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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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

年以来4起道路交通事故和1起旅游客运车辆严重违法行为责任追究典型案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案例甘肃庆阳“2。

1”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1月31日,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人姜辉驾驶冀T23171号合客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47人,实载54人(其中7名儿童),从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滩里镇富管营村驶往甘肃省宁县。

2月1日21时30分,车辆行至甘肃省庆阳市境内宁五公路2公里加200米处转弯下坡路段时,撞击弯道外侧波形防护栏后驶出路外,坠入29.2米深的坡下林地,车辆起火燃烧,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责任追究情况:责任追究16人,其中判刑1人,移送起诉1人,逮捕1人,立案调查13人.河北省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处客运科科长庞玉峰,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批准向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发放空白包车证,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批准逮捕;衡水市交通运输局运管科负责包车标牌申领的工作人员万俊娥,因对客运企业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违规发放空白包车证,已由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渎职罪立案调查。

对河北衡水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违规使用空白包车证、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以及GPS 监控室工作制度,衡水市交通局未按照规定流程发放包车证,阜城县运管站未发现冀T23171号大客车使用空白包车证等问题的12名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有关部门正在进行中。

肇事车辆承包人姜其军,因指使不具备驾驶大型营运性客运车辆资质的驾驶人驾驶超员车辆,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起诉。

肇事驾驶人姜辉,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肇事驾驶人冯涛,因在事故发生后故意作虚假证明、隐匿罪证,已被宁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安徽芜合高速公路“6。

15”道路交通事故基本情况:6月15日,新中州(河南)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汽车旅游分公司驾驶人王新杰驾驶豫AC9363号宇通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63人,实载105人,超员66.7%),行至安徽省芜合高速公路79公里加680米处发生侧翻,车辆翻下高速公路,造成3人死亡,51人受伤。

地铁交通意外赔偿(1)

地铁交通意外赔偿(1)

地铁交通意外赔偿引言地铁交通作为现代城市的重要交通方式之一,为人们的出行提供了便利。

然而,在使用地铁交通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当地铁交通意外发生时,对于受伤乘客的合理赔偿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地铁交通意外的赔偿问题。

地铁交通意外的概念和类型地铁交通意外是指在地铁交通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列车脱轨、碰撞事故、乘客跌倒、安全设施故障等。

这些意外事故可能导致乘客的伤害甚至死亡,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根据地铁交通意外的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轻微事故和重大事故。

轻微事故通常包括乘客轻微刮伤、摔伤等,这些情况可在地铁站处简单处理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而重大事故通常涉及乘客严重伤亡、财产损失等,需要进行更加复杂的赔偿程序。

地铁交通意外赔偿的原则在地铁交通意外赔偿中,有一些基本的原则被广泛接受和遵循。

公平原则:地铁交通意外赔偿应当基于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任何受伤乘客均应得到合理的赔偿,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

优先原则:受伤乘客的赔偿应当优先考虑,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全。

损失补偿原则:地铁交通意外赔偿的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者由于事故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

赔偿应该严格按照受害者实际损失进行,以合理补偿受害者。

追责原则:地铁交通意外发生后,责任方应负起相应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意外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应进行调查和追究。

地铁交通意外赔偿的程序一旦地铁交通意外发生,乘客应尽快求助并报告地铁工作人员。

地铁工作人员将启动相应的事故处理程序,并提供初步的救助措施。

对于轻微事故,地铁工作人员通常会提供医疗救助和伤害报销等服务。

乘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合理的申请,以便进行赔偿。

对于重大事故,地铁公司或相关保险机构将进行更加细致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责任,进行赔偿金额的协商。

如果赔偿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乘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合理的赔偿。

地铁交通意外赔偿的问题与挑战在实际操作中,地铁交通意外的赔偿问题往往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在现代社会中,安全生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给社会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管理和追责,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首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企事业单位、管理者和从业人员等。

企事业单位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应当对安全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管理者作为企事业单位的决策者和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从业人员作为生产一线的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负有操作责任。

其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事故责任的形式。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和情况,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犯罪分子直接造成的安全事故,如违法违规,操作不当等。

间接责任是指管理者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对于直接责任者,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对于间接责任者,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经济赔偿。

另外,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规定了事故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般来说,事故责任的认定需要经过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等程序。

事故调查是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进行全面的调查和分析,以确定责任主体。

责任认定是根据调查结果,认定事故责任的形式和程度。

责任追究是根据责任认定结果,依法对责任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罚或赔偿。

总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是对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的具体化和细化。

它明确了事故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认定程序,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事故责任追究应当注重实际情况,注重公平公正,不能随意扩大事故责任的范围,也不能对事故责任进行隐瞒或包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规范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规范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规范导则
2015年,“6.1”东方之星轮翻沉事件,定 性自然灾害事件,造成444人死亡,45人被追究行 政责任,其中,公务人员37名。 天津8.12滨海危险品爆炸事故,导致165人死 亡,8人失踪。24名相关企业人员、 25名行政管 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3名责任人员提出 了处理意见 近几年来,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每年因安全生 产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党政纪责任约*万人,其中 追究刑事责任约占*%。
162 735
212.5 1051
事故数量
194
837 13 148 0 0
215
897 4.5 68 2 98
168.5
720 9.5 137 0 0
156
640 5 60 1 35
2013-2016年较大以上等级交通运输安全年生产事故情况
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及问题
今年以来,道路运输安全生产更趋 严峻,截止目前,全国共发生9起重特 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其中:1起特别 重大事故、6起重大道路运输事故,2起 与城乡公交有关的重大事故。 近年水上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较好, 但是重特大事故风险较大。
目的
明确了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工作责任规范制定的原则、方法和要求 等。
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公路、水路领域内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责任规范的编制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机构 包括公路、运政、港政、海事、航道(含船 闸)、质监、交通公安、综合执法机构等。
当前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特点:
管理方式模式落后(开会、文件、运动式保 姆式监督检查) 责任不落地(监管不规范,企业不执行,海事 体制面临的新问题) 缺乏有效手段(尚不能有效防范事故)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3篇)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指对于交通运输行业中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一种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责任主体:明确了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主体,包括运输企业法人、经营者、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等。

2.责任划分:根据责任的不同,将安全生产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重要责任是指在事故中具有负有重要职责的责任人;其他责任是指在事故中有一定过失或责任的责任人。

3.责任追究: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事故调查与处理、责任认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等。

4.惩罚措施:对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执照等惩罚措施进行处罚,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保障: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适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以保障责任追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的实施,旨在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交通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二)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顺利推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现实需要,制定了《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

本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领域各个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规范了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确保了法律的公正。

一、总则《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是为了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运输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是交通运输活动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对其所属车辆、设备、驾驶员等安全生产的整体责任由企业负责。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5篇)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一、责任追究按照街道道路安全管理责任人的排列顺序,依据“谁主管,谁负责”和连带追究的原则进行,追究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直接责任人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发生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严重交通阻塞、特大交通灾害事件,或因处置不当引发群体性交通事件,将依照山东省、潍坊市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一律实行倒查制度,由纪检监察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平时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追查追究。

三、在安全检查监督、明查暗访及事故责任追究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行政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辞退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严重违章驾驶车辆、乘坐严重违章车辆的。

2、对严重违章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发现后不纠正、不报告或为其说情开脱的。

3、为重大以上事故责任者提供虚假证明的。

4、在交通应急处置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拒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交通管理和应急处理职责的。

6、拒不服从交通应急处理指挥调度的。

7、在交通应急处置中,未按本办法履行报告职责、隐瞒、虚假或者谎报的。

8、拒绝、阻碍处理人员执行职务的。

9、在交通应急处置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唆使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是指将道路交通安全的责任明确分配给相关的主体,从而建立起一套规范和监督交通行为的制度。

通过明确责任,可以促进交通参与者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交通安全的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驾驶员责任:要求驾驶员按照法律规定的交通规则行驶,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维护交通秩序和安全。

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相对较大,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对交通安全事故进行预防和避免。

2. 机动车主责任:机动车主要负责车辆的安全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机动车主还要对车辆的驾驶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驾驶员保险和意外保障,确保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得到合理的赔偿。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引言:在现代社会,交通运输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从事故预防、紧急救援、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等方面,深入剖析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办法,为各行业提供参考。

一、事故预防事故预防是交通运输安全的首要任务,只有预防工作做得到位,才能最大程度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为此,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强化管理: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足够的专职管理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惩罚。

2.技术改进:加强交通运输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同时,不断推进交通技术的创新与升级,提高运输安全性能。

3.培训教育:对从业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定期组织演练和考核,查漏补缺,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全面提升。

二、紧急救援当交通运输安全事故发生时,紧急救援是救护伤员、保护现场、减少次生灾害的重要环节。

紧急救援应当具备以下几点特点:1.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制定并完善交通运输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设置、通讯联络、伤员救护、火灾扑救等具体措施,以及各职责部门的任务分工和协调机制。

2.快速响应: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需要迅速出动人员和装备到达现场,进行紧急救援工作。

对于特别严重的事故,可以调动其他地区的救援力量进行支援。

3.科学救治:救援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能够迅速判断伤情,采取科学有效的救治措施。

同时,需要注重心理疏导工作,帮助伤员和家属缓解心理压力。

三、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是为了查明事故原因,根据相关法规对责任人进行追究,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交通运输秩序。

在进行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公正:事故调查应由具备一定调查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确保调查的客观公正性。

避免政治和利益干扰,确保调查结果的真实可信。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交通运输事故是经常发生的事情,它会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保证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不被事故所阻碍,保障公众的安全出行,我国对于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实行了多种措施。

交通运输事故的定义交通运输事故是指在交通运输活动中因交通运输工具、设备、设施或者交通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造成人员死亡、受伤或者财产损失等结果的事件。

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法律依据我国关于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法》等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驾驶人、行人及乘车人的违法行为,造成其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伤亡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航空器空中相撞、墜毁、失踪、停机坪内碰撞等因空中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受伤、失踪或者直接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方式民事赔偿在交通运输事故中,对于民事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包括财产损失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主要包括车辆维修、医药费用等,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则具体包括因伤残、死亡等导致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

行政处罚当交通运输事故发生时,对于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监管漏洞的相关责任人员,公安、交通等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刑事追究交通运输事故可能导致严重的人身伤亡,因此一些涉及到非法行为或者恶性事故的涉案人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交通运输事故中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等行为的,涉案人员将面临刑事追究。

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不足交通运输事故追责的方式虽然多种多样,但是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

例如对于民事赔偿,受害人的权益常常得不到充分保护;对于行政处罚,一些相关责任人员可能会逃避处罚以及存在监管漏洞;对于刑事追究,部分涉案人员可能会采取逃逸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三篇)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保护公司、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___《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令第____号)、《浙江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统计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采取有效的措施组织抢救,同时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二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发生道路运输安全死亡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财产损失金额、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报告单位、报告人及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五条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

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2024年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二)一、引言道路运输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和交流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道路运输的特殊性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为了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管理和防范,____年我们制定了一套全新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制度概述____年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旨在建立健全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案件追责机制,加强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报告制度1.报告对象该制度要求所有与道路运输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运输企业、驾驶员、道路管理员等,均有义务及时报告道路运输安全事故。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1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追责-1

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风险高的主要原因(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安全管理风险相应上升近十多年来,我省交通运输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公路、桥梁规模急剧增加,客货运输量急剧上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安全管理风险越来越高。

特别是桥梁养护管理,成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最大的风险源。

(二)垮桥事故时有发生,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垮塌事故:2007年6月15日清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一艘运沙船撞击,200米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湖南省凤凰桥垮塌事故: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境内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伤。

——黑龙江铁力市西大桥垮塌事故:2009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8台车辆和车上21人落水,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垮塌事故:2009年5月18日,原定爆破拆除的该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现场24辆车被损毁,包括一辆公交车,造成至少9人死亡,16人受伤。

——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部分桥面垮塌事故:2009年8月8日,一辆超载大型运煤车在途经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时,突然将该桥路面压塌数平方米,造成大桥第二跨的一个拱肋压断,卡车卡在大桥上无法动。

——重庆市彭水县红泥桥垮塌事故:2010年5月26日,彭水县城至武隆方向约5公里处的红泥石拱桥发生主跨垮塌。

——吉林锦江大桥垮塌事故:2010年6月8日,吉林省锦江大桥突然垮塌,一辆行驶在桥上的大挂货车连同桥面坠入锦江,一辆出租车驶到垮塌大桥处时坠入桥下,货车与出租车共7人,6人受伤。

——河南省栾川县伊河汤营大桥垮塌事故:因遭遇特大暴雨袭击,2010年7月24日,潭头镇汤营村伊河汤营大桥整体垮塌,桥上众多滞留人员不幸落入水中,事故造成至少50人遇难。

——湖南省韶赣高速互通高架桥垮塌事故:2011年5月26日,韶赣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概述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概述

事故责任追究标准概述事故责任追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针对不同类型的事故,有着不同的责任追究标准。

本文将对事故责任追究标准进行概述,以便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社会惯例。

一、交通事故责任追究标准对于交通事故,通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规定责任的承担。

一般来说,造成交通事故的一方需要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有多方责任,则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比例。

此外,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逃逸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责任可能会进一步加重。

二、工作事故责任追究标准在工作场所发生事故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对于因用人单位违法管理或严重过失导致的工作事故,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因此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三、公共安全事件责任追究标准公共安全事件包括火灾、建筑坍塌、食品安全问题等,这些事件发生时可能会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相关部门在处理公共安全事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事实情况来确定责任追究的标准,对涉事单位或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赔偿。

四、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标准环境污染事故对人类生存环境造成极大危害,因此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尤为重要。

相关部门通常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进行调查和追究,要求污染者进行修复环境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总的来说,无论是交通事故、工作事故、公共安全事件还是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的标准都在不断完善,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安全。

希望各界能够共同努力,遵守法律法规,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建设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是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举措,对于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两个方面详细阐述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1.事故报告的对象和内容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要求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当事人必须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的对象主要包括交通警察、运输管理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的基本信息,如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等;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交通违法、驾驶员疏忽等;事故的损失情况,如人员伤亡、车辆损坏等。

2.事故报告的方式和时限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可以通过书面报告、电话报告、网络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

事故报告的时限一般规定为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必须完成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调查处理事故。

3.事故报告的责任和奖惩制度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对于交通参与者具有明确的责任要求。

从驾驶员到车辆管理人员,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及时上报事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以鼓励大家积极参与报告工作。

二、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1.事故调查的程序和方法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明确的调查程序和方法。

一般来说,事故调查应当先进行现场勘查,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然后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包括查明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主体;最后进行事故处理,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影响。

2.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处理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准确认定事故责任,并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理。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责。

同时,事故责任方也应当承担相应的道德责任,从事故中汲取教训,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3.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道路运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要求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

一般来说,事故处理应当逐级负责,由事故处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运输企业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运输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透明、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运输企业应当设立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构,明确职责,负责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事故的报告第六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七条发生安全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给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机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第三章安全事故的调查第十一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制度,明确安全事故调查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后,企业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情况和责任人员。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调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安全事故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事故发生单位的有关人员、安全生产专家等组成。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倒查范围(一)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本地车辆在辖区外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的。

(三)三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同类死亡事故的(不含交通事故)。

(四)各机关、事业单位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五)专业运输企业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六)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一)是否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三)是否按规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四)是否按规定每年在辖区或行业及下辖单位开展了4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大检查。

(五)是否按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迟报等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是否存在包庇、袒护、纵容等行为。

(七)是否按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是否存在姑息、迁就、放纵等行为。

(八)是否按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进行整改,是否存在敷衍、拖延、应付等行为。

三、责任倒查程序(一)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立即启动责任倒查程序,成立责任倒查小组,明确责任倒查目标、任务、期限和责任人。

(二)责任倒查小组应全面收集事故相关信息,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责任进行分析,形成责任倒查报告。

(三)责任倒查报告应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认定、整改措施等内容。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涉及的各个主体,对其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追究机制。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追究责任的方式,提高各方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履行好安全管理的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责任追究:政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导者,负有重要责任。

制度中应明确政府部门在交通安全管理中负责的具体职责,并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和追究机制。

2.企业责任追究: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管理者,承担着道路运输安全的重要责任。

制度中应规定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要履行的安全责任和相关追究机制,对违反规定的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3.驾驶人责任追究:驾驶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参与者和生命安全的守护者。

制度中应明确驾驶人在驾驶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对违法驾驶的行为进行追究,包括处罚和扣分等。

4.社会责任追究: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都应参与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来,制度中应规定社会各界在交通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和追究机制,对于不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究。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推动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格局,提高道路交
通安全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也能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让相关主体更加重视交通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湖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管理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应当以事故调查为基础作出。

第三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四条事故责任追究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责任追究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发生的可追责事故由管理处安全管理部门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

实施责任追究时,与安全生产事故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条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未按管理处规定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或者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三)未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科室及员工缺乏监督检查及安全教育的;(四)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未落实应急处理制度,应急救援不力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管理处属各单位、各职能科室、各基层单位有领导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未贯彻执行管理处下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二)主持作出违反管理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决定;(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整改的;(四)知悉事故发生仍主动或下达行政命令谎报、瞒报、漏报、迟报安全生产事故的;(五)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处已规定却未履行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情形。

压实责任管控风险“1+2+3+N”谈心谈话助力交通运输安全

压实责任管控风险“1+2+3+N”谈心谈话助力交通运输安全

人、车、路是交通运输安全的核心三要素,综观每起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运输从业人员心理情绪失当、安全意识缺乏、操作行为违规等因素,已成为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尤其在“两客一危”、城市公共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表现更为突出。

近年来,靖江市交通运输局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和创新安全管理新举措,在全系统全面推行“明责定责严履职,谈心谈话促安全”主题谈心谈话活动。

“分层级”谈强化责任落实“1+2+3+N”模式健全责任体系。

根据管理职责和对口分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分管负责人、职能科室负责人(管理人员)约谈重点岗位员工,每年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人约谈职能科室负责人(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员工,每年不少于2次;职能科室负责人约谈本科室管理人员和一线岗位员工,每年不少于3次;职能科室管理人员约谈一线岗位员工,每年不少于4次(N次)。

通过“1+2+3+N”的梯形结构,形成健全的安全责任体系。

层级约谈方式促进责任落实。

围绕工作情况、成员业生安全任等方面,上级主动约请下级。

结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工作,根据情,,一对一和等,在一心责任讲清、把问题消除。

据统计,2018年度,公交企业开展约谈180次,警示教育30余次,心理疏导4次, 2出业243客运业131路危运输业展约谈26次。

现场推进形式夯实责任意识。

为全面宣传发动谈心谈话活动,企业利用横幅、电子屏、工作群和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谈心谈话活动,使职工知晓率100%。

同时,通过树典型推进谈心谈话活动,选取重点行业领域亮点企业,召开2次现场推进会,通过典型经验介绍,开展对标找差讨论,借鉴成功经验和亮点,促进各企业填补工作缺失,推动活动不断深入开展。

“多内容”谈筑牢安全底线以人为本,通过日常谈心增进思想交流。

结合平时掌握的基本情况,谈工作、谈思想、谈生活,了16I安全生产解约谈对象在生活方面的困难,掌握思想动态,听取工作意见和建议,以利于职工在各自岗位上以最佳状态安心工作。

交通安全严肃追责总结

交通安全严肃追责总结

交通安全严肃追责总结
交通安全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对于交通安全事故必须严肃追责。

以下是对交通安全严肃追责的总结:
1. 强化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对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遵守法规的意识。

2. 严格执法执纪: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严惩不贷。

3. 加强责任追究:对于交通安全事故,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包括驾驶员、车辆所有人、企业管理人员等。

4.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车辆、驾驶员、道路等方面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5. 推动科技应用: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如智能交通系统、车辆监控设备等,提高交通安全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6. 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交通安全监督,发挥媒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的良好氛围。

通过严肃追责,可以有效地震慑交通违法行为,促使各方面更加重视交通安全工作,从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交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一、引言车辆事故是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建立有效的车辆事故追责问责方案。

本文将从立法、执法和加强教育宣传等方面提出一系列的追责问责方案,以期对车辆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和处理。

二、立法1.制定和完善交通法律法规: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明确各类车辆的行驶规则,车辆检测标准和现场救援措施等,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2.提高法律责任:适当增加车辆事故的法律责任。

对肇事驾驶员要从轻微违规、事故责任致人伤亡、事故责任致财产损失、危险驾驶等不同情况,逐级加重处罚力度。

三、执法1.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交通执法机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和监管力度,提高交通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强化执法手段:运用高科技手段,例如安装摄像头、监控设备等,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监测和取证,全面提高执法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四、教育宣传1.加强驾驶员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培养合规驾驶的习惯。

加强对新驾驶员和重点车辆驾驶员的培训,通过考试评级制度,强化安全理念和责任意识。

2.定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举办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制作宣传材料和推广安全驾驶等方式,向广大公众传达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

3.建立事故情况公示制度:及时公示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包括事故原因、责任划分和处理结果等,提高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责任追究1.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每起交通事故都进行认真调查,确保责任的明确和依法追究。

2.依法追究责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关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对责任方进行相应的处罚和问责。

3.加强理赔制度: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为交通事故受害者提供公平、快捷的赔偿服务。

六、案例分析1.在车辆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案例分析,对于类似事故的责任和赔偿进行明确,并通过案例展示的方式,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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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风险高的主要原因(一)交通运输快速发展,安全管理风险相应上升近十多年来,我省交通运输进入持续快速发展时期,公路、桥梁规模急剧增加,客货运输量急剧上升,公路养护任务越来越繁重,安全管理风险越来越高。

特别是桥梁养护管理,成为公路管理养护部门最大的风险源。

(二)垮桥事故时有发生,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社会压力——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垮塌事故:2007年6月15日清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遭一艘运沙船撞击,200米桥面塌陷堕入江中。

——湖南省凤凰桥垮塌事故:2007年8月13日,湖南省凤凰县境内在建的堤溪沱江大桥突然垮塌,造成64人遇难,22人受伤。

——黑龙江铁力市西大桥垮塌事故:2009年6月29日,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西大桥发生桥体垮塌事故,8台车辆和车上21人落水,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

——湖南省株洲市红旗路高架桥垮塌事故:2009年5月18日,原定爆破拆除的该高架桥发生坍塌事故,现场24辆车被损毁,包括一辆公交车,造成至少9人死亡,16人受伤。

——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部分桥面垮塌事故:2009年8月8日,一辆超载大型运煤车在途经广东阳山县青莲公路桥时,突然将该桥路面压塌数平方米,造成大桥第二跨的一个拱肋压断,卡车卡在大桥上无法动。

——重庆市彭水县红泥桥垮塌事故:2010年5月26日,彭水县城至武隆方向约5公里处的红泥石拱桥发生主跨垮塌。

——吉林锦江大桥垮塌事故:2010年6月8日,吉林省锦江大桥突然垮塌,一辆行驶在桥上的大挂货车连同桥面坠入锦江,一辆出租车驶到垮塌大桥处时坠入桥下,货车与出租车共7人,6人受伤。

——河南省栾川县伊河汤营大桥垮塌事故:因遭遇特大暴雨袭击,2010年7月24日,潭头镇汤营村伊河汤营大桥整体垮塌,桥上众多滞留人员不幸落入水中,事故造成至少50人遇难。

——湖南省韶赣高速互通高架桥垮塌事故:2011年5月26日,韶赣高速公路互通立交高架桥发生脚手架、立柱和桥面坍塌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受伤。

——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垮塌事故:2011年7月14日上午,福建省武夷山公馆大桥北端发生垮塌事故,一辆旅游大巴车(闽H30953)坠入桥下,当场造成1人死亡,22人受伤。

——湖南省平江县永固桥垮塌事故:2012年5月13日上午,湖南平江县永固桥被特大山洪冲击垮塌,多人落水。

——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坍塌事故:2012年8月24日,哈尔滨阳明滩大桥引桥发生坍塌,四辆大型货车坠桥,3人遇难5人受伤。

(三)交通事故居高不下,被倒查责任的风险上升中国是世界上交通事故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不外乎人、车、路三大因素,在近年来的交通事故中,交通运输部门干部职工被倒查责任的逐渐增多。

(四)日趋严厉的责任追究,成了管理者头上高悬的利剑温州动车事故54人被追责。

湖南凤凰桥垮塌事故50多人被追责。

2011年,监察部直接参与调查处理13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其中结案9起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6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269人中,省部级干部4人、厅局级干部33人、县处级干部62人,107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运输安全事故责任追究适用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事故的党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事故的政纪处分主要适用《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的刑事责任追究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第四条规定: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申报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中组织审查验收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3.第九条规定: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的;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4.第十六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造成安全生产隐患的。

5.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有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的;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2.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审查验收的。

3.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承担安全评价、培训、认证、资质验证、设计、检测、检验等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与事实不符的文件材料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5条相关--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背景资料:重大伤亡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

严重后果指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强令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渎职罪有1条相关--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正确履职降低安全管理责任风险安全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

一方面,要履职到位,减少出现安全事故的机率,从而减少职业风险。

另一方面,要尽责到位,为上级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合理规避职业风险。

(一)掌握行业管理法规制度,履行好养护管理责任《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桥梁养护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都对公路养护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实施办法》关于公路养护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要求,及时组织对公路进行养护。

第二十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和养护维修信息档案,设立养护公示牌,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报修和投诉电话。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养护作业义务。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定时进行养护巡查,记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路养护大修、中修等工程作业及路况信息。

因公路养护或自然灾害影响公路正常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现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工期、时段进行养护大修、中修工程作业。

第二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养护的公路桥梁进行检查。

需要进行检测的,应当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机构进行检测。

公路桥梁经检测荷载等级达不到原标准的,应当设臵明显的限载标志,并及时采取维修和加固等有效措施;经检测发现公路桥梁严重损坏影响通行安全的,应当先行设臵禁止通行和绕行标志,并及时采取修复措施。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

严禁货运车辆超限运输。

确需超限运输的,跨省和跨市(州)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在本市(州)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报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臵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经检测超限运输且未经批准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超限物品;拒不卸载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卸载,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2.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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