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经知讲义全部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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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口诀:
1、公司的法条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
第一,必须有注册资本。
第二,必须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组织结构形式,即“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
第三,必须有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比如说有限责任公司就是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200人。
第四,必须有主要的经营场所,涉及到合同履行地与诉讼管辖地的问题。
第五,要签署章程,这个章程就是公司对外的承诺。
【▲记忆口诀1——公司的法定条件】:资本组织股东在住所签署章程
2、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投资合伙企业做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公众股东利益、国家利益与公益目的不被普通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伤害)。
【▲记忆口诀2——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
五个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可以概括为“国有国独,上市公益”。
3、公司担保能力包括两种情况:对外担保与对内担保。第一个就是公司为她人担保,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这个“她人”指的就是股东或者就是实际控制人之外的她人,简称为对外担保。而如果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话,则称之为对内担保。对外担保掌握一句话——“董股会决议”,即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去决议,而对内担保有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必须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就是不够的;第二个要点,必须经过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里的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有两层含义:首先就是简单多数。不要求2/3以上的绝对多数;其次资本多数决,而不就是人头多数决。就是按照您的所持的表决权来表决的,而您的表决权就是与您的出资挂钩的,所以这里“表决权过半数”的含义就是“资本多数决+简单多数”;第三个要点,利害关系人得回避。这个如果就是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那就就是与这件事情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需要回避。所
以大家重点掌握的就是对内担保的三个要点:第一个要点,股东会决议;第二个要点,简单多数的资本多数决;第三个要点,利害股东回避。
【▲记忆口诀3——公司担保能力】
①对外担保:董股会决议;
②对内担保:股东会决议;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利害股东回避。
4、《公司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注意:现行《公司法解释(三)》不再区分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设立时股东的称呼,均称为发起人)
【▲记忆口诀4——发起人的认定】:签章程,认股份,履职责
5、
▲记忆口诀5:谁名义,谁责任;有追认,公司担;双恶意,个人担
6、
7、
公司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者募足,但允许分批、分期交付资本1。 (▲【记忆口诀7-1】承诺多少,进来多少) 。
(2)资本维持原则。指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体现资本维持原则的规定有:①不得抽逃出资。②发起人对实物出资的价值担保与差额填补的连带责任制度(▲【记忆口诀7-2】进来多少,留住多少)。
(3)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记忆口诀7-3】承诺多少,就就是多少)。体现资本不变原则的规定有:
①增资与减资在公司中就是特别决议事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
②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8、股权出资的四个要求:第一个,出资人合法持有依法可以转让。什么情况下不能转让呢?比如说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年内不能转让;公司高管的持有的股份,在离职后的半年内不能转让。这样不能转让的股权就是不能出资的。第二个,出资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权利瑕疵指的就是公司的股东的权利比如说分红权、表决权、优先认股权被限制;权利负担比如说被质押的股权等,存在这样的瑕疵或者负担的股权具有价值上的不确定性,会伤害资本确定原则。第三个,出资人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第四个,出资的股权已经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记忆口诀8——可出资的股权的特点】:可转让+无瑕疵+手续全+已评估
9、抽逃出资认定:《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的四种情况: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她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记忆口诀9——抽逃出资的四种情况】:直接转、关联转、虚假利润、虚构债务
10、出资责任(含出资违约与抽逃出资)三步走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
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6条)。
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她股东或第三人出资(《公司法解释(三)第17条)。
【▲记忆口诀10——剥夺股东资格的步骤】有限公司,一毛不拔,催告无效,股东决议
11、“出资责任三步走”就是:第一步先补足返还,这就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最直接的办法。第二步限制,第三步剥夺。剥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就是谁去剥夺?答:股东会决议。非经股东会决议,这个资格就是不能解除的。(股份公司在第三步则就是可以另行募股)【▲记忆口诀11——出资责任三步走】:
补足返还——限制股东自益权——剥夺股东(有限)资格
12、股东权利行使:以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公司法》第34条2)
要点解说——股东资格的认定,大家注意有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与对抗要件之分。实质要件即股东以财产权换股权的法律关系,通俗的说,就就是出资。但就是这个出资,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就是实际出资或者认缴出资都可以,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在没有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情形下,认缴或实缴出资都就是股东。简单地说,只要您有一个财产权换股权的承诺,就满足了实质要件的要求。然后就可以要求公司履行形式要件与对抗要件方面的义务(《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
接下来有两个形式要件。第一个叫作就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就是公司发给股东的,用以证明股东已经履行完毕出资义务(注意,即使出资有瑕疵,其仍然为股东,只就是要对公司与其她股东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个叫股东名册,这就是公司内部认定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股东名册对确认股东资格具有推定效力,如无相反证据,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得享有股东权利;但就是,这种推定受到实质要件与对抗要件的双重限制。就前者而言,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即可请求公司完成