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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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风险高的主要原因
(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安全管理风险相应上升
近十多年来,我省交通运输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公路、桥梁规模急剧增加,客货运输量急剧上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安全管理风险越来越高。特别是桥梁养护管理,成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最大的风险源。
(二)垮桥事故时有发生,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社会压力
——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垮塌事故:2007年6月15日清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一艘运沙船撞击,200米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湖南省凤凰桥垮塌事故: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境内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伤。
——黑龙江铁力市西大桥垮塌事故:2009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8台车辆和车上21人落水,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垮塌事故:2009年5月18日,原定爆破拆除的该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现场24辆车被损毁,包括一辆公交车,造成至少9人死亡,16人受伤。
——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部分桥面垮塌事故:2009年8月8日,一辆超载大型运煤车在途经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时,突然将该
桥路面压塌数平方米,造成大桥第二跨的一个拱肋压断,卡车卡在大桥上无法动。
——重庆市彭水县红泥桥垮塌事故:2010年5月26日,彭水县城至武隆方向约5公里处的红泥石拱桥发生主跨垮塌。
——吉林锦江大桥垮塌事故:2010年6月8日,吉林省锦江大桥突然垮塌,一辆行驶在桥上的大挂货车连同桥面坠入锦江,一辆出租车驶到垮塌大桥处时坠入桥下,货车与出租车共7人,6人受伤。
——河南省栾川县伊河汤营大桥垮塌事故:因遭遇特大暴雨袭击,2010年7月24日,潭头镇汤营村伊河汤营大桥整体垮塌,桥上众多滞留人员不幸落入水中,事故造成至少50人遇难。
——湖南省韶赣高速互通高架桥垮塌事故:2011年5月26日,韶赣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垮塌事故:2011年7月14日上午,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闽H30953)坠入桥下,当场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
——湖南省平江县永固桥垮塌事故:2012年5月13日上午,湖南平江县永固桥被特大山洪冲击垮塌,多人落水。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坍塌事故:2012年8月24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坍塌,四辆大型货车坠桥,3人遇难5人受伤。
(三)交通事故居高不下,被倒查责任的风险上升
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车、路三大因素,在近年来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运输部门干部职工被倒查责任的逐渐增多。
(四)日趋严厉的责任追究,成了管理者头上高悬的利剑
温州动车事故54人被追责。
湖南凤凰桥垮塌事故50多人被追责。
2011年,监察部直接参与调查处理1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其中结案9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269人中,省部级干部4人、厅局级干部33人、县处级干部62人,107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的法律法规
安全生产事故的党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事故的政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第四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
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第九条规定: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4.第十六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5.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
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
3.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5条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