共 同贪污 、“
犯 ,学术界有三种不 同的主张:肯定说、否定说、
贪污 :三是负有监管义务的上级未尽义务致使下级 贪污 的行为。平级或不相隶属的国家1 作人 员的共 _ :
折衷说。肯定说认为:如果上级对部下的贪污行为 视而不见,充耳不 闻,就应该与实施贪污行为者构 成共同贪污犯 。否定说认为,上级的 “ 默认 ” 容 、“
认为上级 作人员 “ I : 默认” 容忍 ” 卜 、“ 属实施贪污
行为的定性应 当以土观故意为切入点,而不应该一 概 肯定或否定。我们可以如此定性,如果上级。作 。 I : 人员在主观上对下级的犯罪结果只是抱有过失的心 理态度,就可以断定该上级 作人员在主观上为过 J : 失,即无法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 的规定, 火犯罪与故意犯罪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过 排
维普资讯
第8 第 1 卷 期
20 2月 06年
辽 宁 工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f io igI si t f e h oo y o ra a n n tueo c n l g o L n t T
V 1 8。 o 1 o . N .
般而言,贪污共同犯罪作为一种职务犯罪,
贪污犯罪认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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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 作人 员相互 勾结 , 利用 国 家工作 人员 的 务之便 , 共同实
主 要集 中在《 刑法》 第三 百八十二 条 , 条规定 的贪污 罪主体 主要 施 贪污 行 为的情 形 这种 情 形通 常情 况下 又I 做 内外勾 结的 贪 该 t { 包 括两种 ; 一是“ 国家工作 人员” 这是普 通贪污 罪主体 的规 定: , 二 污 共 同犯罪 。 前一种 情 形的共 同犯 罪人 , 对 在理 论和 实践 中并无 是 “ 国家机 关 、 受 国有 公司 、 企业 、 业单位 、 民团体委 托管 理 、 事 人 争议 。对于 后一 种情 形 的共 同犯罪 人所 构成 的共 同犯 如 何定
有 公 司、 企业 、 事业单 位 需要委派 一些有 管理经 验的人 员到私 营 、
民营公 司 、 企业 中从事 组织 、 理 、 管 监督等 工作 , 一部 分人 员也 合的共 同贪污犯 罪 。这 是指 具有特 定 身份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与非 这
应 成 为贪污罪 的主 体 。 我国 1 9 9 7年刑法 对贪 污犯 罪主 体的规 定
不容忽视 的是 , 司法 实践 中, 在 具体认 定和 处理 此类犯 罪 , 仍然有 不 少 问题 难以理 解 和把握 , 诸如 贪 污罪及 其主体 的界定 、 共同犯罪问题、 罪与非罪和此罪与彼罪问题等等 在本文中, 特就上述 问题进行探讨, 谈一些在办案实践和学习中的相关 见解, 力求达 到有助 于 司法 实践的 目的 。 关键 词 贪 污犯 罪 贿赂 犯 罪 职 务犯 罪
了“ 其他 依照法律 从事 公务” 一句话 , 这 主要 是把 国家工作 人 员和 以国家 工作 人员 论 的那一 部分 国家 工作 人员 以外 的 国家工 作人 员包括 进去 。 “ 对 其他 依照法 律 从事 公务 ” 的理解 , 比较 典 型的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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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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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https://img.taocdn.com/s3/m/010f8699ba1aa8114531d975.png)
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很多时候,贪污犯罪都会以共同犯罪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严格区分他们主犯、从犯以及胁从犯的身份。
那么到底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共同贪污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六种情形之一的,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贪污罪数额与情节认定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贪污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2、贪污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3、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贪污罪情节认定标准1、较重情节: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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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故意去犯罪,共同犯罪人包括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犯罪的定罪量刑与犯罪数额有密切的关系,那么,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一般共同犯罪的犯罪数额认定:共同犯罪中是否把犯罪全部数额作为各个共犯定罪量刑的依据,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不同观点,且争议较多。
有的是以分赃金额定罪处罚的;有的地是对各共犯按参与犯罪的金额定罪处罚。
应当怎样确认犯罪金额,小编认为对共同犯罪数额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从三个方面把握。
一是区别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
首先应区别对待不同的主犯,对共同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应当依照犯罪总额来认定。
如对贪污犯集团、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以共同贪污、盗窃犯罪总额来认定。
首要分子在集团中处于预谋和组织领导的作用,所以对于他们计划范围内的数额必须负全部责任。
在预谋时认定是不是首要分子尤为重要,虽然只参与了共同犯罪的预谋,没有参加直接的贪污、盗窃行为,但是集团的一切犯罪活动都包括在首要分子参与制定的犯罪计划之中,并由他们组织实行,他们在犯罪中发挥了最为主要的作用,对于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依照犯罪总数额来认定是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
还要特别强调的是,犯罪集团中的有些成员,在首要分子计划后,自己单独进行贪污、盗窃或者是其他的经济犯罪,该犯罪数额不能强加于首要分子,首要分子只需要对自己知道和计划的那一部分负责。
二是根据《刑法》第26条第(3)、(4)款对主犯处罚的规定,对主犯犯罪金额的确定,不能推导出对从犯、胁从犯犯罪金额的确认。
对从犯、胁从犯来说,其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及危害结果与主犯一致,犯罪金额也与主犯是一致的。
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组织、指挥的主犯犯罪数额的认定,应对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共同犯罪总额负责。
在共同经济犯罪中,主犯发挥了主要作用,以自己的犯罪行为影响了从犯,可以说主犯对整个犯罪都要负责,因此把所有数额作为主犯的犯罪数额是合理的。
贪污案件的审查与认定
![贪污案件的审查与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837ffac328ea81c759f57814.png)
内容摘要惩治贪污历来是我党反腐斗争的重点,打击惩治贪污犯罪也是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内容之一,同时也是难点之一。
为了保证案件重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有必要对贪污案件的特点作深入细致的分析。
本文从贪污罪的概念和有关法律规定中得出贪污案件在主体方面除《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之外,其它人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但必须是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物;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主观方面强调间接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贪污罪。
通过对贪污案件的特殊性的分析,抓住贪污案件审查与认定的关键与依据。
在实践中审查贪污案件应当着重把握以下几点:在主体方面应当审查主体资格的取得、主体活动性质;侵犯对象着重分析新产经济体制与模式下新情况的认定,例如承包经营中、股份制企业财产性质的认定等问题;在客观方面从分析“公务”入手,从而把握认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原则。
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实际案例证实对贪污罪主体、侵犯的对象、客观方面等要件的审查,对贪污犯罪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是何等重要。
一.贪污案件审查与认定实际意义惩治贪污历来是我党反腐败斗争的重点。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对贪污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起诉权和抗诉权。
多年来,人民检察院,从服从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从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自觉把依法查处重大贪污案件作为自己工作的重点,常抓不懈,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但是,由于贪污犯罪属于职务上的犯罪,具有职务性、隐蔽性、交易性等特点,调查难、取证难、处理难,办案难度较大。
司法各部门之间,也常常因为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问题上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对案件处理上的意见分歧,结果形成了贪污犯罪案件立案查处的较多,定罪处理的较少。
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充分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我们将结合办案实践,对贪污犯罪案件的审查与认定作一专题研究。
如何从犯罪行为本质上来辨析 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
![如何从犯罪行为本质上来辨析 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https://img.taocdn.com/s3/m/f77bdce00975f46527d3e1fe.png)
如何从犯罪行为本质上来辨析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作者:李卉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关键词】犯罪行为本质;共同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贪污罪和私分国有资产罪在外在表现形式上有极大的相似之处,难以区分。
为此,笔者结合多年办案实践经验,试从犯罪行为本质方面对二罪进行辨析,以供借鉴。
一、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争论的思维误区在于对二罪的行为本质缺乏认识《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于二罪系各自独立罪名,并无包容关系,因此在区分此罪彼罪时,凡符合“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一特征应定贪污罪,符合“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这一特征应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这一点并不存在争议。
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律从业人员在如何区分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时,经常将争论的矛盾焦点纠结于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条文描述内容上,纠缠于“公共财物”与“国有资产”的区别;二是在参与人数多少上,纠缠于“集体”与“自然人”行为认定的区别即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
确定罪名应当遵循原则之一就是“准确原则”(又称科学原则),即罪名应当主要反映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应当以犯罪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为主来确定罪名,因为犯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反映了某一犯罪的最本质特征。
因此,上述两方面的争论内容并没有从犯罪行为本质或直接客体方面对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进行区分。
正是这两个方面的争论,让部分法律实务人员陷入了辨别此罪彼罪思维误区。
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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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 杨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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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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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贪污案件共同犯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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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贪污案件共同犯罪的认定职务侵占和贪污是两种犯罪,但在某些案件中,这两种犯罪可能同时存在,成为共同犯罪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确定罪犯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行为,并确定其刑罚。
职务侵占是指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共财物侵占为私有,或违反规定将其交给他人支配而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而贪污是指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常见的共同犯罪是公职人员在职务侵占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贪污。
例如,江苏省宿迁市公安局原局长余华平在任职期间贪污公款,并将部分公共财物侵占,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另一个共同犯罪案例是山西省高平市供销合作社原理事长冯雨森。
他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部分公款用于个人开销,也贪污了大量财物。
最终,法院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
最后一个案例是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原局长杨勇利用职务便利,在执法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并将公共财物侵占为己有。
他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总的来说,职务侵占和贪污这两种犯罪可能同时存在,成为共同犯罪行为。
在确定罪犯行为时,以法律为准,对于这些行为的惩罚应考虑其共同性质和各自特征。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也能提高公众对公职人员的信任感。
此外,判定职务侵占和贪污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还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一方面要考虑罪犯的行为动机和手段,另一方面也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造成的损失。
例如,在杨勇的贪污案中,他不仅收受了他人贿赂,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用到个人账户上,涉案金额非常大。
这样的犯罪行为不仅危害公共利益,而且会极大地损害公众的信任感。
在对罪犯进行量刑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这些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妥善维护了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职务侵占和贪污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是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以维护正义和法制。
司法机关应该严格依法惩治每个犯罪行为,并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和教育来预防类似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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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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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共同违法违纪是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的一种违法违纪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组织,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主体要件的满足是构成共同违法违纪的基础。
2.合意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各方需有事前相互认识,并存在合意的状态。
也就是说,参与者之间需要形成共谋、联合或共同协作的意图,以实施违法违纪行为。
3.分工合作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参与者应根据实际情况,相互分工合作,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任务。
这体现了共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序性和组织性。
4.事实基础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需要有一定的事实基础。
即实际上存在一起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包括违法违纪的具体行为、时间、地点等必要的事实。
5.违法违纪要件:构成共同违法违纪还需要行为的违法性或违纪性。
违法违纪的行为应当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组织规章制度,具有违法违纪性质。
6.影响结果要件:共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还需要考虑其影响结果。
即该违法违纪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损失或不良影响。
在实际生活中,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做出不同的解释和判断。
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定对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也有所不同。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了共同违法违纪。
总之,共同违法违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参与的违法违纪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件、合意要件、分工合作要件、事实基础要件、违法违纪要件和影响结果要件。
它需要满足这些要件,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
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个要件的具体内容,来确定是否构成了共同违法违纪。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https://img.taocdn.com/s3/m/d23fc4b77d1cfad6195f312b3169a4517623e548.png)
共同违法违纪是指两个或多个人共同参与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为了维护法治和社会公平正义,对于共同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共同违法违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主体是指参与实施违法行为的两个或多个人。
这些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主体要件要求各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具有相应的法定资格。
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特殊主体,如果其参与实施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客体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客体是指受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
这些社会关系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客体要件要求违法行为必须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否则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
三、主观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是指各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但仍然去实施;过失是指各主体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
主观要件要求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具有一定的过错心理,否则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
四、客观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主体在实施违法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行为方式和手段。
这些行为方式和手段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客观要件要求各主体的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法规、纪律规定的规定。
同时,各主体的行为还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即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了实际损害。
五、结果要件共同违法违纪的结果要件是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后果。
这些后果可以是物质损失,也可以是精神损害。
结果要件要求违法行为必须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否则不能构成共同违法违纪。
同时,结果要件还要求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引起的。
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怎么认定
![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怎么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30977915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e2.png)
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怎么认定在⼀些政府官员或者企业⾼管中,经常会出现贪污的现象。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凡是触犯贪污罪的⼈都会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
那么,贪污罪的定罪数额怎么认定?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贪污罪贪污罪是国家机关⼯作⼈员的⼀种渎职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贪污犯罪的案例经常都能见到。
对于贪污罪的内容,其中贪污数额的认定是对于本罪的关键,数额多少是影响刑事量刑的⼀个因素。
1、所谓个⼈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要分⼦⽽⾔,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则是指某个⼈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2、如果个⼈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贪污多少构成犯罪1、个⼈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2、个⼈贪污数额在⼗万元以上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4、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政处分。
这两项规定对于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定罪和量刑都有⾄关重要的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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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问题研究
![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问题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5221fde2af90242a995e525.png)
作者: 李希慧 周文文
作者机构: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100875
出版物刊名: 成都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19-23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1期
主题词: 关键词 混合主体 贪污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 共同犯罪
摘要:混合主体共同贪污定性在理论上存在很大争议,而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也不一。
因此。
对混合主体共同贪污问题进行正确定性,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统一性。
根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要件及身份的连带作用,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能够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而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主体部分及时空条件方面具有构成贪污罪共同正犯的可能性。
同时,混合主体共同贪污行为特殊性在于有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及具有分别定罪量刑情形,结合以上两点,可以明晰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与盗窃罪、贪污罪犯罪圈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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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贪污犯罪的认定
马永顺律师推荐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
它有以下特点: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
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认定共同贪污犯罪时,除掌握其特点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贪污共犯中,必须包括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就贪污共犯的组成而言,包括以下情形: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二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三是上述两种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共犯;四是与上述一、二类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员;五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之间组成的贪污罪共犯;六是受国有单位委派的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与该非国有单位中人员组成的贪污共犯。
2、共同贪污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3、共同贪污属于贪污情节较重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