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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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二、王明向李义借款2万元,当时写下借条,说明一年后连本带息一并偿还,落款写明日期。一年后,李义向王明要钱,王明说生意亏本,要求再宽些日子,于是,李义要求王明重写了一张借条,并注明日期。又一年后,李义再次讨款,王明以诉讼时效2年已过为拒不还债,李义被迫向法院起诉。问:王明的理是否有法律依据?本案法院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三、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其父母离婚。刘兵随其母亲蔡华生活,但也时常到其父刘进那里,父亲对他也挺好。1992年5月份,刘兵在征得母亲同意之后到商店买书包,恰逢该商店举办有奖销售,凡购货达50元以上者,获奖券一张。刘兵买了一个价格为52元的书包,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

刘兵所持的奖券中了一等奖5000元。刘兵及其母得知后异常高兴,随即到商店领奖,蔡华将5000元领取并放在家中的皮箱里。刘进得知刘兵中奖的消息后,便找到蔡华说刘兵是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资格获得奖金,奖金应归监护人父母所有,因此要求分一半给他。蔡华不同意,并认为,离婚后刘兵一直随自己生活,只有自己才是刘兵的监护人,刘进根本无权监护,奖金应归自己和刘兵共有,刘进无权分得,二人为此发生争吵。刘兵见父母为此发生争吵,顿生闷气。于是乘二人争吵之机,悄悄打开皮箱,取出那5000元钱,到商店去买了一台彩电,价值4688元。刘兵扛着电视机回到家里,对其父母说钱已经发完了,不要再争吵了。刘进、蔡华听后急了,立即拉着刘兵到商店,以刘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购买电视机未征得父母的同意等为,要求退货。售货员则坚持,退货必须有一个条件即电视机质量不合格,而现在电视

机没有任何毛病,钱货两清,因而不同意退货。问:1.本案5000元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谁享有? 1.本案5000元钱奖金的所有权应归刘兵享有。因是刘兵拿钱买书包而中奖。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是否立? 2.蔡华以刘进没有监护权为拒绝刘进的请求,其理不能成立。因即使二人离婚,刘进对刘兵仍享有监护权。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如何认定?他父母能否要求退货? 3.刘兵购买彩电的行为和效力应认定可撤销的买卖行为。他父母能要求退货。因刘兵现年十四周岁,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事的行为需其父母的认可。四、济南人某甲系佛教徒,曾委托其邻居在昆明工作的儿子某乙代购一尊缅甸产象牙雕佛像,并说如果其工作忙,请人代购亦可,务必帮忙买一个带回。某乙听说中缅交界的瑞丽边贸市场此物便宜,又得知同事某丙到瑞丽

出差,遂转托丙代购一尊。某丙来到瑞丽后,见当地象牙工艺品的确要比昆明旅游工艺品商店便宜得多,便在购买牙雕的同时为自己妻子购买了一副玉镯,要货主把两种商品的价款开在一张票上、但只标牙雕工艺品一尊的字样,货主知道其用意,为了成交遂按其意办了。回到昆明后,某乙代某甲按票据偿付了货款。不久,某乙即回济南探亲,同时将牙雕佛像和票据捎回,结果某甲已于一个月前去世。其家中独子某丁了解情况后,称此佛像虽系其父生前委托某乙所买,但现在其父已经死亡了,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了,且现在家中也无人信佛,故不需要此物, 1 也没有偿付此物价款的义务了。某乙无奈,遂诉诸法院。问: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拒收,其理成立否?1.丁以其父已去世,代理关系已终止,且家中不需要该物为拒收,其理不能成立。因其父死亡时,某乙并不知情。 2.若某丁通过某种

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能否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2.若某丁通过某种渠道了解到此物票据上的价格超过了当地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不能以“当初其父托某甲在云南代购的初衷是想买得便宜一些”为拒收或拒付超出部分的货款。因其父委托某乙购买此物时,并未明确说明价格。

3.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何种关系,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其应当承担何种后果?3. 某丙与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有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系。若能查证谋私行为属实,则应某丙与某货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此案存在着哪几种法律关系?试简析之。 4.此案存在某丙与某甲的再代理关系;某丙与某乙的转委托代理关;某甲和某乙在此案中应是委托代理关系。七、1988年1月,农

民蔡某欲把白己养的两头黄牛出卖,便与当地肉联厂达成协议,肉联厂将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肉以每斤2元2角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骨头、牛皮和牛下水归肉联厂外,再蔡某给付每头牛10元的屠宰费。蔡某和肉联厂达成协议后,就将两头牛交给肉联厂。肉联厂在宰杀过程中,一工人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肉联厂就将这70克牛黄以每克30元的价格出售给当地的一制药厂,共得价款2100元。蔡某在与肉联厂结帐时得知此事,认为牛黄应当归他所有,遂向内联厂索要卖牛黄的2100元价款。肉联厂则称双方协议牛下水归肉联厂所有,既然牛黄在牛下水之中,那么牛黄就属于牛下水的一部分。蔡某并没有说明牛下水中之物归他所有,故牛黄作为牛下水的孳生物应归肉联厂所有,拒绝向蔡某支付这2100元钱,蔡某经多次交涉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牛黄作为牛孳生物应归他所有,肉联厂应向他支付2100

元牛黄价款。请问:1.该案有几个法律关系?1.该案有农民蔡某与当地肉联厂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不当得利法律关系。 2.牛黄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牛黄应归农民蔡某所有。但该牛黄已被当地肉联厂卖掉,现应归买者所有。因买者善意取得。元钱应归谁所有?为什么?元钱应归农民蔡某所有。因牛黄是牛的孳生物,牛归农民蔡某所有,所以牛黄也应归农民蔡某所有。八、作家商某于1963年同张某结婚,1965年商某用1964—1965年作品稿费购房屋四间,1985年商某患病,留下一份遗嘱,内容为:他死后,将他与张某居住的房屋留给张某2间,另外2间2个孩子各1间。商某死后,房屋依遗嘱归各人居住。1986年某出版社又给商某汇来他1980年以后作品稿酬6万元。张某认为这笔钱可按比例处理,她得3万元,两个孩子各得1、5万元,但两个孩子不同意,要求均分,争执不下,诉至法院。问:商某的遗产包括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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