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第八章 隋唐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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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法制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第二节 唐朝立法活动 第三节 唐朝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节 唐朝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节 唐朝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第六节 唐朝司法制度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 握隋唐朝时期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 法律儒家化的最终成果。
本章教学要求:介绍隋唐时期的法制内容 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重要地位。
第二节 唐朝的立法活动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1.唐高祖《武德律》(12篇,500条)
《唐六典》:“皇朝武德中,命裴寂、殷开山等定律令, 其篇目一准开皇之旧,刑名之制,又亦略同。”
2.唐太宗《贞观律》(12篇,500条) 以《开皇律》为蓝本,“削烦去蠹,变重为轻”, 增设加役流,缩小缘坐死刑范围,减少死刑
《开皇律》主要成就
二、确立封建五刑 死刑:斩、绞 流刑:1千里、1.5千里、2千里(居作2年、2.5年、 3年) 徒刑:1年、1.5年、2年、2.5年、3年 杖刑:60、70、80、90、100 笞刑:10、20、30、40、50 --废除“孥戮相坐之法”等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三、确立“十恶”罪名
《开皇律》特点
“刑纲简要,疏而不失”
--条数减少 --规范死刑种类 --进一步废除酷刑 --流刑、徒刑及附加刑的数额均减轻
《大业律》
《大业律》
隋炀帝杨广:“以高祖禁网深刻,又敕修律令,除 十恶之条。” 大业三年(607年)颁行
《大业律》18篇,500条 十八篇: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 告劾、贼、盗、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 诈伪、断狱
《唐律疏议》
《斗讼》(第302条)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 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
用刃亦是。
【疏】议曰:相争为斗,相击为殴。若以手足殴 人者,笞四十。注云「谓以手足击人者」,举手 足为例,用头击 之类,亦是。伤,谓手足殴伤; 及以他物殴而不伤者:各杖六十。注云「见血为 伤」,谓因殴而见血者。非手足者,「即兵不用 刃亦是」,谓手足之外,虽是兵器,但不用刃者, 皆同他物之例 。
《唐律疏议》
第302条
问曰:殴人者,谓以手足击人。其有撮挽头发,或 擒其衣领,亦同殴击以否? 答曰:条云,斗殴谓以手足击人,明是虽未损伤,下 手即便获罪。至如挽鬓撮发,擒领扼喉,既是伤杀 於人,状则不轻於殴,例同殴法,理用无惑。 伤及拔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 损吐血者,各加二等……方寸者,谓量拔发无毛 之所,纵横径各满一寸者
《开皇律》主要成就
五、规范刑讯和诉讼制度
刑讯: “讯囚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为之程品,行杖者不得 易人。” “诸拷囚不得过三度,数总不得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过 所犯之数,拷满不承,取保放之。” 死刑复奏: 开皇十二年(592),“以用律者多致舛驳,罪同论异。诏 诸州死罪不得便决,悉移大理案覆,事尽然后上省奏裁。” 开皇十五年(595):三复奏
《唐律疏议》
结构:
《名例》
“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
《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贼盗》《斗讼》《诈伪》《杂律》
《捕亡》《断狱》
《唐律疏议》
结构:
ຫໍສະໝຸດ Baidu
北齐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四、系统规定封建贵族官僚特权
--八议 --官当
“犯私罪以官当徒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 上,一官当徒一年” --听赎 “其品第九已上犯者,听赎。”
《开皇律》主要成就
四、系统规定封建贵族官僚特权
--例减 “其在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 贵、议勤、议宾)之科,及官品第七已上犯罪,皆例 减一等。”
• 本章教学重点:隋唐时期的立法活动、 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以及封 建制五刑的内容。
• 本章教学难点:唐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 则。
第一节 隋朝法律制度
《开皇律》
制定: 开皇元年:“乃采魏、晋旧律,下至齐、梁,沿 革重轻,取其折衷” 隋文帝的指导思想: --“因时”立法 --慎狱恤刑 --以轻代重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 “犯十恶及故杀人狱成者,虽会赦,犹除名”
--强化法律的镇压职能 --强化皇权与夫权
《开皇律》主要成就
谋反———反逆 谋大逆——大逆 谋叛———叛、降 恶逆———恶逆 不道———不道 大不敬——不敬 不孝———不孝 不睦 不义———不义 内乱———内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3.唐高宗《永徽律》(12篇,502条)及《永徽律疏》 (30卷) “今之典宪,前圣规模” 科举考试、司法裁判而为统一的立法解释
4.唐玄宗《开元律疏》(30卷)
开元二十二年( 734 年)“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 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 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 《开元令》《开元前格》《开元后格》《格后长行敕》
二、唐后期主要立法活动
1.制敕 唐朝皇帝因人因事发布的指示,具有最高效力 2.格 皇帝发布之敕的整理汇编 3.格后敕 编格之后发布的敕 4.《大中刑律统类》(12篇,1250条) 将律、敕、令、格、式混编 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颁布
《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开元律疏》?
《唐律疏议》
唐律文包括 --律文 --注文 --疏文(问答)
《开皇律》
修定:
开皇三年(583年),隋文帝“因览刑部奏,断狱数犹 至万条。以为律尚严密,故人多陷罪。又敕苏威、 牛弘等,更定新律”
--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
--减少条目
--规范编修体例
《开皇律》主要成就
一、确立12篇的法典体例
1.体例:12篇,500条 2.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 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 《断狱》
一、唐前期的立法活动
5.唐玄宗《唐六典》 开元十年(722年)仿《周官》六典——理典(即治 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 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 办事规程等内容 --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 --“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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